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目录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 3
(二)成品油 5
(三)医药制造 8
(四)电力、供热、水 10
(五)其他支持工业发展政策 14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
1、充填开采煤炭减征资源税
政策内容: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 50%。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32 号)
2、矿山企业生产专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 122 号)
3、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一、下列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
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油气长输管线用地。
二、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 号)
(二)成品油
1、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政策内容: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 号)
2、符合条件的石脑油、燃料油免征消费税
政策内容:境内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对外销售(包括对外销售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或用于其他方面的石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但下列情形免征消费税:
(一)生产企业将自产的石脑油、燃料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
(二)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石脑油、燃料油定点直供计划销售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的。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 号);(2)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36 号)
3、符合条件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
政策内容: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 号)
4、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
政策内容: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 号)
5、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政策内容: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 1.1
元/升提高到 1.2 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 号)
6、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
政策内容: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成品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由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内部的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
(二)从集团公司(总厂)内部购买;
(三)油(气)田企业在地质勘探、钻井作业和开采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不含运输)耗用。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1〕7 号)
(三)医药制造
1、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 号)
2、罕见药品增值税优惠
政策内容: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 号)
3、企业从事药用植物初加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从事药用植物初加工(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凉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加
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
4、医药制造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医药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 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3 号)
(四)电力、供热、水
1、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内容: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政策。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 号)
2、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1)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2)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3) 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上述(2)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以比照上述(1) 的有关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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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3 号);(2)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国税地字〔1989〕44 号)
3、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对生产核系列产品的厂矿,为照顾其特殊情况,除生活区、办公区用地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外,其他用地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国税地字〔1989〕7 号)
4、核电站部分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1)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 号)
5、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26 号)
6、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政策内容: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 号)
7、去产能、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内容:为推进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五)其他支持工业发展政策
1、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内容: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 号)
2、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内容:一、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
4、铂金增值税优惠政策内容: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 号)
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88 号)
3、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政策内容:2018 年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优先选择以下纳税人:《中国制造 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 10个重点领域。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2018 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3)《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
5、黄金交易增值税优惠
政策内容:一、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 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 50 克、100 克、1 公斤、3 公斤、12.5 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二、黄金交易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自 2000 年 6 月 20 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 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3 号)
——本指引仅供参考,适用时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