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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邮政党建纪检信息2022年第1期

   吉安邮政党建纪检信息

    2022年第1期

击鼓扬鞭贺新春 
                  奋楫扬帆启新程

      党委党建工作部(纪委办公室)
       2022年1月29日

contents

目录

投稿联系人:董弯弯         Q:250948948  IP:271

01

卷首语

06

03

学思践悟

04

法律微课堂

不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 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满怀信心
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
党史故事第8讲--红军改编 首战平型图解监察法实施条例⑩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1416
17
19

邮政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05

党建之窗

寄递旺季到 党员来帮忙走访慰问显真情 浓浓关爱暖人心新春慰问送温暖 岁寒情深暖人心党旗飘扬 邮我同行新年第一堂廉政教育课

06

征文展览

05

回眸2021

39

4849505152

53

02

百年风华 再启新程——吉安邮政庆祝建党百年系列活动回顾

07

画说廉洁

57

红心永向党 逐梦在路上

新春特刊

02

卷首语

走过岁月 ,走向新年

             又是年根岁末,一年的努力、一年的拼搏,无论好与坏,快乐、迷茫或悲伤都已被珍藏,而未来将有更可期的希望等待着我们继续撸起袖子加油干。
       这一年,疫情起起伏伏,牵动着无数人的心,在国家强大的号召力、人民群众万众一心的团结面前,一次次吹起了战“疫”胜利的号角;这一年,我们意气风发,骄傲自己何其有幸生长在红旗下,成长于春风里,那回荡在天安门广场的“请祖国放心,强国有我”,依然激励着我们前行的步伐;这一年,吉安邮政扛实央企责任与担当,营造学习百年党史的浓厚氛围,举行多场别开生面的庆祝建党百年华诞的活动,吉邮人同频共振,更坚定了知党、爱党、信党、跟党走的信念、决心;这一年,我们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持续提升党的建设质量,纵深推进吉安邮政高质量发展。
       鞭炮声声辞旧岁,让我们一起向过往告别,走过岁月,走向新年。2022,鼓舞信心,勠力前行;2022,锚定航向,奋斗以成。

02/【回眸2021】

02/【回眸2021】

百年风华 再启新程

       百年岁月峥嵘,百年初心如磐。2021年,在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的重大时刻,市分公司党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省分公司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和市直机关工委的指导下,不断丰富学习形式、创新学习举措,坚持从党史学习教育中汲取奋进力量,采取一系列举措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努力提升党史学习教育的影响力和感染力,达到了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的目的,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以上率下,原原本本学       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4本指定学习教材作为必读篇目和必学内容。有效发挥党委理论中心组领学作用,自上而下将学习内容和要求贯穿到各个党组织以及基层网点班组,实现学习全覆盖、无死角。在学习过程中,通过书记上党课、收听收看庆祝建党100周年活动、听宣讲报告等方式加深理解,鼓励党员结合实际工作谈感想谈收获谈体会,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二、线上线下,扎扎实实学       线下依托党史学习教育读书会、“三会一课”等,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明确学习任务,采取“个人自学+集中研讨”方式,促进学深悟透。有效发挥党建长廊宣传阵地作用,设计党史学习教育专题海报、更换电脑屏幕、网点LED屏滚动播放党史学习教育宣传标语,立体式打造浓厚学习宣传氛围;全市总计下发3100余本指定党史学习书籍,实现党员学习资料全覆盖,线上充分利用“中邮先锋”“学习强 国”,自编《吉安市党建纪检信息》等媒介资源,适时开展

“视、听、读”学习,将每日积分答题作为必打卡项目,每季度开展线下党史知识测试等形式营造比学赶帮超氛围。将党史学习教育纳入党建培训班,先后组织企业党员领导干部、青年人才共120余人分两批前往井冈山、瑞金开展实地培训,切身感受党的伟大奋斗历程,凝聚精神量,增强党性修养。
        三、活动引领,创新实践       在组织观看党史电影、参观革命纪念馆等常规活动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内容,先后举办了教邮联建、党史知识竞赛、红歌赛、文化作品展览、集邮展览等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有效激发了员工学习党史的热情。各党支部立足岗位职责,强化协同配合,结合着力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服务乡村振兴、着力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等六大方面,均制定了“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作清单,累计领题破题27个,通过党史学习教育,增强企业凝聚力、战斗力。
       壮丽100载,奋斗新时代。党史学习教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全体党员干部受到了深刻的政治教育、思想淬炼。集中学习教育有期限,践行初心使命无穷期。市分公司党委将建立和完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把党史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在强化理论武装上持续用力,在常学常新中持续汲取智慧和力量,把学习成效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动力,推进党建与企业中心工作深度融合,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02/【回眸2021】

