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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扬清风》2023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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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扬清风

2023年10月

中再集团纪检工作学习交流

内部资料

党纪法规

工作交流

纪法课堂

再扬清风

总第四期

党纪法规

03

六项纪律之廉洁纪律

工作交流

集团纪委:围绕集团系统督合力
建设情况开展调研
大地保险:
聚焦高质量发展 打好监督“组合拳”
中再资产:持续深入开展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化年”系列活动

目录/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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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课堂

业务探讨:起草违纪事实材料的要点、
方法和注意事项
以案释纪:利用职权为入股公司谋利获取
“分红”怎样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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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扬清风

一、党纪法规

六项纪律之廉洁纪律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党章明确规定了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反对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廉洁纪律是为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划定的不可触碰的底线,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拒腐蚀、永不沾,做一个堂堂正正的共产党人。
廉洁纪律负面清单
     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家属和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
     二、严禁相互利用职权为对方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三、严禁纵容、默认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利益
     四、严禁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党纪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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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上影响大办婚丧喜庆或借机敛财
     六、严禁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七、严禁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八、严禁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规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等
      九、严禁党员领导干部的亲属违反有关规定在本人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十、严禁违规为本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
      十一、严禁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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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严禁利用职权侵占公私财物,在下属或其他单位报销应由本人或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
      十三、严禁利用职权违规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
      十四、严禁组织、参加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金
      十五、严禁违规自定薪酬或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十六、严禁利用公款旅游或公款出国(境)旅游
      十七、严禁违规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
      十八、严禁违规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等
      十九、严禁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违规举办节会、庆典活动等
       二十、严禁违规兴建装修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工作交流

二、工作交流

集团纪委:健全完善制度机制 提升监督合力效能
围绕集团系统督合力建设情况开展调研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统筹推进各类监督力量整合、程序契合、工作融合。为进一步探索完善集团系统监督合力机制,推动各类监督统筹衔接、贯通融合。5月以来,集团纪委组成调研组,围绕督合力制建设情况、运行情况、难点困难与意见建议等4个方面进行调研,旨在摸清集团系统情况、基层一线实况,总结分析监督合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改进对策建议。
      从调研情况看,集团系统已初步建立监督合力机制,并在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有益经验。其中,集团从制度建设到监督合力平台运用已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工作机制,通过年初制定联合检查计划、开展联合监督检查、组织集中培训、建立监督合力人才库、汇总分析发现问题、会商审核整改情况等方式,发挥了监督合力作用;各子公司均制定了联席会议制度,不同程度对平台运行进行了有益探索;大地保险下属省分公司大部分未形成制度,但实际工作中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检查等方式推进了合力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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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调研中也发现,集团系统特别是二、三级机构在监督合力机制运行、监督能力建设、联合监督效果、推动坚决问题方面还不同程度存在短板不足。比如,监督合力机制还不够完善,集团系统内各级机构的制度机制完备性逐级递减,有的单位制度机制尚未有效覆盖基层机构,有的单位联合检查流程不清晰、联动合作方式不明确、工作职责边界模糊的情况。再如,监督合力效果还不够显著,子公司及其下属省分公司不同程度存在工作单一、合力不全面的情况,有的将监督合力机制作为日常听取工作、落实巡视整改、开展常规调研的平台,有的监督合力方式局限于共享信息。
       针对存在的不足,集团纪委从贯通“两个责任”、加强队伍建设、优化制度机制、强化对下指导、加强宣导交流五个方面分层分类提出了具体建议。比如,对于合力机制不完善、合力监督效果不显著的情况,建议进一步明确各子公司监督职能部门职责边界与监督重点,细化联合监督程序要求,深化信息共享,加强成果运用,并结合实际分类强化对下指导。再如,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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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大地省分公司尚未制定监督合力制度的情况,建议大地保险摸清各机构实情和困难,压实省分公司党委责任,结合纪委书记专职化,探索各层级特别是基层单位发挥监督合力作用的实效做法。在此基础上,出台相应工作指引,加强对下属二、三、四级机构开展监督合力工作的统筹指导,探索符合基层实际的监督合力方式。
      下一步,集团纪委将加强对子公司监督合力机制建设运行情况的督促指导,打通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堵点,进一步提升集团系统合力监督效能。

工作交流

大地保险:聚焦高质量发展 打好监督“组合拳”

