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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政策解读宣传掌中宝

其他分类其他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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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养老保险 
1.领取养老金需要什么条件? 
2.如果一个年满60岁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能领取养老金吗? 
3.曾在不同省份工作过,退休在哪领取养老金?
4.由于换工作等原因,大家可能会面临养老保险缴费中断的问题。那么,养老保险缴费中断有什么影响?
5.职场中离职跳槽,怎样处理可以不中断?
6.参保人去世,养老保险白缴了吗?
7.领取企业年金需满足什么条件?
8.在前公司缴纳了企业年金,退休后能领取曾经缴纳的年金吗?
9.我领取了两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怎么办?如何退费?是全额退款,还是只退两地重复领取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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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影响吗?对退休后待遇有影响吗?
11.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退休与职工身份办退休计算养老金有区别吗?
12.哪些人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3.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应如何办理?需提供哪些材料?
14.在我省范围内,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应如何衔接办理?
15.跨省流动就业后养老保险关系需不需要马上转移?转移手续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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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如何记账?
17.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以领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标准如何确定?
18.我和他情况一模一样,为什么退休养老金不一样?
19.参保单位申报缴费的操作规范和经办流程是什么?参保单位每月什么时间可以申报养老保险费核定,在此期间可以办理哪些业务?
20.参保单位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办理缴费申报核定业务?参保单位在经办机构完成缴费申报核定后,正常情况多长时间可以在税务部门缴费?数据是如何流转的?
21.参保单位发现征集计划数据有误,能不能撤销征集计划,具体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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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如何转移接续?
23.职工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24.“单位参保”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养老金有差别吗?
25.职工未到达退休年龄死亡后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26.已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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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保卡 
1.陕西省社会保障卡如何申领?
2.如何查询我的社保卡制卡进度?
3.我的社保卡已经进入发卡阶段,如何领取?
4.社保卡怎么激活?
5.社保卡如何挂失补办?
6.社保卡忘记密码如何重置?
7.社保卡如何注销?
8.不会使用电脑或手机的人如何方便的办理社保卡业务?
9.什么是电子社保卡?怎么领,怎么用?
10.电子社保卡有什么作用?
11.电子社保卡领取失败怎么办?
12.实体卡挂失补换、注销后,电子社保卡能否继续使用?
13.社保卡应急处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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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铜川市人社一体化受理平台作指南
1.内网网址:
2.登录:平台登陆电子社保卡扫码登陆 
3.业务平台受理、办理及查询
4.职工养老事项操作指南
  4.1 线下登录
  4.2 线下办理 
5.工作台
  5.1 逾期催办
  5.2 反馈通知
  5.3 通知消息
  5.4 服务咨询 
  5.5 业务统计
四、铜川市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业务“刷脸办”上线指南
五、2023年度陕西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服务指南
六、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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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保险
1.领取养老金需要什么条件?
      领取养老金应同时满足两个关键词:“15年”和“退休年龄”。
      15年:是指参保累计缴费时间不少于15年。这里的15年只是最低标准,根据“长缴多得”原则,缴费时间越长,养老金就越高。
      退休年龄: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同群体的退休年龄有所不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指:随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男满60周岁,工人岗位女性满50周岁,干部岗位女性满55周岁;特殊工种的职工,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灵活就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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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一个年满60岁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能领取养老金吗?
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制度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已经60岁但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
3.曾在不同省份工作过,退休在哪领取养老金?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第一,参保人员的最后参保地就是户籍所在地,就在户籍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最后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但在最后参保地缴费已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第三,在最后参保地缴费不满10年,则转回上一个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第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则在户籍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由于换工作等原因,大家可能会面临养老保险缴费中断的问题。那么,养老保险缴费中断有什么影响?
