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三)
卷首语
为加强征信信息保护,做好新时代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促进金融机构强化征信合规管理,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制订了《以“案”话征信》系列专刊,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引导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在征信领域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以“案”话征信 之三
一、案例简介
案例五:
银行超出信贷业务范围查询信用报告案
以“案”话征信 之三
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接到个人投诉,为加强人员管理,A银行人力资源部在员工入职前要求其提供用途为“内部管理及监督需要”的征信查询授权书,查询拟入职员工本人的征信报告;同时,对在职员工进行内部案件防控工作时,由审计部每半年开展一次员工及家属征信排查,定期通过本行征信查询渠道查询本行员工个人信用报告。
经当地人民银行调查,投诉情况属实。该银行表示查询员工及家属信用报告主要是防止员工“带病入职”,有效排查员工及家属是否存在高额负债、大额消费、对外担保等情况。当地人民银行对该银行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立即停止无业务背景查询行为,并对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整改。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相关制度文件规定,接入机构应确保在真实业务背景下、获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后,合法合规进行查询。严禁无授权查询、先查询后取得授权、超出授权期限查询、无业务背景查询、代理第三方查询等违规行为。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
以“案”话征信 之三
二、案例剖析
以“案”话征信 之三
三、案例启示
个人如发现金融机构有不当使用信用报告或其他可能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可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反映情况。
金融机构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前,要确保真实业务背景,仅限办理信贷相关业务,不得超出合理用途,并规范取得授权,同时明确查询用途。
一、案例简介
案例六:
以自己名义贷款给他人使用导致逾期案
以“案”话征信 之三
蔡某办理住房贷款时被银行告知其在某消费金融公司有笔消费贷尚未还清且有五次逾期。蔡某当即前往人民银行提起征信异议。经转交某消费金融公司核实,该笔贷款系蔡某通过网络平台申请的消费贷,目前尚未还清且逾期次数属实,故不能修改蔡某的信用报告。
经蔡某回忆,该笔贷款是在两年前以自己名义帮张某申请的,张某承诺按期还款,但实际造成了多起逾期且张某未还清该笔贷款。因为多次逾期且有欠款未还清,银行在综合考量蔡某的各项指标后作出了拒绝放贷的决定,蔡某只得自咽苦果。
二、案例剖析
2.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案例中,银行拒绝给蔡某办理贷款,是综合了信用报告和银行流水、工资证明等因素,结合本行的风险偏好作出的决定。是否发放贷款系银行自主经营行为,人民银行无权干涉。
1.《合同法》
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例中,既然蔡某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金融公司办理了贷款,那么不论是否由自己使用,蔡某都有偿还该笔贷款的法律义务。因此,当张某逾期还款时,仍然由蔡某承担该违约责任。
以“案”话征信 之三
以“案”话征信 之三
三、案例启示
生活中一定要注重爱护自己的信用记录,不要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贷款,一旦别人资金缺乏,无法及时给自己还贷款,就会造成自己的征信记录逾期,更严重的可能会被面临催收风险,不仅蒙受经济损失,而且日常生活也会被打扰。
信用报告是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时的重要的参考,信用报告出现不良记录不一定会被银行拒贷,但可能会承担利率上浮、贷款额度降低等不利后果。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要及时还款,不要出现逾期,以免给自己带来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