      今年以来,根据派驻纪检监察组和集团公司纪委年度纪检工作部署,大地保险纪委紧密围绕公司“党建引领、回归本源、守正创新、合规经营、科技赋能”战略方向,针对服务国家战略、“五虚”问题常态化治理、销售队伍建设优化、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等重点领域,深入开展专项监督。专项监督工作注重发挥监督合力作用,以监督促落实、以落实促发展,调动压实办公室、财务管理部、发展企划部、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通过抽查检查、实地调研、跟进调度等方式,有效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按照集团统一部署,结合公司实际,公司纪委围绕服务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针对公司发展的重点领域、薄弱环节,陆续组织开展多个专项监督检查项目:落实服务国家战略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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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着力于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强化政治担当;“五虚”问题常态化治理监督着力于持续深化中央巡视整改工作,推动完善销售费用管理;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情况监督着力于督促各级机构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公司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相关制度规定。
      公司纪委注重突出监督质效,落实服务国家战略监督重点关注“学习没学习、部署没部署、效果怎么样”等落实情况;“五虚”问题治理常态化监督重点关注跟踪检查、宣贯教育、追责问责问责等落实情况;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情况监督重点关注省分公司“一把手”及班子成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公司纪委通过抽查检查、实地调研、跟进调度等方式加强过程跟踪,并在季度条线会议上对省分公司开展监督情况进行点评和通报,力求将各项监督工作做实做细。
      下一步,公司纪委将围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持续推动整改落实,提升监督质效,打好监督“组合拳”,更好服务公司高质量发展。

工作交流

中再资产:持续深入开展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化年”系列活动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指出,中央八项规定是长期有效的铁规矩、硬杠杠,必须一抓到底、一刻不松。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是今年集团纪检系统重点工作任务之一。中再资产结合公司实际,将2023年确定为“八项规定精神深化年”,发挥监督合力机制作用,持续加固中央八项规定堤坝。
      一是制定方案明机制。公司监督合力联席会议制定《发挥好监督合力机制作用开展“八项规定精神深化年”活动方案》,党委书记、总经理李巍同志担任工作组组长,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张志勇同志担任工作组副组长,各监督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为活动开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领导保障。

      二是宣传教育敲警钟。召开全体员工参加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化年”工作推进会,进行思想动员、警示提醒和制度宣教。制作“警钟长鸣”展板、开展新员工培训、组织观看《永远吹冲锋号》等,力求达到“警示入心、要求化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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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制度建设固堤坝。在集团纪委统一部署下,开展贯彻中央八项规定配套制度梳理专项工作,顺利完成整改任务,结合实际制定、修订制度11项,织密织细制度笼子。相关职能部门印发工作手册和卡片,时刻提醒自己严守规矩。
      四是考核监督求实效。为确保工作实效,纪委办公室联合党委办公室,将各支部学习情况列入“年度党建工作考核评价”打分项;公司将成立联合监督检查组,将按照计划对公司会议、培训工作等重点领域开展警示教育和监督检查。
      下一步,中再资产纪委将在公司内部进一步营造不敢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高压态势、扎牢不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制度笼子、培养不想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思想自觉,为公司发展提供坚强纪律和作风保障。