    养老保险中断缴费不会影响已获得的养老保险权益,社保经办机构会准确记录您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且连续计算利息,已缴的养老保险不会白交。但是,中断的时间越长,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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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累计缴费时间就会缩短,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也会相对较少,最后到手的养老金也会相对较少。如果您长时间中断社保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够,那您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也要相应延后。
5.职场中离职跳槽,怎样处理可以不中断?
    若职工离职后,很快找到新工作,应提醒新工作单位及时为自己办理参保手续,根据《劳动法》规定,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就应依法参保缴费。若离职后暂时没有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可以在户籍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了新单位后由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即可。
6.参保人去世,养老保险白缴了吗?
    别担心!国家政策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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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其遗属还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7.领取企业年金需满足什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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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8.在前公司缴纳了企业年金,退休后能领取曾经缴纳的年金吗?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在符合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可按规定的方式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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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我领取了两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怎么办?如何退费?是全额退款,还是只退两地重复领取的一部分?
    根据国家规定,2010年1月1日后重复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予退还。
    本人不予退还的,从其被清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继续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按照一定比例逐月进行抵扣,直至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全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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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影响吗?对退休后待遇有影响吗?
    户籍性质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享受退休待遇并无关系。按照现行制度,无论是农村户口还是城市户口,只要是企业职工就应随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在职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且满足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即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水平与农村户口或城市户口无关,而与在职时缴费工资高低、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相关。
11.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退休与职工身份办退休计算养老金有区别吗?
    基本养老金水平与在职时缴费工资高低、缴费年限长短、退休年龄早晚、待遇领取地职工平均工资高低等因素直接相关,与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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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身份无直接关系。无论是灵活就业人员还是企业职工,按照国家政策,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在我省内都使用同样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12.哪些人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78号)规定:我省行政区划内,在城镇从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下同),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不分城镇、农村和本省、外省户籍,均可以申请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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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应如何办理?需提供哪些材料?
    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业务已开展 “全省通办”,符合参保条件的,可以在全省任一经办机构服务网点办理,当然我们还是推荐广大灵活就业人员使用陕西养老保险APP办理,不管是现场办,还是掌上办,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就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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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在我省范围内,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应如何衔接办理?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在职人员与原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即同时办理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进入灵活就业人员库。当与新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本人可为新就业单位提供缴费凭证编号,由新单位接入即可完成。当然,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在办理参保地或参保关系变更时,可以通过陕西养老保险手机APP办理,在注册基本信息之后,点击【我要转移】,下载缴费凭证,获取凭证编号提供给新入职单位即可。
15.跨省流动就业后养老保险关系需不需要马上转移?转移手续如何办理?
  跨省流动就业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无需立即办理转移手续。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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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记录不会被清空,个人账户储存额也按规定计息,可以在即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确定待遇领取地后,再将其他省市的养老保险统一归集到待遇领取地。
