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间融资
铸信民间 融通资本
主办单位: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协会
2020年09月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习近平主持会议
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顺利召开
山东易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扎根小微,服务实体
2020年09月
Contents
目录
高层声音
政策法规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习近平主持会议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协会动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协会召开《山东省
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线上学习讨论会
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协会
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顺利召开
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协会
顺利召开《民法典》培训会
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协会第二届
“山东民资·助力中国梦”摄影大赛圆满结束
关于省协会线上视频培训
手机端听课小程序上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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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准入、变更和终止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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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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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根小微,服务实体
山东易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会员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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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民间融资
高层声音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摘
要
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
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30日召开会议,决定今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主要议程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研究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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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认为,“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仍然处于战略机遇期,但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发展变化。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同时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强。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发展具有多方面优势和条件,同时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要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展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把握发展规律,发扬斗争精神,善于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抓住机遇,应对挑战,趋利避害,奋勇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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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把握发展规律,发扬斗争精神,善于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抓住机遇,应对挑战,趋利避害,奋勇前进。
会议强调,推动“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
远、社会安定和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
会议指出,推动“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根本保证。必须始终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必须把新发展理念贯穿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继续扩大开放,持续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必须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实现发展规模、速度、质量、结构、效益、安全相统一。
会议强调,今年以来,面对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我们坚持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加大宏观政策应对力度,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重大成果。经济稳步恢复,复工复产逐月好转,二季度经济增长明显好于预期,三大攻坚战扎实推进,经济结构持续优化,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明显加快,改革开放继续深化,人民生活得到有力保障。这充分表明,党中央决策部署是正确的,党的领导是坚强有力的,我国经济韧性是强劲的,中国人民是拥有伟大创造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具有强大生命力的。
经济结构持续优化,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明显加快,改革开放继续深化,人民生活得到有力保障。这充分表明,党中央决策部署是正确的,党的领导是坚强有力的,我国经济韧性是强劲的,中国人民是拥有伟大创造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具有强大生命力的。
高层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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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指出,当前经济形势仍然复杂严峻,不稳定性不确定性较大,我们遇到的很多问题是中长期的,必须从持久战的角度加以认识,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建立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长期协调机制,坚持结构调整的战略方向,更多依靠科技创新,完善宏观调控跨周期设计和调节,实现稳增长和防风险长期均衡。
会议强调,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深化改革开放,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大力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努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会议指出,要确保宏观政策落地见效。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注重实效。要保障重大项目建设资金,注重质量和效益。货币政策要更加灵活适度、精准导向。要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推动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要确保新增融资重点流向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宏观经济政策要加强协调配合,促进财政、货币政策同就业、产业、区域等政策形成集成效应。
会议要求,要毫不放松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健全常态化疫情防控机制,强化医疗卫生物资储备,加强疫情防控国际合作,以实际行动推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
强化医疗卫生物资储备,加强疫情防控国际合作,以实际行动推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要持续扩大国内需求,克服疫情影响,扩大最终消费,为居民消费升级创造条件。要着眼长远,积极扩大有效投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要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深入推进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加快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实施步伐。