02/【回眸2021】

2021年5月6日,市分公司党委组织开展“学习党史守初心 迈进奋斗新征程”主题实践活动

2021年5月-12月,市分公司党委如期开展了28期“读书会”活动

2021年4月28日,市分公司与吉安市教体局联合开展“以史育人学史增信”党建主题活动

2021年6月29日,市分公司成功举办了全市邮政“学党史 知党情 跟党走”知识竞赛

百年风华 再启新程——吉安邮政庆祝建党百年系列活动回顾

百年风华 再启新程——吉安邮政庆祝建党百年系列活动回顾

02/【回眸2021】

02/【回眸2021】

2021年“七一”前后,市分公司党委委员深入基层上党史专题党课

2021年7月1日,全市邮政准时收听收看庆祝建党一百周年纪念活动

百年风华 再启新程——吉安邮政庆祝建党百年系列活动回顾

百年风华 再启新程——吉安邮政庆祝建党百年系列活动回顾

02/【回眸2021】

02/【回眸2021】

2021年7月18日,市分公司成功举办了全市邮政“唱响红歌献给党”歌咏比赛

2021年9月2日,市分公司举办了全市邮政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专题宣讲报告会

2021年5月、7月,市分公司组织举办了两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暨党史学习教育专题培训

2021年12月27日,市分公司成功举办了全市邮政员工“党在我心中 筑梦新征程”文化作品展览活动

百年风华 再启新程——吉安邮政庆祝建党百年系列活动回顾

百年风华 再启新程——吉安邮政庆祝建党百年系列活动回顾

03/学思践悟

不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 
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满怀信心
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
近日作出重要指示  

■ 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是党中央立足百年党史新起点、着眼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一年来,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党中央部署,按照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的要求,精心组织实

03/学思践悟

■ 要认真总结这次党史学习教育的成功经验,建立常态化、长效化制度机制,不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要聚焦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全党学深悟透党的创新理论,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定走好中国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和决心,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满怀信心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来源人民网

施、有力有序推进,整个党史学习教育求实、务实、扎实,广大党员、干部受到了一次全面深刻的政治教育、思想淬炼、精神洗礼,全党历史自觉、历史自信大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大大提升,达到了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的目的。

03/学思践悟

第八讲   红军改编 首战平型
本期节目主要内容:1937年全民族抗战爆发,中国共产党主动请缨,积极抗日。将红军改编为八路军和新四军,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七·七事变”是日本帝国主义全面侵华战争的开始,也是中华民族全面抗战的起点。值此国仇家恨之际,中国共产党发表通电,号召全民族抗战,并主动请缨,积极抗日。那么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军,是如何走上抗日前线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又是怎样形成的呢?

03/学思践悟

       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节第三十一条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二条列举了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17个其他犯罪罪名。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罪名。

点击阅看视

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形式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包括

图解监察法实施条例⑩

       《党史故事100讲》第8讲

03/学思践悟

03/学思践悟

第五十二条
监察机关必要时可以依法调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

监察机关在调查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中,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中,

可以对其涉嫌的前款规定的犯罪一并调查

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其他职务犯罪,经沟通全案移送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1年12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1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时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从严从实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接受监督,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第三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用。

03/学思践悟

03/学思践悟

实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执行同级党委作出的决定,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对下级纪委的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督促指导和支持下级纪委开展同级监督,检查下级纪委的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开展政治和业务培训;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按照规定审议和批准下级纪委关于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纪律处分等的请示报告,按照程序改变下级纪委作出的错误或者不当的决定,必要时直接审查或者组织、指挥审查下级纪委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复杂的案件。第七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实现纪委监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统一融合,集中决策、一体运行,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
第三章 产生和运行
第八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政治坚定、对党忠诚、敢于斗争、担当作为、清正廉洁,具备组织领导纪律检查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能力。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第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四)坚持严的主基调,全面从严、一严到底。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六)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五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职责。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严格执行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要求,及时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研究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事项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第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落

