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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执行违法监督模型卷宗

其他分类其他20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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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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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p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p6-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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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点、研判规则及数据要素

监督点: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通知程序违法    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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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及建模思路

数据来源    p12-p15
建模思路    p16
最终模型导图    p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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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明

监督点案例展示    p18-p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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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概述

模型设计起源    p1-p4

效果描述

法律和社会效果    p23-p27

推广价值

模型可推广性    p28-p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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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概述

模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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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拍卖是执行财产予以变现的重要途径,是解决“执行难”问题,使债权人最大程度实现胜诉债权的重要方式。但由于司法拍卖程序、环节繁琐,程序性瑕疵和问题高发,极易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应当成为民事执行监督的重点。自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除两种特殊情形外,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同时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这使得司法拍卖信息完全公开透明化,也为检察机关对这些信息加以碰撞利用,进行监督提供了开放的数据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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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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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黑龙江省院、大庆市院民事检察部门部署开展了“网络司法拍卖”民事检察专项工作。龙凤区检察院在网络拍卖平台上检索拍卖公告时发现,区法院在平台上发布的拍卖公告中均存在缺乏优先购买权人这一必要信息的情况,可能存在拍卖前没有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工作漏洞,容易滋生串通压价、恶意竞买等有损公平公正的现象,甚至产生权力寻租空间,有必要对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等网站上公开的数据进行碰撞比对,以发现类案线索、加以监督,共同解决网络司法拍卖中存在的尽职调查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全面、权利保障不充分等类案问题,促进法院完善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全面履行通知义务,保障优先购买人权利,促使网络司法拍卖更公开、更透明、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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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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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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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依据

监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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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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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卖公告;(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四)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五)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随附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六)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七)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八)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十)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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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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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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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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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依据

监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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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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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点: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通知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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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点、研判规则及数据要素

数据来源及建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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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拍卖公告:来源于阿里司法拍卖官网、京东网、公拍网、中拍网等涉及网络司法拍卖的网站。

       规则1:人民法院应履行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的职责;已经通知的,应当公示优先购买权人相关信息。
       数据要素:拍卖公告、优先购买权人姓名或名称、权利
       规则2: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需满五日。
       数据要素:公示日期、优先购买权人姓名或名称
       规则3:采用网络司法拍卖的执行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有相关执行裁定,以及作为执行依据的相关判决、调解书等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数据要素:执行标的物、执行裁定文号、判决书或调解书文号
       规则4:按份共有人、共同共有人、房屋承租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数据要素:夫妻、房屋租赁、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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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卖标的物所涉执行案件号:来源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需在拍卖平台公示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但在实际操作中发现多数拍卖公告中并无案件号等案件相关信息,因此,可以通过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查找拍卖网站中标的物名称的方式获取案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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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及建模思路

数据来源及建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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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件相关法律文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拍卖网站公示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搜集的案件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找已公开的执行裁定书并延伸搜索相关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按研判规则3分析案件中是否存在优先购买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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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事执行案件卷宗:来源于区法院执行局,通过龙凤区人民检察院的检法信息共享平台调取,用于对案件信息进行具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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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及建模思路

数据来源及建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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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步:在淘宝阿里司法拍卖官网、京东网、公拍网、中拍网上以“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为关键字,搜索近几年的网络公开司法拍卖信息。
       第二步:审查拍卖公告,如公告中既未体现存在优先购买权人,又未记载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则将该公告筛出,作为重点线索。
       第三步:在第二步筛出的公告中,提取拍卖标的物信息,以该标的物为关键字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进行搜索,找到该标的物对应的执行案件号。
       第四步:以该执行案件号为关键字,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该案的执行裁定文书,在搜索到的执行裁定书中提取执行裁定对应的生效判决文号。
       第五步:以该生效判决文号为关键字,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到该生效判决文书。并以诉讼标的是否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租赁、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等为重点审查案件事实,看是否存在优先购买权人。如存在优先购买权人而法院未通知,则法院极有可能存在执行违法情形。
       第六步:该步骤为核实确认步骤。对从法律文书记载内容看存在违法情形案件的民事裁判和执行案件案卷进行调取,经过与第五步的判断相印证,法院的确系存在优先购买权人而未通知的,进行执行违法监督。

建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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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及建模思路

案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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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凤区检察院在对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的拍卖公告进行审查时发现,区法院在平台上发布的拍卖公告中均存在缺乏优先购买权人这一必要信息的情况,由于不可能所有案件中都不存在优先购买权人,因此该法院可能存在拍卖前没有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工作漏洞。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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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明

