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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邮政党建纪检信息2022年第五期

吉安邮政党建纪检信息

党委党建工作部 纪委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

2022年05期

期刊
目录

CONTENTS

学思践悟

党史故事100讲第12讲---延安整风 鼎力自强 

工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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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分公司开展“以‘躺平’为耻,以‘奋斗’为荣,做不负时代的奋斗者”
主题教育活动专题学习研讨会
市分公司纪委召开二季度重点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推进会
深入实地调研 助力乡村建设

党建之窗

党务知识问答

党员发展相关问题

22

法律微课堂

有关党纪法规禁止性条款节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投稿联系人:
董弯弯
QQ:250948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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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斗正当时——拒绝“躺平”,担当作为!
     ——全市邮政各基层党组织学习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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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讲 延安整风 鼎力自强 
本期节目主要内容:抗日战争初期,由于以王明为代表的“左”倾教条主义错误,导致中央苏区第五次反“围剿”战争失败,党组织也几乎损失殆尽。毛泽东逐渐认识到,必须在全党范围开展一次整风运动,才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思想路线问题。通过整风运动,提高了党员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全党达到空前的团结和统一,为夺取抗日战争和民主革命的胜利奠定了思想基础。 

《党史故事100讲》第12讲

   学   思   践   悟

学思
践悟

请点击阅看视频

市分公司开展“以‘躺平’为耻,以‘奋斗’为荣,
做不负时代的奋斗者”主题教育活动
专题学习研讨会

   工   作   动   态

工作
动态

      6月20日上午,市分公司党委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专题学习《党员干部决不能“躺平”》和《以“躺平”为耻,以“奋斗”为荣,做不负时代的奋斗者!》、《看看这些不推不干的“躺平式干部”》和强斌总经理在吉安调研时的指示精神等内容。市分公司党委委员,市分公司本部、市寄递事业部本部四级副及以上人员参加学习并作了研讨发言。
       
       

       党委书记曾思民主持会议并带头领学,他强调,作为邮政企业改革发展的主力军,党员干部要走在前,要清醒认识到“躺平”的危害性,坚决纠治“躺平”思想,牢固树立“‘躺平’为耻,‘奋斗’为荣”的价值取向,要对标对表,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不断增强干事创业的责任心与进取心。
      

   工   作   动   态

工作
动态

须坚决对“躺平”说不,要以问题为导向,创新思路、加强实践,勇于开拓,敢于攻坚,不断破解邮政转型发展的难题,不断增强吉安邮政业务的发展根基,始终以奋斗者的姿态积极推动吉安邮政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最后,曾思民作会议总结并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要求,要坚持思想理念先行,讲方向。思想理念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开关”。导向正则风气正,风气正才能事业兴。前段时间我们还组织学习了以“干部创先”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干部创先,关键要素始终是干部,方向不对,基业不稳,要树立正确的人生方向,坚定理想信念,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三观”要正。领导干部要是躺平的话,员工也就跟着躺平,各级领导干部首先要从自身着手,三省吾身,刀刃向内,反思复查,从组织机制、考核上把“躺平”现象整治好,让思想认识还不到位的人警醒起来,发生改变,共同奋斗。要做业务的行家里手,讲修养。作为党员干部,必须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能力水平。没有过硬本领,就无法把握新形势、应对新挑战、解决新问题。要以德为先,提升道德修养。要涵养专业情怀,成行家里手、内行领导,对自己分管工作懂行在行,熟知业务、精通理论,通过学习,提升知识和文化修养,在加强业务知识、综合知识学习的基础上提高智商、情商和悟性。要有担当追求,讲责任。树立“有位必须有为”的责任意识,修炼“有为不必有位”的境界格局,从为企

       随后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范红球领学并作研讨发言。
       范红球指出,一要明职明是,建担当者模型。要以坚定的理想信念为树根,强烈的责任担当为主干,过硬的本领能力为枝叶,敢于担当、勇于作为,时刻牢记党员身份,从思想深处抵制“躺平”,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强化岗位责任意识,扎实做好本职工作。二要察为查缺,弃躺平者行为。以营造从严氛围、强化监督管理、敢于执纪亮剑为抓手,坚持把从严管理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与企业经营管理发展的全过程,坚持把监督管理工作贯穿干部选、育、用、管全过程,坚持依规治企,筑牢“四条”防线,把握和运用好“四种形态”。三要亲力亲为,树奋斗者榜样。要争当做勤学笃行的“排头兵”,要争当干事创业的“领头雁”,要争当服务群众的“先锋者”,要争当廉洁自律的“带头人”,面对重任,要拒绝“躺平”、拥抱奋斗,在工作中挑大梁、作表率、当先锋,唯有勤勉尽责、担当干事、率先垂范、主动作为,才能不负重托、不辱使命。
      学习会上,其他四级副及以上人员分别作了现场或书面研讨发言。对照五个“有的”的“躺平”心态和行为,开展了自我检查、进行了自我反省、仔细找出不足、认真分析成因。大家一致认为作为党员干部,必
      

