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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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p3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p4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p5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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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概述
模型设计起源 p1-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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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规则及建模思路
监督点一研判规则及建模思路 p9-p11
监督点二研判规则及建模思路 p12-p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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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公安局监督案例 p15-p19
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案例 p20-p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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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价值
模版效应 p28-p30
模型可推广性 p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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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描述
社会治理效果 p25-p27
2022年,最高检部署“行政检察护航民生民利”专项工作,大庆市院选取治安和服务市场主体领域开展小专项工作,在专项工作中与民事、刑事、未成年、公益诉讼部门开展融合监督,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查询上述部门2021年以来办理的案件,发现在以“日租房”、“民宿”、“日租公寓”等为名的“新型住宿业态”中发生了多起刑事案件,存在较大的治安和安全隐患,亟待规范管理,遂将刑事案件涉及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线索移交给属地基层检察机关,并组织全市行政检察部门开展调查核实。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采取阅看刑事案卷材料、进行实地走访和在互联网上进行数据信息关联分析发现涉新型住宿业态刑事和治安案件多发、消防安全不达标、卫生防疫状况不佳、无照经营、没有按要求进行备案的现象大量存在,即便办理了相应的许可证,也没有进行监督检查,从长远来看,如果放任不管,将会反过来制约其发展,有必要通过充分履行检察职责的方式促进对其进行适度、有效监管。由于有效利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案件信息并与短租、同程、旅游类APP、天眼查商户信息查询平台提供的数据进行比对、整合,能够比较方便地发现新型住宿业态管理漏洞,交由首先办理涉新型住宿业态行政管理问题监督案件的肇源县检察院设计该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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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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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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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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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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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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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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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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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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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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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点一:公安机关未履行对新型住宿业态行政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规则1:公安机关对符合旅馆业经营条件,已经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住宿服务的旅馆业,存在未对住宿的旅客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数据要素:经营中旅馆及涉刑事案件旅馆的名称,公安机关特种行业许可证、行政处罚数据,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登记本。
规则2:公安机关对符合旅馆业经营条件,未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而以旅馆业经营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数据要素:经营中的旅馆名称、位置,公安机关批准特种行业许可证数据,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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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规则及建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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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3:公安机关对不符合旅馆业经营条件,已经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违反《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及场地安全要求,与居民共用一个楼门通道而予以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许可证。
数据要素:经营中的旅馆名称、位置、公安机关批准撤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数据。
规则4:公安机关对不符合旅馆业经营条件,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不能归类为旅馆业的日租房,经营者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数据要素:经营中及涉刑事案件日租房经营者姓名、房屋位置、联系方式,房客身份信息、人数、入住时间登记数据、行政处罚。
监督规则及建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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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规则及建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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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模思路:
第一步:使用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查询旅馆、宾馆、日租房、吸毒、卖淫、嫖娼、强奸字段,获取辖区内近年来涉新型住宿业态刑事犯罪案件,排查出一起性侵未成年人重点监督案件线索,启动行政检察监督程序。
第二步:使用携程、同城、快手、途家APP检索肇源县域内名称为旅馆、宾馆、日租、短租、公寓类的房屋资源,并将信息数据进行汇总。
第三步:依据本院与县公安局建立的衔接工作机制,调取公安局登记数据、行政处罚决定、旅客姓名及身份证登记数据。
第四步:将筛查出的旅馆、宾馆、日租房等数据进行整合,对比上述数据将新型住宿业态划分为符合旅馆业经营条件的和不符合旅馆业经营条件的。
第五步:对于符合旅馆业经营条件,已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新型住宿业态经营者,核查是否如实进行登记、如实向公安机关报告,研判出公安机关是否对不按规定登记入住人员身份信息,对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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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入住人员携带危险物质不予制止、明知入住人员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步:对于符合旅馆业经营条件,无公安机关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新型住宿业态经营者,核查公安机关是否予以处罚。
第七步:对于已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但不符合旅馆业经营条件的新型住宿业态,对比数据研判出公安机关是否未依法撤销许可证。
第八步:对于不符合旅馆业经营条件的新型住宿业态,核查经营者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登记承租人相关身份信息,研判出公安机关是否对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相关身份信息的经营者予以处罚。
第九步: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公安机关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新型住宿业态良性发展。
监督规则及建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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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规则及建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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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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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规则及建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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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点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型住宿业态市场主体登记失管漏管违法行为
规则1:市场主体应当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数据要素:日租房经营房屋数、房东姓名、房屋位置
规则2: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数据要素:责令改正、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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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规则及建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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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模思路:
第一步:通过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查询日租房、吸毒、卖淫、嫖娼、强奸字段,获取辖区内近年涉日租房刑事犯罪案件,排查出一起性侵未成年人重点监督案件线索,启动行政检察监督程序。
第二步:使用携程、同城、快手、途家APP检索肇源县域内名称为日租、短租、公寓类的房屋资源,查找房屋位置、类型以及经营者姓名、联系方式,按照经营者姓名进行整合。
第三步:筛查出具备市场主体经营性、盈利性特征,以市场主体身份从事经营活动的日租房经营者名单;将不具备市场主体特征的日租房经营者名单备存,留待核查是否纳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范围。