资本参与。要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深入推进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加快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实施步伐。
加快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实施步伐。要以新型城镇化带动投资和消费需求,推动城市群、都市圈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创新。要提高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更加注重补短板和锻长板。要全力巩固农业基础地位。
高层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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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更大力度推进改革开放,用深化改革的办法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好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继续扩大开放。要推进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做好民生保障,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缓解疫情对青年人就业影响,强化外出农民工就业服务,引导返乡农民工就近就业。要加大脱贫攻坚力度,确保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要继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实施一批长江、黄河生态保护重大工程,落实好长江十年禁渔。要抓好应急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要有力组织防汛救灾,统筹抓好南北方江河安全度汛,精心谋划实施灾后恢复重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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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间融资机构经营管理行为,保障民间融资机构及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民间融资领域风险,促进民间融资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间融资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批准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包括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间融资机构经营管理行为,保障民间融资机构及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民间融资领域风险,促进民间融资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间融资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批准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包括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是指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针对实体经济项目开展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等业务。其中,债权投资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取得债权、获取收益为目的进行的6个月(含)以上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购买债券的投资行为、依法向借款人借出本金并按约定收回本金及其收益的投资行为;短期财务性投资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取得债权、获取收益为目的进行的6个月以内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购买债券的投资行为、依法向借款人借出本金并按约定收回本金及其收益的投资行为。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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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
(二)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出资人出资为自有资金;
(四)主要出资人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不高于百分之五十一;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
(六)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条件,并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民间资本管理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
本办法所称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是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以信息中介或信息平台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资金供需信息以及相关资金融通等配套服务的业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对民间融资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规范行业发展,妥善处置风险。
第五条 民间融资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投资行为、依法向借款人借出本金并按约定收回本金及其收益的投资行为;短期财务性投资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取得债权、获取收益为目的进行的6个月以内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购买债券的投资行为、依法向借款人借出本金并按约定收回本金及其收益的投资行为。
第二章 准入、变更和终止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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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低于3亿元的,经核准可在县(市、区)范围经营;注册资本3亿元(含)以上或者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且近2年分类评级达到I级的,经核准可在全市范围经营;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或者注册资本3亿元(含)以上且近2年分类评级达到I级的,经核准可在全省范围经营。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当在核准区域内提供信息对接中介服务,资金供需双方应当为该区域内社会公众。
第十一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法办理变更: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经营区域;
(三)业务范围;
(四)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
(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法办理变更:
(一)经营区域;
(二)业务范围;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第七条 民间融资机构应当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组织架构、操作规范、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保持机构治理的有效性。
第八条 民间融资机构股东应当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应当自有合法并出具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严禁非法集资。
重点培育发展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鼓励支持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近三年连续盈利、公司及高管人员无不良记录的当地法人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第一大股东)申请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