市分公司纪委召开二季度重点项目
监督检查工作推进会

   工   作   动   态

工作
动态

      为进一步扎实推进二季度重点项目监督检查工作,6月22日,市分公司召开了二季度重点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推进会,市分公司纪委书记、市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市寄递事业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市

业和员工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着想,敢于给自己加压做难的事情,做复杂的事情,让企业整体素质提升,要提高境界和格局,关心和关爱员工,承担自身使命,不断超越自己。要敢于攻坚克难,讲创新。要牢记转型始终在路上的意识,紧盯重点业务、重点项目,强化管控,突出对标找差,做大高效业务规模,深挖传统业务价值,金融、寄递、集传、渠道“四大专业”要领任务、谋发展、求创新、抓落地,坚持以终为始推动工作,按照强斌总经理的要求在全力以赴完成双过半的基础上,调整经营节奏,到今年三季度末基本完成全年各项经济指标,剩下的时间为明年蓄客工作做铺垫。只有吃苦把前面工作紧了又紧,才能以从容的心态完成目标任务,实现战略性转变、规范化管理,为未来夯实基础,未雨绸缪。

分公司纪委办公室全体人员参加会议。会上,各单位负责人重点围绕摊派营销任务自查自纠、条线监督管理情况,寄递板块管理提升等工作进行了简要汇报。市分公司纪委针对各部门提出的关于营销摊派任务自查自纠工作可能存在的疑惑进行了逐一解答。市分公司纪委书记对重点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强调和部署,要求各部门、专业条线要切实履行条线监管职能,全面落实监督检查,优化考核激励机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要按照市公司统一部署不折不扣开展好摊派营销任务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即知即改,坚决杜绝侵害员工利益的行为发生。

深入实地调研 助力乡村建设

   工   作   动   态

工作
动态

     在新农村建设帮扶挂点村——禾川镇樟石村调研中,曾明地一行通过实地查看、听取汇报等形式,详细了解到今年新农村建设挂点村的特色产业发展、道路建设、环境整治、改水改厕等方面工作情况。曾明地充分肯定了樟石村在新农村建设方面的工作思路和创新举措,并就如何提高村庄面貌整洁、农村产业发展、村级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
      

       6月29日,烈日高照、酷暑炎炎。市分公司副调研员曾明地一行风尘仆仆、轻车简行深入永新县乡村振兴帮扶驻点村和新农村建设帮扶挂点村开展调研指导工作。
      上午11时许,曾明地来到龙源口村党群服务中心,受市分公司党委书记曾思民的委托,代表市分公司党委看望市分公司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在听取镇分管领导和村“两委”的半年工作汇报后,曾明地对大家工作的辛勤付出和取得的成绩表示肯定。随后来到结对帮扶脱贫户史福生家中,与他们促膝长谈,亲切关心他们的生活、生产情况,宣传党的最新政策,鼓励他们增强信心,巩固脱贫成果,尽早实现早日奔小康的目标。

   党   建   之   窗

党建
之窗

奋斗正当时——拒绝“躺平”,担当作为!

   近日,市分公司党委书记曾思民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专题学习研讨了“以‘躺平’为耻,以‘奋斗’为荣,做不负时代的奋斗者”主题教育活动相关学习内容。并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要坚持思想理念先行,讲方向;要做业务的行家里手,讲修养;要有担当追求,讲责任;要敢于攻坚克难,讲创新。坚持以终为始推动工作,为吉安邮政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吉安邮政各基层党组织积极响应,通过支委会学习、“三会一课”、专题会议等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干部学习研讨,营造作风优良、崇尚实干、勇于担当的工作氛围。

