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您息息相关的《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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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第七期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的法律。
消防安全不只是消防员的职责,更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
《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消防安全责任大
目录
contents
火灾预防
01
消防组织
02
灭火救援
03
法律责任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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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01 火灾预防
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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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火灾预防
不得挪用消防器材
01 火灾预防
不得遮挡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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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火灾预防
不得占用堵塞安全出口
01 火灾预防
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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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消防组织
根据2022年11月9日开始施行的《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第四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03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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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04 法律责任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谎报假警的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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