    办理转移无需回原参保地,可网上办理或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点击“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陕西养老保险APP,点击首页“社保卡”-“电子社保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国务院小程序,点击“社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16.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如何记账?
    首先,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缴费基数的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12%计入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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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基金。其次,对于个人账户的结息,根据文件规定,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及缴费情况,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定期进行结转计息。正常情况下,参保人的账户一年结息一次。
17.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以领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标准如何确定?
    关于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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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关于养老金标准的确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基数、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账户累计本息储存额、退休时年龄、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
18.我和他情况一模一样,为什么退休养老金不一样?
    实际上,因为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是由多重因素确定,很难将两个人的待遇进行简单的比对。例如出生年月相同、退休年龄相同、同一单位经历相同的人员,由于从业期间薪酬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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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不同,所以退休后养老金水平不一样。因此,所谓情况“一模一样”,实际还是有差别的。
19.参保单位申报缴费的操作规范和经办流程是什么?参保单位每月什么时间可以申报养老保险费核定,在此期间可以办理哪些业务?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统称“参保单位”),应按照“当月申报、当月缴费,跨月重新申报”办法申报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即参保单位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完成缴费核定并生成征集计划后,应在当月征集计划有效期内在税务机关完成缴费。超过当月有效期限的征集计划数据,作为超期业务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在当月底前撤销;后期继续缴费时,重新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由税务机关征收。参保单位申报核定当月缴费的时间,在每月1日0时至当月22日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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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也就是说每个月的这个时间段内参保单位可以办理人员增减、基数申报,缴费核定和征集计划等业务。
20.参保单位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办理缴费申报核定业务?参保单位在经办机构完成缴费申报核定后,正常情况多长时间可以在税务部门缴费?数据是如何流转的?
    省社会保障局持续为广大参保对象提供“网上办”“掌上办”服务,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或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申报核定养老保险费基数和应缴费金额;60人以下的参保单位也可以通过陕西养老保险APP(单位版)办理,具体操作是登陆陕西养老保险APP,进入【缴费核定】菜单,点击【月度自主缴费】功能办理缴费核定,完成之后可生成征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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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后台会自动向税务部门推送缴费信息。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数据传递的流程:①经办机构缴费核定-->②社保共享平台-->③税务共享平台-->④税务业务系统缴费申报-->⑤税务部门开票-->⑥扣款缴费。
    参保单位通过经办机构生成征集计划后,每天5点、10点、13点、15点、24点推送社保共享平台,正常情况下,在每个推送时间点后1个小时,即可在税务部门进行缴费。
21.参保单位发现征集计划数据有误,能不能撤销征集计划,具体怎么处理?
     第一种情况:经办机构缴费申报生成征集计划后,在未推送社保共享平台之前,参保人发起撤销征集计划直接生效,无需向税务发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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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征集计划数据已传递至社保共享平台后,撤销征集需向税务发送撤销申请。缴费人在经办机构发起征集计划撤销申请后,大约30分钟内税务部门可返回撤销申请结果,参保单位可根据撤销结果进行下一步操作。
22.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如何转移接续?
   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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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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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职工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原单位办理转出,转入新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24.“单位参保”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养老金有差别吗?
    在缴费基数、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等因素相同的情况下,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无差别!
25.职工未到达退休年龄死亡后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继承其个人账户,并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继承其个人账户。
26.已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如何处理?
    其遗属可以继承其个人账户余额,并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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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保卡
