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烟草专卖局(公司)
党组纪律检查组
党风廉政建设电子期刊
2023/04/10期
延烟清风
YAN YAN QING FENG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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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靠企吃企为亲友经营活动
提供帮助行为如何定性
以案为鉴·典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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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延边州局(公司)党组纪检组工作动态
01 ►
廉政头条
李强在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
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 坚定不移推进政府党风廉政建设
02 ►
党纪法规专栏
纪法解读 | 党纪处分条例中的
“加重一档”概念辨析
03 ►
如此招商受到处分
廉洁履职提醒
05 ►
廉政文化角
廉洁成语溯源 | 克己奉公
廉政提醒 | 党员干部违规持有非上市公 司股份,不可以!
李强在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
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
坚定不移推进政府党风廉政建设
3月31日,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在会上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坚定不移推进政府党风廉政建设,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坚强保障。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丁薛祥主持会议。国务院副总理何立峰、张国清、刘国中,国务委员王小洪、吴政隆、谌贻琴出席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李希,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监委主任刘金国应邀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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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烟清风
廉政头条
第10期
李强指出,政府党风廉政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新时代新征程,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必须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把政府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推进,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真正取信于民、更好服务人民,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李强强调,今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本届政府履行职责的第一年,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要实现新的进展。要围绕当好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强监督,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要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纠“四风”与树新风并举,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严格防范和严肃查处重点领域腐败问题,坚决惩治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不正之风。要深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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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头条
第10期
延烟清风
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改革压缩权力寻租空间、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用制度刚性防止权力任性。
李强强调,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廉洁自律,做到讲政治、守规矩,严律己、不谋私,勤作为、勇担当,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创造让党和人民满意的新业绩。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黑龙江省政府、广东省政府主要负责人在会上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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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头条
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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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处分条例中的
“加重一档”概念辨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第二十三条规定,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以上两个条款中都出现了“加重一档”,具体运用时有何区别?笔者认为,对此应厘清几个概念。
纪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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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加重处分”作出了明确定义,即“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但在具
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什么是“加重处分”】
体运用该规则时需要首先明确两个关键词“处分幅度”和“一档”。
“处分幅度”指的是根据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以及本人态度等因素,确定违纪行为是具体条款中“情节较轻”“情节较重”还是“情节严重”后的档次范围。比如,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该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是“警告或者严重警告”。“一档”是指纪律处分种类中的一种,即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中的一种。如果行为人有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违纪行为,且属于情节较重的,同时具有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中的加重处分情节,对此笔者认为,不管本应受到警告处分还是严重警告处分,都应在该幅度外加重一档,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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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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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一人有
【什么是“合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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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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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合并处理规则是在对同一个违纪主体的数个不同性质违纪行为分别量纪的基础上,以给予其的最重处分的党纪处分为准再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比如,某党员有三个违纪行为,依照规定分别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按照合并处理规则中加重一档处分,最终应当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例外情形是如果有一个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最终就是开除党籍处分。
加重处分规则与合并处理规则中“加重一档”处分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是适用条款不同。
