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首刊
大庆民行检察
大庆市检察院构建非诉执行“大庆模式”探索行政争议化解路径
高新区检察院类案检察建议助力“住房领域”社会保障制度落实
红岗区检察院通过“三个把握”推进检察听证高质量发展
肇源县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为“新型住宿业态”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龙凤区检察院: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下基层检察机关做好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的思考与实践
为“民”而来 “行”则将至
编辑部/ The Editorial
Editorial board
编委会: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Editor-in-Chief总 编:赵亮
Editor in chief主 编:汪贝
Responsible editor
责任编辑:邱凤宇 沙云晴
Layout版面设计:郑环磊
Source Material 素材提供:大庆市各基层院民行检察部门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三街8号
电话:0459-6181687
【2023年首刊】
目录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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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调研及案例推介
马某诉大庆市某局行政赔偿纠纷化解案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时代农民工维权案件溯源治理
林甸: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能力建设的研究
红岗: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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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下基层检察机关做好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的思考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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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生
高新区类案检察建议助力“住房领域”社会保障制度落实
红岗区通过“三个把握”推进检察听证高质量发展
肇源县制发检察建议为“新型住宿业态”发展创造良好外
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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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发展
肇州:关于加强土地执法领域案件线索移送机制
龙凤:关于建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协作配合办法
林甸:关于加强行政检察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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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服务
决不能让一个残疾人掉队:检察长带案下沉实质性化解残疾人行政赔偿争议
让胡路:支持起诉,为农民工讨薪提速
高新区:立足“四个维度”参与化解农民工讨薪“大难题”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下基层检察
机关做好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的思考与实践
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
庆检知行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对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检察业务进行了重大调整,形成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业务。为了实现“四大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要求,为实现“做实行政检察”目标,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列为全国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的重点,并进行了安排部署。
在落实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中,不难发现行政监督工作是基层检察机关民行工作的难点,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便是难点中的难点。面对实际工作中案源少、办案力量薄弱、办案能力不足等问题,作为基层检察机关,我们进行了思考与实践。
一、行政非诉执行的概念及监督目的
行政执行包括行政非诉执行和行政裁判结果的执行两种类型。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如果行政相对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作出裁判的,便是对行政裁判结果的执行。还有一种情况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既不申请复议,亦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准予执行或不予执行的裁定后,在准予执行的情况下通过执行程序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这就是行政非诉执行。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量已经超过行政诉讼案件量,以笔者所在区域为例,自2018年以来,法院办结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共计121件,行政诉讼案件106件。然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一直是行政检察监督的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办案人员对行政非诉执行了解的不够深入。
实践中,我们发现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的目的在于提高保障人权和保证行政双向推进的效率。这种制度首先有利于强化行政诉讼监督,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应当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其范围应包括立案、审理、裁判、执行全过程,而行政非诉执行作为法院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纳入监督范围无可厚非;其次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正当行政行为,通过阻隔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入执行程序的形式,目的是为了达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因为其没有提起诉讼而受到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最后该制度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采取非诉讼的形式,是从根本上简化程序,实现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
二、行政非诉执行的特点及法律依据
工作中我们发现行政非诉执行具有极其鲜明的特点:
一是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不同,行政非诉执行的主体是审判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自己 ;
二是与行政裁判结果的执行依据是法院裁判文书不同,行政非诉执行的依据是行政机关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审判机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三是与行政诉讼系“民告官”不同,行政非诉执行通俗的说是“官告民”,申请人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人,被执行人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
四是行政非诉执行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五是设立行政非诉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能够实现。
审判机关受理、审查、执行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我们习惯被称之为“非诉执行”。行政非诉执行遵从上述特点,为加强检察监督的对象、内容和意义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就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而言,最早明确检察机关可以对行政非诉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是2011年3月“两高”联合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第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调解和行政决定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其范围和程序参照本通知执行”,该规定中“法院执行行政决定的活动”我们就理解为非诉执行。由此,明确了检察机关非诉执行监督的职权。
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2年 8月和2014年11月,分别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作出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从法律层面上正式确定了检察机关对于行政非诉执行活动具有法定监督的权利。
2015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此条法律明确了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中国的基本格局,也就是说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审判机关强制执行;仅仅在法律、法规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能行使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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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
庆检知行
▲ 审判机关当年审理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 检察机关当年监督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以及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四)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以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上述规定目前均为我们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司法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相关法律法规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对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审查、执行等也作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三、基层检察机关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的困境及原因
自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活动开始,该项工作已然成为大部分基层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的难点工作。在近三年的工作实践中,如何使该项监督工作走出困境,我们分析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案源匮乏,成案率低。笔者通过自己所在区域近四年办理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进行比对,发现法院办结数量变化不大,2018年办结36件、2019年办结39件,2020年办结17件,2021年办结29件,但检察机关监督成案率较低。以我院为例,2020年法院审理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为17件,我院共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为3件。案件线索不足是制约检察机关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开展的最主要问题。目前,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相比刑事、民事数量相对较少,同时审判活动及过程也相对封闭,检察机关监督的方向局限性也很大。我们想要获取更多的案件信息,实属不易。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作为检察机关近几年新开展的一项工作,行政机关对此项工作了解不多,有时也不愿意对检察机关的此项监督工作进行深入了解,甚至还会产生一些抵触情绪,不配合我们进行相关的工作。
▲ 人员配备比例图
二是办案力量薄弱,监督能力亟需加强。在基层检察机关,99%的民事、行政部门都是合署办公,有时还会肩负公益诉讼或者其他业务工作,但是相对配备的办案人员与刑事检察部门相比人数较低。就我院而言,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5人,员额检察官2人,检察官助理1人,书记员2人,年龄结构为50岁以上1人,40岁到50岁1人,20岁到30岁人员3人。我院刑检部门设置三个部门共计19人,其中员额检察官9人,检察官助理4人,书记员6人,年龄均为20岁到45岁的中坚力量。纵观全市其他兄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人员配备也相差无几,这些办案人员不仅需要承担行政检察工作,更要承担工作内容繁多的民事检察工作和公益诉讼工作。因此,面对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人员少、涉及的法律规定以及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众多繁杂的问题,办案人员如何快速、准确发现问题进行监督,成为工作中的难点。同时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开展的时间较短,办案人员对于庞大的专业知识领域涉猎较浅,研究的还不够深入、全面,专业素养不高导致发现问题能力不强、办案经验不足,办案底气欠缺,最终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对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没有实现多赢效果。
三是法律依据不足,缺乏刚性监督。从前面我们提到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依据可以看出,相关规定内容相对原则,操作执行起来难度较大,且缺乏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实践中,在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中会发现,我们依据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是检察机关自家制定的规则,审判机关有时还会发出一些质疑的声音。面对如此的法律监督环境,制发的检察建议想要体现刚性、强制性具有一定的难度。同时,检察建议的软性监督对于审判机关还是行政机关的震慑力都不大,针对不回复、延期回复的情形,即便跟进监督,都很难达到很好的监督效果。
四、破解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困局的路径与实践
如何破解困局,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精准监督,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强化队伍建设,打造行政监督精兵。目前,“四大检察”工作形态已经固定,原本“重刑轻 民、重刑轻行”的工作理念应该从上至下彻底转变。基层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担着全院业务工作的半壁江山,然而寥寥几名的检察工作人员根本无法兼顾民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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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
庆检知行
两大检察业务工作,更别说在工作上有创新、有想法。因此首先保障行政检察监督部门基本人员构成至关重要,其次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专业性强,涵盖的法律法规庞杂,需要长期专业知识的系统学习,所以要加强学习、培训、业务练兵等,不断提升办案人员的业务实践能力和水平。
二是转变办案理念,做到应监督尽监督。目前,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源匮乏,急需行政检察监督部门全体干警转变工作观念,在办理行政检察监督其他类型案件时,注重挖掘有价值的案源线索,重点审查法院所有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卷宗情况,针对立案、审查、裁决、执行各环节易发生问题的环节逐一排查、精准监督。另外密切联系公益诉讼部门,对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重点研判,对于一些无法立案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可以联席研究,考虑从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入手研判。
三是精准研判、梳理监督重点。实践中,重点监督审判机关对行政非诉执行申请的立案、审查、裁决和执行实施行为。第一,审判机关对行政非诉执行的申请是否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进行立案审查,例如是否存在应立案而不立案、应予执行而不执行、不应执行而准予执行的情形;是否存在把不属于法定“裁执分离”类型的非诉执行案件作“裁执分离”处理的情形。
第二,审判机关对行政非诉法律文书的执行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例如是否存在违法执行和解、滥用错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消极怠于执行、选择性执行等。
第三,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是否存在法院裁定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而行政机关未及时执行的情形。
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梳理监督重点。在法院受理立案环节,监督重点是法院是否存在怠于立案的情形。首先,排查时限是否逾期、受理法院是否正确、行政机关是否进行催告、法院是否逾期受理等等,例如我院办理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审查中案件承办人发现法院逾期受理等问题;其次,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受理的有关规定,法院是否可以依法执行,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某某冷饮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我们在审查时发现受理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再次,法院是否存在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情况,另外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也已经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及审查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的期限。在法院审查环节,监督重点是法院是否按照“重大明显违法”的标准尽到了依法审查义务。一是主体是否适格。申请人是否有法定职权;是否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二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三是程序是否合法。重点审查是否按要求合成合议庭、是否听取当事人意见、处罚措施和罚金是否合理等等,2019年我院办理的区环境保护局诉某某开发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时,发现人民法院没有按照要求组
