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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扬清风》2023年03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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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扬清风

2023年8月

中再集团纪检工作学习交流

内部资料

党纪法规

工作交流

纪法课堂

再扬清风

总第三期

党纪法规

03

六项纪律之组织纪律

工作交流

集团纪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对子公司纪委和大地基层机构开展调研
集团纪委:聚焦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与战略发
展部、审计部、党群工作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
中再寿险纪委:
开展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专题调研

目录/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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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课堂

纪检业务探讨:精准规范运用第一种形态有
关问题探析
以案释纪:向请托人放贷收息构成违纪
还是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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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扬清风

一、党纪法规

六项纪律之组织纪律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侵犯了民主集中制以及其他党的组织制度。我们党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政党,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既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严密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组织纪律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第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五条)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内容丰富,党章规定了它的六条基本原则,第一条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四个服从”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
      第二,违反请示报告制度的行为(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七条)
      请示报告制度是加强组织管理、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载

党纪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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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针对有的党员领导干部目无组织、泥牛入海无消息等情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向以下行为“亮剑”: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第三,党员领导干部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行为(第六十八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同学、同行、同乡、同事等小圈子聚会也值得警惕,搞不好就会形成宗派主义、山头主义、小圈子。”党是大家庭,党的干部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不能互相抱团、利益交换。
      第四,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一条)
      具体包括: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侵犯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权利,侵犯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申诉权利等行为。
      第五,违反干部人事制度的行为(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四条)
     干部人事问题广受关注,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条例》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四条依次针对在选举等活动中搞非组织活动的行为,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违反人事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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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制造瑕疵党员身份的行为(第七十五条)
      一个党员就是一面旗帜,共产党员是光荣称号,不容玷污。严把党员“入口关”,维护党员身份与称号的严肃性,直接关系到保持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以上行为都在处分之列。
       第七,明显不当的涉外行为(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除了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等违纪处分规定外,还包含违规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等违纪处分条款。

工作交流

二、工作交流

集团纪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对子公司纪委和大地基层机构开展调研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以有力政治监督保障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落实见效”。年初集团年度工作会议,部署了高质量发展“三步走”战略和党建领航工程,明确了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作为肩负监督专责的纪检机构,应当深刻领会中央精神要求,了解掌握集团系统各单位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和监督情况,督促推动各单位不折不扣落实决策部署。
      5月以来,集团纪委办公室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为题开展了调研。调研聚焦高质量发展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在基层单位,尤其是在近年来发生过违纪违法问题单位的落实情况,通过以下看上、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五家子公司纪委关于主题教育、教育整顿、监督合力机制建设情况,以及大地保险部分分支机构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党建促业务、监督检查、以案促改、巡视巡察整改等相关工作情况,从中检验各单位监督工作发挥保障执行作用情况。
      调研发现,对照中央关于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更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的要求,集团系统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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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子公司及大地省分公司监督合力作用发挥有限,距离“以党内监督主导,贯通各类监督”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大地保险各省分公司党委巡察工作距离聚焦政治监督定位以及全面体检的标准要求有差距;各级纪委履职水平距离高质量纪检工作要求不同程度存在差距。
      针对存在的不足,集团纪委提出:要立足提升政治能力,持续抓好创新理论武装。把理论学习贯穿始终,切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围绕“国之大者”找准监督工作切入点着力点,主动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要围绕“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目标,督促建立完善工作配合机制,明确工作路径和流程,推动各监督职能部门贯通协同,结合实际科学运用监督检查方式,实现监督全覆盖与抓重点有机统一。要推进巡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立足实际,进一步完善培训体系,加强分类分级培训、全员培训。要以主题教育和教育整顿为契机,加强集团系统纪检干部队伍建设,着力提升各级纪委政治监督能力和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工作交流

集团纪委:聚焦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与战略发展部、审计部、党群工作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

      近日,二十届中央纪委常委会就“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着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举行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李希在会上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更加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监督专责机关职能作用,更加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加强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
      为督促集团系统坚决贯彻落实服务国家战略相关部署,7月20日至25日,集团纪委办公室联合集团公司战略发展部开展服务国家战略督导检查,了解中再寿险、中再产险、中再资产、大地保险、华泰经纪的服务国家战略工作管理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及各子公司纪委监督情况。检查发现,各子公司还需进一步完善服务国家战略闭环管理机制,以及服务国家战略与年度经营计划一体部署、融合推进的机制;各子公司纪委监督作用还需进一步强化,围绕服务国家战略管理机制、项目推进等重点事项,运用多种方式跟踪监督,督促决策部署落实落地。
     为督促集团系统做好定点帮扶乡村振兴工作,发挥中再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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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系统主业优势和资源优势,7月31日以来,集团纪委办公室联合集团公司审计部、党群工作部对中再集团近三年定点帮扶工作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党中央及中投公司帮扶政策、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帮扶工作干部工作作风等情况。
      下一步,集团纪委将更加注重发现问题的整改与管理提升,打通贯彻执行中的堵点淤点难点,确保服务国家战略执行不偏向、不变通、不走样,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以有力政治监督保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落地。

