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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税费优惠政策

其他分类其他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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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税费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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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一、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 1 二、专项税费优惠政策 13

一、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
1、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内容: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 号)
2、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 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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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 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 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 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
3、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政策内容: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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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的约定,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
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应依《协定》的约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93 号)
5、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 2400 元/年(200 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 元/年(200 元/月) 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

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 号)
6、政府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对按照国务院法规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法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 号)
7、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等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 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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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预缴所得税可减除费用
政策内容: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
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 5000 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税款多退少补。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 5000 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政策依据:(1)《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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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一、住房公积金;二、医疗保险金;三、基本养老保险金;四、失业保险基金。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 号)
10、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 号)

11、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 号)
12、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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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自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 号)。
14、个人缴纳商业保险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 号)
15、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1)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 3 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计算纳税。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 号)规定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
16、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政策内容:自 2008 年 10 月 9 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 1999 年 10 月 31 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 1999 年 11 月 1 日至 2007 年 8 月 14 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 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 2007 年 8 月 15 日至 2008 年 10 月 8 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 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 2008 年 10 月 9 日后(含10 月 9 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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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
责任重于泰山

Everyone is responsible for fire fighting

十四、不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不乱扔烟头。
十五、学校和单位定期组织逃生疏散演练。
十六、进入公共场所注意观察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记住疏散方向。
十七、遇到火灾时沉着、冷静,迅速正确逃生,不贪恋财物、不乘坐电梯、不盲目跳楼。
十八、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尽量用浸湿的衣物保护头部和身体,捂住口鼻,弯腰低姿前行。
十九、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二十、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毛巾衣物堵塞门缝,发出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是从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常识中提炼概括的,是公民应当掌握的最基本的消防知识。具体包括:

一、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火灾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二、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举报。
三、不埋压、圈占、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不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动用明火和吸烟。
六、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燃放时遵守安全燃放规定,注意消防安全。
七、家庭和单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八、每个家庭都应制定消防安全计划,绘制逃生疏散路线图,及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九、室内装修装饰不宜采用易燃材料。
十、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不乱接电源线,不超负荷用电,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
十一、正确使用、经常检查燃气设施和用具,发现燃气泄漏,迅速关阀门、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十二、教育儿童不玩火,将打火机和火柴
十三、不占用、堵塞或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不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 

17、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18、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
政策内容: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19、个人出租住房减按 1.5%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20、个人转让 5 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用 5 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 5 年以上。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 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 号)
21、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自 2009 年 5 月 25 日起,(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 号)

22、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 号)第一条;(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 号)
23、个人出租住房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自 2008 年 3 月 1 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 号)
24、个人出租住房减按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政策内容: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房产税减按 4%的税率征收。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 号)
25、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政策内容:自 2008 年 11 月 1 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 号)

26、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2008 年 11 月 1 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 号)
27、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
政策内容:自 2016 年 2 月 22 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9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 号)
28、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优惠
政策内容:自 2016 年 2 月 22 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9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2%的税率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 号)
29、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政策内容:自 2007 年 8 月 1 日起,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 号)
30、耕地占用税困难性减免
政策内容:农村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二、专项税费优惠政策
1、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 60%(含)以上,并有军(含) 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 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2、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含)以上的,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 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3、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税费
政策内容:(1)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内蒙古按上浮20%标准执行,即以14400元为限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 年 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纳税人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9〕764号)

4、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税费
政策内容:(1)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 最高可上浮 50%(内蒙古按上浮50%执行,即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 年 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纳税人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
5、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按照上述规定, 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 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6、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 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7、退役士兵退役金和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自 2011 年 11 月 l 日起,对退役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退役金和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9 号)

8、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9、军队干部部分补贴、津贴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 8 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1.政府特殊津贴;2.福利补助;3.夫妻分居补助费;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5.独生子女保健费;6.子女保教补助费;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8.军粮差价补贴。
对以下 5 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1.军人职业津贴;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3.专业性补助;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5.伙食补贴。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 号)
10、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
政策内容:为配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的顺利实施,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的契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176 号)

11、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优惠
政策内容: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重点群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3)《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0 号)

1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27号);(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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