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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话征信》之(四)

之(四)

卷首语

   为加强征信信息保护,做好新时代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促进金融机构强化征信合规管理,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制订了《以“案”话征信》系列专刊,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引导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在征信领域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以“案”话征信   之四

一、案例简介

案例七:  
银行未及时删除不良记录被判名誉侵权案

以“案”话征信   之四

      2009年9月,张某向银行借款27万元,到期后,张某未能按约还款。银行遂向法院起诉张某还款,案件进行强制执行程序后,双方于2011年9月达成和解协议以张某偿还17万元结案。2016年9月,张某发现其个人信用报告上该笔贷款有10万元尚未偿还的不良信用记录,遂与银行交涉,但银行却告知其必须将10万元还清方能消除该不良信用记录。
     张某不满,便向法院起诉该银行。法院判决,银行侵犯张某名誉权,应当删除张某的不良信用记录,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针对民事活动实施的司法行为具有强制性、终局性、公示性,已经法院确认“执行完毕”的贷款纠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内部有规定为由,记录与法院法律文书相悖的信息,更不得以此影响到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以“案”话征信   之四

二、案例剖析

以“案”话征信   之四

三、案例启示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根据个人征信状况的变化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息,否则就可能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征信业管理条例》之所以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持期限为5年,其目的就在于让相关单位或机构了解该不良行为主体的征信情况,一方面督促该个人此后应在民事活动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提醒相关单位或机构在与该个人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谨慎从事,充分考虑其资信与能力,而其中即隐含着对不良行为个人的信用惩戒。

一、案例简介

案例八:
银行员工违规查询个人征信案

以“案”话征信   之四

      某地某楼盘热销,开发商需买房人其提供个人征信报告方可参与摇号。某银行个人征信查询员A的亲戚B欲购买该楼盘的住房,因其前往的自助征信报告打印机前有多人排队,为图便利,B找了他在银行的亲戚A,委托A帮他查询并打印了个人征信报告。
      该行为违反了征信管理相关规定,征信管理部门对该行及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同时,该行根据自身问责规定,对员工A进行通报批评并停用其征信查询角色,并对员工A的上级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处理。

以“案”话征信   之四

二、案例剖析

     根据员工A所在银行规定,其营销网点及相关部门仅限在“审核个人贷款申请、对存量个人贷款进行贷后管理、受理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及进行后续贷后管理、发展非信贷业务进行客户准入资格审核”时才可查询个人征信。员工A的行为也违反了本单位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相关文件规定:接入机构应确保在真实业务背景下、获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后,合法合规进行查询。严禁无授权查询、先查询后取得授权、超出授权期限查询、无业务背景查询、代理第三方查询等违规行为。员工A的查询未建立在真实业务背景之上,违反了相关规定。

以“案”话征信   之四

三、 案例启示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仅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部门制度文件,还需要遵守本单位的相关业务规程。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合规性教育,不得为了片面追求个人业绩或个人便利而利用职务之便随意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同时应加强征信查询的管理工作,不仅要完善机制体制,在流程上进行控制,还要加强员工行为排查,严禁随意查询客户个人信息现象的发生。

中国人民银行   南京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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