工作交流

中再寿险纪委:
开展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专题调研

       日前,习近平总书记在四川考察时指出,评估主题教育成效,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看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否得到有效解决,要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东西来一次检视,分析根源,对症下药,切实改出实效。作为纪检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将主题教育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统筹衔接,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学查改相贯通,系统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中再寿险纪委于2023年5月至7月开展“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专题调研,先后2次对公司全员开展问卷调查,与2个基层党支部开展座谈访谈,深入党员群众中,听取意见建议,梳理出较为普遍关注的问题,提出推动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具体举措。
      公司员工共318人次参与问卷调查,两次问卷调查员工平均参与率为78%。通过调查问卷数据统计以及调研组座谈访谈,总体来看,近年来公司在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着力为基层减负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基层满意度较高。同时,调研也发现,公司在“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够深刻”“谈心谈话不经常、开展‘一对一’谈话少,集体‘打包式谈话’多”“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说工作不足的多,谈思想认识的少”等倾向性问题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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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说工作不足的多,谈思想认识的少”等倾向性问题和不足。
      中再寿险纪委本次专题调研,是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探索性实践,为公司党委今后开展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工作提供支持和借鉴。作风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中再寿险纪委将持续用力,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紧盯不放,推动作风建设走深走实,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作风保障。

业务探讨

三、纪法课堂

精准规范运用第一种形态有关问题探析

      第一种形态处理措施,指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行为人,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等非处分类的处理措施。第一种形态作为“四种形态”中占比最大、运用最多的形态,如何精准规范运用,关系到“四种形态”运用效果。笔者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析,以供讨论。
  一、明晰运用主体,把握职责要求
  责任清则职责明。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等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均可对行为人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措施,因此需要明确边界和具体职责、贯通衔接方式。运用第一种形态,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等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负有不同的责任。
  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运用第一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与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体系一致,主体责任在各级党委(党组)。其中,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一岗双责”。依据党内监督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党委(党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采取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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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谈话、批评教育等处理措施。据此,同级党委(党组)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及时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不能片面认为线索处置是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而视而不见。此外,由于第一种形态均系非处分措施,同级党委(党组)对属于上一级党组织管理、但党组织关系在本级的党员干部,鉴于党组织对其党员有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可给予诫勉以外的第一种形态处理措施。如市委发现某副市长存在苗头性问题,需要给予提醒的,市委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班长”,可以对该副市长给予提醒谈话等处理措施。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运用好第一种形态。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根据上级纪委或同级党委(党组)要求,核查相关问题线索。对需要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行为人的,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监察法等相关规定,区分日常监督、初步核实及审查调查等不同阶段,履行审批程序。比如,对经谈话函询后给予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第一种形态处理的,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条规定,报纪委主要领导审批。对立案后免予处分、给予第一种形态处理的,仍按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报批。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中,根据同级党委(党组)要求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可以给予行为人第一种形态处理。