成合议庭,遂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在法院执行环节,监督重点是法院是否存在执行不规范的问题。一是是否存在怠于执行行为的情形。如法院没有在三十日内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作出裁定的,以及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超出三个月内未予执行的。实践中,法院会存在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未采取适当的执行措施。甚至不采取任何措施,如对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及时予以执行,怠于行使财产调查权,除了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外,没有调查其他财产状况,没有足额查封财产,案件久拖未能执行,或者直接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二是是否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形。重点审查法院是否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全面足额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后有没有穷尽法定执行的措施而裁定终结执行。三是是否存在错误采取执行措施的;执行人员违法;超标执行、超期执行等等。
四是建立沟通机制,内外联动形成合力。做好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离不开法院、检察院和行政机关三家的通力合作,沟通协调。深入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机制,坚持“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的理念,主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争取法院的理解和配合,最大限度消除认识分歧。首先争取与法院在调取卷宗方面的支持,充分利用自主研发的“大庆检法民行电子卷宗共享系统”,确保案卷调取的实效性,同时密切联系执行部门,第一时间掌握案件执行的相关情况;其次保持与行政部门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随时了解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建立沟通协作机制,积极联系行政机关参加联席会议、听证会议等,同时研究会签一些专项类文件,大力推进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再次探索建立检察建议报备上传机制,积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努力将监督做到刚性,做成硬性,对于法院不接受的检察建议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反映、汇报。
另外,上下联动打开监督新格局。积极联系上级检察院,争取支持形成合力。首先当同级监督出现困难时,可以提请上级检察机关跟进监督,上下合力达到监督效果。借助上级院建立的工作机制、形成的工作文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更符合自身实际的工作方法;其次主动参加上级院牵头开展的重点领域专项工作,总结办案规律,相互学习,不断完善自我专业素养;最后集合精干力量,成立专案小组,主攻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案件,形成跨地区统一办案模式,以减少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干扰和阻力,提升办案效率和监督层次。
五是转变思路,开阔视野探索前行。检察机关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不能仅仅局限于对违法行为的事后监督上,而应该在制度上有所探索。笔者认为,裁执分离应该更加精准,对于单纯金钱上的处罚、技术难度不高的行政处罚统一交由法院执行,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措施应由法院裁决后交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其次在执行和解方面应该人性化,对于行政义务人能够主动认识错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在加处罚金等方面探索酌情减免。
作者:王 芳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四级高级检察官
李 婷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一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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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检察机关坚持民生导向、服务导向、治理导向,做好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2021年以来,办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案件95件,两件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为人民群众、民营企业纾忧解难,有力的助推政府法治建设。
一、坚持民生导向,以“化解”护航民生民利
一是促进协作配合,为特殊群体提供制度保障。持续聚焦残疾人、老年人、退役军人等特定群体权益保护,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衔接的制度机制,形成对特殊群体提供保护的制度保障。如大庆市院针对残疾人申诉案件进行化解工作时,多次与信访局、住建局、残联进行沟通协商解决残疾人补贴漏发问题,与大同区残疾人联合会签订《关于在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为残疾人权益提供制度化保障。
二是用活化解方式,有效维护农业生产秩序。聚焦重要农时和关键环节,有效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让胡路区院在办理一起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时发现,某村民委员会因未按期履行缴纳罚款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后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该村委会的所有账户均被查封。考虑到账户资金无法流动会影响到该村农耕生产活动,而罚款不执行,将导致国有财产受到损失,让胡路区院遂
黑龙江省大庆市检察机关坚持“三个导向”
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聚焦民生
庆检知行
针对该案开展争议化解工作。通过化解,争议双方同意以提供一辆自卸火车抵偿执行款并配合拍卖的方式进行执行和解,同时法院结案解封账户,争议的成功化解,使村委会恢复正常的生产活动,保障了春耕的顺利进行。
三是延伸服务触角,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帮助。办理涉企行政争议案件时,不仅仅停留于个案的法律问题,还延伸检察服务,从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以“专业视角”,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大庆市院在办理一起民营企业申请监督的工伤认定案件时,针对涉案企业在用工方面存在多种问题,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后,继续与该企业沟通和交流,从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为其提供规范用工的法律建议,得到企业高度肯定。
二、坚持服务导向,以化解促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
一是创新工作方法,助力解决执法难题。发现行政机关执法决定存在问题时,全面了解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因案施策,做到化解一案,贡献一策,解决一类问题。如林甸县检察院办理某村委会因非法占地被申请强制执行案,针对遗漏“没收”这一应当作出的处罚事项,进行深入法律研究,发现由于农村基层组织的特殊性,自然资源部门在没收违法建筑物的过程中,没收的国有资产最终还是划拨给“属地”,导致违法状态“难消除”,行政机关“难处置”。检察机关建议国土部门在村委会缴纳
罚款,完善相关审批材料的基础上,为其用地办理证件,消除村委会违法状态。
二是化解劳资纠纷,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红岗区院在办理某新能源企业因未及时缴纳191万余元农民工保障金而被法院强制执行案时,一方面,把立足于保障农民工及时足额获得报酬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和重要民生工作;另一方面,把因诉讼给企业带来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确保企业今后的健康发展作为办案原则,对该案开展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检察机关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为双方搭建平台,通过释法说理,纾解矛盾,最终企业对行政处罚表示认可,一次性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缴存,保障了建设领域劳资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减轻了企业的压力。
三是深入贯彻“谁执法谁普法“理念,借助办理监督案件传递法治精神。如大庆市院在办理一起当事人对违章停车处罚决定不服的申诉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发现,不只自身违章停车的当事人朱某,一般社会公众对也什么是“道路”、什么是“违停”等规范性概念存在认识偏差。检察机关在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释法说理,化解案件的同时,与大庆市交警支队共同拍摄宣传视频向社会公众普及违章停车相关法律知识,进一步加强文明停车的普法宣传,取得了良好的反响。
三、坚持治理导向,以“化解”助推政府法治建设
一是化解“非诉”案件,助推解决行政处罚落地难。以行政处罚后,当事人不服,虽未提起复议或诉讼,但也未自动履行义务,行政机
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存在“执行难”的案件为重点,通过帮助形成执行方案,建议分阶段履行、暂缓履行促成达成执行和解等方式,促使行政相对人主动履行义务,破解行政决定“落地难”、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执行难”问题。2021年以来全市共在行政非诉执行阶段化解行政争议案件42件。
二是强化协调联动,助推实现“溯源治理”全市检察机关均与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行政机关建立常态化工作沟通联络机制,健全与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在化解工作方面的衔接。截至2022年底,共建立执法和检察工作衔接机制103个,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执法案件150件,通过衔接机制化解土地执法领域、社会治安领域、交通管理领域争议案件32件。同时,以案件办理为契机,与行政机关建立在行政争议解决方面的协调配合机制3个,促进了执法问题的溯源解决。
三是强化公平正义,维护行政决定权威。坚守“检察工匠”初心,在查清事实、明辨是非的基础上,规范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防止以牺牲法律权威和公共利益为代价满足当事人的不合理诉求,同时支持合法的行政裁判和行政决定,维护司法工作和司法权威。在马某与大庆市住建局行政纠纷案中,坚持通过办案,明确是非标准,杜绝行政机关提出的由开发商出钱“息事宁人”的错误方式,坚决防止“谁告谁有理,谁闹谁得钱”的负面效应。最终,该院通过听证、说理的手段而不是协调不合理的补偿的方式,平息了马某与大庆市住建局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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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以来,大庆市检察院在办理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件中,全面贯彻行政诉讼法“化解行政争议”立法目的,围绕开展方式和化解方法两个核心要素,构建非诉执行 检察办案“大庆模式”,为基层院通过化解工作提升行政检察社会治理效能打开了局面。全市共在行政非诉执行阶段化解行政争议案件25件,诉讼程序内化解案件位居全省第一,1件被省院评选为典型案例,1件被高检院作为“行政检察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一、制度引领,保证化解工作规范化。一是以方案为牵引,找准工作方向。在全面调研分析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情况以及法院非诉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为重点,制定了《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推进方案》,为基层院开展行政非诉中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指明方向,划定重点。二是以要点为指南,把牢案件质量。为 使基层院准确把握并区分人民法院非诉执行活动是否存在违法,是否能够通过监督纠正直接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救济的标准,掌握争议化解工作的正确路径,编发了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行政非诉执行法律监督审查要点》(法条版、检索版),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理念贯彻到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的始终开展化解工作。
二、个案指导,打开化解工作破局之路。一是以调研为先导。通过阅看非诉执行法律文书掌握大庆市非诉执行案件实际情况、争议化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索出非诉执行监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所需的条件。二是组织逐案排查。组织专人对近两年来行政非诉执行卷宗逐案阅卷、逐案排查,指导基层院在办理非诉执行监督案件时,主动了解行政处罚未执行到位的原因,针对行政相对人有履行能力但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法院裁定、执行行为而拒不履行的案件。三是参与基层办案。针 对有化解可能的个案“手把手”跟进指导,从案件入口到化解方案,从工作路径到履行方式,全程参与,最终在让胡路区办理的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取得突破,不但 让行政相对人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和行政处罚惩戒的意义,解决了行政相对人的现实难题,也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法律正确实施。
三、方法指引,实现经验推广辐射效应。一是以经验交流实现互联互通经验共享。在 指导基层院开展争议化解工作过程中,梳理法律规定与实际需求间的“制衡点”,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释法说理,通过公开听证、座谈协商、寻求共识等多途径化解行 政争议的方法和经验,通过召开视频沙龙、案件研讨等方式将梳理出的方法和经验向全市推广,由办案单位线上现身说法、当面答疑、当面传授。通过交流、互通, 全市各基层院均迅速开展工作。在全省行政检察工作推进会上全面介绍办案过程和经验,为全省在非诉执行阶段开展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提供
大庆市检察院构建非诉执行“大庆模式”
探索行政争议化解路径
聚焦民生
庆检知行
“大庆模式”。二是以协调机制促进形成治理合理。在个案争议化解的基础上,全市基层院均与行政机关、法院建立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健全与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在化解工作方面的衔接,全市检察机关与法院、相关行政机关共建立衔接机制17个,通过机制促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化解行政争议、合力提升治理效能的新格局。
该工作经验刊发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简报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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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检察院类案检察建议
助力“住房领域”社会保障制度落实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检察院在深入推进“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中,以“住房领域”非诉执行案件为切入口,对法院执行审查、执行实施程序全面审查,通过检察建议促进住房公积金及时执行到位。同时,对公积金管理中心前端行政决定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在监督的同时,与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入协作配合,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执法秩序提供检察智慧。
2019年11月,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排查发现,大庆某商场存在少缴其员工住房公积金的情形。2019年12月,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某商城作出庆公积金[2019]第XX号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为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因某商场未履行义务,公积金管理中心遂于2020年8月25日,向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2020年9月16日,高新区法院准予强制执行后并未交付执行,直至10月15日,公积金中心再次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庆高新区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发现高新区法院在办理上述案件中存在超期立案、流转程序违法等违法情形,并且此类案件数量较大,涉及人员较多。2022年8月,高新区检察院向高新区法院制发类案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严格依法办理案件,完善
内部流转程序。法院采纳建议并书面回复整改,通过该类60件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件的办理,案件所涉73名职工的公积金9万余元,已经全部划入各职工的公积金账户,行
政检察监督为住房公积金这一住房领域重要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实提供的检察助力。大庆市检察机关同时与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召开联席会议、同堂培训等方式,推动双方在政策咨询、法律研究、信息共享、交流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共同维护公积金执法领域的执法秩序,更好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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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肇源县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
为“新型住宿业态”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近日,黑龙江省肇源县检察院针对新型住宿业监管存在的问题,根据其性质和特点分类提出相应的规范管理检察建议,在回应人民生活安宁需求的同时,以“我管”促“都管”,联合相关行政机关深入研究监管办法,从源头上解决新型住宿业态加速发展带来的矛盾和问题,引导其健康有序发展。
2022年3月,彭某通过某民宿APP,在黄某玲处租用其经营的短租住房,黄某玲未核验彭某和其他入住者的身份即让其入住,彭某在该短租住房内进行违法犯罪行为。行政检察部门获取该案线索后,查明黄某玲用于经营短租或长租11套房屋,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特种行业许可证或其他证照,未按照房屋出租向公安局及住建局进行备案,同时亦未被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罚。
肇源县检察院收到案件线索后经调查发现,辖区的日租房、民宿等新型住宿业态失管漏管,导致治安案件多发、消防安全不达标等问题大量存在。2022年6月,县检察院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书,建议对市场主体进行整体规范,按照经营范围和行业特征进行分别管理,通过培训、教育等方式引导从业者增强主动接受管理的意识,对刑事案件中应当
进行处罚的行政违法主体进行处罚。行政机关均采纳检察建议,并与联合制定《某县新型住宿业态市场主体及治安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等要求,增强相关行政法规可操作性,并对刑事案件中的行政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