03/学思践悟

03/学思践悟

第十一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
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必须由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报党中央批准。
第十二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和部署,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职权,主要包括:
(一)讨论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召集全体会议,对拟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讨论和决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四)按照权限审议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以中央纪委名义立案审查的有关案件情况通报。
(六)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七)决定给予中央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并报党中央批准,待召开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查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能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中央纪委全体会议,积极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二)在纪律检查机关担负具体工作的委员,应当模范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所承担的纪律检查工作。
(三)未在纪律检查机关担负具体工作的委员,应当支持和帮助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工作;了解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等情况,提出意见建议,重要问题及时向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四)对中央纪委的工作,以及中央纪委常委、其他中央纪委委员进行监督。
(五)承担中央纪委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党中央决议决定的重大部署、重大措施。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四)讨论和决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五)按照权限审议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六)决定或者追认给予中央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七)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03/学思践悟

03/学思践悟

第十五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依照有关规定配置机构职能和权限。
第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上级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下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调动、任免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第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委决议决定、上级纪委工作要求的重大措施。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四)讨论和决定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五)按照权限审议规范性文件。
(六)决定或者追认给予本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七)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落实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本级纪委全体会议的工作部署,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职权,主要包括: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议干部任免事项。
(九)研究决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三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中央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审议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讨论和决定重要问题,应当进行表决。涉及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
第十四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办公会议由中央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驻委的副书记、常委会委员及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办公会议研究或者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机关日常工作中需要研究、决定或者通报的重要事项。
(三)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的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和决定有关干部任免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交办公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

03/学思践悟

03/学思践悟

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全体会议,传达学习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传达学习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乡镇和企业、机关、高校等单位中的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按照党章、本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工作制度,注重发挥纪委委员在监督执纪、议事决策方面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纪委委员参与监督执纪有关事项。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督促同级党的委员会所属基层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二十三条 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应当辞去或者按照程序免去其纪委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其纪委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地方纪委委员、基层纪委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主要任务

(一)讨论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报告工作。
(二)召集全体会议,对拟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讨论和决定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四)按照权限审议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以本级纪委名义立案审查的有关案件情况通报。 
(六)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七)决定给予本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并报同级党委批准后,按照规定报上一级纪委备案或者批准,待召开本级纪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议干部任免事项。
(九)研究决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表决,以及机关机构设置等事项,参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03/学思践悟

03/学思践悟

坚持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贯通协同。第二十七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驰而不息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二十八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坚持和完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统筹指挥、纪委监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高效协同、人民群众支持参与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
发挥党委反腐败协调机构的统筹协调作用,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工作,加强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增强反腐败整体合力。
第二十九条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坚持把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为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努力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
(一)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巩固不敢腐。
(二)坚持将惩治腐败与深化改革、促进治理贯通起来,深入查找制度和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推动补齐制度短板、堵塞监管漏洞、规范权力运行,强化不能腐。
(三)坚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提高党性觉悟,提升道德修养,涵养廉洁文化,筑牢思想上拒腐防变的堤坝,自觉不想腐。

第二十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坚定维护党章,促进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党章意识、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发挥党章作为管党治党总章程的作用,以严明的纪律巩固党的团结统一。切实维护各项党内法规,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保证党内法规得到有效执行,促进依规治党。
第二十五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党组织和党员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加强对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跟进监督、精准监督、全程监督,督促党组织和党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协助同级党委制定全面从严治党规划、计划,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度执行,检查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情况,监督下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情况。
(三)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监督,发现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等方面重要问题,按照规定如实报告。
(四)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政治生态、党风廉政等情况分析,有关问题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工作。
(六)对日常监督、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检查,通过加强监督推动整改常态化。
(七)协助起草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八)参与党委组织的管党治党有关专项工作。

03/学思践悟

03/学思践悟

(三)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  
(四)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运用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把自觉遵守纪律的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经常开展党章党规教育,强化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教育,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纪、以案说法。
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以及家风家教等宣传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营造崇廉拒腐氛围。
根据形势需要,着眼保障党的中心工作,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相关法规文件,严明纪律要求,教育、引导和规范党组织、党员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强化政治监督,重点监督党组织、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以下情况:
(一)对党忠诚,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
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的情况。
(二)坚定理想信念宗旨,牢记初心使命,践行入党誓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情况。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
(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担当作为的情况。