第四步:调取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市场主体登记数据、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步:经过数据对比,研判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进行监管,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为新型住宿业态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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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规则及建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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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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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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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局监督案例
1.使用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查询旅馆、宾馆、日租房、吸毒、卖淫、嫖娼、强奸字段,获取辖区内近年来涉新型住宿业态刑事犯罪案件,从中发现一起性侵未成年人重点监督案件线索,启动行政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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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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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58同城、携程、快手APP软件检索肇源县域新型住宿业态日租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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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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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查询公安机关登记数据、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询问涉案日租房经营者,该日租房未对入住人员进行登记,公安机关也未对该日租房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存在失管漏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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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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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源县检察院于2022年6月向肇源县行政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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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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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源县行政部门收到并采纳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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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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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查询旅馆、宾馆、日租房、吸毒、卖淫、嫖娼、强奸字段,获取辖区内近年来涉新型住宿业态刑事犯罪案件,从中发现一起性侵未成年人重点监督案件线索,启动行政监督程序。
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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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同城、携程、快手APP软件检索肇源县域新型住宿业态日租房情况,发现该涉案日租房经营者有11套房屋用于出租,符合市场经营主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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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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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取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信息,筛查登记名单,发现该涉案日租房经营者未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经查询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其责令改正,也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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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源县检察院于2022年7月向肇源县行政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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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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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源县行政部门收到并采纳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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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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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传统接触式线下消费受到影响,新业态新模式,有效保障了居民日常生活需要,成为了拉动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因此,针对新业态的管理需要注意创新经济治理模式,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新型住宿业态作为新业态的一种,是拉动地方文旅及周边产业乃至地方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受到疫情和监管政策的影响,2021年共享住宿领域的市场交易规模在共享经济领域唯一同比负增长,因此,在对其规范管理时尤其需要体现鼓励和支持。大庆市检察机关以数据检索为基础,调研本地区新型住宿业态的生存和发展特点,区分不同细分业态的不同经营方式和特征,以不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为原则,提出分类施治的检察建议,使管理变成了支持。
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的刑事案件数据信息和互联网数据信息显示,住宿新业态、新形式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其中存在的治安和管理问题不容小觑。从长远来看,如果放任不管,极有可能带来一系列的治安和安全问题,将会反过来制约其发展,也降低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检察机关在针对行政机关履职的类案问题监督纠正的基础上,找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之间的契合点,向行政机关提出治理建议,从源头上解决新型住宿业态加速发展带来的矛盾和问题,引导其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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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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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院关于“新型住宿业态”调研报告被
高检院第七检察厅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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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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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源县检察院“新型住宿业态”案例被
省、市院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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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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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住宿业态的管理问题是共享经济发展的伴生问题,在管理体系和模式尚不成熟体量的形势下,有相当数量的个案存在同类管理问题,能够也有必要通过检察监督来规范管理和促进治理。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统计,2014年以来全国共发生涉日租房刑事犯罪3141件,黑龙江省与新型住宿业态相关的一审刑事案件223件,涉日租房违法犯罪案件频发,以上数据仅为刑事案件,治安纠纷、吸毒、卖淫等行政违法案件数量更为庞大,数据表明涉日租房刑事犯罪并非区域性,而是全国普遍性存在日租房经营者管理不严、不如实登记住客身份等问题,致使新型住宿业态日租房在蓬勃发展的同时成为治安管理的“灰色地带”,同时也暴露出行政机关对新型住宿业态日租房失管漏管问题全域性普遍存在。为此,检察机关对涉新型住宿业态管理方面的监督工作潜力较大,可以适用此监督模型开展监督工作,具有模板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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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以来全国共发生涉日租房刑事犯罪314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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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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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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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源县域内涉日租房违法犯罪案件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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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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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模型的可推广性来看,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检察监督案件时,树立融合理念、共享理念,能够打破部门壁垒、数据壁垒,提升治理和服务效能。一方面,行政检察部门与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未成年人检察部门通力协作、共享信息,形成从行政违法到刑事犯罪的公权力惩治闭环,获得促进行政机关从不履职到规范履职的溢出效应,本案即系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后采用职能融合的方式进行监督和服务。另一方面,通过检察履职为对市场主体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政府部门间打破数据壁垒、实现信息共享创造条件,通过数据间的碰撞、弥合、补充使数据信息趋于完整、利于动态更新,为推进政府部分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检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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