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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公司合规知与行(2021年第12期 总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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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決定》(以下简称“新修订《著作权法》”)。新修订《著作权法》共6章67条,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涉及知识产权的投诉及纠纷呈多发趋势。尤其是目前正值开门红期间,新产品陆续开办、产品宣传资料大量投放市场,更加要注意知识产权的风险防范,避免因不当使用行为给公司带来负面声誉影响及经济损失。本篇从著作权的权利范围、例外以及侵权责任规定等方面对《著作权法》进行简单介绍,以期帮助相关岗位人员防范和避免著作权侵权引发风险。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正式施行

一、著作权的权利范围
《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

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不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行政文件及译文。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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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著作权法》规定根据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具体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其他。其中五到十七项权利可以转让、许可他人获取报酬。另外,《著作权法》还保护与著作权相关的邻接权,包括图书、报刊的出版者权利,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权。
       

二、著作权的权利限制
对于以下情形,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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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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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一)日常工作中易出现侵权的领域主要集中在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字体领域。
(二)民事责任
1.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赔偿范围
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惩罚性赔偿: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证据保全费用、诉讼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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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责任
侵权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行政机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处理侵权复制品及材料、工具、设备,违法经营五万以上的,可以并处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难以计算或不足五万的,可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刑事责任
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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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罚信息
根据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12月17日,寿险行业共下发机构罚单215张,涉及机构34家,罚款金额累计3345.8万元;涉及个人处罚280人次,处罚金额共计781.9万元。我司系统内分支机构收到监管处罚13份,监管意见书/监管函16份,公司罚款金额累计185.8万元,个人罚款累计54万元。
二、处罚案例
2021年3月3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对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光大永明”)下发《行政处

罚决定书》(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1〕5号),通报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1、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费用
       苏州光大永明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资金。
        2、业务资料不真实
       苏州光大永明工作人员使用擅自刻制的客户印章用于该客户单位人员变更保全以及单位回执签收。
        3、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材料
        苏州光大永明向苏州监管分局报送了《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

2021年监管处罚信息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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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工作的报告》,该报告中“财务数据不真实方面”排查结果为“经排查,没有发现虚列费用报销的情形”,未涉及该公司应当报送虚列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费用的事项。
        三、处罚措施
       1、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苏州光大永明改正,并予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业务资料不真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苏州光大永明改正,并予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3、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材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苏州光大永明改正,并予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项合并,决定责令苏州光大永明改正,并予以罚款人民币6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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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会管理要求

一、监管定义
产品说明会是指以宣传或销售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开展的业务销售活动。
以宣传或销售保险产品为目的的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等活动的,视同产说会。
利用直播软件或网络平台直播推介和宣传保险机构、保险理念、特定保险产品等,组织从业人员邀请潜在消费群体参与,由从业人员对接并完成保险销售的,视同产说会。

二、制度依据
1、监管制度
(1)北京保监局关于修订《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保监发〔2018〕81号)
(2)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保险网络直播和短视频风险提示的通知(京银保监办发〔2020〕66号)
2、公司内控制度
关于印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产品说明会管理办法(2021年版)》的通知(京太保寿发〔202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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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管理职责
1、渠道管理部门
个险条线职业营销部、顾问营销部、服务营销部及团险条线销售管理部负责指导、监督产品说明会的举办流程、内容的合规性,并复核归档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一致性及主讲人员授权资质的有效性。
2、个险企划部、销售管理部
在产品说明会上使用的各类宣传品资料由个险企划部(个险条线)、销售管理部(团险条线)统一管理。
3、个险培训部、销售管理部
在产品说明会中所使用的讲义、课件;对产品说明会讲

解人员实行统一管理,进行资质认证。
        四、重点关注
        1、录音录像
        产品说明会必须全程正面摄录讲解人及其讲解课件,不
得后期剪接编辑。录像文件必须确保画面及声音可以清晰再现产品说明会的全程情况。
        2、宣传材料
        产品说明会散发和使用的各类宣传品资料、讲义内容和课件等,需在“寿险宣传材料管理系统”中审核后方可使用。
         3、归档资料
        会后7个工作日内,经审核的产品说明会全部档案进行编号归档保存;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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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产品说明会目录报条线的管理部门。
      具体资料包括:
      (1)产品说明会计划审批表(提前7个工作日)
      (2)产品说明会举办情况简表
      (3)产品说明会参会签到表
      

(4)现场签单情况统计表
(5)产品说明会归档资料合规交存表
(6)全程录像的声像资料、讲解人员演示的课件内容(如PPT)等材料刻录成光盘
(7)会场演示和散发的所有宣传资料样本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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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违反保护客户个人信息案例

一、案例简介
2020年6月,客户杨某来到我司投诉业务员郭某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包括APP页面保单截图等保单信息全部公开、直接用于法庭诉讼,并将该信息擅自转发多人。之后,客户杨某投诉到北京银保监局,要求我司对业务员郭某某的行为进行处罚。
经调查,业务员郭某某与

客户杨某存在民间借贷纠纷,郭某某作为原告起诉了杨某,要求杨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在诉讼的举证阶段,郭某某利用作为我司业务员的便利条件,通过“科技个险”APP截取杨某相关保单信息,并向法院提供了保单详情截图信息作为证据,在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中亦详实的记载了杨某在我司购买保险的情况。

