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目 录
(一)高新技术企业 3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 6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8
(四)软件和集成电路 10
(五)技术转让与科技成果转化 17
(六)鼓励研发创新 21
(七)创投企业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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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术企业
1.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内容:2018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纳税人所属行业根据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并优先选择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2.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适用15%税率
政策内容:自2008年1月1日起,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
(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3.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适用15%税率
政策内容: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
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延长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政策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
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6.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
1.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内容:2018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纳税人所属行业根据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并优先选择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
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2.延长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政策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3.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内容:2018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纳税人所属行业根据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并优先选择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四)软件和集成电路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上述17%的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上述16%的税率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维护费等费用,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也应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4)《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购进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退税
政策内容: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
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4.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5.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扣除
政策内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6.加速折旧或摊销
政策内容: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7.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8.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
BUSINESS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9.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
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10.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11.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
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五)技术转让与科技成果转化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
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符合条件的中介费允许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纳税税其所得中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0号)
3.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4.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5.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
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6.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政策内容: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7.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政策内容: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8.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六)鼓励研发创新
1.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
2.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3.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4.提高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
政策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5.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
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6.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自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7.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自2001年1月1日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8.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延长
政策内容: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延期到2023
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9.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新政策
政策内容: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着力推动企业以创新引领发展;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国发〔2021〕6号)
(七)创投企业
1.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政策内容:自2008年1月1日起,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
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政策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自2018年1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
结转抵扣。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自2018年7月1日起,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本汇编仅供参考,适用时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