第九条 鼓励民间融资机构优先选聘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类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强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民间融资机构应当在核准的区域内开展业务,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经营。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低于3亿元的,经核准可在县(市、区)范围经营;注册资本3亿元(含)以上或者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且近2年分类评级达到I级的,经核准可在全市范围经营;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或者注册资本3亿元(含)以上且近2年分类评级达到I级的,经核准可在全省范围经营。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当在核准区域内提供信息对接中介服务,资金供需双方应当为该区域内社会公众。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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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申请注销业务许可的,向所在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逐级报至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注销业务许可证并公示,同时抄送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民间融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民间融资机构注销业务许可的,应当妥善处置未到期的存续业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法办理变更:
(一)经营区域;
(二)业务范围;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组织形式、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股权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变更组织形式、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并于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由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逐级报告至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上述变更事项涉及业务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同时申请换发业务许可证。
第十二条 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民间融资机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注销。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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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与被投资人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投资类型、用途、金额、收益、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充分使用后,可通过引进优先股东、向股东借款的方式进行融资。引进优先股东的,公司融资后股权结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向股东借款的,原则上公司融资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上年度分类评级达到Ⅰ级的,融资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4倍;近2年分类评级达到Ⅰ级的,融资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倍。公司应当在完成融资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向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严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股东通过接受第三方委托、向第三方融资等形式,以非自有资金向公司出借资金。
第十九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资金(含自有资金及融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所有资金须进入投资专户方可投资,不得现金交易,投资专户应当向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公司应当按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投资专户资金流水。
第十五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坚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支持实体经济方向。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短期财务性投资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量的30%。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以及金融衍生品等交易(由于股权投资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但持有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六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根据被投资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投资金额和期限。对单一企业(含关联企业)或项目投资余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原则上不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股东及其关联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进行投资或担保。如确有必要,应当在满足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条件下,投资及担保余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10%。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一节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经营规范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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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债务催收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不得以非法、不公平或不正当手段进行催收。
第二十五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信息披露内容、范围、频率和对象,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利用信息披露专栏,及时披露经营管理情况等信息,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根据全面风险管理原则,涵盖各类业务涉及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规范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建立风险处置和报告机制,及时应对风险事件并向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对资产进行科学分类,及时计提损失准备金,准备金充足率不低于100%。损失准备只能用于坏账核销,计提不足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二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规范的会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业务统计制度,确保统计业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定期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债务催收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不得以非法、不公平或不正当手段进行催收。
第二节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经营规范
第二十六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融资信息匹配后的洽谈、签订合同及交易行为,应当线下完成。资金供需双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双方协商确定借贷利率、期限、抵(质)押物等内容,其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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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出借资金自有合法;当事人对合同所载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知悉合同中约定的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产生争议,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第二十九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信息披露内容、范围、频率和对象,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利用信息披露专栏,及时披露撮合双方信息、交易金额、交易笔数、逾期金额、逾期率、涉及人数、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七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基本流程:
(一)对资金供需双方的资格条件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估;
(二)综合资金供需双方信息,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在不侵犯他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予以登记公布;
(三)对资金供需信息进行匹配与撮合;
(四)组织资金供需双方洽谈;
(五)协助资金供需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六)整理登记双方资料,归档备查;
(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通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融资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出借方出借资金须自有合法并出具承诺书,原则上单笔不低于2万元、不高于300万元。
(二)单一出借方原则上不分拆资金借出。
(三)单一借入方借入资金不超过1500万元,且资金供给方不超过10人。
(四)借入方须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约定用途和期限使用资金,严防外溢性风险。上次借贷交易未清偿完毕前,不得再次通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借入资金。
(五)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出借资金自有合法;当事人对合同所载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知悉合同中约定的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产生争议,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第三十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当向出借方充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借入方基本信息,包括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借款金额、借款用途、使用期限、还款来源、还款方式等情况;
限使用资金,严防外溢性风险。上次借贷交易未清偿完毕前,不得再次通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借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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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向出借人承诺保本保息,或为对接交易提供担保。严禁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设立资金池,以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或关联方名义吸收资金、发放贷款,或与其他公司业务混合、利益输送。
务、信用报告、借款金额、借款用途、使用期限、还款来源、还款方式等情况;
(二)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类型、期限、主要内容、地理位置、审批文件等;
(三)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
(四)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包括融资资金运用和借入方经营、财务、还款能力变化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交易资金应当实行第三方存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告知并与资金供需双方约定,通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对接成功的交易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现金交易。借入方应当定期或应出借方要求,提供反映交易资金流向、流量的银行流水。严禁交易资金与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账户发生往来。
第三十二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实行客户实名登记,做好客户信息、业务数据和相关资料管理,有效防范欺诈行为。
严禁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虚构项目、夸大宣传,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承诺保本保息,或为对接交易提供担保。严禁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设立资金池,以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或关联方名义吸收资金、发放贷款,或与其他公司业务混合、利益输送。
第三十三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充分提示风险,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民间借贷交易具有较大风险,当事人必须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进入经政府批准开展业务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进行交易行为,不意味着政府或该机构承担任何的担保或“兜底”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政策、制度和规定,对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进行审批,做好民间融资机构监管工作,协调督促做好非现场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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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有关监管信息资料;
(二)掌握所监管的民间融资机构的变更、终止、经营和董监高人员变更等情况;
(三)及时向民间融资机构通报监管信息及监管规定;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
(五)负责对民间融资机构的日常监管。
主监管员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监管,不得干预民间融资机构正常经营,不得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主监管员有权不受干涉、独立提出对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管意见,特殊情况下,可将监管意见直接报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民间融资机构监管工作,并报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实行信息报送制度。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民间融资机构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监管信息,全面收集整理民间融资机构经营和风险状况动态信息,并报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定期上报月度、季度和年度民间融资机构信息、经营情况及风险评估报告。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信息报送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定,并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指导下,负责辖内民间融资机构监管工作,制定完善本地区民间融资机构发展政策措施,综合运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手段加强对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督管理,着力做好风险防范处置等工作,并按要求向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民间融资机构风险防范与化解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内民间融资机构日常监管工作,重点做好民间融资机构一线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实行业务许可事项办理辅导制度。民间融资机构提出业务许可申请(含变更申请)及业务许可期限延续时,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进行辅导,出具辅导报告报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可行性评估报告报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实行主监管员制度。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主监管员制度,明确民间融资机构主监管员,并报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主监管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主监管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收集有关监管信息资料;
(二)掌握所监管的民间融资机构的变更、终止、经营和董监高人员变更等情况;
(三)及时向民间融资机构通报监管信息及监管规定;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
(五)负责对民间融资机构的日常监管。