第三十条 发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提升监督全覆盖质量,增强监督的政治性、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整合运用监督力量,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机制,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围绕实现党章赋予的任务,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坚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综合考虑错误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态度等因素,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一)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
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
(二)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03/学思践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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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反映党组织、党员的问题线索经过初步核实,对于涉嫌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立案审查。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审查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主要包括: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同级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案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重要审查措施的案件;同级党委、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案件。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处理涉及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同级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等人员的案件,以及涉及政治问题、国家安全等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即向上级纪委一并报告。 
纪律审查工作应当依规依纪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以及通过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等方式,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处置违纪所得。
第三十七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纪律审查结果,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对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和党员进
行纪律处理、处分。
对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审查的党员,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一般由负责审查的纪委提出处分意见,经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的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按照规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或者有权处分的党组织审批。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主要包括:案情涉密、敏感;违纪案件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

政治监督应当突出“关键少数”,重点加强对“一把手”、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监督方式主要包括:座谈,召集、参加或者列席会议,了解党内同志和社会群众反映;查阅查询相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现场调查,驻点监督;督促巡视巡察整改;谈心谈话,听取工作汇报,听取述责述廉;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开展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等工作。
开展专项监督,针对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的突出问题,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的管党治党重点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参加或者督促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加强基层监督,促进基层监督资源和力量整合,发挥纪检监察、巡察等作用,有效衔接村(居)务监督,建立监督信息网络平台,扩大群众参与,及时发现、处理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
第三十五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依规依纪受理党员群众的信访举报,健全分办、交办、督办、反馈等工作机制。
对信访举报情况应当定期分析研判,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
、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或者专题分析材料,向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报告或者向有关党组织通报。
对于信访举报反映、监督执纪中发现以及巡视巡察机构和其他单位移交的问题线索,应当实行集中管理,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分类处置,做到件件有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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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分析监督对象所在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出有关强化管党治党、净化政治生态、健全制度、整改纠正等意见建议,督促指导和推动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举一反三、切实整改。对于涉及党的建设、党的事业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进行深入调研,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或者通报相关党组织,推动解决问题、规范决策、完善政策、健全制度。
第六章 派驻、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可以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和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关的,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可以相应派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派驻机构是派出它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组成部分,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
派出机构在派出它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和本级党的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开
展纪律检查工作,领导管辖范围内机关纪委等纪检机构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派驻机构根据派出机关授权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一)加强对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的监督,重点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进行监督。

违纪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其负责人同违纪问题有关联;违纪党员为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明确规定的相关情况。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委予以复查。
建立健全处分决定执行公示、回访教育、情况报告和专项检查等制度,加强与相关党组织及职能部门的协作沟通,确保处分决定得到严格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应当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开展问责调查,查明失职失责问题,向党的委员会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或者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问责决定。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党员因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提出的控告,按照规定予以受理,及时恰当进行处理。通过办理党员的控告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理。
对于党员因不服纪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而提出的申诉,按照规定予以受理,进行复议复查。
第四十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保障党员权利工作职责的监督检查,依规依纪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开展监督执纪工作,应当落实保障党员权利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一条 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过程中,应当注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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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加强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提高把握政策、监督执纪、做思想政治工作等能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四十八条 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保证纪检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树立纪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
第四十九条 加强监督执纪规范化建设,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纪律检查权。
第五十条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监督下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发挥内设干部监督机构、机关纪委等作用,加大监管和自我净化力度,坚决防治“灯下黑”。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纪检机关、纪检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问题报告制度,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纪检干部发现审查组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