吉州区

工作要“好”,既要突出能力建设,又要保证生产经营,要以周郎顾曲、高山仰止的心态把工作做到“第一等”;三是干工作要“稳”,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安全生产长效抓,要以万无一失、众志成城的状态实现安全合规零差错。
       大家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坚决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政治责任扛在肩上、刻在心里、落实到行动中,以“功成不必在我,克难必定有我”的责任感使命感,让站起来、干起来、拼起来成为吉州区分公司党员干部的常态,进一步凝聚奋进力量,不断在打好吉州邮政脱困攻坚战和推进高质量发展中取得更大的成效,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林思懿)

       支部书记余华对照吉州区分公司实际工作中存在的“躺平”现象强调:一是干工作要“快”,变跌跌撞撞匆匆忙忙到从容不迫有条不紊,要以不啻微茫、造炬成阳的姿态冲刺“双过半”;二是干

   党   建   之   窗

党建
之窗

吉水县

       全体党员干部积极响应中共吉安市直机关工委提出的“我是干部我创先 我是党员我争先”倡议,发扬“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精神境界,坚决做到“五

个带头”,锚定既定目标任务,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凝聚起“吉邮发展、人人尽责,干部创先、党员争先”的强大合力。以此次“大学习、大研讨 ;大整治、大发展 ”动员大会为契机,全面落实强斌总经理吉安邮政调研重要讲话精神,牢记刘爱力董事长以“躺平”为耻,以“奋斗”为荣,做不负时代的奋斗者的殷切嘱托和告诫,自我加压,自我革命,积极践行“四敢四为”精神,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基本方略,坚定信心,凝心聚力,踔厉奋发,攻坚克难,全力以赴确保县分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指标“双过半”和年度“22441”工程目标全面实现,坚决打赢吉水邮政脱困攻坚战,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谢明辉)

永新县

       全体参会人员紧紧围绕学习主题谈心得体会、论贯彻落实,全面营造拒绝“躺平”、拥抱奋斗,在工作中勇挑大

梁、担当作为的良好工作氛围。充分发挥“信者”用双脚丈量山河、用坚韧书写初心的精神。坚持高站位谋划,坚持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导向,坚持高目标引领,以刀刃向内的决心和勇气,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引导全县邮政党员干部职工时刻保持只争朝夕、奋发有为的奋斗姿态,在机遇面前主动出击,不犹豫、不观望,以一流的工作状态干出一流的业绩。(刘璟)

   党   建   之   窗

党建
之窗

安福县

吉安县

       全体党员干部坚持对号入座,举一反三,主动担当作为,增强信心与斗志,在困难面前决不能左躲右闪和直接“躺平”!

要有干事创业的情怀,摒弃“工作分好坏、干事论大小”的思维,让情怀转化为党员干部担当干事、为员工办事的内在动力和外在表现,展现新担当、实现新作为;要进一步细化工作责任,明确界定容错范围,有效消除基层干部顾虑,让基层干部感受到容错纠错对于担当作为者的保护,愿意放下包袱,勇敢作为要“充电”蓄力量,砥砺“跑得快”的实干本领,学理论知识,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提升专业素质和破解问题的能力,提升基层干部的服务能力基层和服务水平,让干部愿出力、会出力、善出力,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胜利召开!(张小明)

       县分公司支委成员结合日常工作实际谈学习心得体会,大家一致认为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夯实理想信念之基,自觉锤炼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用心用情担责,积极

投身到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大潮,争当做一名攻坚脱困的“奋斗者”和“践行者”。更要以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以刀刃向内的勇气,自我剖析查找我们实际工作中存在的“躺平”现象;以刮骨疗伤的决心,对“躺平”现象进行纠正,让“躺平”土壤无养滋生,让“躺平”者无处可躺。
       最后,支部书记邓启财强调,要以终为始,做美好的奋斗者;要比学赶超,做最强的担当者;要落细落实,做最实的管理者;要争先进位,做最优的示范者。干在实处,走在前列,争当攻坚脱困和高质量发展征途中的“奋斗者”和“践行者”!(刘良)

   党   建   之   窗

党建
之窗

泰和县

峡江县

       大家一致认为,要在今后的工作中树立正确的“三观”,坚持阳光的心态,常怀感恩之心,要有想干事的思想,有敢干事的担当,有干成

事的作风,结合工作实际,增强时不待我、只争朝夕的强烈使命感,砥砺务实苦干、顽强拼搏的奋斗精神。勇往直前,为吉安邮政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支部书记习亮结合当前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学习学习再学习,实现能力的提升;二是要落实落实再落实,实现工作的提速;三是要创新创新再创新,实现发展的提质。(唐娜)