1.陕西省社会保障卡如何申领?
可在当地社保卡服务机构或者通过“秦云就业”小程序、“陕西12333”微信公众号、陕西人社政务服务网等渠道申请社保卡。申领时,应提供个人信息和符合标准的电子照片(参考二代身份证照片标准,像素358*441,大小30K-100K)。
申请成功后可通过“秦云就业”小程序、“陕西12333”微信公众号、陕西人社政务服务网、12333咨询电话查询或到当地社保卡服务网点查询制卡进度。
也可通过各市开通的渠道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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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查询我的社保卡制卡进度?
    微信搜索“秦云就业”小程序、关注“陕西12333”微信公众号、下载陕西人社APP、登录陕西人社政务服务网、拨打12333咨询服务电话查询制卡进度或在当地社保卡服务网点查询。部分市也开通了社保卡服务网站(公众号、APP)(如:西安市参保人员可登陆西安市人社局官网)提供查询服务。若未查询到本人社保卡制发卡信息,可由本人或单位按照各市流程办理申领。初次申领免费。
3.我的社保卡已经进入发卡阶段,如何领取?
    社保卡制卡进度到达“省厅已下发”及之后的状态,即表示已进入发卡阶段,持卡人应按照各市发卡流程领取。(如:西安市领卡需在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西安人社12333”公众号或“西安人社通”APP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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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领取)
    已经在原参保地制卡的,按照“一人一卡,全省通用”的原则,在新参保地不需要重新制卡,回制卡地领取或委托代理人领取,在新参保地使用即可。
4.社保卡怎么激活?
    社保卡有两个密码,分别为社保密码和银行密码,均须激活后方可使用。
   (一)社保功能激活:通过各地市社保卡服务网点、“秦云就业”小程序、“陕西12333”微信公众号、陕西人社政务服务网等将初始密码(初始密码为“666666”)修改后方可使用。
   (二)金融功能激活:个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社保卡发卡银行网点激活金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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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社保卡如何挂失补办?
    社保卡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正式挂失。
    口头挂失必须对社保功能与金融功能分别挂失。通过12333服务电话、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等可口头挂失社保功能,通过银行服务电话可口头挂失金融功能,口头挂失有效期为7天,超过有效时限自动解挂,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可通过社保卡服务网点或“秦云就业”小程序、“陕西12333”微信公众号、陕西人社政务服务网自助解挂。
    确认社保卡丢失后,在社保卡发卡银行服务网点办理社保卡的正式挂失,正式挂失不能撤销,原卡作废,同时办理补卡。补换卡办理网点可通过“秦云就业”小程序、“陕西12333”微信公众号、陕西人社政务服务网等渠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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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社保卡忘记密码如何重置?
    社保功能密码可通过如下途径:
    1、通过“秦云就业”小程序、“陕西12333”微信公众号、陕西人社政务服务网或各市社保卡线上渠道进行密码重置。
    2、携带本人有效证件或代理人携带双方有效证件到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密码重置等业务。
    金融功能的密码重置按照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7.社保卡如何注销?
    因参保关系转出省外或死亡、失踪等被注销户籍的,可以注销社保卡。办理注销手续前,须妥善处理卡内社保和金融账户资金。
1、社保功能注销。通过“秦云就业”小程序、“陕西12333”微信公众号、陕西人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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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服务网或持卡人(或代理人)持相关证明手续、社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当地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
    2、金融功能注销。社保功能注销后,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等前往社保卡发卡银行网点办理,按照银行具体管理要求办理金融账户资金清退手续,由银行收回社保卡并销毁。
8.不会使用电脑或手机的人如何方便的办理社保卡业务?
    1.本人或代理人可到就近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网点信息可通过人社服务电子地图或当地12333电话获取,委托办理须代理人持双方有效证件及委托书。
    2.可以让家人、亲友、邻里、同事等通过“秦云就业”小程序、“陕西12333”微信公众号、陕西人社政务服务网的“我要找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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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查询制卡情况和当地领卡流程,无需本人登录和操作。
    3.“陕西12333”微信公众号还有“代办”模块,只要委托人在身边,并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授权,就可以帮助本人办理激活、修改和重置密码、口头挂失和解挂等业务,整个过程不需要本人有智能手机、也不需要本人登录和操作。出于安全考虑,需要委托人在身边,办理完成后要及时退出代办模式。
9.什么是电子社保卡?怎么领,怎么用?
    电子社保卡是社保卡的线上形态,是持卡人线上享受人社服务及其他民生服务的电子凭证和结算工具。电子社保卡全国统一标准、统一签发、统一管理、统一验证,与实体社保卡一一对应、唯一映射,状态相同、功能相通。
陕西省个人电子社保卡可在“秦云就业”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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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程序、“陕西12333”微信公众号、陕西人社政务服务网、合作银行app、微信、支付宝等多渠道签发。
10.电子社保卡有什么作用?
    线上身份认证:作为电子办事凭证,支持线上待遇资格认证、快速登录服务(网站、手机APP、自助一体机);
    电子证照:是将实体社保卡的基础关键要素进行电子化存储和展示的一种文件形式,适用于需要用电子证件替代纸质证件的场景;
移动支付:通过电子社保卡进行金融支付,如参保缴费、人社考试缴费、培训缴费等。
11.电子社保卡领取失败怎么办?
    首先请检查实体卡:1、请确认是否已经领取实体社保卡;2、如已领取,请确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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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是否能正常使用。
    电子社保卡各渠道的签发流程不尽相同,若实体社保卡状态正常,可以更换渠道领取。
其他原因请咨询当地社保卡服务网点或12333咨询电话。
12.实体卡挂失补换、注销后,电子社保卡能否继续使用?
    实体卡不可用,电子社保卡也不可用。实体社保卡无效或者不可用的情况:已挂失补换、已注销。
实体社保卡办理了补换卡,需将原实体社保卡对应的电子社保卡解除关联后,重新申领电子社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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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卡应急处理电话
    
