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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教育简报(2023年第二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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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教育简报

主办单位:一公司纪委办 |

2023年02期

公司纪委组织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月活动

清风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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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重点关注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清单

纪法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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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希: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纵深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案例解析

国企领导人员帮助亲属经营谋利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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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纪委开展纪检干部教育系列活动

公司纪委开展设备物资专项巡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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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动态

公司纪委
  组织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月活动

5月,公司纪委精心组织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月活动。通过多措并举作做实做深廉洁活动,在炎炎夏日送去提神醒脑的“清廉之风”,强化党员干部廉洁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企业政治生态。各基层单位高度重视、全力落实,部分单位除完成规定动作的基础上,创新开展有特色、显亮点的  “  自选动作”,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强大工作合力,切实把活动引向深入。

公司开展“学规定 严制度 强执行 “网络答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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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部开展廉洁从家出发主题读书活动

活动照片(部分)

 北海铁山港水工项目部参观北部湾社区家风家训教育基地

阳江丰头码头项目部组织参观阳江市反腐倡廉教育基地

深湛西项目部组织参观南澳总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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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教项目部组织参观佛山廉政文化园

设备管养中心组织参观佛山市纪法廉洁教育基地

长深项目部开展职工家属签订《廉洁家风承诺书》

小清河项目部开展廉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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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纪委开展纪检干部教育系列活动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锻造过硬纪检监察铁军,公司纪委进一步锻炼纪检干部党性修养,强化担当作为,开展党性教育系列活动。此次教育活动形式多样:一是 坚持个人潜心研读,按照公司纪委指定的学习材料和书目完成个人自学并做好笔记;二

是组织纪检干部集中学习,纪委书记亲自领学,与会人员交流研讨,谈体会谈认识,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得;三是组织观看了《永远的冲锋号》第三集《铁规距硬杠杠》;四是组织参观了杨匏安旧居陈列馆、中共三大会址纪念馆。
       纪检人员纷纷表示:要以此次教育活动为契机,深学细悟、以学促干,切实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党的二十大确定的各项任务和目标上,为公司的高发展保驾护航。

公司开展设备物资专项巡察工作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按照集团公司党委的安排和要求,公司于2023年6-7月期间,组织开展设备物资专项巡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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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

李希: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
    纵深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4月7日召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动员部署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李希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要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自觉担负“两个维护”重大政治责任,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纵深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提供坚强保障。
       李希指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大举措,是事关全局的一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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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和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牢牢把握开展主题教育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要求举措,切实增强开展主题教育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努力在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方面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李希强调,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目的全在于运用,在于把这一重要思想变成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要全面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体系、精髓要义、实践要求,自觉用以统领纪检监察一切工作。要进一步用这一重要思想凝心铸魂,紧紧围绕“国之大者”找准工作切入点着力点,始终保持纪检监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进一步用这一重要思想锤炼忠诚品格,赓续对党绝对忠诚的红色基因,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要进一步用这一重要思想引领攻坚克难,回答和解决好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推动正风肃纪反腐工作深化发展。要进一步用这一重要思想指导队伍建设,坚定斗争意志,提高履职本领,永葆清正廉洁,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
       李希强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要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措施带头抓好主题教育,为全系统作出表率。要在中央指导组指导下,认真落实领导责任,扎实做好统筹协调,把主题教育与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有机结合起来,把深学习、实调研、抓落实有机结合起来,带动全系统将焕发出来的学习、工作热情转化为攻坚克难、干事创业的强大动力,以工作实绩检验主题教育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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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课堂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清单

     2012年12月4日,中央八项规定出台,8年,作风建设一直在路上,也永无止境。党的十八大以来,截至2020年10月底,全国共查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37.5万起,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51.8万人,其中党纪政务处分32.6万人。
八项规定,改变你我。公务出行、公务接待、礼品往来中,下面这些行为千万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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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国内公务出行

    1.“三个不得”。(1)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2)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3)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2.责任追究。(1)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4)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5)转嫁差旅费的。
    3.三个严禁。(1)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2)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3)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4.组织开展参观活动。(1)要严格执行计划安排,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禁止借机组织到其他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2)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坚持勤俭节约,不得互相攀比、奢侈浪费。学习参观的食宿行费用依照财务规定由组织单位承担,不得增加所到地方、单位的负担。
    5.坚决纠正和查处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到其他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的行为。发现违反规定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纠正。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组织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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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国外公务出行

    1.不予报销并追责。(1)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2)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3)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4)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2.责任追究。(1)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2)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3)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4)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手续的;(5)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03 公务接待

   1. 接待单位“五个不得”。(1)不得超标准接待;(2)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3)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4)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5)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 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超标准、超范围接待。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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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国内公务接待用餐注意事项。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7. 国内公务接待费禁止事项。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8. 不得纳入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3. “四个禁止”。(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2)禁止重复性考察;(3)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4)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4. 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5. 国内公务接待迎送禁止行为。(1)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2)不得跨地区迎送;(3)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4)不得安排群众迎送;(5)不得铺设迎宾地毯;(6)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7)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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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礼品往来