       支部书记周宇翔立足岗位实际,结合多年工作经历交流:一要加强学习。首先要学习理论,打牢思想根基,方能行稳致远。理论基础知识不扎实,一旦遇到

重大政治考验就缺少了根和魂,容易失去方向,不明对错。二要明确定位。只有清楚知道自己的定位,才能找准工作的方向。我们要常问一问自己:我是谁?为了谁?站在基层领导岗位,我们是为谁而工作,工作成效离上级组织和人民期待有多少差距?我们始终要牢记: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第一任务是为民奉献。三要强化落实。“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抓落实,是一切工作的归宿。身处竞争行业的邮政企业在发展道路上不可能一帆风顺,工作中遇到困难需要静下心理清思路,把脉分析,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定力有魄力地抓落实。(袁珊)

党务知识问答

党员发展相关问题

       1.党委超过规定期限未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如何处理?
答: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复议,然后再报党委审批;超过六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发展对象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包括支部委员会审查,基层党委预审,重新填写《中共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报上级党委审批等)。

       2.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工作调动比较频繁,其转正手续如何办理?
答: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因工作调动所到过的单位党组织,只要接到该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就应负责对其进行考察和教育,并在其调离时,向预备党员所到单位党组织负责地介绍其表现情况。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对其进行认真的审查,根据其表现情况,并参考原单位和其曾到过单位党组织的意见,按时讨论其能否转正的问题。其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不同于延期转正),但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3.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讨论其转正问题的时间要求?
答: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主动向所在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党支部一般应当在接收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一个月内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遇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党 务 知 识 问 答

党务知识问答

//

编者按

为帮助广大党员干部解惑答疑,了解更多的党务知识,现推出《党务知识问答》专栏,欢迎广大党员干部一起交流学习探讨。

  
       4.入党积极分子阶段参加了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举办的短期集中培训,发展对象阶段是否还要参加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举办的短期集中培训?
答:《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首先,入党积极分子可以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活动,但一般不宜参加针对发展对象的短期集中培训。这种短期集中培训是为了强化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检验其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掌握的程度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是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一般来讲,只有履行完前面的程序,才能进入短期集中培训这个环节。(《发展党员工作手册》党建读物出版社)
       其次,参加短期集中培训考核合格但一年之内未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党组织吸收其入党前,应组织他们重新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并考核。(《发展党员工作手册》党建读物出版社)

       最后,《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发展对象是否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参加短期集中培训考核的情况如何,这是党组织决定是否讨论其入党的依据之一。因此,讨论发展对象入党前,原则上发展对象都应参加党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
       所以,入党积极分子阶段一般不参加针对发展对象的短期集中培训,如果参加了,也不能代替发展对象阶段的短期集中培训。
     

 党 务 知 识 问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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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党纪法规禁止性条款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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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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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
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
2.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
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 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 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 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 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
3.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 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2018 年 8 月 18 )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
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 人民军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 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 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 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
4.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 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 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 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 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
5.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 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政治纪律的有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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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
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
7.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 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 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条
8.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
9.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 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

10.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 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 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 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
11.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 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
12.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 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
13.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
14.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 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 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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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八条
15.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 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
16.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 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
17.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
18.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
19.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
20.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 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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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
21.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 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 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 除党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
22.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 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 
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
23.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 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党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
2.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
3.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 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
4.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 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 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

违反组织纪律的有关情形

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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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 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 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 关章程活动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 者加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
6.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
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
7.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 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 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

1.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 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 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2.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 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 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党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
3.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 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 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 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 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理。 
——《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
4.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 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廉洁纪律的有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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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 定处理。 
——《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
5.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 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 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
6.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 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
7.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 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 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 党籍。 
——《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
8.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 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
9.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 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 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三条
10.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 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 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 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 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 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 第一款规定处理。 
——《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
1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 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 贷、大宗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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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 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 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
12.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
——《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
13.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 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 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 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 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
14.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 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
15.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
16.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 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 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17.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 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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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开除党籍。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号处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18.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 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19.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20.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 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 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
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
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

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21.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 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
22.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 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 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23.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 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24.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 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 堂馆所的;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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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25.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2.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 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 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4.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 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 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 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
5.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 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 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 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群众纪律的有关情形

1.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
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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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
6.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 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
7.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 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 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
3.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 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 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 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 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4.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 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 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
5.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

违反工作纪律的有关情形

1.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2.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 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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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
6.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 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 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 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 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
7.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 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

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 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8.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 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 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 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 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9.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 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10.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
11.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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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 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
12.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 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

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生活纪律的有关情形

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
2.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
3.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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