    正在制卡中又急需异地用卡的,请电话咨询029-82282995。
    提醒全省广大群众,在社保卡发用过程中,如遇疑难问题,请拨打12333或联系当地社保卡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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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铜川市人社一体化受理平台作指南
1.内网网址:http://10.189.128.21:8080/sso/login
2.登录:平台登录分为电子社保卡扫码登陆
  1、打开微信小程序搜索铜川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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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击我的-》登陆-》社保卡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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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登陆完成后点击首页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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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电子社保卡扫码登录:请经办人员按照 《附件1:电子社保卡签发流程》,通过“秦云就业”微信小程序和“铜川人社”微信小程序签发自己的电子社保卡,签发完成后即可扫码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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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务平台受理、办理及查询。

3.1受理:是指群众通过“铜川人社”微信小程序、手机APP、网站申报的业务。
3.1.1经办人员登录后,在平台首页“待审核列表”中可以看到群众线上申报的业务。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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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 点击“待审核列表”最后一列事项的“审核”按钮,即可进入审核页面(此处的“审核”指的是受理平台的“审核”,而不是业务核心系统的审核)。如下图:

截图中蓝色按钮定义如下:
(1)“提交”按钮是指群众群众填报的信息和申报的材料符合办理要求,受理通过。
(2)“拒绝”按钮是指群众群众填报信息和申报材料不符合办理要求,受理不通过。
(3)“重置”按钮是指对填报内容和申报材料进行清空,切勿使用。此按钮只有在群众来现场受理时才允许使用。
(4)“返回”按钮是指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可以先退出,对该项业务不做任何处理。
(5)“文件预览”按钮是指查看群众申请业务时提交的电子版材料。注:所有业务办理时不得向群众索要规定材料紫外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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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办理:是指群众来现场办理业务时由经办人员操作平台,登记信息,利用高拍仪上传资料并提交至业务核心系统审核。
   3.2.1   进入平台首页,点击左上角“服务事项”。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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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我的收藏为常用事项。如下图:

3.2.3  查询主体编号,点击输入框后的搜索按钮,弹出查询框。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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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事项办理页面功能按钮。如下图:

    基本信息录入:选择办理事项后,则需录入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录入区域的“申请主体类型”“主体编号类型”已设置,无需调整。
录入基本信息分手动录入和自动录入两种方法。
    第一种是手动录入。经办人员在“主体编号”处录入群众身份证号码,点击“填报”即可进入业务办理页面。
    第二种是自动录入。经办人员将群众的身份证放置高拍仪中心位置,或将社保卡插入高拍仪侧面卡槽中,点击“读身份证”按钮,群众的身份信息即可自动录入至“主题编号”处,经办人员点击“填报”即可进入业务办理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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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办事指南。如下图:

3.2.6热门事项。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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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事项关键字搜索。如下图:

3.2.8 点击待审核,底下展示所有未审核的,点击更多查看全部。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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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点击待审核事项,进入页面进行审核。如下图:

    凡系统能提取到的个人信息均已展示并填充,经办人员只需要在此基础上,补充系统页面展示的数据项即可。另外,将群众办理业务时需要的纸质资料利用高拍仪上传。页面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转交业务核心系统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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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 待提交,展示所有待提交的事项。如下图:

3.2.11  点击待提交事项,进图页面提交。如下图:

58

3.2.12已审核,展示所有已审核的事项。如下图:

3.3 查询:是指查看经办人员通过受理平台已受理、办理的业务状态。
3.3.1  进入平台首页,点击右上角的“业务统计”进入查询页面。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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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进入查询页面后,点击左侧列表的“办事记录查询”,即可查看本账号下受理业务的办理状态,也可根据页面上方的各项查询条件筛选记录。如下图:

4.小功能:
4.1五险查询,辅助经办人员受理业务。
4.1.1点击平台首页左侧的“”图标,进入查询页面。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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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输入被查询人的身份证号码或姓名+身份证号码,即可查询各类社会保险及社会保障卡等信息。如下图:

4.职工养老事项操作指南
  4.1线下登录输入http://10.189.128.21:8080/ 进入一体化受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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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线下办理
4.2.1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登记(职工养老)

点击开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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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高拍仪读取身份证或者个人编号;或者手动填写;然后点击下一步,进入填报页面。

   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点击文档上传上传必要材料;点击提交;待显示提交成功后则该事项在受理平台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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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社会保险单位参保信息变更(职工养老)

点击开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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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点击文档上传上传必要材料;点击提交;待显示提交成功后则该事项在受理平台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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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社会保险职工参保登记(职工养老)

点击开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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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开始办理

    点击人员新增,或者批量导入;点击文档上传上传必要材料;点击提交;待显示提交成功后则该事项在受理平台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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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社会保险职工/退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职工养老)

点击开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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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写人员身份证号查询后,修改信息并保存;点击文档上传上传必要材料;点击提交;待显示提交成功后则该事项在受理平台完结

69

4.2.5社会保险费基数申报及核定(职工养老)

点击开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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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人员新增或批量导入后;点击文档上传上传必要材料;点击提交;待显示提交成功后则该事项在受理平台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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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月度缴费核定

    输入核定开始年月,核定截至年月,点击查询缴费信息。
    提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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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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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转出人员新增,或者下载批量导入模板进行导入,提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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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社会保险职工多缴退费申请(职工养老)

    填写人员身份证或者个人编号查询要进行退费的人员信息,输入退费开始时间退费结束时间
,选择要退费的记录,保存 然后上传电子档案,提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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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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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写人员身份证或者个人编号查询要进行退休的人员信息,选择退休类别。保存,上传电子档案并且提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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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9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待遇核准

    填写人员身份证或者个人编号查询要进行办理死亡的人员信息,选择死亡日期,待遇发放方式等。保存,上传电子档案并且提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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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停发申请

   查询需要停发待遇的人员,保存上传电子档案,并且提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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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台
5.1逾期催办
主要展示,小程序,网上办理审核超期限的事项

5.2反馈通知
主要展示近三天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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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通知消息
   业务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异常,如:按钮失效,功能不完善,办理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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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服务咨询
   记录了当前事项的办理流程,常见问题等

5.5业务统计
   包含常见的统计 ,信息查询,打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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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单位一站式查询
   可以查询单位基本信息,参保,人员参保信息

5.5.2个人一站式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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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办事记录查询

5.5.4基层窗口办件查询
     针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查询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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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到龄确认查询
     查询居民养老到龄确认人员

5.5.6资格认证查询
     查询领取待遇人员认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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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死亡上报查询
     乡镇/街道,村/社区在小程序工作台申报的死亡人员信息,用于居民养老死亡待遇和准

5.5.8社会保障卡补换卡银行网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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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全国联网信息查询
     查询,职工养老,居民养老,失业的人员信息以及待遇领取信息

5.5.10评论管理
      经办人网上办理,小程序办理完成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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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1自助单据打印
      打印单位的参保证明,缴费证明

5.5.12效能分析
      一体化平台整体的办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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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3热力图

5.5.14秦云就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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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5人员信息核验

核验结果:
    社保卡状态:社保卡状态正常。
    机关养老参保状态:未查询到机关养老保险信息。
    职工养老待遇:未查询到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信息。
    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未查询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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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社会保险APP    铜川养老保险公众号

