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讲堂”月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绵阳中心支公司
合规为镜防风险,合规为尺助发展
2023年9月
07
太平洋产险绵阳中支主办
第七期
农险禁止性规定
1、保险机构和组织投保的单位应当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误导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投保或限制投保。
2、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费回扣、赔付返还或者其他利益。
3、保险机构开展承保工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投保信息,严禁虚假记录或编制投保信息。
4、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协办人员不得篡改承保信息。
5、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单位,保险机构不得将其确定为被保险人。
6、险机构应当对投保单、分户投保清单、验标影像、承保公示资料等承保要件以及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等承保条件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审核承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符合规定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不得审核通过。
7、保险机构应当重合同、守信用,不得平均赔付、协议赔付。
8、保险机构应当如实撰写查勘报告,并保存查勘原始记录等单证资料,严禁编纂虚假查勘资料和报告。
9、保险机构能够直接取得的气象灾害证明等有关证明资料,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
10、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
11、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协办人员不得篡改理赔信息。
12、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协办费用管理,确保协办费用仅用于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不得挪作他用。
03
13、除协办费用外,保险机构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协办机构、协办人员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其他利益。
14、对于开展业务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数据,保险机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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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经营固本培元
清廉有为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