(二)监督促进驻在单位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三)经常、及时地向派出机关报告情况和问题。
(四)加强对驻在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促
进其履行监督责任。(五)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管理和处置。
(六)依规依纪开展纪律审查,严肃查处违纪问题。
(七)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或者提出问责建议。
(八)协助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做好巡视巡察工作。
(九)完成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五条 健全派驻监督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派出机关内设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等力量,通过“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等方式,提高派驻监督质量。
县(市、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开展派驻监督工作,应当保证派驻机构人员力量,推动监督工作向基层延伸,采取综合派驻、工作协作等方式,提升监督效能。
第七章 队伍建设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突出抓好党的政治建设,教育引导纪检干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带头践行“两个维护”,敢于善于斗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四十七条 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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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办理纪检事项的纪检干部存在可能影响事项公
正处理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十三条 纪检干部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纪检干部离职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离职后从业限制的规定,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工作相关的职业。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严格防范发生审查安全事故。组织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十五条 纪检干部有以案谋私、跑风漏气、滥用职权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必须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纪检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过程中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纪委的其他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纪律检查委员,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五十七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邮政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邮政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邮政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邮政企业稳健经营和科学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邮政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和各直属单位、各省(区、市)分公司及县级以上邮政企业(以下简称各级邮政企业)的领导人员(含高级资深经理、资深经理、调研员、副调研员)。第三条 各级邮政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中国邮政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各级邮政企业领导人员应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家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或通过拆分合同、规避上级审批等方式进行投资,违规低价转让企业产权、处置企业资产,造成企业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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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违规进行融资、担保、捐赠、赞助、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等各种经济业务活动。(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他人设立“小金库”,或伪造、变造会计凭证,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以及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反国家财经法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上级邮政企业或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决定本级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七)违反合同管理制度,未经授权或滥用授权对外签订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或合同不能履行;擅自改变合同内容或不履行合同;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追究相关违约责任。(八)违反招标规定,对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不予公开招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方式规避招标;利用职务之便干预招标或者操纵招标结果。(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第五条 各级邮政企业领导人员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依规依法、任人唯贤。不得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下列行为:(一)违反有关规定程序酝酿、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二)私自泄露工作方案、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三)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违反有关规定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五)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力为本人近亲属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邮政系统内录用招聘、考核评优、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定、复转军人安置等工作中打招呼或提供帮助。  (六)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第六条 各级邮政企业领导人员应敬业奉献,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的下列行为:(一)以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或者以承包、租赁、委托、合作及联营等方式从事营利性活动。(二)从事同类经营活动,或者在关联公司和与邮政企业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三)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未经批准兼任邮政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收入。(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邮政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或者竞争关系的企业兼(任)职、投资入股或者从事相关的营业性活动,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单位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第七条 各级邮政企业领导人员应敬畏规则、清正廉洁。不得有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下列行为:(一)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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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二)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邮政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邮政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三)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邮政企业的关联企业、与邮政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四)将邮政企业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拒不退出或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规避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变相担任相应企业、代表机构的高级职务或本人拒不纠正且不退出现职、不服从职务调整。(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七)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八)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或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九)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十)违反有关规定授意、指使提拔或任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第九条 各级邮政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尚俭戒奢,勤俭节约。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方面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支付个人消费。(二)用公款办理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或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租赁)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租赁)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三)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以及邮政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五)将本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六)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者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七)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八)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九)违反企业规定占用企业职工宿舍或周转房屋,经责令退出仍占用不退的。
(十)非法占有企业公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占有企业公物;调离原单位后,未经批准继续占有原单位公物。
第八条 各级邮政企业领导人员应公私分明、廉洁齐家。不得有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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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其他违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有关规定的行为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十条 各级邮政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密切联系群众,严以修身,遵守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序良俗,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二)盲目建设,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四)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五)权色交易、钱色交易。(六)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七)其他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行为。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章和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调查处理。非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中,是中共党员的,由纪检组织调查处理。非中共党员的,可由纪委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调查,认为由其他业务部门调查更为适宜的,可转由其他业务部门调查。调查后发现存在违反集团公司廉洁从业规定行为的,移交组织人事等部门处理;发现可能涉及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及时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邮政

(三)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向系统内单位(部门)、党政机关及其个人公款赠送邮票等邮政企业特殊资源或其他购物卡(券)、消费卡(券)、地方土特产品等礼品礼金。(四)向下属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五)公款旅游或者变相公款旅游。(六)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通过会议、培训、调研等名义虚列、隐匿业务招待费。(七)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超标准报销差旅费用。(八)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租赁、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九)违反有关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或到国家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宾馆之外的五星级及以上豪华型酒店召开会议。(十)违反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十一)违反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楼堂馆所;超标准装修、使用办公室,超标准配备办公设备;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十二)违反有关规定报销探亲交通费、周转房租赁费。(十三)企业领导人员退休或调离后,原所在企业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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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兼任的职务。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方面有违规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责令其清退超标准、超范围部分的费用。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所属事业单位,集团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派出的在参股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各级邮政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党建工作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邮政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国邮政〔2007〕572号)同时废止。

