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二)
卷首语
为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益,促进金融机构强化征信合规管理,值此“3.15”来临之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制订了《以“案”话征信》系列专刊,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引导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在征信领域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以“案”话征信 之二
一、案例简介
案例三:
以自己名义贷款给他人使用导致逾期案
以“案”话征信 之二
蔡某办理住房贷款时被银行告知其在某消费金融公司有笔消费贷尚未还清且有五次逾期。蔡某当即前往人民银行提起征信异议。经转交某消费金融公司核实,该笔贷款系蔡某通过网络平台申请的消费贷,目前尚未还清且逾期次数属实,故不能修改蔡某的信用报告。
经蔡某回忆,该笔贷款是在两年前以自己名义帮张某申请的,张某承诺按期还款,但实际造成了多起逾期且张某未还清该笔贷款。因为多次逾期且有欠款未还清,银行在综合考量蔡某的各项指标后作出了拒绝放贷的决定,蔡某只得自咽苦果。
二、案例剖析
2.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案例中,银行拒绝给蔡某办理贷款,是综合了信用报告和银行流水、工资证明等因素,结合本行的风险偏好作出的决定。是否发放贷款系银行自主经营行为,人民银行无权干涉。
1.《合同法》
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例中,既然蔡某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金融公司办理了贷款,那么不论是否由自己使用,蔡某都有偿还该笔贷款的法律义务。因此,当张某逾期还款时,仍然由蔡某承担该违约责任。
以“案”话征信 之二
以“案”话征信 之二
三、案例启示
信用报告是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时的重要的参考,信用报告出现不良记录不一定会被银行拒贷,但可能会承担利率上浮、贷款额度降低等不利后果。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要及时还款,不要出现逾期,以免给自己带来麻烦。
生活中一定要注重爱护自己的信用记录,不要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贷款,一旦别人资金缺乏,无法及时给自己还贷款,就会造成自己的征信记录逾期,更严重的可能会被面临催收风险,不仅蒙受经济损失,而且日常生活也会被打扰。
一、案例简介
案例四:
离异后婚内共同债务逾期案
以“案”话征信 之二
陈女士作为主借款人与前夫在2009年5月申请了一笔住房贷款;2014年12月,陈女士与其前夫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该住房归其前夫所有,该笔贷款由其前夫负责清偿。但自2016年4月以来,其前夫一直未按期还款,导致陈女士的个人征信产生了严重的不良记录。
陈女士认为,房子已经分割给了前夫,贷款也应当由前夫承担,前夫不按照还款,不应当导致自己个人征信被记录不良信息。陈女士向当地人民银行提起征信异议。经人民银行调查,在贷款关系存续期间,不会因为婚姻关系变化或财产分割而自动导致借款人发生变化。贷款银行只能认定陈女士为合同的主借款人,而非她前夫,陈女士的征信不良记录不是因为银行系统或者工作人员过失导致的数据错误,故不能修改其征信记录。
该银行在查看了离婚协议书之后,表示愿意帮助陈女士出具非恶意逾期证明,并建议陈女士正常归还贷款,保证自身征信良好,后续可向其前夫追偿还贷金额。陈女士表示理解和接受。
以“案”话征信 之二
二、案例剖析
本案中,陈女士的前夫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导致陈女士个人征信产生了不良记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陈女士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向其主张赔偿。
2.《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1.《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后续贷款由其前夫负责清偿,但陈女士并未告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也未同意变更主借款人,所以陈女士对该笔贷款仍具有偿还义务。
三.案例启示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不动产变动的特殊情况越来越多,当事人要及时做好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但由于抵押权的存在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变更,要特别重视债权成立、物权未转移情况下的个人信用风险,关爱自身信用记录。为避免前夫还款逾期造成对自身的信用记录有不良影响,陈女士可自己按约还款,再根据协议向前夫追偿。
2. 银行有必要建立贷款合同变更衔接制度
本案中所反映的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逐渐增多。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到共同债务变更主债务人情况的发生,并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如,在签订贷款合同之前对主借款人进行提示,贷后管理中如发现主借款人婚姻关系变化,要及时提醒;建立依据判决书、协议书等法律文件变更主借款人的机制。
1. 个人要关注信用记录
以“案”话征信 之二
中国人民银行 南京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