业务探讨

三、纪法课堂

起草违纪事实材料的
要点、方法和注意事项

如何起草违纪事实材料
       党章规定,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处理、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应当同本人见面。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被审查人说明和申辩,是纪检机关执纪审查工作的一个必经程序,既有利于进一步核对被审查人违纪事实,保证监督执纪工作质量,也是保障被审查人权利的重要措施,起草违纪事实材料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标题要准确规范
      中央纪委在党的十三大至党的十四大期间,先后发布多个单项党纪处分规定,均将违反党纪的行为称为错误,1997年党纪处分条例(试行)也将违反党纪的行为称为错误。199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也将处分党员依据的事实材料称为“错误事实材料”,符合当时党内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没有将各种违纪行为称为错误而称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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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随后发布的党内法规均将事实材料表述为违纪事实材料,如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自办案件被调查人违纪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工作的意见(试行)》(简称《意见(试行)》)就表述为违纪事实材料,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也采取“事实材料”的表述。违纪事实材料的标题关乎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实务中与被审查人见面核对的事实材料标题应规范表述为《××(同志)违纪事实材料》,不能表述为“错误事实材料”“违纪事实见面材料”等
二、要素要齐全完整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的错误事实材料,其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根据该规定,违纪事实材料主要包括主要违纪事实、违纪行为的性质及责任。为进一步规范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工作,中央纪委印发的《意见(试行)》规定,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内容应当包括被调查人的简历、主要违纪事实及责任。
      综合上述党内法规,完整的违纪事实材料应该包含:被审查人的简历、主要违纪事实、违纪行为性质及责任等要素。因涉及违纪行为性质的认定,违纪事实材料中一般应当列明违纪行为触犯的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实务中,如果被审查人违纪行为种类较多,可按党纪处分条例分则规定的违纪种类分别起草违纪事实材料,被审查人简历只在第一份违纪事实材料上写明即可,其他违纪事实材料上可以注明“××简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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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容要客观全面
      起草违纪事实材料首先应保证内容客观,不能省略违纪事实关键环节或者将一个完整的违纪行为拆分后分别与被审查人见面核对。同时要树立全面的证据意识,案件审查结束后,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既要审查被审查人涉嫌违纪的证据,也要审查被审查人没有违纪的证据,找寻证据与违纪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如果某一事实仅有被审查人单方交代,而没有其他证据与其相互印证,按照规定,该起事实不能认定为违纪行为,不宜写入违纪事实材料。如仅有被审查人交代其违规收受他人礼金,该笔礼金虽可由被审查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按规定登记上交,但依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为违纪,此笔事实就不宜写入违纪事实材料。
四、事实要紧扣要件
      违纪构成在具体的执纪实践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违纪行为的性质认定本质上就是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从违纪行为的构成视角考量,任何行为要构成违纪,都必须具备违规和有责两类基本要素,即必须具备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所规定的行为、对象、结果等违规要素及故意、过失、责任能力等有责要素。违纪事实材料中主要违纪事实部分与违规要素和有责要素有着密切联系,该部分的撰写必须紧扣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叙述清楚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违纪事实,包括被审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动机、情节、手段、后果等。
      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同,可能构成不同的违纪行为甚至构成犯罪。如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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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犯罪。如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违纪行为,该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不知道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明知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此时就是受贿行为。即便国家工作人员事后才知道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如未退还或者上交的,也应认定为受贿行为。在起草此类违纪事实材料时,侧重点应该放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如被审查人是否知道配偶等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上,对与违纪构成要件无关的事实一般不必、也不宜写入违纪事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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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附:违纪违法事实材料模板
✕✕✕违纪违法事实材料
       ✕✕✕简历。
      现查明,✕✕✕违反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涉嫌职务犯罪,分类形成本文书)的事实如下。
      ……(按照违纪违法问题类别,逐一列明拟作为处分依据的违纪违法事实)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第✕✕款第✕✕项、第✕✕条第✕✕款第✕✕项、第✕✕条第✕✕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条第✕✕款第✕✕项、第✕✕条第✕✕款第✕✕项、第✕✕条第✕✕款第✕✕项之规定,✕✕✕的上述行为构成违纪违法。
✕✕✕案审查调查组
✕✕✕✕年✕✕月✕✕日
重点注意事项:
       一是违纪违法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的时机问题。依据现有规定,违纪违法事实材料见面工作应在案件审查调查阶段完成。实践中,考虑到违纪违法事实材料的起草应当建立在认真审查和分析所收集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一般可在案件审查调查工作结束,正式移送审理前开展见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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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关于违纪违法实事的归类问题。实践中,根据工作需要,违纪违法实事材料见面时,一般可采取“一类一见”的方式,即将同类性质的违纪违法问题形成一份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对于违纪违法问题种类较为单一的,可以采取“一事一见”的方式进行见面,即每一个违纪违法问题形成一份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
      三是关于被审查调查人有不同意见或提出辩解时的处理程序问题。依据规定,被审查调查人有不同意见或提出辩解时,审查调查组应当认真听取并及时研究,按规定写出说明,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同时根据需要,重新就该违纪违法问题单独形成违纪违法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不再归入其他同类性质的违纪违法事实材料。移送审理时,应将被审查调查人对违纪违法事实材料的意见或辩解、审查调查组的说明、见面时的谈话笔录或工作记录等材料一并移送。
      四是关于审理阶段认定违纪违法事实发生变化是否重新见面的问题。实践中,案件审理部门发现审查调查报告拟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与经审理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存在变化的。是否需要重新见面,实践把握不同。对此,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审理阶段增加认定违纪违法事实的,需要就新增的违纪违法事实重新见面;审理阶段减少认定违纪违法事实的,因经审理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已完全包含在原违纪违法事实材料中,且已由被审查调查人予以认可,可以不再重新见面。