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请示报告,并按答复意见办理。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三级及以下领导人员,是中共党员的,由直属机关纪委调查处理。非中共党员的,由人力资源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调查,调查后发现存在违反集团公司廉洁从业规定行为的,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处理建议,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可能涉及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及时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请示报告,并按答复意见办理。退休后组织关系已移交地方的中共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章和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由有关单位和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给予处分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邮政企业员工奖励与违规违纪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分别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滥发津贴、补贴、奖励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的,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责令清退违规获取的薪酬及其他各类货币性收入,停止其违规享受的福利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兼职的,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责令其辞去本职或

05/党建之窗

05/党建之窗

       春节前夕,县分公司党支部书记吴云刚同志上门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老干部,向他们送去新春的慰问和祝福。每到一处,吴云刚同志与他们亲切谈心,仔细询问他们的身体状况以及家庭生活情况,感谢他们为邮政事业做出的贡献,并代表公司向他们致以节日的问候和诚挚的祝福,祝他们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并表示,公司将一如既往地关心他们的生活,及时帮助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困难。

       随着寄递节前旺季的到来,寄递队伍收寄、装卸人员紧缺,1月18日上午,井冈山市分公司党支部组织了党员帮扶队,配合寄递事业部到绿色产业园海伦堡公司进行现场收寄活动。

寄递旺季到 党员来帮忙

井冈山市分公司  黄军

       帮扶队员和寄递事业部人员早早来到海伦堡拾野山蜜有限公司,面对现场几百件包裹,大家没有叫苦叫累,主动分工,有的打单,有的打包,有的揽收信息,有的搬运上车......忙的不亦乐乎,今日总收寄441件,实现标快收入1.3万元。

走访慰问显真情  浓浓关爱暖人心

永新县分公司  刘璟

       永新分公司通过春节前夕为老党员、困难党员送温暖,切实把党的关怀落到实处,使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关怀和温暖。

05/党建之窗

05/党建之窗

       为进一步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成效,增强机关党员服务基层意识,切实发挥党员在黄金月旺季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峡江县分公司党支部于2022年1月17日起,组织开展为期两周的“党旗飘扬 邮我同行----助力黄金月大发展”帮扶走访活动。

       为进一步实现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让脱贫户过一个快乐祥和的春节,1月21日上午,万安县邮政分公司组织开展春节前夕走访慰问脱贫户活动。支部书记刘俊和一行为10户脱贫户送上油、牛奶和新春祝福。每到一处,刘俊和都亲切地与脱贫户拉家常,问冷暖,详细了解生活,生产和家庭情况,鼓励他们要坚定信心,积极乐观,吃苦耐劳,努力向美好的生活奋斗。脱贫户纷纷表示,在这寒冬腊月,感受到了帮扶单位浓浓的暖意和情意,今后一定不辜负党的好政策,努力克服困难,树立信心,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

新春慰问送温暖 岁寒情深暖人心

万安县分公司  郭仙花

       一直以来,万安县邮政分公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驻村帮扶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驻村帮扶工作,全面发挥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积极作用,为万安县乡村振兴贡献万安邮政力量。

党旗飘扬 邮我同行

峡江县分公司  袁珊

     此次活动由机关党员对接挂点网点,针对年底务工客群、商贸客群、婚庆客群等进行摸排走访,收集客户有效信息,了解资金动向,协助开展客群活动和后续跟进营销,为黄金月的发展贡献党员先锋力量。

      截止目前,机关党员下基层帮扶21人次,走访活动还在持续开展中……机关党员纷纷表示:帮扶之路虽然任重道远,但帮扶的脚步永不停歇,会努力扛起党员旗帜和责任,将党员先锋形象树立在发展一线。

05/党建之窗

06/征文展览

       1月24日,遂川县分公司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集中观看电视专题片《零容忍》,引导全体党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不断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以案为镜,为广大党员上好新年廉政教育课。

新年第一堂廉政教育课

遂川县分公司  李琛

      观看后,参会党员纷纷表示,通过观看专题片,思想上受到了震撼和教育,同时也反映出党中央对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和零容忍态度。作为党员,一定要引以为戒,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培养良好家风家教,进一步筑牢思想上“防腐墙”,增强政治“免疫力”,坚守“底线”,不越“红线”。下一步,遂川县分公司党支部将结合春节,广泛开展廉政警示教育、短信提醒等活动,进一步增强党员廉洁自律意识,提升防腐拒变能力。