该工作经验刊发于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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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红岗区检察院通过“三个把握”
推进检察听证高质量发展
2021年以来,大庆市红岗区检察院以“四个把握”为着力点和切入口,推进检察听证工作高质量发展跃上新台阶、迈向新高度。共开展公开听证65次,做到“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覆盖。其中,检察长主持12件次,副检察长主持50件次,示范带头作用明显。参加公开听证达213人次,其中,人大代表62人次、政协委员70人次、人民监督员61人次、律师参与20人次。采纳多数听证员意见案件占比98.46%。
一、把握检察听证“基本盘”。该 院在制度上下功夫,根据高检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在对各类案件系统集成、科学总结的基础上,转化为制度规范和长效机制,建立《不 批捕、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细则》,明确听证案件范围,突出听证程序重点,切实提升听证质效。通过检察听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以“看得见”方式主动接受社 会监督,将办案工作公开化、透明化,进一步强化司法公信力,办好“检察开庭”。
二、把握检察听证“着力点”。该 院把化解矛盾作为检察听证的“着力点”,促进矛盾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真正发挥检察听 证的作用。如办理的一起发生在家庭生活成员之间的盗窃犯罪案件, 为了消除成员间的
戾气、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邀请了全国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当事人所在村村长担任听证员,形成了“专业性强、与群众关 系近”的听证团队,用恰当的方式就案件存在的疑点、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以及法律规定进行了讨论与评议。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不批准逮 捕决定,既使姜老汉家务事不再难断,也使决策和工作更加顺乎民意、符合实际、科学合理。
三、把握检察听证“时度效”。该 院把握“时机”,应对案件处置关键节点与信访矛盾排查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入分析案件的发展走势和隐藏其中的风险,通过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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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工作经验刊发于黑龙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简报第10期
听证会,将不稳定不确定 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把握“精度”,如在办理的一起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通过召开检察听证会,精准捕捉到该案背后涉及到农民工被欠薪的深层次问题,以 工资保证金为化解源头,多措并举促成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成功使该起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把握“真效”,以“智检+听证”方式,“云端”发放救助金,从被救助人最迫切需求出发,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在2021年所办理的3件司法救助案,听证员与被救助人在“云端会见”,就是否应当予以救助、救助金额及后续帮扶问题进行讨论,切实发挥了“远程听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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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拓案源 优化服务 能动履职
大庆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支持起诉
职能助力根治欠薪
2022年以来,大庆市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适应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要求,立足检察职能,更新工作理念,找准做强民事检察与根治欠薪工作的结合点,持续开展支持农民工讨薪专项活动,累计办理农民工支持起诉案件254件,为农民工追回薪酬427.24万元。
一、积极拓展案源,加强协作配合凝聚监督合力
(一)积极开展业务交流,拓展线索发现机制
一是通过与劳动监察保障局、人社局等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机制,集中整合根治欠薪领域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以专人负责、相互反馈的方式实时通报、定期通报实现案件信息互通,即时掌握辖区内涉农民工薪资、劳动权益保障纠纷案件,以良性互动破除案件线索发现壁垒。二是通过与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建立合作机制,多维度向社会“借力”,凝聚社会治理工作合力拓宽案件线索发现渠道。2022年,大庆市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建立了《肇源县人民检察院 肇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机制的规定(试行)》等合作机制20余个,借助机制发现案件线索100余条。
(二)积极拓宽工作思路,畅通案件移送渠道
一是在检察机关内部主动牵头搭建跨业务部门交流合作合作机制。以大庆市“农民工讨薪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加强民事检察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交流,将以办案为中心的要求融入“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大格局,打破业务条线“各司其事”困局,探索实现支持起诉案件线索“及时发现、横向衔接、对向移交、协助办理”的模式,打开案件移送“开口”,保障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案件线索可以尽全、尽快移送。二是充分发挥会签文件制度优势,主动介入深挖案件线索,打通协作配合各个环节。大庆市检察机关灵活运用与劳动监察部门建立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将支持农民工讨薪工作向前延伸至参与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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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助力劳动监察治理欠薪
部门的调解工作中,主动介入、及时跟进,移送支持起诉案件线索110余条。
二、主动担当作为,延伸服务半径提升监督质效
(一)加强检察参与,做实做细服务保障工作
一是主动提供支持,保障法律服务全方位。综合运用调查核实、公开听证等检察手段为当事人提供全面服务,减轻当事人诉累。充分运用支持弱势群体诉讼“绿色通道”,保障法院通过该通道直接受理的讨薪案件实现专门办理、专门执行,打通涉农民工工资支付案件的所有法律程序通道,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案件快速受理、高效处理、规范办理。二是持续跟进监督,保障法律服务全过程。如大庆高新区检察院牵头大庆高新区法院、大庆高新区司法局共同会签了《关于加强弱势群体民事权益保护建立支持起诉“绿色通道”与检调对接、检诉对接协作机制的暂行办法(试行)》,对支持起诉案件办理原则、受案范围、检调对接、检诉对接、协作流程、机制建设等方面进行细化,通过“做细”制度规定和制度衔接保证检察机关全流程参与、协助案件处理,提高案件效率,确保案件质量。
(二)加强纠纷调解,做好做精矛盾化解工作
一是注重前端化解,将民事争议实质化解理念引入支持农民工讨薪工作中来,发挥检察机关在证据审查、法律适用、条款合法性审核等方面的优势,减轻当事人诉累。如林甸县院通过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同配合,成功在一次司法调解中促成9件农民工讨薪案件的和解,并通过法院司法确认程序对调解协议进行了确
认,在矛盾始发阶段就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予以解决。二是注重多元化解,借助专业力量化解纠纷。借助仲裁员、律师等法律专业力量,加强释法说理,向拖欠工资一方的当事人释明其行为可能产生的民事甚至刑事法律后果,督促其主动履行支付义务。借助调解员等“调解”专业力量,发挥人民调解员人熟、地熟、群众信任的优势,借助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减少程序上的对抗性,提升与当事人沟通的有效性。
三、深化诉源治理,更新工作理念健全监督机制
(一)丰富履职内涵,用好监督方式“撬动”劳动检察检察保障
一是强化履职要尽责,监管要细致的工作理念,针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欠薪工作社会治理类问题,通过向案涉单位、主管部门制发行政检察建议的方式推进诉源治理。杜蒙县院在办理刘某等6人与某乳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件时,发现杜蒙县劳动监察管理部门存在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况监管不到位,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监管不到位等情况,依法提出了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其规范履职。二是树立在履职中学习,在学习中提升履职能力的工作理念。杜蒙县院联合杜蒙县劳动检察部门和辖区内主要用人单位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行了同堂培训,强化行政机关对自身工作职责的认识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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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检察融合,以检察监督贯穿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一是充分发挥调查核实职能,注重深挖彻查欠薪线索倒查社会治理疏漏之处,通过社会综合治理检察建议的方式弥补漏洞,形成齐抓共管、多元惩戒的根治欠薪工作格局,从而促使治理欠薪的联席机制落到实处。红岗区院在办理邵某等4人与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等三起支持农民工起诉索要劳动报酬案件中发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存在农民工工资账户开设而未运行、运行但未按时、按人足额拨付、拨付对象与实际施工人员不符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规范履职。二是强化大数据意识,通过数字建模形成融合监督根治欠薪的合力。坚持以诉源治理促进社会治理,促进堵漏建制、完善治理,推动法律监督由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拓展。同时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积极推动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相关考核,增强建议“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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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凤区院帮家长追回培训费8万多
“315”在行动,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多角度、深层次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为贯彻落实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行政违法监督和行政争议化解职能,2022年3月15日,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与红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消费者权益”主题,在红岗区大商新玛特开展宣传活动,现场提供法律咨询,就群众关心的支持起诉范围、程序等问题详细解答,提高支持起诉职能的民众知晓度。
同日,红岗区检察院与红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联席会议,就支持起诉、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三项工作签订协作机制。
联席会议上,红岗区检察院就检察职能、协作意义、具体程序、协作沟通、信息共享等与红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商讨,现场会签了《关于在行政非诉执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暨支持起诉领域加强协作配合的暂行办法》,力争实现协作共赢。
红岗区检察院致力于多角度、深层次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2021年至2022年3月期间,红岗区检察院办理48件支持起诉
案件,涉及金额84.47万,平均办案时限仅为1.5天,最大限度节约时间便于当事人及时向法院起诉维权,取得暖心效果。
除支持起诉外,红岗区检察院不断强化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和行政争议化解职能。2021年,红岗区检察院通过卷宗审查、询问办案人等动静结合办案模式成功办理5件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助力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质量。同年,红岗区检察院成功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2件,督促甲公司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191万,督促乙公司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6.39万及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保障弱势群体权益。
副检察长王飞表示,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是国家的公权力机关,承担重要责任。今后,检察机关不仅要从法律监督的角度促使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还应从支持起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领域与行政机关深度配合,实现从“我管”到“都管”的最优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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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协作,形成治理合力
注重弱势群体权益保护
护航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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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加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大庆各基层检察院与辖区人民法院、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建局会签了《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等一系列工作衔接机制,以公检法、住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为重点,建立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
做实行政检察,强化与行政机关协作配合
与行政机关加强配合,将各部门工作职责分工细化,切实形成普法守法、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方面的全时空覆盖,通过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作、联席会议等方式搭建沟通桥梁,形成在监督中合作、在合作中更好的实时监督的良性工作格局,实现司法和行政工作的有效衔接,合作共赢,全面推进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的快速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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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不能让一个残疾人掉队
—检察长带案下沉实质性化解残疾人行政赔偿争议
检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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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力量。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扶残助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残疾人事业一定要继续推动”,要“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决不能让残疾人掉队。
2022年6月,大庆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受理了一起行政赔偿纠纷案件,申请人蔡某文是大庆市大同区高台子镇七撮房村的村民,今年已经71周岁了,被认定为视力二级残疾,她的丈夫刘某友被认定为视力三级残疾、肢体二级残疾。2020年7月,蔡某文以2011年七撮房村委会遗漏为其申报残疾人盖房补贴、盖房苯板补助、危房改造补贴等款项,导致其一直未获得相关补贴为由,起诉到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请求七撮房村委会赔偿上述补贴款项及利息和路费。被三级法院以“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扣除期限的法定事由”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以及驳回再审申请。
这是一起残疾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又涉及程序空转,引起了大庆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超的高度重视,刘超检察长决定带案下沉,亲自办理。通过审查行政诉讼案卷材料,到大同区监察委调阅漏报应获补贴款残疾人名单的纪检监察案卷、查阅2011年大庆市政府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题会议的相关材料,刘超认为,一方面,法院以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为由驳回蔡某文的起诉并无不当;另一方面,根据2011年专题会议的纪要和其后的一系列工作安排,蔡某文符合残疾人危房改造相关补贴的申领条件,但因被某村委会工作人员漏报而未领取,其部分诉求具有合理性。经全面审查,决定与大同区检察院一体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公开听证
两级检察机关多次与某村委会、高台子镇政府、区民政局、区残联进行座谈,村委会承认工作上的过失,愿意进行弥补。10月9日,两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来到蔡某文家中,向其释法说理,蔡某文同意与村委会进行和解,但仍坚持要求村委会赔偿其他并不符合条件的补贴款。
考虑到蔡某文夫妇均残疾,且年逾七旬,12月1日,检察机关把蔡某文一家接到村委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同时邀请大同区残联、区民政局、区信访局、区住建局的工作人员旁听,由刘超主持听证会对蔡某文进行听证。听证会上检察机关详细介绍了案件情况、对蔡某文的几项请求及相关依据的调查核实情况,经过听证调查和说理,蔡某文认识到,自己的诉求中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同意放弃不合理的诉求,与某村委会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表示息诉罢访。考虑到蔡某文夫妇均为残疾人,生活存在较大困难,大同区检察院为蔡某文申请了司法救助金,为其生活提供帮助。
“检察机关办理涉及残疾人权益案件,在诉讼方式无法救济的情况下,通过采用深入释法说理、为困难群众提供救济等方法,既使行政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又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保证不让一个残疾人掉队,引人深思、让人感动。”参加听证会的省人大代表胡静会后说道。
