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
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
中篇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普法课堂 第十一期
目录
在上篇中,我们了解了《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历程以及最新修订的十大亮点,接下来的两篇,我们将对《安全生产法》的重点内容进行深入解读。
《安全生产法》
中篇
三
四
五
总则部分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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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则部分
三、总则部分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单位
负责
职工参与
行业自律
政府监管
社会监督
“三管三必须”
【案例】在一次安全监管巡查中,某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小张就为何采购一批不合格的危化品,愤怒质问分管采购的事业部副总经理小王。
我只管采购,采购的东西符不符合安全要求,应该是安全部的事情!
按照《安全生产法》,你们在采购时,就应该检查危化品的合格证,把好采购安全关,否则出了事,追究的就是你们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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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和教育培训义务
【案例】2020年7月27日,浙江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塑业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叉车驾驶员未持有叉车驾驶证驾驶叉车运送货物;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黄岩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并依法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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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案例】2021年,湖南省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在对长沙一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现场进行焊接的一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过期未复审,重新报考后未通过,正在补考准备中,属于无证上岗作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3.6万元。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案例】2021年7月12日,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无锡一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环保设施、石子清洗区过滤水池、料筒仓等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未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识。滨湖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共计人民币8.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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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
【案例】2022年2月9日,龙岩市应急管理局对龙岩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甲醛生产装置两个分气缸上各一个压力表超期未检,对该涉事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9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监督
【案例】2021年10月8日,3名工人在甘肃白银一处工地施工时, 10余米高的施工升降平台突然倒塌,工人摔落在地,3人不同程度出血受伤。视频显示,3人均未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现场未设置监护人。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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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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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五、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有权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有权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得到及时救治,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安全生产相关权利,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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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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