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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热点问题 “一问一答”手册

其他分类其他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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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费热点问题
“一问一答”手册

(第九期)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税务局
2024年9月

为了切实解决好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切、最急需的问题,积极贯彻“以数治税”的理念。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税务局多渠道收集当前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切的税费热点问题,我们集中对在涉税问题和税费业务的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进行逐一解答。如果您对这些问题也有疑问,请翻阅我们的电子书进行查阅。如果您还没有找到相关问题的解答,欢迎您拨打我们的咨询电话0471-6112366,一定给你满意的答复。
我们会每月持续编制《税费热点问题“一问一答”手册》,为您提供精准辅导。本次收录的相关政策文件截止到2024年9月18日,如遇国家税费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或以明文规定为准。

序 言

目录

contents

一、车船税政策问题

答:一、车船税法规定的法定免税车船如下:1.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3.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5.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1.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一)车船税的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税费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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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三、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2.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另外,对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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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

答: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税率计算征收。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中所称的土地增值税清算
是如何规定的?

税费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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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产税政策问题

答: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一、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二、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一)如何计算房产税应纳税额?

三、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四、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五、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以及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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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六、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房产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房产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答: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哪些房产免征房产税?

税费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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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四、环境保护税政策问题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一)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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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

答: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法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有哪些?

答:取得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

(二)哪些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费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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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答: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应如何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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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七、社保缴费类问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一)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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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准备填报享受税前扣除优惠,请问是否需要获得“税优识别码”?

答:“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第五条以及第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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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系统操作类问题

答: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信息采集:通过新电子税局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1.进入【我要办税】——【税收减免】——【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信息采集】

(一)企业招用重点群体或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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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击【新增】,填写“招用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入职时间”、“离职时间”、“人员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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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收减免】——【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信息采集】

(二)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2.填写“人员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以及“人员类型”,其中人员类型包括:①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②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③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④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⑤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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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人员类型”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还需填写“退役证件类型”、“退役时间”

答:1.如需采集2024年前所属期信息,可选择页面右上角下拉列表

(三)如需报送2024年度以前所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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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击【新增】,填写“招用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就业创业证》编号、“类型”、“工作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时间(月)”

3.2024年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填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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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点击【新增】,填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姓名”、“《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编号”、“工作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时间(月)”

答:在新电局内办理业务时,弹窗提示“您当前认证等级为四级以下,请完成更高等级认证后办理。”,需要完成四级认证。
1.点击电子税务首页右上角经办人名字,再点击账户中心:

(四)实名认证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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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入账户中心后,点击身份切换切换到个人(也可以退出电子税务后,通过自然人业务重新登录电子税务局):

3.切换后进入自然人业务,点我要办税-账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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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入个人账户中心后,在个人实名等级模块点击提升等级,弹出二维码,用内蒙古税务app扫码进行认证:

5.认证成功后,显示等级为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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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民区税费协同热线
0471-6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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