蔡某文的争议解决了,但检察机关的残疾人保护工作远未停下脚步。听证会后,大同区检察院与高台子镇下辖七个村委会工作人员进行座谈,剖析了蔡某文案产生的原因,促进形成农村补贴申请、报送工作细化流程,避免因工作人员疏漏导致村民权益遭受损失的情况再次发生。并以旁听听证为契机,与区残联密切协作,形成《关于在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在今后的工作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专业优势,在残疾人权益保障和检察监督中全过程协作,提高残疾人权益保障领域检察监督案件质效,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增进残疾人民生福祉,共同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
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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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和行政检察大数据模型
研讨评议会
检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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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以来,大庆市检察机关以“专项监督工作+互联网搜集线索教程”为抓手,运用大数据思维开展民事和行政检察条线法律监督,开拓了监督线索源流,各项核心业务数据保持全省领先。1件土地执法领域案例入选最高检大数据赋能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1件运用大数据进行监督的案例被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服务保障市场主体专刊推介,利用大数据开展未依法收取案件诉讼费专项工作经验被最高检转发。
龙凤院
为更好地利用大数据激发法律监督新动能,以大数据战略赋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探索数据模型设计,碰撞思维火花。8月26日,大庆市检察院召开民事和行政检察条线大数据模型研讨评议视频会。各基层院、高新区院和市院第五检察部分别汇报11个大数据模型。市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赵亮点评并提出改进意见,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超全程参与座谈会。
“根据上级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专项工作要求,从淘宝阿里司法拍卖官网、京东网、公拍网、中拍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检索近几年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信息,重点查找拍卖公告中未标注优先购买权人的相关信息的案件,依托卷宗共享平台调取疑似案件材料,发现傅某某与李某某、王某某执行异议案件司法拍卖程序存在问题,触动了我们建立司法拍卖程序违法监督大数据模型的构想,希望通过数据模型运用,保障优先购买权,减少法律关系变动,维护共利关系完整,发挥对社会关系良性调节的功能。”
赵亮
市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汪贝
“说到网络拍卖,我们立即想到的是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工作会议上丽水汇报的案例,但它又跟丽水的模型有质的区别,既有类案监督的价值,又实现了对当事人个案利益的保护,如果我们在运用大数据监督时,能够加入自己对于某类案件规律的‘巧思’,这个‘巧思’就有可能成为我们的关键数据要素,并形成有效的检索规则,实现从个案到类案的拓展。”
在各院逐一汇报紧贴司法实践设计的民事和行政大数据检察工作模型后,汪贝分别提出了完善建议。
各院汇报模型的设计依据、要素抓取、数据碰撞、推广价值等,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应用性,运用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应把握“点”“线”“网”“体”四个维度。“点”即瞄准监督点,归集数据,实时监督。“线”即分类管理、迭代升级,注重“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职能融合。“网”即融合整理,消除数据交换共享断点,破除数据汇集利用堵点。“体”即主体,两级检察院共促大数据赋能工作再上新台阶。
在听取各院汇报和赵亮点评后,刘超给予充分肯定。他强调,数据就是工具,需求就是方向。要把加强检察大数据建设作为检察机关“质量建设年”“能力作风建设年”的重要内容,用“大数据”思维和技能从细落实重大决策部署。全市检察机关要从自身实际出发,把诉源治理做深做实,以创新精神引领开创检察事业发展新局面。为民事和行政检察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保障龙江全面振兴发展,贡献检察智慧与力量,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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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走访企业,
将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措施落到实处
检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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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7月14日起,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汉成一行五人开展“检察长进企业”活动,先后实地调研走访了辖区内的大庆昌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北大健康体检中心、大庆诚视眼科等民营企业,根据企业的经营特点送去专属定制的法律服务、党建文化、政策指引等“大礼包”。
龙凤院检察长走访企业
在有关企业负责人的带领下,王汉成检察长实地参观了各企业的经营业态,详细了解各企业的基本情况、发展历程、主要业绩、企业荣誉、党建工作、社会责任等情况,诚恳介绍了检察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措施,并结合具体案例普及了《民法典》相关法律知识。王汉成检察长强调“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服务民营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并介绍了具体情况。
一是开展扫黑除恶,优化企业外部生存环境。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龙凤院共办结涉黑案件1件,涉恶案件7件,涉及犯罪分子71人,是全市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最多的基层院之一。其中,丛某某涉黑案受到中央第十四督导组的充分肯定,史某某案在事实认定、量刑建议等诉讼意见被法院采纳,实现了诉判一致的效果。最终,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4年、史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扫黑除恶最直接的效果就是让辖区内“套路贷”及其他有组织犯罪销声匿迹,再无“社会人”出来摆事儿。对此,昌升公司负责人深有体会,“我们公司刚动工那两年,经常接到‘社会人’找我要工程的电话,现在一个都没有了,我们企业可以安心发展了。”
二是开展教育整顿,强化自身服务发展能力。2021年,全力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紧扣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提升能力素质“四项任务”,围绕“九个提质增效”的目标定位,精心谋划、周密部署、扎实推进,较好完成教育整顿各项任务,检察机关的办案能力、服务水平得到显著提升。今年统筹开展“能力作风建设年”“质量建设年”“执法司法服务提升攻坚行动”“创城”等四
个专项活动,找准切入点和落脚点,做到“善结合具体抓、制规划长远抓”,把服务一抓到底。王汉成检察长诚恳地说“龙凤检察院在优化营商环境上也要‘求极致’,你们提要求,我们来服务,让大庆发展越来越好。”
三是慎办涉企案件,引导涉案企业依法经营。龙凤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省院“十八条意见”“十条措施”,针对辖区实际制定了《关于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十个厉行》。在办案实践中,针对大庆某化工有限公司投资人张某某存在严重金融诈骗行为和高危经营风险的实际,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大项目建设的角度出发将其取保候审,并针对其犯罪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引导加强监督监管,杜绝风险漏洞,确保企业健康运行,避免引发社会问题。
“感谢检察机关贴近企业、服务我们企业,一直坚定地给予我们法律方面的支持和帮助,让我们企业发展没有后顾之忧。”各企业负责人在对检察机关表示感谢的同时,表示在发展的过程中确实会遇到许多法律层面的问题,需要检察机关提供帮助和支持,希望检察机关能加强与企业的常态化沟通,在打击犯罪、法律咨询、党建活动、普法宣传等方面给予企业更多支持,搭建起检企互通的高效平台。
王汉成检察长最后强调,针对企业提出需要协调的问题,龙凤检察院将全力为民营企业纾困解难。一是开展挂案清理工作。针对一些法律政策把握不准、证据存疑、疑案从挂的涉企案件,依职权开展“挂案”清理工作,重点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以及适用强制措施不当等问题。 二是落实八号检察建议。通过“检察长进企业”活动,送达宣讲最高检制发的“八号检察建议”,把脉会诊企业生产经营方面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问题,针对企业行业特点提出加强安全监管的建议,以能动检察确保“八号检察建议”执行有力、落地有声、作用有果,促进安全生产领域溯源治理。三是促进企业合规经营。针对涉企案件,坚持“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充分落实最高检发布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方案》。涉案企业认罪认罚的,本着“能不捕即不捕、能不诉即不诉、能缓则缓”的原则,引入第三方评估,对涉民企案件能轻尽量从轻,不能因不当羁押延误、影响企业发展,更不能“案子办了,企业垮了”。
此次走访调研活动的尾声,王汉成检察长与各企业负责人都通过“扫一扫”互相留下了联系方式。王汉成检察长表示,添加的不仅是个人层面的好友,更是检察机关和企业之间的信息反馈“桥梁”,日后一定要“常联系”,企业有需要帮助的情况一定要第一时间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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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
支持25名农民工起诉,18万工资要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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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甸县检察干警支持起诉
2021年11月20日,是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花园镇赶集的日子,我和同事到集市上开展“民法典法治大集”宣传活动。
上午10点多,咨询台来了一位皮肤黝黑的徐大哥讲述了他的烦心事。2021年的8月份,受杜某的雇佣,他与同村的24名农民工到林甸县四合乡某村做房屋外墙装修工作,活干完了,18.3万元工时费杜某却一直拖欠没有给付,多次给杜某打电话催要一直未果,杜某以各种理由搪塞。25名农民工多次往返于杜某生活的哈尔滨市与林甸县城之间索要欠薪,始终没有拿到工钱。
在认真听取了农民工兄弟的诉求后,我与雇主杜某取得了联系。杜某称,该起案件当时雇佣这25名农民工的是黑龙江省某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而非其本人,他不能支付他们的工资。证据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想要打破僵局,必须找到切实证据。我与同事决定到涉案公司及雇主所在地了解情况,查清事实。
很快案件的真实情况浮出水面。经调查,杜某系黑龙江省某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其在招聘的过程中使用该公司的名义,但实际用工与该公司并无关系,基于这种情况我们再次找到杜某进行面对面地交流,并对其进行了民法典相关法律内容的释法说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他作为拖欠工资的行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需要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杜某知晓了其行为的危害性。
为了进一步履行好支持起诉的检察职责,开庭当日,我与同事到法院的民事法庭支持25位农民工兄弟起诉,在检察机关的参与下,杜某与25名农民工达成调解协议,杜某将农民工的工资18.3万元全部给予支付。
收到工资的那一刻,徐大哥在电话里喜极而泣:“这下我的工资终于拿到手了,回家可以过个好年了,明天春耕的种子化肥也有钱买了。”听到他电话里激动的声音,我感受到为民办实事所带来的幸福感。
“感谢红岗区检察院,我们要了两年多的血汗钱终于拿到了。”一位讨薪农民工激动地说。2022年7月26日,红岗区检察院成功促使欠薪方刘某某当场支付四名农民工薪资35570元,欠薪纠纷得以化解,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血汗钱”当场支付!大庆市红岗区检察院
成功帮助农民工解决“忧薪”难题
“王主任,有四名农民工多次来我局反映被欠薪情况,目前欠薪方还不上钱,双方僵住了,情绪激动有上访风险,你们有没有办法帮帮他们?”该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王晶接到红岗区劳动保障监察局的电话后,第一时间与讨薪当事人沟通,平复其急躁情绪,承诺尽全力帮助其解决问题。经初步了解,邵某等四人2020年受雇于刘某某在红岗区杏花园小区内从事道路维修工作,完工后四人多次向刘某某索要工资,均未给付。
群众讨薪难上难
检察机关伸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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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服务
大庆民行
王晶主任将案情向副检察长王飞汇报,领导高度重视,亲自领办该系列讨薪案件。与当事人会面后,先详细了解务工的项目名称、时间、地点、欠薪数额,并仔细查看刘某某为四人出具的欠条,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性与证据的合法性。随后,承办人介绍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职能和诉讼的具体程序步骤,说明可协助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讨欠薪。邵某某等人听后表示他们即将外出打工,到了外地不方便请假返庆,且诉讼需往返多次,食宿、路费的花销也无力承担,询问是否有其他便捷路径解决欠薪难题。考虑以上情况,秉持“诉讼不是目的,帮助农民工拿到工资才是关键”的办案理念,尽最大努力减少农民工诉累,检察机关积极能动履职,采取民事和解方式化解矛盾、快速解决争议。
耐心倾听明诉求
寻找问题最优解
说服欠薪方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为此,副检察长王飞多次联系欠薪方刘某某,向其宣传、解释国家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从刘某某角度出发阐明诉讼会产生的成本及风险,使得刘某某的情绪从对立状态逐渐扭转,在发现其尚有和解意愿及和解诚意后,第一时间主持召开和解会,力争将纠纷解决在诉讼前。在对刘某某多次释法说理、劝其支付工资的过程中,了解到刘某某资金需要上级单位拨付的实际情况后,副检察长王飞耐心地劝说邵某某等人给予一定宽限期,最终双方达成20天履行宽限期的和解协议,到期后由刘某某支付35570元工资。
释法说理化矛盾
达成和解破困境
和解协议签订后,承办人紧跟案件进展,全程监督刘某某的筹款进度,并及时通报最新进展情况。刘某某表示到期能够偿还,但担忧履行后是否会被再次起诉,为打消当事人顾虑,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检察机关将还款地点定在检察院,由检察机关见证还款过程,给刘某某吃上定心丸。最终在7月26日召开的现场会上,刘某某当场支付拖欠的工资35570元并收回欠条,邵某某等人出具收条。至此,拖欠2年多的工资全部付清,本会经历漫长诉讼程序的案件在红岗区检察院的努力下得以化解。
及时跟进促履行
当事人拿到“血汗钱”
“群众利益无小事,农民工工资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红岗区检察院将积极履行检察职能,用心用情解决好老百姓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副检察长王飞说道。
据悉,针对近年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频发、农民工固证难、讨薪难、诉讼难这一问题,红岗区检察院积极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力争当好农民工的“护薪人”。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分别与红岗区劳动保障监察局联合会签了《关于在行政非诉执行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领域加强协作配合的暂行办法》,与红岗区法院会签了《关于对弱势群体开辟绿色通道的暂行办法》。
制度建立以来,三家单位多次召开联席会议,讨论案件情况。今年截至目前,红岗区劳动保障监察局已向红岗区检察院移送农民工被欠薪案件线索19件,涉案金额164050元,均已成功办理。下一步,红岗区检察院将会同红岗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红岗区法院就线索移送、证据固定、支持起诉、纠纷化解等职能进行充分融合,全力做好弱势群体维权工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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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可为打工人解决“烦薪事”
检察服务
大庆民行
为正确教育和引导农民工自觉学法律、维权益、讲义务,进一步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12日上午,龙凤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一行4人应邀来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销售大庆分公司,为这里的工友朋友们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实现普法与群众的零距离。
现场交流了解到,这些工友大都从事力工、焊工的工作,长期处于高危作业状态,大部分人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年龄偏大,法律意识薄弱,应受到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尤其要予以法律关怀,以支持起诉的形式保障农民工权益。
活动开始,第四检察部一级检察官李婷向工友们说明此次来意,主要就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务工维权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申请条件、范围、流程等重要法律问题向工友们做了耐心细致地解答,强调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为大家提供无偿的检察服务,并向工友发放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资料,受到了工友朋友们的一致好评。
活动结束临行前,李婷对工友们在务工时间支持检察机关普法工作的行为表示感谢,“是我们应当谢谢你们,农民工不懂法啊,这上面有你们的电话,这回我们知道有事儿就打电话,讨薪就去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再也不用被‘社会老赖’欺负了。”一位农民工感激地说。
一直以来,农民工维权问题都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近年来,龙凤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积极履行职能,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帮助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先后帮助五十多名农民工要回了自己的工资。下一步,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将以普法宣传为契机,广泛宣传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主动深入辖区乡镇、社区调查,为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引导农民工合法维权;与辖区企业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保障弱势群体利益、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龙凤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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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在与刑事检察部门对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案件情况时发现,2018年以来,在以“日租房”、“民宿”、“日租公寓”等为名的“新型住宿业态”[[[1] “新型住宿业态”这一称谓来源于2016 年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原文为“鼓励发展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帐篷酒店、民宿等新型住宿业态”。]]中发生了多起刑事案件,而这些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新型住宿业态至今仍均处于失管状态,存在较大的治安和安全隐患,因此,对其运行和行政管理状况进行了调研,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在办理行政检察监督个案的基础上,促成公安、住建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达成分类管理和信息共享的共识,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治理对策,在确保人民生活幸福和安宁的同时,为市域范围内住宿新业态的平稳健康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积极能动履行行政检察职能
