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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发集团《监督执纪动态》2019年第2期

其他分类其他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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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经发集团纪委主办  2019年11月

监督执纪动态

(总第2期)季刊

2019年第2

2

警示案例     P11—P14

3

政策解读     P15—P21

党委书记就集团招聘工作及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工作开展集体谈话
集团纪委组织召开三季度纪检监察工作会议
集团纪委对各子公司(学校)招聘工作及选人用人开展专项检查  
经发集团25名纪检干部参加经开区纪检监察干部综合业务脱产培训

全家旅游泡澡竟拿公款报销
      ----江西省崇义县金坑小学校长刘承斌违纪问题剖析
群众利益切勿漠视
       ----西安市纪委通报5起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典型案例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之一 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之二 细化问责主体 压实政治责任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之三 分清责任归属 坚持错责相当

4

学习园地     P22—P30

醉酒驾驶、闯红灯、违章停车,都要受到党纪处分吗?
收藏!这些年制定修订的反腐倡廉法规

1

工作动态     P2—P10

目录

CONTENTS

目录

2019年第2期  01

2019年第2期  02

工作动态

党委书记就集团招聘工作及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工作开展集体谈话

       11月7日上午,经发集团召开招聘工作及选人用人专项检查通报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彭晓晖参会并做提醒讲话,会议由纪委书记蔡芳主持,集团各部室负责人、各子公司(学校)党政负责人、各支部纪检委员等40余人参加会议。
       会前,各子公司(学校)认领了此次专项检查结果反馈表,会上,蔡芳书记通报了专项检查的整体情况,并要求各子公司(学校)借鉴其他单位好的经验做法的同时,对照检查出的问题认真整改。

2019年第2期  04

工作动态

集團紀委召開三季度紀檢監察工作會議

      2019年9月24日下午,经发集团纪委组织召开三季度纪检监察工作会议,集团纪委书记蔡芳主持并讲话,集团纪委委员、各支部纪检委员及纪检监察室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按照经开区纪工委工作要求,传达学习了《中纪委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中杨晓渡讲话精神》《9月23日省纪委强化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电视电话会会议精神》《2019年1-6月全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和审查统计工作情况通报》,同时组织各纪检干部进行了业务培训,共同学习了《守初心担使命 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讲义气”泄露举报 破底线终受严惩》文章内容,进一步提升纪检干部思想觉悟、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

       彭晓晖书记在提醒讲话中,对集团纪委全面提高工作标准,抓早抓小抓日常,强化“事中监督”予以了肯定,并就检查情况对与会人员提出要求:行相应的权,负相应的责,各子公司(学校)要负好主责,加强事前沟通,及时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制度和流程进行梳理,推动集团内部形成相对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各单位还要重点关注“三公经费”特别是“公车管理”“公务接待”问题,要重视集团各职能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和要求进行整改,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不犯低级错误;各单位纪检委员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开展好提醒、谈话、把关工作;集团各部室在为各子公司(学校)提供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基础上,常态化开展检查、抽查,履行好监管责任。

       下一步集团纪委将持续关注各单位此次检查问题整改闭环情况,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结果运用,加大问责力度,继续推进集团廉洁氛围向好发展。

工作动态

2019年第2期  03

2019年第2期  06

工作动态

2019年第2期  05

工作动态

      会上蔡芳书记对集团三季度纪检监察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对四季度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一是拾遗补漏,开展回头望,确保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二是同频共震,加强与上级纪委对接,积极做好当前重点工作;三是加强学习,特别是党内新修订法规学习,提升纪检干部履职尽责能力;四是紧扣节点,严肃执纪问责,持续正风肃纪。要求集团全体纪检干部要不断提高工作标准,创新工作办法,时刻挺纪在前,做到坚守阵地、巩固成果、深化拓展,推动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再上新台阶。

会 议 工 作 安 排

      1.对照年初《纪检监察工作要点》和纪检室年度目标任务,拾遗补漏,全面完成各项既定工作;
      2.四季度拟开展1次廉政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强化管理人员廉洁意识;