以案释纪

利用职权为入股公司谋利
获取“分红”怎样定性

【典型案例】
      卢某,2005年3月经国有控股企业A公司股东国有全资企业B公司推荐,担任A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主管产品营销工作。
     2013年,商人周某、刘某在不缺少资金的情况下,为得到卢某关照,邀请卢某入伙,卢某以亲属名义出资16.5万元,与周、刘二人合伙成立C公司。卢某与周、刘二人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但未就亏损后经营风险如何分担进行约定。后在卢某帮助下,C公司通过授权取得A公司区域销售代理资格,承接到A公司压缩机的代理销售业务,且该业务为C公司开展的唯一业务。其间,卢某不参与C公司股东会议和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决策,而是利用职权为C公司争取到压缩机采购价格、付款账期的优惠政策;为C公司提供货源保障;授意A公司的潜在客户向C公司购买压缩机。2018年10月,卢某因他人举报害怕被查处,将其持有的C公司股份转让给周某某,但未主张返还出资款,而周某某承诺以后将继续按原出资比例给予卢某分红,卢某同意并继续利用职权为C公司提供帮助。2021年10月,周某某因卢某调离A公司,不再给予其分红。至案发,周某某为感谢卢某对C公司的支持,以原出资比例分红的名义,先后多次送给卢某财物共计78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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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多次送给卢某财物共计789万余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卢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卢某身为国有控股企业董事、副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合伙投资成立C公司,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A公司同类的压缩机业务,获取非法利益789万余元,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卢某的出资入股是形式,其利用职务便利为C公司谋取利益,获取的“分红”系其权力的对价,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评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一、卢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打击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违反禁业限制、抢占竞争优势,损害所任职的国有公司、企业利益的行为。该罪通常要求行为人存在独立于职务行为之外客观、真实的经营行为,且其获取的非法利益应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具有直接的关联,带有经营利润的性质。
      本案中,卢某的出资行为本质上不是正常的投资。周、刘二人并不缺少卢某的投资款,两人拉卢某入伙,目的是让卢某利用职权为其谋利,让卢某出资也只是为了掩盖利益输送,卢某主观上对此明知,故其后来转让股份时未主张返还出资款却仍能获得“分红”,而当其调离岗位无法给予C公司各项优待后,“分红”便随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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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主观上对此明知,故其后来转让股份时未主张返还出资款却仍能获得“分红”,而当其调离岗位无法给予C公司各项优待后,“分红”便随即结束。其次,卢某除原始出资外未有真实的经营行为。双方从未就C公司亏损后经营风险如何分担进行约定,且周、刘二人后期投入远高于出资额的资金时,也未要求卢某追加,但仍按照原出资占股比例给予卢某“分红”,可见卢某并不需要承担经营风险。同时,卢某对C公司的“贡献”完全是基于其作为A公司副总的职权,并非基于市场行为,且其从未参与过C公司的股东会议或市场经营运作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因此,卢某不符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关于“经营”行为的客观要求,其获取的“分红”是周、刘二人对其职权行为的“酬谢”,而不属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非法利益”的范畴。再次,C公司通过授权取得A公司区域销售代理资格,进而从事压缩机销售业务,两公司间不存在竞争或利益冲突关系,故卢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违反禁业限制、损害国有企业利益的构成要件。
       二、卢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打着与请托人“合作”的旗号并出资,再利用职权帮助完成请托事项,最终获取“分红”,表面上看符合正常投资的形式,但本质上是给公权力找一个变现的渠道,在认定此类行为时,必须穿透现象看本质,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本案中,双方达成权钱交易的合意。周、刘二人邀请卢某出资入股的目的在于利用卢某的职务便利获得压缩机销售保障,卢某对此心知肚明,之后亦利用职权为C公司谋利,使C公司取得与同类企业相比较大的市场竞争优势并从中获利,C公司只承接A公司业务,就迅速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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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使C公司取得与同类企业相比较大的市场竞争优势并从中获利,C公司只承接A公司业务,就迅速发展壮大。另一方面,周、刘二人因公司发展追加高额投资,而卢某并未追加,卢某的股权应当被稀释,但其却仍然能按原入股比例获得“分红”。周某某在卢某股份转让和调离岗位这两个时间段支付“分红”的不同态度,亦表明一旦卢某丧失为C公司谋利的职权,“分红”基础即随之消失。可见,周、刘二人让卢某进行少量投资,进而不断“分红”给卢某,目的在于以实际出资入股的经济活动为外衣,实质暗中进行利益输送。对卢某而言,其能获得“分红”与其原始出资并无关系,而是与其职权有直接的关联性,系权钱交易的对价,构成受贿罪。
       三、卢某受贿数额应为全部“分红”款
       实践中,对于认缴出资但未实际出资、实际部分出资或者增资扩股时未全额缴纳增资部分等问题,除了影响定性外,还影响犯罪金额的认定。
      本案中,卢某所获周某某给予的“分红”并非基于股东权利,而是公权力的变现。卢某在C公司成立时仅出资16.5万元,后期未追加投入,且其后因担心被查处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周某某后仍能继续获取“分红”,亦说明其出资款和所持股份与“分红”之间无必然的联系。该出资款并非真实的民商事投资,不具有风险属性,只是卢某为了让权钱交易符合形式上的合法化,是其为获取巨额“分红”而支付的犯罪成本,无需在受贿金额中扣除。故本案受贿数额应按卢某实际获利计算,即卢某假借分红名义所获得的789万余元。

中再集团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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