促进“新型住宿业态”良性治理
理论与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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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检察融合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
大庆市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通过阅看刑事案卷材料、进行实地走访和在互联网上进行数据信息关联分析发现新型住宿业态存在如下问题:
(一)经营场所刑事案件多发
一是,犯罪分子选择新型住宿业态的经营场所作为藏身匿踪的“避难所”。如在宁某窝藏案中,宁某明知朱某系公安机关要抓捕的逃犯,为了窝藏朱某,其先后在肇源县内为朱某寻找日租房,不用身份证登记也能入住的“小旅馆”等,以躲避公安机关的抓捕。二是,违法犯罪分子选择新型住宿业态的经营场所作为吸毒、卖淫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行为实施地。如李某杰容留他人吸毒案中,李某杰多次租住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日租房公司的多间客房,先后三次容留高某吸食冰毒。再如,吴某友盗窃案中,吴某友通过手机微信添加数名女性被害人为好友,分别将被害人约至其提前开好的日租房内发生性关系,并趁被害人洗澡之机将被害人手机等财物盗走。
(二)大庆新型住宿业态发展迅速,刑事案件占比在省内居高
仅在蚂蚁短租、途家、同程旅行三家在线平台上选择“民宿公寓”查询,大庆辖区就有充足的房型待交易,区域经济越好房源存量越大。这些房源主要分布在小区内、写字楼中,医院、交通枢纽、繁华地段。如,让胡路区的万达广场小区和阳光商都周边、龙凤区的唐人中心小区和龙凤商场周边、萨尔图区的东安公寓和保利丰大厦、肇源县的天泽官邸小区等。另外还有部分房源未在各网络平台上线,而以在小区、楼堂分发或张贴广告等形式招揽生意。以“日租房”和“公寓”为关键字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2014年以来全省和新型住宿业态相关的一审刑事案件223件,其中大庆73件,占比32.7%,居全省首位。
(三)其他安全隐患凸显
通过对新型住宿业态的房型进行实地走访发现还存在两大安全隐患:一是,消防安全不达标。新型住宿业态使用的房源大多由商品房改造而成,居民共用一个楼门通道,存在缺乏灭火器等应急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部分房源甚至是楼顶违规搭建的活动板房、自建房,或者是将一套房屋分为数个隔间,消防隐患凸显。二是,卫生防疫状况不佳。一些新型住宿业态使用的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没有做到一客一换, 公用茶具、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马桶的清洗消毒很难到位。另外,不少房间装修味道刺鼻,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达不到环保要求,这些都给住客的身体健康带来了潜在的伤害。
二、深入调研晰明问题产生的原因
经过调研,我们发现问题产生的原因包括如下几点:
(一)订房和入住方式对住客身份的隐蔽性较强,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所选择
新型住宿业态往往采取网络或电话等“非接触式”交易的形式,订房方通过一次交易获得经营方的电话后,日后的交易均可通过微信或电话进行,双方无需见面,在入住的过程中未采用有效方式核验身份,且入住者与订房者提供的身份信息无需一致。因此,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而其从业者在降低成本、适应市场需求的目的驱动下,甚至有意回避有权机关的监管。
(二)行政机关对新型住宿业态的管理处于被动状态
目前,大庆全市关于新型住宿业态的管理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经营者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到公安机关按旅馆业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但在取得前述许可后,均未进行监督检查。另有部分经营者并不符合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条件。第二种是经营者按出租屋到公安机关备案,由公安机关纳入出租屋管理范围,但均未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公安和住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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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未实际进行管理。第三种是未主动接受管理,行政机关也不掌握其正在实施经营,因而也处于完全失去管理的状态。
(三)新型住宿业态难于清晰归类,“放管服”难于取舍造成了管理难度和顾虑
新型住宿业态依托于信息平台和共享经济,主体多元、经营形式灵活、营利模式也不尽相同。一些经营者主要是利用家庭闲置房屋,并且主要以家庭副业为经营方式,如各类旅游景点或医疗机构附近的民宿。一些则由专门提供住宿服务的商家与房屋业主签订租赁协议,然后将租赁的房屋统一对外经营。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可能由租房平台直接从业主手中租赁房屋然后通过自有平台进行经营,国内知名的如途家、爱彼迎等。目前新型住宿业态的各种形式不能完全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管理对象相对应,因此,行政机关对其是否应当管理,按照何种类别进行管理存在疑虑。
理论与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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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能动履行职责推动新型住宿业态妥善管理
住宿新业态、新模式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但其中存在的治安和管理问题不容小觑。大庆市检察机关扎实履行行政检察职责,回应广大群众的安全需求,同时促进新型住宿业态健康有序发展。
(一)释放专项监督动能,提升涉市场主体权益行政案件办理质效
一是以个案监督为入口,获得行政机关积极正面回应。针对调查核实中发现的短租住房经营者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或未进行身份核验导致刑事案件发生、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履行报告义务等问题,从个案上建议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进行处罚,肇源县院针对彭某某在“日租房”性侵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纠正其未履行职责一案被最高检七厅转发交流。针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问题,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提升便利化程度,并将登记信息与其他政府信息共享运用,提升服务效能,获得市场监管部门高度认可。二是以专项工作为驱动,推动新型住宿业态管理全面规范。通过全面梳理与新型住宿业态相关的法律法规,找出6个行政机关易发履职不规范或未履行职责的13种情形,作为基层院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重点,以检察监督促进新型住宿业态在市场主体登记、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治安、卫生、消防、税务等领域管理的全面规范,各级县区院共计监督个案20件,制发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4份,均被行政机关采纳。
(二)积极促进府院联动,从源头上为新业态加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一是由大庆院五部牵头,与公安局法治支队、治安支队、社区支队,住建局法律法规
处、房屋租赁管理处举办圆桌会议,就新型住宿业态的管理职能划分、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等问题进行交流,形成会议纪要,达成按照鼓励和支持的原则进行差异化管理的共识,同时确定了参会的行政机关及内设机构之间打破数据壁垒、实现信息共享的联络机制,为推进政府部门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数据融通便利。二是在深入分析新型住宿业态管理问题成因的基础上,向市公安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在通过“进小区”、“进社区”,网约房平台打通数据接口等方式摸清房源底数的基础上,积极主动为符合旅馆业条件经营者补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对无法归类的不再增加行政相对人的负担,但对其经营涉及的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告知承诺,引导从业者守法经营。并指导、监督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协助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培训。市公安局采纳检察建议,目前已经取得了较好的管理效果。
行政管理的前提是依法依规管理,黑龙江省还未出台新型住宿业态管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但现有的和市场主体登记、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卫生管理、互联网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在实践中可供使用。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大庆的地方特色,依照现有规定,找准放管服之间的契合点,在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同时科学施治、分类管控,为推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进行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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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行政检察的新兴职能,也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重要体现。2021年9月,最高检发布关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为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经验借鉴。本文通过对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概述出发、分析检察机关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定位和意义、继而研究检察机关如何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相关问题研究
—以高检院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为例
理论与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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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概述
(一)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概念和现状
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权力运行及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产生的争议。通常行政争议的处理方式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信访。但部分“过期之诉”、“遗漏之诉”因法律规定而未经实体审理陷入程序空转中,部分行政争议因复杂的历史遗漏、政策变化等原因久悬未决。行政争议中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没有得到解决,引发了缠访、闹访现象的发生,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性。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运用多种手段定纷止争,彻底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关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内涵学说较多,笔者认为四要素说最能涵盖其特征。四要素分别为:多角度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灵活使用化解手段处理争议、全面解决相关争议以及对当事人合法诉求的有效保护。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可以说从根本上实现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同时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实现对当事人各种利益的保护。
(二)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现状
张军检察长提出要以“我管”促“都管”,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是对张军检察长讲话的贯彻落实。2019年开启的“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已取得突出成效。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化解行政争议 6300 余件。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已成为行政检察的常规工作。这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为百姓解决了担忧
事、烦心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要认识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开展时间较短,检察机关参与此项工作的理论基础、职能定位、实践中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等问题仍在摸索中,为更好地发挥此项职能,探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基础、明确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厘清工作实际势在必行。
二、检察机关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定位和意义
(一)检察机关进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职能定位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争议化解职能,这就需要研究该职能是否与检察机关的现有职权相矛盾。检察机关通过司法改革形成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新格局,其中行政检察总体要求是“一手托两家”,既对法院实现诉讼监督,也对行政行为发生的源头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性进行监督,这就为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提供了支撑。《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检察机关针对社会治理工作中需要改进、完善的问题具有检察建议提出权。《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也明确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查清事实、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检察机关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是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
(二)检察机关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时刻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检察机关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实现行政检察监督,促使解决“程序空转”“案结事不了”等顽疾,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切实解决关乎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要想人民之所想,在办案中立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高检院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共包含六个案例,涉及拆迁安置、棚户区改造、违建拆除、婚姻登记等领域,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履职,考虑人民群众真诉求,对每一起案件运用多重方式化解,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难题。例如姚某诉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姚某因冒名婚姻登记多年无法撤销而无法与未婚妻进行婚姻登记,孩子面临无法上学接受正常教育的困境。检察机关通过能动履职,综合运用调查核实、公开听证与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县民政局在“莫某某”系冒名的情况下为其与姚某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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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婚姻登记的合法要件。在检察机关的充分论证下,民政部门主动纠正错误的颁证行为,姚某的难题得以彻底解决,生活恢复正常。可见,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能够从群众合理诉求出发,定纷止争化解矛盾。
2.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检察机关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可实现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魏某等19人诉山西省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检察监督案和山东省某包装公司及魏某安全生产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检察机关分别采用了提请抗诉和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保障行政权力的正确适用,避免滥用行政权或躺在权力簿上睡觉。检察机关的有效监督促使行政机关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质量,实现良性发展,让百姓满意放心。