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保险代理人是获取客户个人信息的第一来源,每名保险代理人都可能掌握数十名、乃至数百名的客户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后,对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处理客户信息进行了严格规范。前期内容详细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了解读,今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看看如何一不小心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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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评析
在诉讼活动中,原、被告双方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本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本案的关键在于,郭某某提供杨某保单信息作为证据,获取该证据的途径是否合法、正当、必要且诚信呢?郭某某作为公司保险代理人,具有妥善处理杨某个人信息的义务,公开杨某的保单信息已经属于处理杨某个人信息的一部分,该行为系在未征得杨某同意,或者具有法定职责、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自己作为代理人的便利条件,在双方个人纠纷中公开杨某的个人信息,是被《个人信息保护法》所不允许的,假如郭某某的行为发生在《个人信息保护

法》实施后,则郭某某存在被杨某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
       或许之前仅是作出一个不以为然的行为、发出一条未加思索的信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就可能会涉及使用、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这也提醒我们,尤其是奋战在一线的代理人们,妥善处理收集到的客户信息,做好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的处理动作,维护好客户的权益,也是一种保护自己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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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一、前言
为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中国人民银行修订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并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修订内容
(一)完善风险为本监管原则和工作要求
一是明确人民银行应当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准

确了解金融机构风险状况。二是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实施分类监管。三是确立分类监管的原则和逻辑,明确人民银行结合风险评估发现问题的性质、复杂性和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反洗钱监管措施。
      (二)增加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要求
        一是要求金融机构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根据经营规模和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二是明确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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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反洗钱监管对象范围
在适用范围中增加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机构类型。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持续做好办法的落地实施工作,督促金融机构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履职行为,切实做好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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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反洗钱组织机构、人力资源保障、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技术保障等要求。三是明确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审计要求。四是为防范境外机构反洗钱监管风险,增加金融机构对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的管理要求。
(三)优化反洗钱监管措施和手段
一是删除质询措施,增加《反洗钱监管提示函》,便于及时向金融机构提示问题和风险隐患。二是完善现场风险评估措施。三是完善监管走访和约见谈话的适用情形。四是明确持续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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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公司参加集团“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
总结表彰暨深化工作会议

12月21日,集团召开“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总结表彰暨深化工作会议。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田蕊、合规协管总郝连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相关人员通过线上视频参加会议。
会议全景式回顾了一年来集团“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合规经营“零处罚”等工作情况、建设成果及亮点举措,表彰了部分先进机构、团队与个人,分析研讨了2022年的合规形势与工作思路。北京分公司荣获集团“鸾羽奖”。
集团总裁傅帆肯定了2021年集团内控合规工作取得的成绩,同时指出,在新的一年

里,面对新形势,各公司要按照中央经济会议提出的“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坚定合规“稳大局”,对标对表“破难局”,靠前一步“谋变局”,三方赋能“开新局”,能力锻造“升格局”,敢于担当作为,发力攻坚合规顽疾问题,不断激发合规内生动能,全面助力公司打造高质量发展的新高地。
       与会的获奖机构与业务部门代表围绕基层风控能力建设、业务与合规有效融合等主题作了经验分享;集团与各子公司合规条线紧扣公司高质量发展内涵,就如何顺应监管、主动合规,深化内控建设等内容进行了研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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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公司参加总公司
2021年度合规风险工作会议

12月24日,总公司以“转型引领 合规护航”为主题举办2021年度合规风险工作会议。北京分公司合规协管总、相关部门负责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全体人员参加线上视频会议。
会议对2021年公司合规风控工作进行了总结,对2022年公司合规风控工作进行了展望和规划。集团总部对寿险公司合规风控工作予以肯定,并提出工作要求。同时,会议还对2021年度公司合规风控先进集体及个人进行了视频表彰,北京分公司合规内控风险管理工作荣获“金盾奖”。
潘艳红董事长肯定了今年寿险公司合规风控工作取得的

成效,并指出,合规是公司企业文化的土壤,要牢固合规文化根基,为公司高质量业务发展保驾护航,一是一道防线要主动压实职责,前置管控;二是二道防线要持续融入业务经营,加强防控;三是一、二道防线要保持定力,顶住压力,全面有效检视问题、推动整改,通过科技创新不断提升公司风控能力和质效。
      周晓楠总对会议进行了总结,并对2022年工作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要以“基”为本、做“实”风控、“预”防为先,协同“联”防,与公司转型发展同频共振,为高质量业务发展积极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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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公司召开企宣专员
暨声誉风险管理专员培训会议

为提升品牌条线兼职队伍专业化建设,促进品业协同深度开展,11月30日,北京分公司召开企宣专员暨声誉风险管理专员培训会议。
会议邀请了央媒资深编辑讲授新闻撰写技巧;分公司市场发展部盘点了公司品牌宣传资源,宣导了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文件精神,并对企宣专员兼声誉风险管理专员提出工作要求:做VI合规使用的捍卫者,做品业联动的协同者,做部门特色经营的宣传者,做声誉风险管理的防控者。

后续,北京分公司将继续持续发挥品牌条线兼职队伍的动能和作用,进一步推进品业协同深入开展。
       (市场发展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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