养老产业税费
优惠政策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目录
增值税
01、增值税
02、个人所得税
03、企业所得税
0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05、契税
1、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政策执行期】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政策执行期】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3、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政策执行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施行。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政策执行期】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2、赡养老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年满60岁,被赡养人包括:①父母;②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政策执行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4、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5、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企业所得税
1、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政策执行期】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
1、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政策执行期】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2、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政策执行期】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契税
1、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政策执行期】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耕地占用税
1、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政策执行期】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印花税
1、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养老基金持有的证券,在养老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印花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政策执行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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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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