       二、着眼处理效果,明确适用情形
  中央纪委《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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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试行)》明确纪律审查后按第一种形态处理的12项措施,主要有: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等。实践中,常见适用情形如下:
  1. 提醒谈话。依据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主要适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或者核查难度较大,但有基础证据证明存在轻微违规行为,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如多人反映行为人与管理服务对象不当交往,虽然行为人予以否认,核实后难以认定,但需从“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角度予以提醒。
  2. 批评教育。主要适用具有一定的违规行为,但情节相对较轻,未达到违纪违法程度,不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如因疏忽导致的一般性工作偏差。
  3. 责令作出检查。主要适用违规性质明显,或思想认识不够到位,经综合考量又不宜给予处分的行为。如违规收受小额礼品等行为。具体分为书面检查和公开检讨。
  4. 通报。主要适用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或警示意义较强的,需要消除影响、公开事实、开展警示教育的行为。如对舆情关注、典型性较强的事故、事件,需要公布事实、问责追责等情况。具体分为内部通报和公开通报。
  5. 诫勉。依据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主要适用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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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违纪行为,接近应给予处分程度;或本应给予处分,但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可按第一种形态处理的行为。如收受他人礼品情节较重的,本应给予处分,因具有积极配合审查等减轻因素可给予诫勉。
  6. 其他措施。根据行为的性质、具体表现、影响等因素,可同时给予责成退出违规违纪所得、限期整改、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等措施,分别适用于有违规违纪所得、需要整改、通过民主生活会强化处理效果等情形。
  在上述措施中,根据影响、后果、公开程度等因素,惩戒教育轻重程度递增,即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诫勉。上述处理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比如,给予诫勉的,可同时适用责令作出检查、通报。考虑到轻重匹配和效果,诫勉后不必同时给予明显较轻的提醒谈话、批评教育措施。
  实践中,需要注意对于免予或不予处分后给予第一种形态处理的措施运用。对本应给予处分,但因具有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免予处分,或具有特定情形不予处分,如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对不明真相参加迷信活动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的,在适用具体措施时,考虑到本应给予处分,一般适用诫勉等较重的第一种形态处理措施。
       三、区分不同情形,把握证明标准
  有观点认为,按第一种形态处理的行为,证据标准低,甚至不需要证据。笔者认为,按第一种形态处理的,虽然相对于被处理人影响较轻,但毕竟属于对行为人的否定性评价,仍需基本的事实依据。要根据线索来源、核查情况、行为性质、拟给予处理种类等因素,具体把握证明标准。一方面,要守住质量底线,对捕风捉影、言之无物、无法甄别真伪的问题线索,可暂存待查,不宜对行为人按第一种形态处理,一般也不宜仅凭行为人自述或者信访举报材料即予认定。其中,对提醒谈话的证明标准相对较低,如有一定的材料能够印证可能存在违规行为,或者不同来源的线索均指向同一问题,反映的问题存在一定可能性,因现有条件难以查实,即便行为人否认,也可给予提醒谈话。对于通报、责令作出检查、批评教育等处理措施,可结合个案把握,一般需确定存在违规等基础行为。另一方面,对影响较大的处理措施,如拟适用诫勉的问题线索或立案后免予处分的案件,鉴于诫勉影响期为六个月,与政务警告相同,一般应按违纪案件“明确合理可信”或违法案件“清晰且令人信服”等证据标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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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不需要证据。笔者认为,按第一种形态处理的,虽然相对于被处理人影响较轻,但毕竟属于对行为人的否定性评价,仍需基本的事实依据。要根据线索来源、核查情况、行为性质、拟给予处理种类等因素,具体把握证明标准。一方面,要守住质量底线,对捕风捉影、言之无物、无法甄别真伪的问题线索,可暂存待查,不宜对行为人按第一种形态处理,一般也不宜仅凭行为人自述或者信访举报材料即予认定。其中,对提醒谈话的证明标准相对较低,如有一定的材料能够印证可能存在违规行为,或者不同来源的线索均指向同一问题,反映的问题存在一定可能性,因现有条件难以查实,即便行为人否认,也可给予提醒谈话。对于通报、责令作出检查、批评教育等处理措施,可结合个案把握,一般需确定存在违规等基础行为。另一方面,对影响较大的处理措施,如拟适用诫勉的问题线索或立案后免予处分的案件,鉴于诫勉影响期为六个月,与政务警告相同,一般应按违纪案件“明确合理可信”或违法案件“清晰且令人信服”等证据标准把握。

以案释纪

向请托人放贷收息构成违纪还是受贿

【典型案例】
      李某系某市副市长,张某系某私营企业老板。2015年,李某应张某请托,利用其担任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张某承揽该市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张某据此获得巨额利益。2015年底,张某为了感谢李某提供的帮助,以帮助李某获取高额利息为由,向李某提出借款1000万元用于转贷,并承诺保障李某本金的安全以及月利率3%的收益。2016年1月,张某收到李某转来钱款1000万元。2019年6月,李某退休。2019年7月,李某从张某处收回本金1000万元,并获利息1260万元。经查,2016年7月至2019年6月,张某用李某1000万元中的200万元出借给私营企业主田某,月利率3%,共获利息216万元,张某未将这一事实告知李某,李某对于张某是否转贷也未跟踪了解。