      3.明确主题,继续开展事中监督和专项检查;
      4.配合集团党委对各支部《党建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5.配合党工委纪工委,完成上级对集团的年度考核。
      6.认真落实《关于对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集中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针对拖欠酒店钱款、超范围陪餐、超标准接待、接待管理不规范等7个突出问题,逐项排查整治;
      7.按照经开区纪工委《关于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治“四风”的实施方案》,坚决整治四个方面存在的四风问题,坚决刹住公务接待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不良风气和四风问题的反弹回潮。集团纪委将重点以纠正中秋、国庆期间“四风”问题为契机,结合主题教育为纠治工作赋能加力。
      8.按照上级纪委要求,持续深入推进违规收送礼金问题专项整治,严肃整治领导干部利用名贵特产特殊资源谋取私利问题,对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的,严肃追责问责。
      9.认真研读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精神,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等法规制度精神,宣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精神、新要求,督促检查各党支部廉洁教育学习开展情况。同时学用结合,把所学内容运用到监督执纪工作上来,不断提高自己履职尽责能力。

2019年第2期  08

工作动态

2019年第2期  07

工作动态

       此次检查,主要通过听取各单位负责人汇报,查阅相关资料,抽查招聘人员及提拔任用人员档案资料等方式进行,重点对2018年以来,各子公司(学校)人员招聘情况、招聘体系建立、招聘制度执行情况及中层管理人员选拔情况等进行专项检查。通过检查全覆盖,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进行业务指导,规范子公司人员招聘及选人用人工作。
      专项检查累计梳理出共性问题3个,个性问题25个,总结好的经验做法5个。进一步指导各子公司(学校)完善招聘和选人用人制度流程,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严把选荐关,使干部人事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推动集团及子公司选人用人、招聘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經發集團對各子公司(學校)開展招聘工作及選人用人專項檢查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招聘及选人用人工作,根据集团党委工作要求,8月至9月,由集团纪委牵头,党群综合部、人力资源部参与,成立专项检查组,在16家子公司(学校)开展招聘工作及选人用人专项检查。
     

2019年第2期  10

工作动态

2019年第2期  09

工作动态

經發集團25名紀檢幹部
參加經開區紀檢監察幹部綜合業務脫產培訓

    10月28日至30日,经开区纪工委举办了为期3天的纪检监察干部综合业务脱产培训班,经发集团纪委书记蔡芳带领25名纪检干部参加了此次培训。
    本次培训老师均来自于长期查案办案一线的西安市纪委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纪检监察室等的专家领导,共开设8门课程,课程设置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执纪执法应知应会内容,培训内容涵盖案件审理、信访举报、党纪法规、执纪审查、日常监督等纪检监察工作的方方面面,以自我革命的决心补齐能力短板。
   

    培训过程坚持把政治建设贯穿始终,引导纪检监察干部牢记初心使命,深刻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培训期间先后学习了信访举报工作的受理、处置等实操;量纪时应注意的事项;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等内容。培训课上还专门设置了提问环节,老师现场答疑解惑,提升学习效果,有效的解决“本领恐慌”、“经验欠缺”等现实问题。
    集团纪委将以此次培训为契机,持续强化纪检监察干部能力建设,通过常态化交叉检查,以检代训,以案代训,促进形成纪检干部参与交流,取长补短,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的氛围,确保纪检监察干部融会贯通、知行合一,不断提升业务能力,有效开展监督执纪工作,为集团转型发展追赶超越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2019年第2期  12