     3. 不得假借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赠送和接受礼品。(1)以鉴定会、评比会、业务会、订货会、展销会、招待会、茶话会、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其他会议的形式;(2)以祝贺春节、元旦、国庆节、中秋节和其他节假日的名义;(3)以试用、借用、品尝、鉴定的名义;(4)以祝寿、生日、婚丧嫁娶的名义;(5)以其他形式和名义。
       4. 不得赠送、接受或索取礼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赠送、接受或者索取礼品的,按照国家有关惩治行贿、受贿的法律、法规处理。
5. 不得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在公务活动包括礼仪庆典、新闻发布会和经济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凡违反规定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者,要坚决追究,根据数额多少和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索要或暗示对方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的,要从重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1. 未按期登记、上交礼品。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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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不得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业务会、招待会、订货展销会、新闻发布会等各种会议和礼仪、庆典、纪念、商务等各种活动及其他的形式或名义,向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凡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7. 涉外活动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包括与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交往活动)中,由于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必须在一个月内全部交出并上缴国库。凡不按期交出的,以贪污论处。
    8. 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1)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2)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3)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9. 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1)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务、侨务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节俭。(2)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10. 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年货节礼。(1)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2)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11. 不得索取礼品。在对外公务活动中,不得私相授受礼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取礼品。 (来源:纪监人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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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典型案例】
范某,中共党员,国有A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2012年4月,范某妻弟杨某与其朋友成立B公司并与A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杨某占股60%,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多次向A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告知其与范某的亲属关系,范某对此知情。2015年7月,因上级单位组织开展领导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治理,范某要求杨某将B公司转让。同年12月,杨某将B公司的法人变更为其同学姚某,由姚某代持其股份,杨某仍为B公司实际控制人继续与A公司发生业务,杨某将上述情况告诉范某。 2016年1月,范某受杨某请托,向A公司物资采购部主任马某打招呼表示杨某为其妻弟,请其在业务上予以照顾,马某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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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至2020年9月,B公司与A公司签订合同58份,合同金额共计1.15亿元,其中经范某审批同意签订物资采购及框架合同17份,合同金额为2731万元。审查调查发现,范某向马某打招呼后,其本人在明知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采购价格的情况下,仍然亲自审批同意与B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及框架合同5份,合同金额为1200万元,因价格虚高造成A公司损失400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范某的行为如何认定,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纵容、默许亲属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违反廉洁纪律,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处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范某由默许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其所在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到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通过打招呼、亲自审批合同等方式为亲属谋取利益,属于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处理。同时,范某在明知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采购价格的情况下,仍然利用职务便利亲自审批与亲属相关往来业务且价格虚高400万元,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评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一、准确认定纵容、默许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领导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和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行为纵容、默许亲属和特定关系人(以下简称“亲属等人”)利用党员领导干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等人谋取利益,均属于违反廉洁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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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容、默许亲属等人利用党员领导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主要包括:一是其亲属等人利用党员领导干部本人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二是党员领导干部对亲属等人谋取私利的行为知情且没有制止,采取纵容、默许的态度,放任其继续实施。
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主要包括:一是“利用职权”,即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公共事务的职权,或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的职权;二是“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即党员领导干部与被其利用的人员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其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关系,为亲属等人谋取利益。

       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明知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未予制止、纠正,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定性处理。但是,如果党员领导干部一开始采取纵容、默许态度,允许亲属等人利用其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但到后来主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等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其纵容、默许亲属等人利用党员领导干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与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等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属于连续的违纪行为,则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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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范某作为A公司总会计师,明知杨某为B公司实际控制人,默许杨某利用其职务影响,与其所在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并受杨某请托,利用职务影响向公司物资采购部主任马某打招呼,要求予以照顾,还亲自审批B公司的合同,其主观上由间接故意转化为直接故意,行为越来越主动,构成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利行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定性处理。
    二、范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杨某谋利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商品的,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营利业务交给亲属等人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属等人经营的公司采购商品、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属等人经营的公司销售商品,或者明知或可能知道亲属经营的为不合格产品仍然决定购买,必然损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利益。
       范某作为国有公司总会计师,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亲自审批同意所在公司与杨某经营的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17份。其中,12份采购合同因不存在价格虚高问题,应按照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等人谋取利益进行定性处理。对于另外5份合同,范某主观上明知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仍然利用职务便利审批签订采购合同,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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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遭受损失400万元,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三、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利,除可能涉嫌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外,还可能构成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在实践中需注意把握。一是如果党员领导干部系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经营,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二是如果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利,并收受对方财物,或者约定收受对方财物,涉嫌受贿罪。三是如果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领导干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党员领导干部知情并参与分配贿赂,数额较大则构成受贿罪。(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廉洁作品鉴赏:

长深项目部:薛文榕

金琴项目部:刘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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