主监管员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监管,不得干预民间融资机构正常经营,不得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主监管员有权不受干涉、独立提出对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管意见,特殊情况下,可将监管意见直接报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民间融资机构监管工作,并报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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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实行非现场监管制度。非现场监管的重点是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风险准备金、关联交易等内容,主要包括监管计划制定、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分析、风险评估与分类评级、监管措施拟订与实施、整改效果持续监督与评价、信息资料归档与管理等环节。
第四十四条 实行第三方审计制度。对民间融资机构进行评级检查或者民间融资机构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风险隐患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十五条 实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民间融资机构涉及案件或发生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对风险进行监测、识别、判断,并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民间融资机构监管人员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实施监督管理,公正执法、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当利益,不得在民间融资机构兼任职务,不得出资参与民间融资机构设立、增资和经营活动,不得违法违规向他人提供民间融资机构及其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信息。
第四十条 实行业务许可证年审制度。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证年审办法。年审每年进行一次,由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年审结果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定后进行公示。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审情况,加强对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督管理,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十一条 实行分类评级制度。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办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开展初评工作,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评级结果认定后进行公示。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评级情况科学分配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和动态监管。
第四十二条 实行现场检查制度。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辖内民间融资机构现场检查合计每年每机构不少于1次。检查人员应当按要求做好工作记录、检查取证和事实确认。参与现场检查的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查人员应当按要求做好工作记录、检查取证和事实确认。参与现场检查的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息、经营情况及风险评估报告。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信息报送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定,并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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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进行风险提示,督促整改:
(一)进入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出借资金,单笔高于300万元的;
(二)进入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单一借入方,其借入资金超过1500万元,资金供给方超过10人的;
(三)借入方在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借贷交易尚未清偿完毕时,再次借入资金的;
(四)未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或制度执行不到位的;
(五)未履行对出借方与借入方的保护义务的;
(六)直接或变相提供担保的;
(七)虚假或夸大宣传的;
(八)经营业务资金以现金结算或与借贷双方交易资金发生往来的;
(九)通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对接成功的交易资金,未实行第三方存管的;
(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定需要提示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协会是省级行业自律组织,以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提供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发展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等职责,负责制定、使用和管理全省民间融资机构行业标志,接受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七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进行风险提示,督促整改:
(一)业务往来资金以现金结算或未使用投资专户的;
(二)从事股票、期货、黄金及金融衍生品等交易的;
(三)融资方式或融资额不符合规定的;
(四)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金的;
(五)对单一企业(含关联企业)或项目投资余额超过注册资本30%的;
(六)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比例合计低于注册资本70%的;
(七)短期财务性投资超过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量30%的;
(八)满足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条件下,向股东及关联方、股东及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投资余额(含担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10%的;
(九)损失准备金充足率低于100%的;
(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定需要提示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进行风险提示,督促整改:
(一)进入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出借资金,单笔高于300万元的;
(二)进入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单一借入方,其借入资金超过1500万元,资金供给方超过10人的;
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当利益,不得在民间融资机构兼任职务,不得出资参与民间融资机构设立、增资和经营活动,不得违法违规向他人提供民间融资机构及其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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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违反《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规定,民间融资机构不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规定,民间融资机构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规定,民间融资机构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规定,民间融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民间资本管理或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规定,民间融资机构违反审慎经营的要求,不落实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织,以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提供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发展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等职责,负责制定、使用和管理全省民间融资机构行业标志,接受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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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日。
