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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人力月度期刊
专家级人力资源方案解决商
第18期
2024年6月
目录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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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资讯
政策解读
快问快答
案例分享
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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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热点资讯
1、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人社部最新数据显示,目前,已经有6000多万人开通了个人养老金账户。31岁至40岁的中高收入人群是个人养老金账户开户、缴费和购买产品的主力军,而吸引他们最主要的原因是“提前为退休养老做准备”和“抵税”。从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看,个人养老金专项产品包括理财、储蓄、保险、基金四类;截至目前,个人养老金专项产品有762款,其中储蓄产品465款,基金产品192款,保险产品82款,理财产品23款。
2、人社部6月11日发布消息:近日,人社部启动2024年百日千万招聘专项行动,以“职引未来 筑梦青春”为主题,利用100天时间集中为高校毕业生等群体提供超千万就业岗位,助力高校毕业生及各类劳动者求职就业。本次招聘专项行动集合多元拓展岗位渠道、大力推进直播带岗、推出网络招聘专区、统筹线下招聘活动、整合国内各行业协会及各大招聘机构等多种招聘方式。
3、河南省人社厅6月12日消息,近日,河南省2024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工作启动,共招募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人员2779名,其中,中央计划1650名、省级计划1129名,省级计划主要用于招募支教、支农、支医、水利岗位,服务期为2年。
4、2024年06月13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为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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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全国调整比例按照2023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3%确定,各省以全国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5、6月7日,河南省开封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退休可以自动提取公积金”的通知》:由公积金中心将已办理退休封存手续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提取到职工本人的银行卡内。
6、2024年6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3号公布: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拟增加19个新职业、29个新工种。此前,从2019年到2022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陆续发布了5批共74个新职业。此次拟增加的19个新职业中,“数字职业”约占一半。其中,用户增长运营师是指运用数字化工具,从事企业或机构用户增长、管理及运营等工作的人员。
8、6月1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5月国民经济运行情况。随着经济延续回升向好态势,经济发展对就业的带动力不断增强,就业基本盘不断夯实。1-5月份,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平均值为5.1%,比上年同期下降0.3个百分点。5月份,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0%,与上月持平,同比下降0.2个百分点。本地户籍劳动力调查失业率为5.1%;31个大城市城镇调查失业率为4.9%,分别环比和同比下降0.1、0.6个百分点。全国企业就业人员周平均工作时间为48.7小时。
9、近日,随着618电商大促临近尾声,数字科技行业招聘平台拉勾招聘发布《2024年618电商人才报告》,报告数据显示,随着电商行业的快速发展,对数字科技人才的需求不断增长。金三银四招聘高峰期,电商行业招聘需求最为旺盛,其中,2024年一线及新一线城市3月的新发职位量同比增长16%,4月新发职位量同比增长11% ;电商行业平均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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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月薪呈增长趋势,2024年3月一线及新一线城市电商行业数字科技人才平均招聘月薪达到15900元,同比增长2%,6月电商行业数字科技人才平均招聘月薪达15110元。
10、6月26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通知》确定: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6406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6338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10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210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886元,下限为578元。
11、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生效。新《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5年之内完成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鼓励职工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300人以上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会中有职工代表,但是职工董事或职工监事如何平衡自身多重角色,如何在保护员工利益的同时不降低公司治理结构效率,是监管机构、股东、董事和员工及员工组织之间需要探索和磨合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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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解读
根据《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郑公积金〔2024〕15号),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自2024年5月6日起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什么是商转公贷款?
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将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二、哪些缴存职工可申请商转公贷款?
根据《通知》规定,商转公贷款的申请对象为已经使用商业贷款在郑州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本地和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包括灵活就业缴存职工。
三、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有哪些?
根据《通知》规定,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商业贷款所购房屋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除向商业贷款银行设定抵押外,未设定其他抵押权、居住权登记事项,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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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贷款尚未结清,且无尚未处理的逾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提前结清商业贷款;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4、具有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商业贷款的能力。
四、商转公贷款有哪些转换方式?
1、先还再贷方式
借款申请人提出申请,在公积金贷款通过审批后,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注销房屋原抵押登记;公积金中心在取得房屋抵押权后,将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借款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该方式需要借款申请人先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具有流程简单,办理方便,转换周期短的特点,所有商业贷款均可使用该方式转换。
2、公积金直还方式
借款申请人持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办理顺位抵押函》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公积金中心取得房屋顺位抵押权后,将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结清商业贷款所需资金与公积金贷款的差额,由借款申请人在结算前另行支付。该方式不需要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但需要原贷款银行配合,具有结算要求严格、业务流程相对复杂的特点,仅适用于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商转公业务合作协议的银行发放的商业贷款。
五、办理商转公贷款在什么时候结清商业贷款?
申请商转公贷款前,借款申请人应谋划结清商业贷款的资金来源。使用先还再贷方式的,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后,即可到原商业贷款银行办理贷款结清和解除房屋抵押业务;使用公积金直还方式的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可根据公积金中心或商业贷款银行的通知,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结清业务,公积金贷款可通过“郑好办”查询办理进度。
注意事项:办理公积金贷款审批手续前,自行结清商业贷款的,不能再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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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商业贷款与组合贷款是否可以相互转换?
根据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及不动产抵押登记等业务的管理规定,基于各自风险防控要求的矛盾,暂不能将商业贷款转为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中已包含公积金贷款,受家庭已有在还公积金贷款的限制,不能再将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七、中途终止商转公贷款办理会有什么影响?
因借款申请人未按时结清原商业贷款,导致中途终止商转公贷款办理的,原则上1年内不得再次办理商转公贷款,但借款使用期限小于3个月(含)的贷款记录不记入家庭公积金贷款次数。
八、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可否变更借款人?