    扫描陕西养老保险APP和铜川养老保险公众号二维码,即可查询个人养老保险信息、业务办理通告,资格认证,参保证明打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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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铜川市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业务“刷脸办”上线

1、适用人群
    在铜川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已具备退休资格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经办机构自管和职介机构托管的灵活就业人员。
2、适用范围
    1.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无视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
    2.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跨省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重复参保等情况;
    3.参保信息中档案出生日期与身份证件信息一致且无未办结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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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陕西社会保险App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业务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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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陕西社会保险App灵活就业人员退休申请服务指南

第一步:退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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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核对参保信息并实名“刷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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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当年缴费选择(当年已完成缴费的,此步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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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查看养老金计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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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注意事项:

    1.如您收到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发送如下内容的短信:“根据您在我系统登记的参保信息,您已具备退休资格,您可通过陕西社会保险APP提交退休申请。”,或陕西社会保险APP推送的“系统提示”信息,可通过陕西社会保险App发起退休申请。
    2.关闭“系统提示”页或“退休申请”办理中途退出的,可通过“业务办理→我要退休→退休申请”再次发起,根据页面提示进行操作。
    3.若人脸识别相似度一致,将直接跳转至下一步;若人脸识别相似度不够且失败3次后,当天不能再次发起退休申请,隔天可继续办理,也可通过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
    4.如您对陕西社会养老保险APP展示的参保及缴费信息有异议,请联系参保地经办机构或职介机构核实办理。
    5.您选择“缴费后退休”,缴费到账后系统会自动计算待遇,完成退休申请;如您放弃缴费或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缴费的,系统默认“不缴费退休”为您计算待遇,完成退休申请;缴费后未到账的,请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反馈。
    6.退休申请完成后,可通过“我要退休”模块可查询受理情况;审核结果会给您发送提示信息。
    7.职介机构托管的灵活就业人员,需经职介机构确认后,方可通过陕西养老保险App发起退休申请。
    8.如您已通过陕西养老保险APP完成“退休申请”,养老金计算结果会在“刷脸”确认后1分钟后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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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23年度陕西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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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22年底前,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4年2月29日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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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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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领导,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 社会保障卡是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医保电子凭证是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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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录下列信息:
(一)社会保险登记情况;
(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三)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
(四)个人账户情况;
(五)与社会保险经办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不同性质用人单位之间流动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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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享受待遇的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同转移
    第十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或者变动经常居住地,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以按照规定随同转移。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关系转移,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第十五条 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在新就业地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或者提供办理情况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军事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优先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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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九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或者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以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按照规定核定并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条 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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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工伤旧伤复发确认,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诊断证明、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个人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用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个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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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申领职业培训等补贴,应当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 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无法确认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用人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
    对涉嫌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不符合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停止发放待遇。
    第四章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托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等实现跨部门、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推动社会保险经办事项与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协同办理。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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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办窗口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办理,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窗口现场办理。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设备,采用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其提供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应当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经办工作需要,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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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改进基金支付和结算服务,加强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集体协商谈判机制。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险经办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明确岗位权责,对重点业务、高风险业务分级审核。
    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健全信息核验机制,记录业务经办过程。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具体编制。
    第四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接受财政专户拨入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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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对账。
    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
   (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第四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用人单位、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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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明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等失信行为。
    第四十六条 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第五章 社会保险经办监督
    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二)社会保险登记、待遇支付等经办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四)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和服务协议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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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整改,并可以约谈相关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五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对社会保险经办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听取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及时反映用人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的意见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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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收到的有关社会保险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中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违反规定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违反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制度的。
    第五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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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公职人员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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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失业保险委托培训机构等机构。
       第六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社会保障卡的应用范围,提升民生服务效能。医保电子凭证可以根据需要,加载相关服务功能。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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