加重处分规则中“加重一档”适用条款是有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中的加重处分情节,如“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或者分则条款中明确规定应当加重处分的情节,如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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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招商受到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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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履职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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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第10期
国有企业领导靠企吃企为亲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行为如何定性
本案例中,对于郑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郑某作为A公司董事长,系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和程序,个人决定将本应交由B公司经营的矿石报关业务,交给C公司经营,C公司获利的200万元本质上就是给国有企业造成的损失,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郑某的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分歧意见】
郑某,A公司(国有企业)原董事长。2015年12月至2020年12月,郑某利用职务便利,个人违规决定将本应交由A公司的子公司B公司(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的矿石报关业务,交给其同学王某(非特定关系人,二人无其他共同利益关系)实际控制的C公司(私人企业)经营,C公司从中获利200万元。
【违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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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C公司和B公司经营的海关报关业务属于同一类别的业务,郑某利用担任国有企业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C公司承揽报关业务,系经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利200万元属于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郑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郑某作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子公司的盈利业务交由其同学王某实际控制的C公司经营,致使国家利益遭受200万元的特别重大损失,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郑某的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意见分析】
一、郑某的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为亲友牟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首先,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郑某担任国有企业A公司董事长,属于国有公司、
企业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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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本罪的主观方面应是故意,并具有为亲友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仍然为之。郑某作为国有企业领导,明知矿石报关业务属于B公司的盈利业务,仍交给同学王某实际控制的C公司经营,主观上具有为亲友非法牟利的直接故意。
最后,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亲友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非法牟取利益。这里的“亲友”包括“亲属”和“朋友”。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了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向亲友高价购买或低价出售商品、向亲友采购不合格商品等“非法提供便利”的三种情形。
本案例中,郑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交由B公司经营的报关业务交由同学王某实际控制的C公司经营,符合第一种情形,即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
需要注意的是,“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中的“本单位”,既包括行为人所在公司、企业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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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该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及其投资入股的公司、企业等。因此,作为A公司的子公司,B公司的盈利业务可认定为“本单位的盈利业务”。
同时,这里的“业务”是指经营性事务,即本单位赖以从该事务的经营中获利,否则不构成本罪。比如,将本单位的宿舍楼装修等基建工程承包给自己亲友施工建设的,因宿舍楼装修工程本应交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来承建,不属于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也不符合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这一前提,因此不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此外,由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结果犯,只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表明行为的刑事当罚性。《意见》规定,行为人涉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且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数额无法计量时,可将亲友非法获利数额认定为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数额。因此,本案例中C公司获利200万元,即郑某的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了200万元损失,属于重大损失。
二、郑某的行为不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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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首先,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同一主体,郑某作为国有企业A公司董事长,符合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主体要求。
其次,两罪都具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要件,如果行为人虽然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的亲友经营提供便利,但没有给国家利益造成实际损失或者虽有实际损失但不属于重大损失,则不能以两罪论处。
最后,从犯罪构成要件看,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不仅包括“滥用职权”,《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款还规定了“徇私舞弊”这个从重情节。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为亲友牟利”,本质上属于在滥用职权基础上为亲友牟利的徇私行为。
本案例中,郑某利用职务便利,个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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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决定将本应交由B公司经营的报关业务交由王某实际控制的C公司经营,这种不正当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出于为其亲友牟利徇私目的而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综上可见,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存在特别条款与普通条款的法条竞合关系,郑某的行为应以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定罪处罚。
三、郑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不同。
一是主体不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范围较小,仅包括“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二是客观结果不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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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要求“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