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原则上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调整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的配偶,但配偶须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的共有权人,且为商业贷款原房屋抵押人之一,以保证办理公积金贷款时,能办理房屋抵押。
三、快问快答
一、与工伤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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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吗?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有两种情形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案例分享
案例1 先就业再毕业,在校大学生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
王某系郑州某学校在校大四学生,于2022年7月1日毕业。2022年1月25日,王某应聘入职某咨询公司,担任法务专员。当日,王某与公司签订《试用期协议》,试用期限截至2022年3月24日。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提起仲裁,请求某咨询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同工同酬工资差额、加班费、经济赔偿金等。仲裁委作出《仲裁决定书》裁决:因申请人王某为郑州某学校的在校大学生,其申请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王某不服仲裁结果,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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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完全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适用主体之外。已经完成学业任务的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进入用人单位,双方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证据显示王某、某咨询公司均具有与对方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意愿,王某、某咨询公司均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王某受某咨询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结合劳动报酬定期发放情况,均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密切的人身隶属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和特征。故法院确认王某与某咨询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而非实习关系。
绍兴黄酒。新华网发
目前我国每年有上千万大学毕业生亟待就业,大学生就业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学毕业生在完成学业的情况下,通过招聘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进入公司工作,其与在校期间的大学生实习的情形完全不同。大学毕业生与单位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应当依据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来认定。本案明确已经完成学业的大学生也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大学生就业的后顾之忧。
张某诉称,其于2012年7月26日入职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2015年3月17日发生工伤并鉴定为八级伤残。因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长达16个月不协助我报销医疗费、未发病假工资,未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张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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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
案例2 张某诉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判令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支付病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审判决后,双方仍有以下问题没有解决:
1.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共计15854.6元,医保核准报销3172.94元,余下12681.7元应由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承担;2.上述判决书认定张某发生工伤前12个月缴费基数为12500元,而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按3878元缴费,致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产生94842元[(12500元-3878元)×11]的差额,根据《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27条,此差额应由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承担;3.发生工伤后,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委派张某母亲在半年停工留薪期间进行护理,并承诺每月支付6000元,合计36000元。请求:判令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支付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7月11日期间的医药
绍兴黄酒。新华网发
费12681.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94842元[(12500元-3878元)×11];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9月17日期间的护理费36000元。
被告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辩称,本案系重复诉讼,且张某诉请的各项费用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由其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于2012年7月26日入职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双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等内容。2013年3月17日,张某在工作中受伤,经鉴定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捌级。后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支付病假工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等。仲裁裁决作出后,张某不服诉至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7)京0105民初28978号民事判决,认定张某月工资标准为12500元,并判令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支付张某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24日期间病假工资21462.99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774元。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2018年3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管理中心)出具《北京市一至十级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载明:张某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3878元,伤残程度鉴定等级:伤残八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78×11个月=4265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086×9个月=63774元等内容。2019年5月7日,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与张某共同完成社会保险费稽核补缴372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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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审
本案二审期间,张某请求社保管理中心补发单位补缴社保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朝阳社保管理中心明确回复,用人单位进行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不包含一次性
绍兴黄酒。新华网发
伤残补助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2018)京0105民初47689号民事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京03民终622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不服,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京民再84号民事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6229号民事判决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47689号民事判决;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94842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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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某主张应由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支付医疗费以及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因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为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医疗费和护理费属于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项目,且已经社保机构核准、处理,故原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有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问题,朝阳社保管理中心2017年12月11日核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42658元,是依据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3878元的基数计算的。经生效判决确认张某月工资标准为12500元,张某请求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补缴社会保险,并要求朝阳社保管理中心补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朝阳社保管理中心明确回复,用人单位进行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不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据此,因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事实上导致张某工伤保险待遇降低,且无法通过行政途径予以救济,原审法院对此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欠妥,张某主张由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承担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94842元,应予支持。
绍兴黄酒。新华网发
用人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其向有关部门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费用,其有证据证明工伤保险待遇仍然降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差额损失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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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宗旨
案例3 人事主管未签订劳动合同,请求双倍赔付
2022年2月25日,李某入职某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处担任人事一职,主要负责公司员工招聘工作。李某入职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贺某发放至2022年8月。2022年9月7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贺某与李某谈话称公司因经营不下去决定裁撤人事岗位,之后李某未再上班。后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观点
李某入职某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担任人事一职且主要负责员工招聘和管理,作为人事主管应当知道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应法律后果。其本人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但违反其岗位职责存在失职,亦违反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李某称入职后多次催促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诉讼中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曾就签订个人劳动合同问题向公司提出过要求以及遭到公司拒绝的事实,故对于李某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如果劳动者作为公司的人事主管,按照工作职责其对用人单
案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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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即使劳动者明确表示不签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也应履行工作职责,及时提醒,及时上报公司,不能放任公司长期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公司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从而造成公司损失。若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当及时留存相应证据,避免自身合法利益受到损失。
中原人力成立于2005年,前身中原人才。是一家专注于人力资源服务的企业,为国内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全流程外包、人力资源派遣、公共事业单位考试、灵活用工、国际人才招聘、人力资源数字化管理平台等多样化服务,旨在解决企业运营中出现的各类用工风险。中原人力凭借着良好的行业背景、专业的管理团队及丰富的人力资源综合服务经验,不断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好评。目前,在上海、深圳、杭州、湖北及河南省18个地市设立了分公司。自成立以来,中原人力已累计为数万家企业提供了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服务,服务领域涉及多个行业,包括大型国企央企、行政事业单位、服务业、物流、金融、IT、科技服务等众多领域。截至目前,公司安排就业人员高达100万人次,在册服务企业数千家。中原人力始终秉承“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前程、为社会创造财富”的企业使命,求实创新、稳健前行,力争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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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人力
企业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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