3.维护经济秩序与企业稳定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除涉及个人切身问题,还关乎企业的稳定发展。山东省某包装公司及魏某安全生产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中的山东某包装有限公司是信用良好、吸纳大批残疾人职工就业的良心企业,因经济困难对行政罚款提出延期缴纳申请,某县应急管理局口头同意其请求,但未出具书面意见,后某县应急管理局对包装公司作出加处罚款决定,引发行政争议。对此,检察机关通过调阅案卷材料、实地查看公司经营情况、了解协调延期缴纳情况等手段核实案情,通过听证方式认定加处罚款行为不当,建议依法纠正加处罚款的行政裁定。通过争议化解缓解了企业的经济压力,有利于保障企业资金链的有效运转,维护了企业生产秩序与稳定,避免因企业破产造成残疾职工失业。同时,检察机关建议包装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做好风险防范、规范经营企业。从上述案例可见,对涉企案件争议化解一方面可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保障企业稳定有序发展,另一方面对涉案企业形成正向激励,促使其整改不当行为,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4.体现检察担当与人文情怀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始终以人民为中心。近年来,检察机关持续运用司法救助对生活困顿的当事人予以援助。许多行政争议的当事人多年奔波于解决行政争议的路上,经济困难,检察机关可采用司法救助的方式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带去司法温暖。姚某诉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检察机关给予姚某4万元司法救助金,并帮助姚某解决子女就学等实际困难,这些举措彰显了检察机关不仅仅是就案办案,更时刻把人民的需求放在心上,做好人民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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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察机关如何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一)检察机关介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路径
检察机关介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有两条路径。一是在行政检察环节进行化解,二是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参与化解。
在行政检察环节介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路径有依职权和依申请两种,第一种是依职权启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对生效裁判或非诉执行监督的过程中进行争议化解,需要注意的是出于对当事人自由裁量权的保障,依职权启动的方式应当谨慎使用,仅在行政争议对公共或群体性利益、以及对当事人合法权利造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适宜启动。第二种则是依当事人申请启动。高检院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均为当事人申请,从中可概括出具体情况有三种,分别是对于行政生效判决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对于行政生效裁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包括驳回起诉裁定和不予立案裁定);对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由此可见实践中检察机关介入行政争议化解的渠道为当事人申请监督,就是说行政争议化解主要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进行。
检察监督环节外则是在行政复议环节参与监督,与检察环节不同,检察机关在复议环节不宜以监督者的身份参与,因为检察监督尚未启动,不应前置到复议程序。一般而言应是复议机关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到化解中,此时检察机关以具有专业知识的机关身份参与化解,在化解过程中可从专业角度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并客观中立地促成和解。
(二)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方式
各地检察机关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方式多样,各具优势。本文选取高检院第三十批典型案例中采用次数较多、或具有重要典型意义的五种方式进行阐述分析。
1.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手段
调查核实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监督手段。调查方式应根据具体案情运用。通常,检察机关收到监督申请后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从法院及行政机关调取案件卷宗,初步了解案件事实。其次检察机关可对涉及到的案件当事人进行询问,王某凤等45人诉北京市某区某镇政府强制拆除和行政赔偿检察监督系列案中的办案人员两次奔赴山西用10天时间接待申请人,主动加入维权微信群取证,从申请人角度还原案情,实现精准分析、精准研判。除上述方式,检察机关采用商请、座谈等方式开展工作。魏某等19人诉山西省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检察监督案中是否应当收费是争议焦点,检察机关追本溯源,商请制定机关对实施方案进行解释,明确费用承担主体,同时与行政机关开展座谈,了解相关政策,全方位探明争议点涉及的问题,不留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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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开听证集思广益
公开听证是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的有力支撑。部分案件疑难复杂,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部分裁定驳回起诉案件未经过实际审理,证据情况也未经举证质证。为保证案件的客观公正性,检察机关会通过听证方式集思广益,听证参与人可邀请具有群体代表意义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具有监督意义的人民监督员、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学专家、政府法律顾问等群体参与,兼顾社会参与广度与专业严谨性。听证前应提前告知听证人员案件情况,争议焦点等,并说明检察机关对听证问题并没有预设结论,避免听证人员受到干扰而影响结果公正。听证的具体设置包括案件介绍、举证质证、听证辩论和听证员评议。听证并不等同于庭审等诉讼活动,不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意义,但经过专业人士认真研判得出的观点可为促成和解提供有力支撑,对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大有裨益。
3.找准焦点耐心促和解
行政争议化解过程中,要深入挖掘申请人的真正诉求,高检院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中的陈某诉江苏省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就践行了这一理念。原审人民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但申请人的最终诉求是房屋在被强制拆除后得到行政赔偿。行政争议化解想实现的目标是透过问题看本质,因此高检院并未拘泥于主体适格问题,而是促使申请人和区政府按照拆迁补偿标准和相关利率达成补偿赔偿协议。有些申请人因争议多年得不到解决而产生积怨从而提出不合理诉求,对此情况检察机关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释法说理,在赢得申请人的信任后站在公正的角度促使当事人从不合理诉求转向合理诉求,避免为满足当事人的不合理诉求而牺牲法律权威和公共利益。
4.对民事行政交织案件一并化解
一些行政争议不仅仅是对行政机关裁定不服,还关乎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这些案件错综复杂,检察机关深挖行政诉讼背后涉及的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引入多方参与,强化沟通协调,推动争议问题一揽子解决,最终促成行政争议化解。如发布的王某凤等45人诉北京市某区某镇政府强制拆除和行政赔偿检察监督系列案,该案关联的案件共127 件。检察机关立足当事人实质需求,检察机关与镇政府沟通,通过其出面协调涉案的文化公司和培训学校,推动申请人与涉案公司民事和解的达成,促使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5.正确运用提请抗诉和检察建议方式
必要时,检察机关可采用提请抗诉和提出检察建议两项传统监督方式。检察机关对于法院及行政机关确实存在程序及实体违法的情况,应采取提请抗诉或制发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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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方式促使相关部门改进,实现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监督效果。虽然抗诉是一种强有力的手段,但我们的目的是为了从根源上解决争议,让百姓实现合法诉求,可采用以抗促调的方式促进调解,真正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根本目的,让百姓满意,维护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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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监督出职责。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经过催告,在法定期限内行政相对人即不主动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又不提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在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以执行裁定后,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行为。检察机关对行政非诉执行的监督具有积极的现实意议,是新时期全面建设法治社会,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具有其他监督无法替代的作用,对法治政府及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能力建设的研究
—以黑龙江林甸县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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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至2019年以来,林甸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4件,其中2015年至2018年期间办案数量为0件,2019年办理非诉执行案件为4件。该4件案件监督内容为人民法院在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审查的过程中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执行以及不准予执行的裁定的程序违法问题。
一、林甸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情况
二、制约检察机关监督能力的主要因素
(一)法律层面因素
1.案件线索来源少,渠道单一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案件的线索来源问题一直的困扰基层行政检察部门的难题。案件线索问题主要集中在申请监督案件少,群众知晓度低,行政检察工作人员收集线索能力欠缺。如近五年来,林甸县人民检察院未受理过当事人主动申请的行政监督案件。虽然近年来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地位在不断提升,检察机关以行政检察宣传月等不同程度、不同形式,对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法律宣传正在逐年加强,但群众对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了解依然不多,对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了解不深,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了解甚微,认为检察机关只是办理刑事案件的人员大有人在,当权益受到损害时,也不知道到检察机关还具有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的职能,对于检察机关能监督什么,怎么监督,监督度的途径效果不知效,不明白,所以更谈不上主动到检察机关寻求帮助。而就检察机关自身而言,多年来的重刑轻行思想一直存在,这种思想导致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一直是检察机关的短板和弱项,在实践中,行政检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于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如何发现线索、收集线索,存在诸多困惑,在工作中缺乏工作方法和创新意识,坐在等线索上门的情况多,主动走访行政机关了解情况的少,拓宽线索来源渠道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2.法律保障缺失,监督途径不畅
目前,行政非诉执行的监督方式主要是向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来实现监督的意义,达到监督的目的,而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的主要监督手段,柔性有余而刚性不足,柔性监督主要体现在其仅仅作为某项具体工作的参考性意见,不具备司法强制性,如果向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没有回复,这种后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旦发出的检察建设不能及时反馈或者回复,没有被充分的重视,检察建议的作用和意义也就不能被准确的发挥出来,从而丧失了检察机关监督的权威性。并且从行政相关法律法规定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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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也可以看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也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这就给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造成了师出无名的尴尬局面。并且随着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方面不断发挥着积极作用,社会治理方面的检察建议也在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但在社会治理类的检察建议制发的过程中,有些行政单位对检察建议参与综合治理的的重要性和针对性认识不够,虽然对检察建议进行了签收,但采纳率偏低,一签了之的情况时有发生,检察建议中的真正的内容落实情况往往得不到保障,从而影响了检察建议的真实效力。
3.地方保护主义强,行政机关不配合。由于行政非诉执行的检察监督工作具有一手托两家的特性,因此,在监督的过程中仅仅通过调取人民法院的卷宗进行监督查找线索往往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在监督工作中,针对行政机关开展专项的监督活动是非诉监督工作的又一个突破口,更有利于穿透性法律监督的适用。然而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行政机关基于各方面的考虑,配合的积极性不高,配合度不够。认为检察机关的监督行为属于“越位、越权”的行政机关领导大有人在,在没有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监督的必要性的情况下,往往向上级机关、党委不当反映问题,给检察机关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带来的了极大的困扰,同时由于受到政府绩效考核、害性追责等问题的考虑,推诿扯皮、拖延懈怠的情况经常出现,给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较大的影响。
(二)队伍层面的因素
1.队伍人员偏少,工作量大。
随着司法大部制改革后,检察系统由上到下承现出“倒三角”结构,层级越高的检察机关部门人员配置越充足,分工越细致,如检察机关大部制改革前,民事行政部分均是合署办公,而大部制改革后,高检察院、省院将民事、行政进行了分立,分成了不同的部,这种情况本有利有于监督工作更好的开展,但这给基层院带来了极大的难题,基层院往往一人多岗,民行部门未进行分立,负责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人员同时需要负责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这对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产生了很大的制约。以林甸县检察院为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仅有一名员额检察官及一名合同制工作人员在岗履行监督职责,行政检察业务隶属于第二检察部,与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刑事执行、控告申诉业务、检察室同在一部,从事行政检察工作人员同时需要从事民事检察工作任务、检察室工作,并且担任主任,对整个部内工作进行协调,工作起来捉襟见肘。单独就行政检察业务而言,高检察院、省市院将民事行政分立为两部后,实际工作量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且工作要求逐年提高。而基层院受到人员数量及工作量的影响,员额检察官仍需大量从事的是调研材料撰写、填报各项表格等内勤人员工作,真正投入到案件研判与业务知识的持续深入的时间和精力非常有限,想要将监督工作作深作细基本不能实现,这种一人事时身兼数职,同时应对两项目标考核的现状,致使高质量的完成工作存在较大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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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升监督能力的途径和建议
2.素质专业化程度不高,办案能力不足
在司法改革之前,民行检察部门均为合署办公,专门从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人员微乎其微,虽然进行了司法体制改革,这一现象仍然未得到有效的缓解,这种情况在基层院仍然大量的存在。加之行政检察部门一直都处于二类科室、养老科室的境地,监督工作没有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始终裹足不前,并且由于重刑轻行思想的长期存在,检察机关的人员培养重点多集中在刑事检察部门,行政检察监督队伍的培养缺乏专一性、持久性,这种情况导致了基层检察机关专门从事过行政检察工作人员少之又少,更不用谈精通行政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等部门法的专业人才,尤其是缺少既懂法学理论,又精通司法实践的专门人才。在自身能力素质都欠缺的情况下,如何能监督,如何做实做好监督工作显然是一个难题,这无疑凸显了行政检察工作在基层院的尴尬地位。同时,办案人员偏少及专业素质的匮乏直接导致了办案能力的不足,从而不能够高效的开展行政监督工作,直接影响了监督效果。
(一)加强宣传力度,拓展案件来源。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检察监督特别是非诉执行监督的力度,增进人民群众对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了解,让人民群众自觉把行政检察监督当成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利剑。结合开放日、宣传周等形式集中形式面对面进行宣传,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分发宣传手册,现场为群众就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答疑解惑、释法说理,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检察职能。通过对行政检察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受理申请的条件,申请所需提交材料以及办案流程的讲解,使人民群众了解行政检察监督流程,更好地促进行政检察工作开展。结合 “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形式,开展点对点的法律宣传,通过积极宣传检察机关办理的有影响的行政非诉案件典型案例,引导群众依法解决纠纷。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全新方式开通受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的渠道,在线实时接收群众的行政检察监督类咨询工作,不断创新宣传的手段和形式,增强宣传的实效性,提升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拓展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来源渠道。