案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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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发现李某艳申请执行王某君民间借贷案中,2020年11月,法院拍卖了王某君名下的位于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塞纳豪庭某室的房产。傅某艳虽然与王某君系夫妻关系,但法院判决李某艳胜诉的债务仅为其丈夫王某君的个人债务,傅某艳没有共同还款义务,被拍卖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拍卖时应当通知不动产权证上载明的共有人傅某艳该房产被拍卖。

       根据拍卖公告上载明的执行裁定文书号,或者根据拍卖公告上载明的标的物信息在中国诉讼资产网上查找到执行裁定文书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执行活动所依据的判决文书,审查是否的确不存在优先购买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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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明

案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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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检索还发现另有三件案件存在相同问题。结合区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的拍卖公告中均存在缺乏优先购买权人这一必要信息的情况,说明区法院在司法拍卖案件中均存在没有履行通知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问题,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遂制发类案检察建议进行监督。区法院予以采纳,并针对个案进行纠正,针对司法拍卖过程中存在的怠于履行通知义务问题进行了专门整改。

       区法院于2020年1月和2020年3月在淘宝阿里司法拍卖官网平台进行了两次公告,均未通知已知优先购买权人即傅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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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描述

效果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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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种新兴业态,是我国传统的司法拍卖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结果,在处置诉讼资产、推动执行程序过程中产生了不可忽略的积极影响。与传统司法拍卖不同,网络司法拍卖由人民法院负责主导拍卖全过程,借助于网络服务平台,具有受众范围广、公开透明度高、拍卖成本低、成交率高的特点,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网络司法拍卖方式确立为原则起,网络司法拍卖成为执行财产首选方式,其中房产作为不动产执行标的物,自身价值高,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债权的实现程度。近年来“法拍房”持续升温,成交率高,但是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执行法院未调查拍卖房屋上是否有优先购买权、调查时未发现有优先购买权人、拍卖前未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等就是问题之一。

       优先购买权是优先购买人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财产的权利,该制度的设立具有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物质财富的经济效益、减少法律关系的变动,防止优先购买权人的生活发生较大变动,减少纠纷的产生等法律效果,因此,无论当事人自主交易还是人民法院在强制拍卖程序中,都应当受到保护,不能随意剥夺,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同样如此。法院未履行或者疏于履行通知优先购买权人义务,不仅损害公民财产权益,而且当其提出异议程序时,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而且难以圆满救济。该数据模型的有效运用,能够促进法院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执行行为,在拍卖之前主动履行通知义务,保障优先购买权,减少法律关系的变动,同时防止故意有损优先权人利益的竞买,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提升执行工作质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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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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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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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种新兴业态,是我国传统的司法拍卖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结果,在处置诉讼资产、推动执行程序过程中产生了不可忽略的积极影响。与传统司法拍卖不同,网络司法拍卖由人民法院负责主导拍卖全过程,借助于网络服务平台,具有受众范围广、公开透明度高、拍卖成本低、成交率高的特点,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网络司法拍卖方式确立为原则起,网络司法拍卖成为执行财产首选方式,其中房产作为不动产执行标的物,自身价值高,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债权的实现程度。近年来“法拍房”持续升温,成交率高,但是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执行法院未调查拍卖房屋上是否有优先购买权、调查时未发现有优先购买权人、拍卖前未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等就是问题之一。
      首先,在监督的体量方面,法院在对不动产进行司法拍卖时,未履行或者疏于履行通知优先购买权人义务,是司法拍卖中经常出现的执行违法行为,实践中,优先权人未收到通知而未参与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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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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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拍卖市场化,财产处置变现更加方便快捷,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出台的《网拍规定》确立网络拍卖优先的原则后,逐渐成为各地法院处置诉讼资产的主流方式。这也给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检索进行司法拍卖监督提供了窗口,通过前述数据要素、检索规则的运用建立的本模型具有较强的可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能够高效发现网络司法拍卖在通知优先购买权人方面的违法线索,再有针对性地调卷审查、进行监督,提高了对于司法拍卖这一重要的执行行为的监督质效。

拍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因此,该问题类型为常见问题,存在一定的监督体量,可以采用监督模型的方式进行推广。
       其次,在监督的必要性上,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设立具有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物资财富的经济效益、减少法律关系的变动,防止优先购买权人的生活发生较大变动,减少纠纷的产生等法律效果,无论当事人自主交易还是人民法院在强制拍卖程序中,都应当受到保护,不能随意剥夺,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同样如此,因此,对在司法拍卖过程中,法院未尽通知优先购买权人职责的行为进行检察监督,能够引导法院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执行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从模型的可推广性上看,网络司法拍卖在执行改革背景下应运而生,它由在线下实地拍卖转变为网络平台拍卖,竞买者通过围观在网上进行竞价交易,网络化司法拍卖方式被大力推崇,传统拍卖中拍卖师的作用逐渐淡化,由于拍卖过程不再依赖拍卖师的主持,通过网络平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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