第五十五条 民间融资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对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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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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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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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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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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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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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扎根小微,服务实体
山东易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本着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三农”的宗旨,针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体融资需求“时间短、频次高、用款急”的特点,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山东易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通民资”)推出了“易居快借” “易链商贷” “易急转贷”的快速融资服务产品,大大缓解了一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因疫情等原因出现的资金链紧缺的问题,协助企业度过难关,有序发展。
会员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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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岁的郭庆勇从农村老家来到济南后,靠着经营牛肉板面的小店维持生计,但是随着孩子逐渐长大,家庭开支不断增加,如何提高收入成了困扰郭老师的问题。为了扩大自己的经营规模,郭老师将自有的一套小户型房产住宅抵押融资,但由于“房龄超纲”,在多家银行申请后,综合评估未通过审核,没有达到贷款的要求,资金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郭老师整日愁眉不展。
一个偶然的机会了解到鲁商集团下属子公司易通民资,可以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低息借款,郭老师便找到了易通民资小微金融业务部。在接到郭老师的房产抵押贷款申请后,部门负责人立刻组织人员对业务进行前期会审,并安排业务经理赶到郭老师的经营地点和抵押物所在地,进行了贷前实地调查。走访时客户经理了解到牛肉板面门店虽然不大,但其地理位置不错,客源比较稳定,现金流充裕。业务经理大体了解了银行的拒贷原因之后没有当场作出拒贷的结论,而是到他的存款所在银行打了其半年的收入流水,核实了郭老师的营业额及收入情况,验证了其借款用途的真实性,经营和收入来源稳定性。并陪同打印了当前的征信,征信显示郭老师个人信誉良好。同时其弟弟郭硼,主动提出要为郭老师提供个人担保。鉴于以上情况,业务经理及时将走访情况告知部门负责人和主审风控,经过和议,在充分考虑郭老师实际情况之后,易通资本进行了特殊审批,很快就与郭老师签署了合同,向郭老师发放30万元的抵押贷款。郭老师拿到资金后,找到更好的位置和更大的门面,除了经营牛肉板面,还增加了炒菜等项目,扩大了经营的规模,增加了收入,孩子也得到了更好的教育,生活水平得到极大的改善。
郭老师实际情况之后,易通资本进行了特殊审批,很快就与郭老师签署了合同,向郭老师发放30万元的抵押贷款。郭老师拿到资金后,找到更好的位置和更大的门面,除了经营牛肉板面,还增加了炒菜等项目,扩大了经营的规模,增加了收入,孩子也得到了更好的教育,生活水平得到极大的改善。
帮助餐饮个体工商户扩大经营规模
缓解餐饮业资金压力,我们一起抗击疫情
山东福谷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济南历城福谷堂煎饼卷大葱酒店、高新福谷堂煎饼卷大葱酒店、南阳城酒店。该饭店在当地具有特色,这里的人流量更多,客人身份更多元,更大众化。该饭店在往年的春节中,人流量异常庞大,但是由于疫情的原因,在19年要被迫停业,2020年3月份该饭店才恢复了运营,虽恢复运营但人员稀少,出现资金问题,迫切需要得到资金帮助。
该店老板从朋友那了解到易通民资是省级应急转贷基金平台备案转贷运营机构,于是联系到易通民资了解详情。在接到福谷堂老板的资金需求后,易通民资转贷工作人员到福谷堂进行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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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工作人员到福谷堂进行实地考察,据该店老板说:进行复工复产的工作并不是很顺利,该店资金出现严重周转困难,曾在银行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也将要于2020年4月19日到期,了解了企业所面临的问题后易通民资工作人员立即与该笔贷款经办行取得联系,得知该企业近年来还款从没有出现逾期等现象,同时该银行也同意为其办理续贷手续,并出具银行放款承诺函。在全面了解情况之后,易通民资工作人员返回公司立即召开会议,最终通过了山东福谷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0万元应急转贷专项业务。在易通民资和银行的帮助下,福谷堂资金周转问题得到缓解。随着餐饮业的逐渐复苏,该企业也取得了可观的营业收入,最终战胜了疫情度过了难关。
类似的例子比比皆是,尤其受疫情影响后很多不符合借款批复条件,但个人信誉较好,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真实的客户在易通民资得到了救助和扶持,顺利的渡过了难关。易通民资也将继续秉承国企担当,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山东大局的宗旨,继续扶微助小,筑梦中国。
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协会召开
《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线上学习讨论会
为促进民间融资机构规范、健康发展,促进《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鲁金发〔2020〕7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顺利贯彻执行,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于7月17日上午9:30举办《监管办法》线上学习讨论会。本次讨论会共有140余家民间融资机构高管人员报名参加。
类似的例子比比皆是,尤其受疫情影响后很多不符合借款批复条件,但个人信誉较好,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真实的客户在易通民资得到了救助和扶持,顺利的渡过了难关。易通民资也将继续秉承国企担当,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山东大局的宗旨,继续扶微助小,筑梦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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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监管办法》已下发,监管部门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将于近期进行解读。为了使大家更好的学习并理解新政策,省协会提前组织各机构对其进行学习。
会上,由省协会秘书长李斌带领大家共同学习《监管办法》,参会人员就新的《监管办法》与李斌秘书长进行了在线交流讨论,大家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协会
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顺利召开
为促进民间融资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章程及工作安排,省协会于8月21日在济南召开了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省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及代表37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会长姚伟新同志主持。
本次线上讨论会顺利开展,使得各民资机构可以在疫情特殊时期得到相关知识的普及,及时的了解政策,为未来更好的开展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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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利召开《民法典》培训会
为进一步推动民间融资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提高民间融资机构从业人员法律意识、风控水平和业务能力,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协会特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张志伟律师于8月21日在济南开展《民法典》培训会。本次会议共134家民间融资机构307人参加。