警示案例

2019年第2期  11

警示案例

全家旅游泡澡竟拿公款报销
             ——江西省崇义县金坑小学校长刘承斌违纪问题剖析

       “很后悔,之前总以为钱不多、事不大,不会出事。因为自己一念之差违反了纪律,我愿意接受组织处理,并请组织给我一次改正的机会。” 江西省崇义县金坑小学校长刘承斌在接受调查时,追悔莫及。
  2015年端午节前夕,赣州市纪委与崇义县纪委联合开展明察暗访工作,一张金坑小学“去热水中心小学考察的差旅单”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怀疑。检查组安排教育局会计中心打电话与刘承斌核实,得到的回答是“我和副校长、总务处主任几位行政人员去了热水中心小学考察校园文化和校园建设。”
  刘承斌的解释并没有消除检查组工作人员的疑虑,县纪委立即组成调查组,深入教育局和金坑小学展开调查。调查组上午调出了那张差旅单“刘承斌、敕永旭、王国标、姚祥英、刘扬永,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共计1820元。”白纸黑字,每个人都签了名。下午调查组马不停蹄地赶到金坑小学,先约谈了一并参与“考察”的4位老师,走访了部分其他老师,得出结论是:4位老师并没有去热水中心小学考察,签名和统一说法,都是在执行刘承斌校长的“指示”。调查组最后找刘承斌谈话,刘承斌在事实面前,不得不低下头,交代了违纪事实。
  经查,2015年1月10日,刘承斌带着妻子、女儿前往湖南省汝城县热水福泉山庄旅游,共支出泡澡费、餐费、燃油费、过路费共计1000多元。回家之后,刘承斌想想白花花的银子1000多没了,总不甘心,于是打起了“校园考察”的如意算盘。

12日,刘承斌填好一张刘承斌、敕永旭、王国标、姚祥英、刘扬永去热水中心小学考察校园文化和校园建设的差旅单,并写上“同意报销,刘承斌”,交给了报账员刘扬永,特意交代刘扬永要找到敕永旭、王国标、姚祥英在差旅单上签名,并转告他们如果有人问起这事,就说是去了热水中心小学考察。之后刘承斌将报销的1820元装进了自己腰包。6月18日接到核实电话后,自己又找到那4名教师嘱咐了一遍。
  6月19日,县纪委启动调查程序,查实刘承斌违纪事实。崇义县对金坑小学校长刘承斌公款旅游问题进行全县通报,并给予刘承斌党内警告处分,追缴其违规报销的1820元费用。

纪委寄语:
       纪律是带电的高压线,在违纪违规问题上,“钱不多”、“事不大”等诸多借口都苍白无力。党员干部一定要严守规矩、禁越“雷池”。

2019年第2期  14

警示案例

2019年第2期  13

警示案例

群众利益切勿漠视
               -——西安市纪委通报5起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典型案例

案例分析

       3.蓝田县焦岱镇安寺村扶贫互助协会原会长谭平勤挪用扶贫专项资金问题。2012年2月至2016年6月,谭平勤利用职务便利,先后6次违规挪用安寺村扶贫互助协会资金共计17.4万元,用于其儿子盈利活动的资金周转。2019年1月,谭平勤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4.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建章路街道经济发展科原科长程炜捷履行“治污减霾”职责不力问题。2018年,程炜捷作为建章路街道经济发展科原科长,负责监管“两类企业”治污减霾专项治理工作,监督管理整治不到位,落实工作要求及会议精神不到位,深入一线开展攻坚整治行动频次少,落实有关巡查、关停、拆迁搬离及土地收储评估等工作滞后,给辖区生态环境治理造成不良影响。2019年1月,程炜捷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5.高新区灵沼街道邱吴村原党支部书记王建敏违规划拨、私自侵占集体土地等问题。2009年1月至2019年5月,王建敏担任原邱家庄村、邱吴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擅自同意将村集体土地划拨给村民用于修建民房,冒领粮食直补款4500元用于村干部餐饮开销,私自侵占耕地用于自建房屋。王建敏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9年9月,王建敏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为深入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进一步加大“对群众关心的利益问题漠然处之,空头承诺,推诿扯皮,以及办事不公、侵害群众利益”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强化警示教育,严明党的纪律,西安市纪委通报5起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典型案例。这5起典型案例是:
      1.未央区文景中学违规收取“择校费”问题。2016年初,经文景中学校长周典博,副校长吴俊、胡兴正、耿春选,总务主任郑建起口头商议,决定对部分学区外学生每人收取2000元至3万元不等的“择校费”,截至2019年7月,共计收取150余名学生“择校费”208.4万元,同时将收取的食堂管理费、研学费、学校超市管理费等一并共计258.49万元用于给学校职工发放津补贴,共计支出251.95万元。其中,周典博领取52204元、吴俊领取21361元、郑建起领取18920元、胡兴正领取20890元、耿春选领取20850元。2019年9月,周典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吴俊、郑建起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胡兴正、耿春选均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2.临潼区斜口街道原洪庆村党支部书记扈百峰、原村委会主任扈小牛违规收取“宅基地费”问题。2008年至2018年,经扈百峰、

