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
税费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目 录
一、文化产业 二、广播影视产业 三、动漫产业 四、出版产业 五、文化单位政策 六、文化企业改制 七、文化创意政策
一、文化产业
1、文化体育服务可选择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优惠内容】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减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境外发生的文化体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广播影视产业
1、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政策执行期】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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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政策执行期】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电影放映服务可选择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优惠内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优惠内容】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5、境外发生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动漫产业
1、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优惠内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2)《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1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政策执行期】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动漫企业部分服务可选择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优惠内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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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
4、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优惠内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2)《文化部 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
四、出版产业
1、部分出版环节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
【优惠内容】1.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
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2.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适用增值税50%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名单》的报纸。
3.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适用增值税100%征后退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政策执行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2、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对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的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源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销售进口图书享受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9号)
4、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政策执行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5、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政策
【优惠内容】各类图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
五、文化单位政策
1、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政策执行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2、纪念馆、博物馆等在自己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六、文化企业改制
1、转制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优惠内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此项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七、文化创意政策
1、创意与设计产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
【优惠内容】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2、创意与设计产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值税优惠
【优惠内容】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设计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1)《国务院关于推行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法制科
——本汇编仅供参考,适用时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