(二)强化办案措施,提高案件质量。调动行政监督积极性,进一步深化非诉执行监督专项工作,以上级院的专项工作为依托点,及时总结经验,梳理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问题,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开展针对性监督,与行政机关取得联系,探索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使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信息共享, 定期开展重点领域的专项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对于符合调查条件的案件,充分行使调查权,运用调查权查清事实,核实证据,强化监督力度,提升监督效果。对申请实质诉求的当事人作出积极回应,强化以案释法和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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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说明工作,强化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相结合,全力推进类案监督,力求达到建议一个,解决一片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避免程序空转,实现公平正义是行政非诉检察监督工作的目的,但在每起监督案件的背后,都必然会损害审判人员的形象和威信,因此要加强与行政机关、法院的联系,沟通思想,统一认识,争取法院对行政非诉检察监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统一认识,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行政检察工作的操作规程,促进行政检察工作与审判工作既互相监督又互相配合。
(三)加强监督跟踪问效,解决软监督问题。一是把住执行案件源头关。与法院立案庭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每月对执行庭立案案件进行全面的掌握,从源头上把住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数量关,对执行立案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二是把住执行案件财物关。建立行政非诉执行案款台账制度,对非诉执行工作实施动态监督,重点对执行款物的合法性进行分析、评估,对于程序违法或侵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及时进行监督纠正。三是把住非诉执行案件终结关。对执行终结的案件进行定期的排查梳理,重点审查执行中止、执行和解案件的程序合法性,是否有侵害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存在,对终结执行五年内的案件是否定期进行了查询等要点进行监督。四是把住非诉执行案件跟踪关。对于法院函复表示采纳检察建议的案件,持续跟踪整改效果,避免一发了之的情况发生,对于法院未采纳建议的案件,应当掌握未采纳的原因,针对相应的情况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决定是否采取跟进监督的方式进行监督,确保检察建议“发得出,找得准,立得住”。
(四)加强不当履职监督,化解社会矛盾。
在与人民法院沟通的同时,也要注重强化对行政机关不当履职的监督工作,在依法监督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执行存在问题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核实,畅通群众申诉渠道,依法公正处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加强行政检察监督环节的风险预判力以及化解矛盾机制的能力,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通过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的办理,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对于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的违法违纪不当履职的情形,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促进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规范执法行为,探索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办理案件中行政单位存在的漏洞等问题,提出改进工作性建议,以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监督效果。
(五)推动专业队伍建设,提升监督水平。专业化队伍的建设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实现的,因此应当制定长远的行政检察队伍建设专业化规划。检察机关应当摒弃重刑轻行的传统思想,认识到行政检察监督业务的重要性,选派人员年轻业务能力强的检察人员进行重点长期培养,现有的检察官做好传帮带的作用,尽快让检察官助理成长起来,另外建议基层检察部门将行政与民事部门进行分立,或独立成部,对于独立成部确有困难的基层院,而专门的员额检察官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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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此项业务,将民事与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独立分开,避免术业不专的情况出现,从而形成有效的行政检察监督业务队伍梯队化管理,从根本解决专业队伍建设的核心问题。从近期看,应当作好实用导向原则,通过举办行政检察业务培班、视频学习交流、论坛研讨等多种方式,持续加大业务培训的力度,以增加培训的实效性。进一步创新和丰富培训的方式,开展案例教学、模拟实战,增强培训的实战性。组织业务骨干进行网络授课,业务咨询、案件评查等工作,以增加培训的实用性。通过检答网、民事行政案件专家咨询网,提高业务能力,培养干警的独立思考和综合分析能力,不断提高行政检察工作人员的素质。针对基层院人员少,监督力量薄弱的现状,探索建立市辖区内检察机关集中办案机制,进一步整合行政检察办案资源,强化行政检察办案力量,从而形成行政监督工作合力,保障行政非诉检察监督工作取得实效。项业务,将民事与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独立分开,避免术业不专的情况出现,从而形成有效的行政检察监督业务队伍梯队化管理,从根本解决专业队伍建设的核心问题。从近期看,应当作好实用导向原则,通过举办行政检察业务培班、视频学习交流、论坛研讨等多种方式,持续加大业务培训的力度,以增加培训的实效性。进一步创新和丰富培训的方式,开展案例教学、模拟实战,增强培训的实战性。组织业务骨干进行网络授课,业务咨询、案件评查等工作,以增加培训的实用性。通过检答网、民事行政案件专家咨询网,提高业务能力,培养干警的独立思考和综合分析能力,不断提高行政检察工作人员的素质。针对基层院人员少,监督力量薄弱的现状,探索建立市辖区内检察机关集中办案机制,进一步整合行政检察办案资源,强化行政检察办案力量,从而形成行政监督工作合力,保障行政非诉检察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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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支持监督申请 说理 办案价值引导
【要旨】
【基本案情】
黑龙江省肇州县检察院在土地执法领域专项监督工作中通过与该县自然资源局建立衔接机制后,在审查土地执法案卷中发现,2013年5月,该县某镇居民洪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1528平方米进行建设。2018年11月30日,肇州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洪某某作出《行政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书》,责令:一、洪某某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拆除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500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一切经济损失自负;二、洪某某恢复治理其非法占用的1528平方米耕地,达到可耕种状态,一切经济损失自负。该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11月30日送达给洪某某。洪某某法定救济期限未届满,县自然资源局在未履行催告程序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1日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该案的非诉执行文书,发现2018年12月1日肇州县人民法院即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肇州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2018年7月9日,马某向大庆市某局邮寄行政赔偿申请书,请求大庆市某局赔偿马某购房款805820元,以及因商服的消防不具有使用功能而实际发生的行政诉讼费、交通费、电话费、房屋鉴定费等20万元,共计1005820元。2018年9月4日,大庆市某局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认为马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直接经济损失确实存在,及其直接经济损失与竣工验收备案行为被确认违法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合法有效证据,所以马某请求的行政诉讼费、律师费、电话费及交通费等间接损失不在行政赔偿范围内。马某对大庆市某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不服,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大庆市某局赔偿马某因竣工验收备案错误造成的房款损失、房屋维修费、房屋鉴定费、停产停业期间的房屋租金,四项费用共计964764元。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行政机关因违反行政职责给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对直接损失取得国家赔偿。本案中,大庆市某局作为
马某诉大庆市某局行政赔偿纠纷化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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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在没有支持当事人的监督申请的情况下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件。检察机关进行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目的是平息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满足行政相对人的不合理诉求,而应当在查清事实、明辨是非的基础上,坚持监督与支持、监督与保护相统一,支持合法的行政裁判和行政决定,维护司法权威,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具有办理备案的行政职责。马某作为某住宅小区的业主,有权对因大庆市某局作出的备案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请求国家赔偿。但是,大庆市某局作出的某住宅小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除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文件不符合规定外,其他文件无违法事项,且案涉房屋在马某入住前也已经通过消防验收,马某主张涉案房屋为超建、改建,其为此多支付了购房款的事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同时,马某主张的房屋维修等损失与大庆市某局对未提交合格消防验收手续而办理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该院亦不予支持。并据此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
马某上诉,被大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相同理由驳回。马某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于2019年10月18日被裁定驳回。
马某上诉,被中级人民法院以相同理由驳回。马某申请再审,于2019年10月18日被裁定驳回。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马某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分别调阅了法院卷宗和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相关民事案件法律文书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马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否确实存在,及其直接经济损失与竣工验收备案行为被确认违法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马某诉请大庆市某局赔偿的项目为其因竣工验收备案错误造成的房款损失、房屋维修、房屋鉴定费、停产停业期间的房屋租金。一方面,马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损失真实存在;另一方面,马某主张的上述损失并不是由大庆市某局颁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即损失与大庆市某局违法验收备案行为无因果关系。故上述赔偿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马某的的申请监督理由不能成立。
但是,马某本人是大庆知名国企工作人员,热衷于社会活动,对其居住的社区有较大影响,同时,马某还是大庆市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一直以来对检察工作较为关心关注,并且参加了人民监督员走进检察院的系列活动,对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有着重要的宣传作用,其对自己入住瑕疵房屋但没有获得赔偿一直感到不服,如果检察机关直接做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没有对其进行充分的说理、劝解,不仅会使案件办结而行政争议无法了结,同时,也可能使人民监督员失去对检察机关的信赖感。基于上述考虑,大庆市检察院在征求马某本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后,组织听证,并对其充分释法说理。
大庆市检察院于2020年8月27日组织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马某和大庆市某局的诉讼代理人进行了举证、质证,承办检察官在就案件事实对当事双方进行询问时,通过询问向马某本人和参加听证的人员全面展示了马某一案纠纷产生的经过,以及马某所诉请的损害赔偿没有证据支撑、和某局的行政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参加听证的两名人大代表也对该案的事实情况进行了询问。听证会后,承办检察官又就案件的处理意见,对马某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马某对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处理和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表示同意和认可,不再就自己和大庆市某局之间的纠纷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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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一)借助听证,促进当事人客观看待自己的诉求
在一些争议案件中,尽管在司法机关看来,案件的是非已经十分明确,但是,在当事人眼中,因为自己的诉求得不到满足,所以无法客观看待案件,总认为司法机关在为行政机关说话。对于这样的案件,听证不仅对于检察机关是一种查清案件事实的方式,对当事人而言,更是在除了对方和司法机关以外的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顾虑摆上台面,客观冷静地看待案件事实,认真听取第三方意见,明辨案件是非,认识自身偏颇,感受公平公正的过程,对于马某这样关注司法工作的申请人而言,通过听证,尤其有利于其打开心结、促进反思,心悦诚服地接受检察机关的决定。
(二)加强说理,争取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理解
对于存在争议或者讼争的案件,无论检察机关采取何种处理结果,基本都会导致一方诉求得不到完全满足。因此,检察机关在做出决定之前,一方面要保持客观公正立场,确保处理结果不存在偏颇,以免激化矛盾;另一方面,要以理服人,通过充分的释法说理让申请人真正理解检察机关监督决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在马某一案中,检察机关在向马某送达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之前,首先是通过听证,促使其了解自身的诉请并不合理,其次是趁热打铁,在听证结束后,又立即向马某进行释法说理,结合听证的情况向其充分阐述在没有证据证实其遭受的损失,以及其损失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继续与行政机关进行讼争,只会白白浪费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并且有损自己的形象等方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马某对行政行为、法院裁判、检察机关决定均予以接受,并且对检察机关的争议化解工作表示了满意。
(三)价值引导,防止争议化解工作满足当事人不合理诉求
化解行政争议,应当在查清事实、明辨是非的基础上,坚持监督与支持、监督与保护相统一,支持合法的行政裁判和行政决定,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同时,要防止以牺牲法律权威和公共利益为代价满足当事人的不合理诉求。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大庆市某局不堪马某的纠缠和上访,在检察官了解情况时甚至提出,能不能协调开发商直接给马某拿一些钱补偿了事,经过对案件的审查以及对马某购买小区住户情况的调查,检察官认为,如果协调开发商拿钱,那么检察机关就不是在办理案件,而是成为了“和事佬”,通过办案,树立是非标准,进行正确的价值引导才是正确的路径,因此,通过听证、说理的手段而不是协调不合理的补偿的方式,平息了马某与大庆市某局的矛盾。
(四)多赢共赢,增加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了解
组织听证,不仅有当事双方到场,更有随机选取的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甚至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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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人员等到场,听证的过程,与法院公开庭审类似,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双方展示证据,并就案件事实发表意见,在调查核实后,听证员就案件发表自己的意见,发表意见可以按照听证员的意见采取闭庭的方式进行,同时也尊重听证员的意见选择将讨论结果当场或者不当场公布,使听证员实际上亲身参与到检察监督的过程,就会使社会各界理解检察工作,通过对马某行政争议案开展听证,一方面使社会各界逐渐了解到检察机关行政检察监督的职能,和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所能发挥的化解社会矛盾,增进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与理解的作用,另一方面,马某表示不再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不再到行政机关进行上访,使行政机关了解到检察机关行使行政检察职能并非单向的对行政诉讼进行监督,而是通过支持或者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请,承担检察机关搭建桥梁、消除不稳定因素,服务社会经济稳定高速发展的社会责任,使公民个体或者社会组织乐于求助与检察监督,而行政机关信赖检察监督,乐于接受检察监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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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数据检索、救济权利、衔接机制、穿透式监督 【要旨】
【基本案情】
黑龙江省肇州县检察院在土地执法领域专项监督工作中通过与该县自然资源局建立衔接机制后,在审查土地执法案卷中发现,2013年5月,该县某镇居民洪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1528平方米进行建设。2018年11月30日,肇州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洪某某作出《行政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书》,责令:一、洪某某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拆除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500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一切经济损失自负;二、洪某某恢复治理其非法占用的1528平方米耕地,达到可耕种状态,一切经济损失自负。该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11月30日送达给洪某某。洪某某法定救济期限未届满,县自然资源局在未履行催告程序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1日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该案的非诉执行文书,发现2018年12月1日肇州县人民法院即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肇州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肇州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县自然资源局的处罚决定做出后次日,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既未向相对人进行催告,也未给当事人复议或者诉讼等申请救济的时间,存在申请强制执行违法的行为,法院在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执行当日受理案件,并且在相当人复议、诉讼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裁定强制执行,其非诉执行裁定违法,行政机关和法院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和自主履行行政决定的权利,应当进行监督纠正。