扈小牛商议同意,以修建通村道路缺乏资金为由,违规收取村民“宅基地费”35笔共计15.2万元,用于修建通村道路及村委会。扈小牛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9年9月,扈百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扈小牛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以上典型问题的发生,反映出个别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有的利用职务之便,把“黑手”伸向民政优抚资金等“保命钱”“救命钱”;有的背离师风师德,违规向学生收费;有的随意处置集体资源,甚至用于谋取私利。这些问题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严重侵蚀群众获得感,严重蚕食党和政府公信力,必须予以严肃查处。

对新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系列解读

       编者按:2019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党中央对《条例》予以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共27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4条,修改12条。
       这次修订《问责条例》,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作为重中之重,拔除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不落实的钉子户,打通政令不通的关节点,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
       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已取得历史性成就,党风政风明显好转,但是,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一刻也不能放松。从查处的案例看,有的一把手对反腐败不抓不管,有的领导干部在教育医疗、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等涉及群众现实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有的地方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的问题得不到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这次修订问责条例,就是要聚焦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抓得不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维护群众利益不到位等问题,完善问责情形,坚持全面从严、一严到底,为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更大战略性成果提供有力保障。

     2017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发出通报,甘肃省委、省政府以及包括3名省部级领导在内的多名党员领导干部被问责;2018年9月,湖南省委公布对洞庭湖区下塞湖非法矮围问题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湖南省畜牧水产局等25个单位的62名国家公职人员被问责……
  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搞变通打折扣,是这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被问责的根本原因。
  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两个维护”是我们党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明确问责主体、压实政治责任,完善问责内容、强化问责执行,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听从党中央号令,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开展工作。
  《条例》第一条明确了立规目的和依据,开宗明义强调“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制定本条例。颁布实施《条例》,就是要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条例》第二条“指导思想”,明确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这与党章总纲的规定一脉相承。同时,还增加“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内容,体现了问责工作的政治性。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关键在于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
 

政策解读

2019年第2期  15

政策解读

2019年第2期  16

解读之一
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

     从十九届中央开展的三轮巡视情况看,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总体成效是好的,但还不同程度存在“温差”、“落差”、“偏差”。以第三轮巡视反馈情况为例,国家能源局党组“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够有力,加强能源安全领域重大风险防范不够”;中国石油党组“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不够深入,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差距”;兵器工业集团党组“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存在薄弱环节,深化企业改革创新力度不够”。
  今年1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要求,不断完善保障“两个维护”的制度机制,加强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的督促检查,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的督查问责机制。
  此次修订《条例》,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作为重中之重。通过严肃规范问责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强化政治担当,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落地。
  《条例》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其中,新增“‘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内容。
  在第十九条规定的“从重或者加重问责”情形中,首当其冲的便是“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情形。
  “‘两个维护’不是口号,必须见人见事见行动,必须体现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执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各项指示要求的具体行动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和执行《条例》,目的就是要督促各级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敢于问责、善于问责,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把党中央既定的行动纲领、战略目标、工作蓝图变为现实。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国纪检监察报】

解读之二
细化问责主体 压实政治责任

       2019年8月,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委对4个县直部门1个乡镇的17名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在当地引发干部群众热议。
  几个月前,江西电视台都市频道以《吉安永丰:养猪场污水直排恩江河 谁来监管遭“推诿扯皮”》为题,对永丰县恩江镇营前村枧圣家庭农场非法排污、违规经营及有关乡镇、单位失职失责、推诿扯皮等问题进行了曝光。
  经查,枧圣家庭农场自2012年建设运营以来,一直没有办理动工报建、林地审批、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和环保认定手续,且环保设施不完善、排放不达标,甚至直接安装水管将污水排入恩江河,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恩江镇、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重,履职不力、作风不实,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诫勉谈话处理等。
  一口气问责17名领导干部,足见力度之大。更令人关注的是,这份问责通报是由永丰县委下发的。
  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进行问责,在2016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已经作了规定。党组织包括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机关。上述案例中,永丰县委履行了问责主体的职责。但从实践中看,一些地方各类问责主体的作用发挥不平衡,存在纪检监察机关“包打天下”的现象,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主动问责不够,问责工作尚未形成合力。
  一些党委(党组)以及党的工作机关之所以出现落实问责职责不到位的问题,究其原因,有的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片面地把问责完全看成纪委的事;有的在问责工作中没有形成有效工作机制,发现或收到应当问责的线索后,不自行开展问责,而是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政策解读

