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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分公司合规周报(2024年2月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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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周报

2024年2月第1期

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

目录

contents

编委会:
主任:张毅刚
编委:秦香军、黄迅、王宏
编辑部:
主编:侯永军、乔素琳
编委:李宇星、孙宇倩、杨清权、李梦璇、范冰、周芳、龙洋

一、监管合规动态
二、分公司合规动态
三、各中支合规动态
四、合规小贴士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推动保险业大力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高质量风险保障,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要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在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重大科技创新取得新进展过程中发挥保险力量。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关于印发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一、监管合规动态

《通知》明确,科技保险指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推广等科技活动以及科技活动主体,提供风险保障和资金支持等经济行为的统称。《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从“服务科技活动全流程”及“服务科技活动主体”两个维度,建立负债端科技保险统计框架及科技保险数据报送机制。
《通知》要求,要高度重视科技保险业务及其统计工作,深刻理解科技保险发展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建立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必要性,积极对接科技活动主体的保险需求;要切实提升科技保险业务经营服务能力,建立科技保险业务发展战略,加强科技保险专业培训和人才储备;要准确高效开展科技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扎实推进《统计制度》落地实施工作,持续开展科技保险数据动态分析,推动科技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二、分公司合规动态

分公司审计合规处组织开展
2023年度合规评估工作

根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保监发〔2016〕116号)文件要求,四川分公司近期开展2023年度合规自评估工作。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合规管理状况自我评价,合规负责人及合规部门履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的健全性,执行有效性和合规性;重要业务活动的合规控制;日常工作(业务)合规控制措施、办法、流程及执行情况;存在主要合规风险点及应对措施;重大违规事件及监管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监管函;合规培训情况等。本次合规自评估工作有助于完善我司合规管理制度。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司将持续加强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从而不断提升公司整体管理水平,防范各类风险,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一)各中支日常合规学习

三、各中支合规动态

为及时了解监管动态,传达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增强中支合规管理水平,1月29日至2月2日,四川分公司下辖18家中支机构组织内勤员工利用早会时间开展合规专项学习。
本次学习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了解监管动态,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进行了学习和宣导;二是了解分公司及各中支近期合规工作动态;三是学习合规小贴士,分析了两个监管处罚案例,分别关于虚列费用和欺骗投保人。小贴士还提示了“保单升级”黑产骗局,和关于春节期间防范非法集资的风险,警惕高额回报、高利诱惑,理性投资,远离陷进,避免损失。

为及时了解监管动态,传达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增强中支合规管理水平,1月30日遂宁中支组织内勤员工学习《合规周报》(2023年1月第4期)、《违规跨条线展业行为处罚管理办法》等内容。
首先,重点学习了《合规周报》中合规小贴士内容。一是深入学习监管处罚案例之虚列费用、欺骗投保人;二是深入学习“保单升级”黑产骗局,提醒大家要加强人员管理,防范此类行为发生;三是对春节期间防范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提示大家警惕高额汇报、高利诱惑,理性投资,远离陷进,避免损失。
其次,对《违规跨条线展业行为处罚管理办法》进行宣导。对违规跨条线展业的定义、责任追究方式和标准进行重点讲解,提醒大家禁止发生违规跨条线展业行为,以便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最后,要求各部门切实履行各项合规反洗钱义务,做好风险防控,远离非法集资,确保公司合规稳健健康发展。

(二)遂宁中支开展日常合规反洗钱学习

(三)资阳中支开展防范非法集资知识学习

为做好岁末年初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司员工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能力,1月31日,资阳中支组织全体内勤员工对防范非法集资相关知识进行学习。
首先就《关于做好岁末年初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资金监办便函〔2024〕1号)进行宣导,要求各部门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充分利用各渠道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其次组织全员观看防范非法集资教育宣传片,重点就非法集资的特点,常见手段,危害等进行深入剖析,暴露非法集资的本质及高收益背后的陷阱,警示全员严禁参与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
资阳中支将持续开展员工防非教育,提升员工思想警觉性,主动作为,积极参与打击整治非法集资活动。

(四)自贡中支开展防范非法集资
户外宣传活动

为积极配合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提高人民群众风险防范意识,1月30日下午,自贡中支在龙城国际社区开展以“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为主题的户外宣传活动。
本次宣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等形式向社区居民讲解新型的非法集资手段、防范措施以及近期常见的各种金融风险等。活动现场,工作人员与社区老人拉家常,通过典型的案例讲解,揭示非法集资的风险及社会危害,叮嘱老年人一定要守住自己的养老钱,不要轻信高额利息回报,警惕骗子的各种诱惑,也不要害怕电诈分子的各种恐吓,切忌有心存侥幸、一夜暴富的念想,一定要科学投资理财,选择合法的投资渠道和理财方式,主动远离非法集资,共同守护美好的晚年生活。
此次活动,让大家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也进一步提高了老年群体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自贡中支将持续开展春节期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共同营造一个平安快乐的新春佳节。

2023年12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XX监管分局对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因其未按规定换领许可证。

四、合规小贴士

(一)监管处罚案例分析——
未按规定换领许可证

基本情况

处罚依据

1.《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向发证机关缴回原证,并领取新许可证。
前款所称事项变更须经发证机关许可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到发证机关领取新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须向发证机关备案或报告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完成备案或报告后10日内到发证机关领取新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无须许可或备案、报告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发证机关领取新许可证。

2.《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许可证;
(2)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
(3)损坏许可证;
(4)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5)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
(6)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
(7)新领、换领许可证等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8)新领、换领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换领营业执照。

(二)监管处罚案例分析——
违规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
其他利益和利用保险代理人从事以虚构
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

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1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XX监管分局对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处罚款15万元、对副总经理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因其违规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和利用保险代理人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5)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6)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8)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9)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10)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11)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12)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1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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