本案例定罪的关键是如何正确区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的“为他人经营”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的“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则是“为亲友”的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一般不参与具体的经营活动。如果行为人仅是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承揽,但没有实施对亲友公司的经营进行策划、指挥等行为,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参与了亲友公司的经营管理,更不能认定“为他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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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成语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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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收钱,就不会违纪吗?!事实并非如此,发招呼看似平常,实则会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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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帮忙打个“招呼”?当心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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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延边州局(公司)召开全州烟草商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会议暨警示教育大会。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省烟草商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会议和全州烟草商业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22年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安排部署2023年重点任务。州局(公司)党组书记、局长、经理王宏宇出席会议并讲话,党组成员、副经理钱峰主持会议,党组成员、副经理郭文飞传达了全国烟草行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会议和全省烟草商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会议暨警示教育大会精神,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海鹏通报了全省烟草商业2022年以来部分党员干部职工违规违纪典型案例。
会议指出,2022年全州烟草商业各级党组织切实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以纪律和作风建设专项整治为抓手,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延伸。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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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局(公司)召开全州烟草商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会议暨警示教育大会
不断增强基层党建工作活力;坚持以强化政治监督为关键点,不断推进各项监督机制贯通协同;坚持以防范各类廉洁风险为切入点,一体推进“三不”机制;坚持以强力纠治“四风”为着力点,不断巩固拓展纪律作风建设专项整治成效;坚持以提升监督治理效能为落脚点,不断强化州、县两级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会议强调,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行业各级党组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问题导向,坚定战略定力,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加快推进“1246+N”高质量发展战略在延边烟草商业落地实施。
会议要求,要深入落实国家局、省局(公司)党组的工作部署和全州烟草商业工作会议要求,坚持以“严的基调、严的举措、严的氛围”强化责任落实,以高效能监督一体推进“三不腐”,全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一要以上率下抓牢政治责任,推动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坚持以政治引领为主线,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发挥履职表率作用,服务大局勇于担当;二要一以贯之推进高效能治理,持续释放综合监督效能。构建全面监督机制,全方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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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治理整体效能,为推动企业现代化建设、高质量发展进程提供保障;三要坚决扭住作风建设根本,持续推动新风气不断充盈。坚持推进“三不腐”贯通融合、纠“四风”树“新风”并举,将专项整治一贯到底;四要守正创新深化体制改革,夯实高质量发展监督保障。要持续落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各项具体措施,加快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步伐,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的整体效能。
安图县局、和龙市局、图们市局(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分别向州局(公司)党组汇报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全体参会人员集中观看了警示教育片《清除国企蛀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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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局(公司)以“嵌入式”监督推动高效能治理
延边州局(公司)积极探索“嵌入式”监督新路径,组建“前哨”监督专班,全力提升监督效能。
一是以机制驱动,保障监督运行畅通。依托“大监督”工作联动机制,制定监督专班运行工作方案,明确党组统一领导,“大监督”联动协调小组集中调配、动态管理的专班架构,细化工作任务,建立动态管理、周期轮值、奖惩激励等工作机制,坚持“一事一组、严格把关”的组建原则,设立监督专岗。
二是以系统观念,推进监督工作联通。整合各层级、各条线监督力量,推进监督关口前移,瞄准权力运行“关键点”、内部管理“薄弱点”以及问题易发“风险点”,建立监督任务清单和工作台账,深度参与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把日常监督融入各项业务工作。
三是以闭环管理,促进监督成果融通。坚持源头防范、化解风险,强化全过程管控、全流程监督、全要素覆盖,推动形成“分析研判、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督促整改、追责问责”的监督闭环,以“全周期监督”意识推动解决阻碍高质量发展的痛点、难点、堵点。
●图们市局(分公司)组织一线部门对“小微权力”廉洁风险进行了自查,并上交自查报告。
●汪清县局(分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组长参加烟农听证会,向烟农宣传烟站工作人员廉政工作要求,并组织重点岗位人员签订了《廉洁从业承诺书》。
●安图县局(分公司)为调查了解一线人员纪律作风情况,提高内部监管质量,提升外部监督效果,由党风廉政建设组长带队开展商户义务监督员走访,通过与商户交谈、发放监督反馈表,了解“一线三员”日常工作作风、工作态度、业务能力以及有无违反制度规定等行为,收集并听取商户反馈意见建议,持续强化对“一线三员”的日常监管与社会监督有机融合。
一季度,各单位相继组织《一线四员“小微权力”廉洁风险防控工作运行清单》学习活动,结合工作实际针对专卖、营销、配送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及廉政提醒。
●和龙市局(分公司)向专卖、营销、烟叶一线部门下发《“小微权利”廉洁风险告知书》。
●珲春市局(分公司)将“小微权力”廉洁风险点悬挂上墙,时刻提醒相关部门本一线人员预防“微腐败”。
●敦化市局(分公司)利用烟农签订种植合同的时间节点,组织烟农开展座谈会,调查了解烟叶技术人员“小微权力”廉洁风险及纪律作风情况。紧盯重点岗位、重点领域,组织开展重点岗位人员廉政提醒谈话,并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
●龙井市局(分公司)组织重点岗位人员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制定《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方案》,并对新任职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任职谈话,强调了纪律作风等方面的要求
各县(市)局(分公司)纪检监察工作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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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433-224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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