2019年第2期  17

政策解读

2019年第2期  18

     为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对不同问责主体的职责作了具体细化规定,明确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
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抓好新修订《问责条例》的贯彻落实,真正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需要各个问责主体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关键在党委、要害在一把手。”江西省吉安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曹蕾介绍,在吉安,党委压实主体责任,对组织、宣传、政法等党的工作机关也起到了很好的示范督促作用。2016年、2017年、2018年党委及党的工作机关问责占比逐年上升,分别是11.4%、38.9%、41.2%,问责不再是纪委“单打独斗”。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参加此次《问责条例》修订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相关负责人谈道,修订后的《问责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细化各类问责主体的职责,目的就在于加强党对问责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各类主体的作用,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做到层层传导压力,推动责任落实,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国纪检监察报】

解读之三
分清责任归属 坚持错责相当

       在问责原则中,新增“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在分清责任条款中,要求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把自己摆进去,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责不力和问责泛化简单化问题,查偏差堵漏洞,进一步明确了分清责任的原则和具体规定。
  “在修订工作中,我们有两条很重要的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精准问责,分清责任、规范程序,增强问责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二是强化责任担当,防止向下推责,要求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参加此次修订工作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同志介绍。
  2016年7月印发的《问责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问责不力,以及问责泛化、简单化问题。
  比如,华东某市在党建工作督导中,发现该市相关部门存在落实基层党建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但仅对党委(党组)进行了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无一人受到问责处理。问责本是督促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加压器”,由于以集体责任代替领导干部个人责任,却成了一些领导干部减免责任的“减压阀”。
  又如,东北某市在开展畜牧业专项疫情防控工作中,对工作不力的40多人进行了问责,然而,其中90%为乡镇以下工作人员,20多人为村级防疫人员。问责时找“软柿子”捏,对副职、下级问责多,对主官、上级问责少,找“背锅人”易,找负责人难。
  2016年《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然而,实践中,一些地方避重就轻,出现问责领导干部虚晃一枪,问责下级代替上级、问责一般干部代替领导干部等情况。这些表面
 

政策解读

2019年第2期  19

政策解读

2019年第2期  20

上看是对责任界限“傻傻分不清楚”,实质上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对这些搞变通的做法,需要从指导原则、具体操作指南等方面加以规定,予以杜绝。
       对此,新修订的《问责条例》在第三条问责原则中新增“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的同时,还在第五条对问责对象进一步作出明确界定,“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此外,在第六条新增了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强调“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要求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问责必须抓住“关键少数”,才能督促其真正把责任扛起来。这些规定,既明确“该问谁的责任”,又避免“问了不该问的责任”;既不让问责对领导干部虚晃一枪,避免靶心偏离、问责不力,更不让基层普通干部“背锅”,损害问责工作的公信力。
  此外,第六条第一款对于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的责任作了进一步划分,强调“在职责范围内”承担责任。这就突出了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做到不枉不纵。
  “新修订的《问责条例》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该是谁的责任就问谁的责任,该追究到哪一级的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的责任,该问到什么程度就问到什么程度,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做到严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真正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作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同志表示。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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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闯红灯、违章停车,都要受到党纪处分吗?

       如果党员违法犯罪了,是不是就一定要受到党纪处分?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醉酒驾驶也要受到党纪处分吗?闯红灯、违章停车这样的交通违法行为应不应该受到党纪处分?
  