视频:揭开违规借贷“隐身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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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李某通过向张某放贷获得1260万元利息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违纪。因李某已经实际向张某出借1000万元,属于民事上的借贷关系,因此不涉嫌受贿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谋取巨额利益,通过“放贷收息”的方式收受张某钱款,涉嫌受贿犯罪,其受贿数额为其获得的全部利息1260万元。
      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涉嫌受贿犯罪,理由同第二种观点。但在受贿数额认定上,因张某按照“借款约定”,以转贷方式实际帮助李某获利216万元,这部分利息收益应在李某的受贿数额中扣除,所以李某的受贿数额为1044万元。
【评析意见】
      党员领导干部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利息收益,是否构成违纪或者涉嫌犯罪,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准确把握职务廉洁要求以及权钱交易的特点,才能对该类行为的处理做到精准定性。本案中,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一、判断是否涉嫌受贿犯罪,要重点查明是否属于权钱交易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越来越多行受贿行为试图披上合法的外衣以掩盖违法犯罪的本质,对这些隐蔽性较强的职务犯罪行为要做到全面调查、综合分析,重点查明是否存在权钱交易,才能更好地透过现象看本质,准确甄别其性质。对于以“放贷收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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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交易,才能更好地透过现象看本质,准确甄别其性质。对于以“放贷收息”方式收受贿赂行为的认定,需要查明出借人对借款人是否具有管理制约监督关系、出借人是否为借款人谋利、借款人是否有资金需求以及借款合理性等情况,并进行综合研判,才能更好地甄别是否属于权钱交易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利用担任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张某谋取巨额利益。张某为了感谢李某的帮助以及希望继续得到李某的关照,以帮助转贷谋利为由向李某借款,并承诺给予李某无风险、高收益的回报,从而实现以“放贷收息”的形式进行利益输送,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属于以借贷为名、行贿赂之实的行受贿行为。
      二、精准区分以“放贷收息”方式收受贿赂的情形,准确认定受贿数额
      实践中,以“放贷收息”方式收受贿赂存在多种情形,因此受贿数额认定的方式也不一样。比如,对于事先约定通过“放贷收息”方式掩盖行受贿事实,以及明知请托人无实际借款需求而出借资金收取高额利息的,应当将出借资金所获全部利息认定为受贿数额;对于请托人虽有借款需求但所付利息的利率明显高于向其他一般民事主体借款利率及市场利率的,因请托人有实际的借款需求,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利益输送,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受贿数额为实际支付利息与以参考利率计算应付利息的差额。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事先约定通过“放贷收息”方式掩盖行受贿事实,主观上具有行受贿合意。李某虽然实际出借资金,

2023年第03期

受贿事实,主观上具有行受贿合意。李某虽然实际出借资金,但不影响将其所获全部利息作为受贿数额予以认定。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李某收受张某按照“借款约定”转贷获利的216万元,应当从受贿数额中扣除。笔者认为,实践中,转贷存在资金风险,一般会根据实际的资金需求出借资金,且每次转贷利率也可能不同,因而导致获得的利息收益不同。但本案中,张某为了感谢李某的帮助,希望通过“转贷支付利息”的方式对李某进行利益输送,明确告知李某无需承担任何资金风险,并保证获得约定收益。李某主观上认识到张某是通过该方式向其输送利益,其为了收取更多好处费,不考虑实际资金需求出借1000万元。张某缺乏借用资金需求,对大部分资金实际并未使用,但仍按借贷金额定额向李某支付利息,张某所述以转贷方式帮助李某谋利的“借款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双方主观上实际上是将转贷获利作为幌子,实质上系以“放贷收息”方式进行利益输送。同时,张某实际开展转贷并未告知李某,李某也未对张某是否真实开展转贷进行跟踪了解。由于李某对张某的转贷行为并不知情,张某转贷实为其对资金的自行处置,与其和李某实施行受贿的行为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李某所获利息1260万元应作为受贿数额全部予以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的主要区别在于对受贿金额的认定。实践中,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如果本案中李某对张某转贷200万元获利216万元知情,按照存疑有利于被调查人的原则,则计算李某受贿数额时可考虑对此予以扣减,认定受贿数额为1044万元,对该216万元则按照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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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纪律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认定处理。
      三、对于不涉嫌受贿犯罪的“放贷收息”行为,判断其是否构成违纪,要重点查明是否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
      党员领导干部作为社会的一员,享有正常民间借贷收取利息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合法借款利率范围内,党员领导干部与其他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正常民间借贷收取利息行为应受到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构成违纪。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认定“放贷收息”行为构成违纪,并不要求已经实际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只需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即可。因此,实践中,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放贷收息”的行为,如果不涉嫌受贿犯罪,在查明已经获取大额回报的基础上,还应查明该行为是否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从而准确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违纪。

中再集团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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