会议最后,姚伟新会长做了总结讲话,重点介绍了目前整个民间融资机构行业的基本情况和新《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鲁金发【2020】7号)的主要变化,强调会员单位要密切关注当前经济形势,防范疫情等负面因素带来的风险,加强风险管理,审时度势,创新思变、居安思危;省协会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克服变化带来的各种困难和挑战,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做好自律、协调、维权、服务等各项工作,宣传好民间融资行业良好形象,维护好民间融资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促进民间融资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克服变化带来的各种困难和挑战,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做好自律、协调、维权、服务等各项工作,宣传好民间融资行业良好形象,维护好民间融资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促进民间融资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理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撤销省协会办事处的报告》和《关于对省协会会费标准进行规范调整的报告》两项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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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协会
第二届“山东民资·助力中国梦”摄影大赛圆满结束
为进一步促进民间融资机构健康、稳定、规范发展,提高机构社会认知度,树立机构良好社会形象,展示机构时代风采和工作成果,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于2020年7月6日至8月2日举办了第二届“山东民资·助力中国梦”摄影大赛(以下简称“大赛”),对我省民资行业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次大赛以“山东民资·助力中国梦”为主题,面向全省民间融资机构摄影爱好者征集摄影作品,共收到各民间融资机构推荐的参赛作品130余组,经初步审核符合参赛标准的作品98组。根据比赛规程,98组作品全部上传到网络投票平台进行公开评选,并在省协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同步推送。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得到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广大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截止8月2日大赛圆满收官。作品总浏览量达到486369人次,投票量41438 票,影响范围广,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根据投票结果,大赛共选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最佳组织奖6名,参与奖若干。具体如下:
一等奖作品:
《魅力龙口》
作者:迟惠丰 得票:9189
二等奖作品:
《美丽乡村-代村》
作者:武 娜 得票:7502
《信心》
作者:陈国君 得票:3573
《日出东方》
作者:唐功禄 得票:3259
三等奖作品:
《烟台高铁》
作者:唐功禄 得票:3029
《佛前许愿》
作者:李晓霞 得票:1233
《友谊》
作者:李晓霞 得票:1177
《峨眉山的雾凇》
作者:李晓霞 得票:939
《 成都夜晚的车水马龙》
作者:李 博 得票:925
最佳组织奖:
山东岚桥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兰陵县万家福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恒信达远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润东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德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济南天宏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会上,张志伟律师就《民法典》有关信贷、抵押、合同、诉讼等部分内容进行了详细讲解,并举例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参会人员就实际经营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与张律师进行了交流。
会后,参训人员对此次培训给予高度评价,一致认为这次培训内容丰富实用,对以后开展业务很有帮助,能够很好的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协会动态
本次大赛以“山东民资·助力中国梦”为主题,面向全省民间融资机构摄影爱好者征集摄影作品,共收到各民间融资机构推荐的参赛作品130余组,经初步审核符合参赛标准的作品98组。根据比赛规程,98组作品全部上传到网络投票平台进行公开评选,并在省协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同步推送。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得到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广大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截止8月2日大赛圆满收官。作品总浏览量达到486369人次,投票量41438 票,影响范围广,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根据投票结果,大赛共选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最佳组织奖6名,参与奖若干。具体如下:
一等奖作品:
《魅力龙口》
作者:迟惠丰 得票:9189
二等奖作品:
《美丽乡村-代村》
作者:武 娜 得票:7502
《信心》
作者:陈国君 得票:3573
《日出东方》
作者:唐功禄 得票:3259
三等奖作品:
《烟台高铁》
作者:唐功禄 得票:3029
《佛前许愿》
作者:李晓霞 得票:1233
《友谊》
作者:李晓霞 得票:1177
《峨眉山的雾凇》
作者:李晓霞 得票:939
《 成都夜晚的车水马龙》
作者:李 博 得票:925
最佳组织奖:
山东岚桥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兰陵县万家福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恒信达远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润东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德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济南天宏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三等奖作品:
《烟台高铁》
作者:唐功禄 得票:3029
《佛前许愿》
作者:李晓霞 得票:1233
《友谊》
作者:李晓霞 得票:1177
《峨眉山的雾凇》
作者:李晓霞 得票:939
《 成都夜晚的车水马龙》
作者:李 博 得票:925
最佳组织奖:
山东岚桥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兰陵县万家福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恒信达远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润东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德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济南天宏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民间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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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动态
二、手机端操作
1、打开“微信”,点击右上角放大镜进入搜索页面;
2、输入“民资协会学习考试系统”,点击右下角放大镜进行搜索;
3、显示“民资协会学习考试系统”小程序后,点击进入身份验证页面,输入“身份证号码”和在电脑端修改后的“密码”,点击“登录”,进入“首页”;
4、在“首页”可以点击查看“证书”、“学时”、“课程”和听课;
手机端操作结束,可以开始听课,方便快捷。
三、手机端操作,也可以直接扫描下方二维码,输入“身份证号码”和在电脑端修改后的“密码”,登录操作。
请各民间融资机构尽快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获得《培训证书》。
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协会
2020年8月31日
各民间融资机构:
为进一步方便民间融资机构从业人员线上培训听课,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对线上视频培训系统进行了升级,开发了手机端听课小程序。
利用手机端微信小程序听课,必须先在电脑端购买课程。具体操作如下:
一、电脑端操作
1、打开“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协会培训中心”网页,网址http://peixun.mz.sd.cn:81/;
2、在“用户名”处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首次注册默认“密码”为身份证后六位,点击“登录”;
3、登录后进入“请填写用户信息”页面,按要求将个人信息补充完整,并重新设置密码(务必记牢)后,点击“保存用户信息”;
4、点击进入“首页”或“视频中心”页面选择课程;
5、点击进入“已选课程”页面微信扫码支付课程费用;
6、点击进入“个人中心”页面查看已购买成功的课程;
电脑端操作结束。
山东民间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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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协会线上视频培训
手机端听课小程序上线的通知
协会动态
摄影作品《信心》
作者:青岛恒信达远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陈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