这里,我们通过2个实际发生的案例,一起来分析解答这个问题。

    案例1:江苏省泗阳县汽车公司职工王某(中共党员)驾驶小轿车沿泗阳县繁荣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酒店附近时,撞到臧某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致两车损坏。经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5mg/100ml。泗阳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王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2:山东省乳山市下初镇政府安监办工作人员徐某驾驶小轿车沿乳山市河夏线行驶至威海恒邦化工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1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乳山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徐某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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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都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犯罪是指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广义的违法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比一般的违法行为更为严重。比如,案例1中的王某和案例2中的徐某都构成犯罪,这是一种严重违反刑法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要比闯红灯、违章停车这样的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大。
  党纪处分条例在起草和修订过程中,全面贯彻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原则。犯罪的党员,除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受到纪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应该注意的是,党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并不限于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举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而是包括我国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行为。同时,对犯罪党员的党纪处分方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区分情况作出了规定:
  1.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2)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2.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党员,在一定条件下给予党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1.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在这里,有两个条件:一是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但不构成犯罪;二是须追究党纪责任。“不构成犯罪”,主要是指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尚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不认为是犯罪。比如,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才构成受贿罪,如果党员受贿数额不满三万元且无特定情节,则不构成犯罪,但是该行为是刑法禁止的行为,也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里的“其他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对涉嫌犯罪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给予党纪处分,应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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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醉酒驾驶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闯红灯、违章停车一般不追究党纪责任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该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属于故意犯罪。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案例1中王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案例2中的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都属于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所以,对王某和徐某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应该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醉酒驾驶,并不以造成交通事故为要件,即使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醉酒驾驶也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如果党员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应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当然也要受到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
  闯红灯、违章停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那么,闯红灯、违章停车是否“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吗?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受党纪处罚性是违纪行为的一个基本特征。闯红灯和违章停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这种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应当受到党纪处罚的程度。所以,党员如果有违章停车、闯红灯等行政违法行为,在接受了相关处罚以后,一般就不再追究党纪责任了。

收藏!这些年制定修订的反腐倡廉法规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着眼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不断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提升,有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范围很广,以党章为统领的党内法规、以宪法为统领的国家法律法规中的很多内容,都涉及反腐倡廉工作。一起来看——

党内法规

党章相关规定
  党章是开展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建设总的依据和遵循。党的十九大通过的新党章,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把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实践新成就写进党章,进一步充实党的纪律和纪律检查相关内容。
       

      明确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同时写入了六大纪律、“四种形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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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准则
  2015年,党中央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修订为廉洁自律准则。一是坚持正面倡导,将“8个禁止”“52个不准”和有关“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二是面向全体党员,将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三是突出“关键少数”,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要求。
       

党内监督条例
       2016年,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党内监督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对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及其成员的监督职责作出规定,加强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强化党委(党组)及其工作部门、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推动党内监督同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完善监督体系。

纪律处分条例
  党中央于2015年、2018年两次修订了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二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时代性。三是总结实践经验,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针对性。四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五是体现作风建设新要求新成效,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提供有力保障。
巡视工作条例
  2015年,党中央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进行首次修订,对巡视定位、内容、方式、程序、纪律等各个方面进行了系统阐述和规定。2017年,对《条例》再次进行修改。党中央两次修订修改巡视工作条例,及时将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为巡视工作提供基本制度遵循。
问责条例
  党中央于2016年制定问责条例,2019年予以修订。修订后的条例,紧密结合党内问责工作实际,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实事求是、精准有效,树立鲜明的干事导向。一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压实压细政治责任。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精准问责。三是强化责任担当,防止向下推责。四是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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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写入法律。二是明确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三是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四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明确了六大类监察对象。五是赋予了监察机关必要的监察权限。六是严格规范监察程序。七是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监察法配套法律法规
  一是制定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落实落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严格监督执法程序,对监督执法的主要环节和重点事项作出具体规范,进一步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接受监督,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二是制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明确管辖的原则和范围,细化六大类监察对象,确定管辖的88个罪名,确立管辖分工和协调机制。三是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在政务处分法出台前,该暂行规定是作出政务处分的重要依据。另外,还制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等其他配套制度。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2018年,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则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把“两个维护”作为重大政治责任,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强化内控机制,细化监督职责,着力建设一支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国家法律法规

宪法有关规定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共修改21处,其中11处涉及国家监察工作。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

监察法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监察法。监察法确立了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对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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