红心永向党 逐梦在路上

吉水县分公司 廖招娣

       党,这个词,在中国人民心中,它是特定的称谓,就是中国共产党的特指称谓,因此它是神圣的,是不可侵犯的。党,肩负着中华民族与全国人民的使命担当。
       每次看到党员在党旗下举起右手,庄严宣读入党誓词时,我都特别羡慕。看到那党徽紧贴在每个党员的心脏上熠熠生辉的时候,心里就特别崇敬。起初,我不明白为什么党徽要戴在靠心脏的那个位置,后来经过学习了解,又与许多共产党员在一起同事工作,到现在明白了:因为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永远把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党的先烈们用身躯和生命捍卫了中华民族的尊严,“没有共产党

就有新中国”,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今天的和平与祥和……
       电影《长津湖》以抗美援朝战争第二次战役中的长津湖战役为背景,讲述了一段波澜壮阔的历史:71年前,志愿军九兵团七连官兵

06/征文展览

06/征文展览

      他和蔼可亲,宽厚随和,没有半点架子,见人总是笑笑呵呵,吉水每个乡镇的红色文化、乡村文化、古色文化、村容村貌基本上都留下了他的足迹。为了开展业务,我经常会拉他陪我一起去下乡,因为有他在的地方我也会被阳光普照。我们的业务不是一来二去就可以谈成的,需要时间打磨。清晰的记得,孔家巷的村志,从开始洽谈、搜集史料,到最后制作成品,我们去村里来来回回不下5次。每次去,他都认真地看族谱,一看就是半天,一动不动,他颈椎据说被掏空,可能就是长时间看书写作导致的。他可以在炙热太阳的暴晒下寻访文化旧迹,可以在狭窄难行的田埂上寻找最佳位置拍出满意的图片。

为了争取胜利,用青春和热血捍卫军人使命。影片中的一个场景,令我永远难忘:当被志愿军打得狼狈不堪的美军准备从后山逃离时,看到志愿军一个连的官兵卧倒在雪地里,人人都手持武器,目光注视着前方,没有一个向后,全部保持着战斗的姿势,高傲的屹立在自己的阵地上,全部化成晶莹的冰雕。最强悍的北极熊第10军被震撼了,全体脱帽向牺牲在雪地里的战士致敬。这样一群战士,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真心英雄!在东线作战的志愿军部队凭着钢铁意志和英勇无畏的战斗精神,凭着敢于牺牲的精神,一路追击,奋勇杀敌,扭转了战场态势,取得了战役的胜利。
      历史将永远铭记这伟大的胜利!
      我们的志愿军官兵拼死捍卫阵地,是为了不让自己国家的领土被外人侵犯,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少受硝烟之苦!哪有什么岁月静好,只不过是有人在为我们负重前行。这群人的每一颗心中,都有一颗闪亮的党微,都有一面飘扬的党旗!
       如今,我们的身边,依然有着这样负重前行的共产党员,他们在自己的岗位上兢兢业业,默默奉献。
       他,是我所认识的一位共产党员;他,是我县的一名中层干部;他,更是一个普通的人,但他在普通的道路上谱写出了不平凡的人生篇章。

06/征文展览

07/画说廉洁

新春佳节将至,亲人、朋友间通过互赠礼品来表达美好祝愿。但是对于管理服务对象送来的“礼”却要格外警惕,尤其是那些看似随意的馈赠,可能暗藏着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党员干部一定要心存戒惧、行有所止,对于改头换面、转入地下的送礼行为坚决说“不”,过好节、过廉节。

      他的身上体现出共产党员的执着精神与敬业情操,是我的一面镜子,照耀我往后日子里前行的步伐。
       追梦人的脚步,总是艰辛而坚定的;追梦人的征程,不断向未来延伸。身为80后、90后甚至00后的我们,最富有朝气,最富有梦想。我们不懈的追求目标,与中华民族的命运紧密相连。作为一名普通邮政职工,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一定要以那些为夺取中国革命胜     利不惜牺牲生命的革命英烈、那些在日常工作中无私奉献的先进模范、那些看起来毫不起眼却在辛勤工作的身边党员为榜样,端正心态,以身作则,为企业提供更加全面的服务,也将承载拼搏精神,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阳光总在风雨后”,“没有人能随随便便成功”。
       我是个普通的人,也想做些不普通的事,虽然平凡,也期待伟大。
        我希望,我梦想。党旗在召唤,党徽在引路。

07/画说廉洁

2022

新春新气象
新春新起点

凝心聚力
再创辉煌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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