由于该案件大概率不会为个案,肇州县检察院通过大数据查询的方式对此类相关线索进行搜集,然后比对分析。经分析研判,自然资源局不履行催告程序即申请强制执行,其原因极有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对土地执法领域人民法院立案和裁定违法等16案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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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通过衔接机制审查土地执法行政机关移送的土地执法案件信息时发现行政行为违法个案,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信息与执法案件信息比对发现土地执法机关行政决定做出后未催告、当事人救济期限未届满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法院对此类强制执行申请裁定准予执行的案件大量存在,就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裁定违法进行类案监督,同时对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前的程序违法行为进行穿透式监督,维护当事人自主履行的选择权以及当事人的救济权利,维护土地执法的规范和稳定,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治理效果。
可能是已经提前与法院形成了快速裁定、快速执行的合意,因此,法院同一天做出批量文书的可能性极大。按照该分析结果,肇州县检察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肇州县自然局”为关键字查找人民法院裁判日期相同的数份文书,同时依据与自然资源局建立的信息移送机制,筛查出作出行政处罚日期相同的行政执法案件,将法院文书和自然资源局执法案件比对,查找出救济期限未届满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同时,由于自然资源局的违建拆除案件具有区块化的特点,以查找出的案件的区域如“某镇”为关键字进行再检索,查找到该区域申请强制执行违法及非诉执行裁判违法的全部案件。通过该种检索和对比,肇州县检察院发现法院非诉执行立案和裁定违法案件共16件,制发类案检察建议1份;发现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违法案件10件,制发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类案检察建议1份。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通过运用行政执法规律进行大数据检索,能够批量发现同类行政违法问题,进行类案治理。肇州县检察院通过综合运用衔接机制移送的土地执法案件信息和互联网信息数据信息发现,县自然资源局通常会对同一区块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处罚,且形成了一个不成文规则:对违法建筑所在区块相同当事人同一天做出处罚决定、对其同一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沟通法院同一天做出行政裁定。通过对这个规律的总结,加上对数据信息的对比运用,发现该类涉及朝阳沟镇、肇州镇、双发乡违法占地行政处罚案件8件,涉及肇州镇违法占地行政处罚案件6件,涉及双发乡违法占地行政处罚案件21件。针对这些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制发类案检察建议,同时对法院的非诉执行程序违法和自然资源局申请非诉执行行政行为违法进行监督,在土地执法领域申请非诉执行违法侵害当事人救济权利的问题上起到了很好的纠偏效果。
(二)检察机关通过对行政机关未履行催告义务以及在救济期限届满前就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进行监督,具有推进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意义。一方面,行政强制法规定催告程序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前置程序,是行政机关将行政义务的履行期限、方式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向当事人告知,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的过程,未经催告不得申请强制执行。因为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实现行政决定的内容,如果相对人能够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没有必要了,这样不仅更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选择最有利于自己或者自己损害最小的履行方式,还能够节约执行成本。另一方面,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本质是因为当事人违法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由行政机关给予其负担,因此,当行政相对人受到处罚时,其如果认为处罚不合法或明显不合理,有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的权利,救济期限是救济权行使的保障,在救济期限届满前申请强制执行,相当于变相剥夺或者侵害了相对人获得救济的权利,这对依法行政乃至法治形成了伤害。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未履行催告义务以及在救济期限届满前就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进行监督,具有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意义。
(该案被最高检评为“2022年百件优秀行政检察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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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追索劳动报酬 检法对接 职能融合 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 【要旨】
【基本案情】
刘某霞等6人受雇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某乳业有限公司,2019年因该企业经营不善闭门休业,刘某霞等6人为该乳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公司应当支付工资,自2019年该乳业有限公司一直拖欠每人4个月的劳动报酬不予发放,合计人民币3.9万元,三年来,该公司均以各种理由不支付劳动报酬,刘某霞等人多次找到县劳动保障监察局等部门讨薪,但均未得到有效解决。刘某霞等6人在维权的过程中由于既提供不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又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导致劳动关系难以确定、合法权益难以保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针对从农民工讨薪支持起诉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对杜尔伯特县域内用人单位进行了调查、走访,发现杜尔伯特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在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相关情况监督管理中,存在监管不到位、怠于履职等问题:一、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时代农民工
维权案件溯源治理
案例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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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办理追索劳动报酬支持起诉案件时,一方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在办理农民工讨薪民事支持起诉案件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溯源治理。在办案过程中,既使劳动者报酬的支付获得司法保障,同时对发现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问题进行监督,构建源头治理模式,实现检察工作从事后保护到从源头治理的跨越式转变,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职,将“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落到实处,把全路径护航民生民利为农民工讨薪维权贯穿始终做到极致。
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中发现,县域内绝大多数商户特别是小微企业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且很多企业表示县劳动保障监察局从未对企业劳动合同相关情况进行监察,大中型企业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或违反相关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行为。杜尔伯特县劳动保障监察局作为县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对以上问题未及时发现,存在监管不力,故对其制发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典型意义】
一、运用行政检察监督对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进行溯源治理
在办理刘某等人支持起诉案时,杜尔伯特县检察院发现,刘某等人为了追索劳动报酬,将乳业公司拖欠工资、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等问题反映到杜尔伯特县劳动保障监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但杜尔伯特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并未向乳业公司发出相关责令整改的通知书,存在不作为情形。通过走访调查,杜尔伯特县检察院发现杜尔伯特县域内存在以上问题的用工单位并非少数个别现象,杜尔伯特县劳动保障监察局作为县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对以上问题未及时发现责令整改,存在监管不力。针对以上问题,杜尔伯特县检察院与杜尔伯特县劳动保障监察局以及县域内主要用人单位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行同堂培训,帮助用人单位全面认识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行政义务,强化行政机关对自身相关工作职责的认识,并依法向其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对欠薪问题进行了有效的溯源治理。
二、运用协作机制建设对维护农民工权益进行全路径保护
为从源头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护航民生民利,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检察机关督促杜尔伯特县劳动保障监察局:一、对县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定期对县域内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警示教育,提升规范意识。同时,对于农民工讨薪维权,杜尔伯特县人民检察院与相关机关进行磋商全路径保护农民工权益,并会签了系列文件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常态化,用心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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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杜尔伯特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共同会签《关于建立支持起诉与法律援助协作机制的意见》,除了对符合条件的弱势群体进行支持起诉外,对有可能将纠纷止于诉前的案件,当事人进行人民调解,实现双方矛盾化解和当事人诉讼利益最大化,使支持起诉案件的办理更加便民利民。2022年5月,杜尔伯特县检察院与县法院共同会签《支持弱势群体诉讼“绿色通道”的暂行办法》,规定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法院通过该通道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同时对达成和解协议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符合自愿原则的,法院对其效力予以优先确认。2022年7月,杜尔伯特县检察院与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共同会签《帮助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讨薪工作协作配合暂行办法》,《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双方分工配合、相互协作、信息共享,切实维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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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市场主体 建设用地审批 数字检察 协作机制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要旨】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某县检察院向某县自然资源局、某县税务局调取非法占用耕地数据、建设用地审批数据、耕地占用税缴纳数据,在数据关联分析中发现交通运输局未经批准于2020年3月25日在某县某乡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13210平方米,一般耕地1786平方米,其他土地(非耕地)447658平方米,共计962654平方米土地用于建设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县交通运输局自动履行决定缴纳罚款。经调查核实,该案中县税务局存在未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违法行为。某县检察院于2023年2月向某县税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纠正违法行为,完善税收管理。
该案办理过程中,某县检察院通过对县自然资源局占用耕地建设用地审批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发现多家企业提供审批材料日期为多次提供,存在“一事跑多次”的问题,经梳理研判,某县自然资源局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涉耕地税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机制有待完善。近年来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税收存在异常,其背后的原因为违法占地案件涉税信息不对等。漏收耕地税不利于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二是服务企业营造高效便捷办事环境有待提升。某县自然资源局在多件涉企建设用地审准过程存在未一次性告知、一事跑多次、审批时间长等问题,“服务为要、利企便民”的意识有待提高。三是推进“放管服”改革力度有待加强。推进简政放权力度不够,对所有项目一律采用无区分化审批流程,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惠民企业未进行实时专人对接、提供特色化服务,绿色通道未开通,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效能需进一步提升。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调查核实。2023年1月,本院依据与某县自然资源局签订的《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调取近年来非法占用耕地办案平台数据,通过与某县税
某县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耕地占用税征收
协助职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
市场主体是经济的源头活水,是保就业、保民生和稳经济的关键,更是我国经济长远发展、赢得未来的重要基础。该案在办理过程中运用数据模型进行整合分析发现行政机关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的堵点难点,检察机关立足行政检察职能,向某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有效对策建议,推动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助力微小企业行稳致远,促进县域营商环境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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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局调取的耕地占用税征收数据进行要素比对、关联分析发现共有12件非法占地案未缴纳耕地占用税,我院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某县税务局存在未收取耕地占用税违法情形,自然资源局在履行耕地税收协助职责及办理涉企建设用地批准过程中存在“一事跑多次”的问题。
监督意见。2023年4月,某县检察院向某县自然资源局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向其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建议某县自然资源局与某县税务局建立部门信息交换联动机制,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改变原占地用途等信息,以解决耕地占用信息不对称、流转不畅通的问题,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收管理,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二是聚力优质服务为优化营商环境赋能增势。坚持服务做“加法”,审批做“减法”,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深化涉企建设用地批准过程中交一套资料、一次性办结集成服务模式,设置企业绿色通道,通过专人跟踪协办、领导跟踪督办、限时办结等措施,助力企业落地建设,助推县域经济发展。三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围绕县域经济发展大局,简化涉企建设用地批准程序,支持项目建设,激发有效投资空间,重点项目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探索建立惠民生项目承诺制审批,分类推进,为企业提供精准高效服务。
监督结果。某县检察院与某县税务局、某县自然资源局召开联席会议,会议中共同研讨县域内耕地占用税税收问题和建设用地审批过程中企业面临的“一事跑多次”问题,并以第三方身份建议双方建立部门信息交换联动机制。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认为建立部门信息交换联动机制能够有效履行协助税收职责,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和耕地资源保护,表示愿意在某县检察院的推动下建立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机制,推动了《某县人民检察院 国家税务总局某县税务局 某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机制和信息交换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建立。
【典型意义】
1.“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服务市场主体发展。营商环境是实现振兴发展的“先手棋”,是增强区域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一招,优化营商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激活创造力,优化营商环境既要在硬环境上改善基础设施,又要在软环境上提高服务水平。本院以“数字赋能检察、线索引导监督、监督助力治理”的工作思路,在对建设用地审批数据整合过程中能动履职,发现了企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过程中“一事跑多次”的问题,向某县自然资源局制发检察建议,为企业“松绑减负”,为优化县域内营商环境提供检察支持。
2.“以案促建”推动溯源治理,突破信息交流壁垒。某县检察院积极运用“深挖个案—整体推进—总结治本”的工作方法,在履职中发现信息流转漏洞,积极推动相关单位建章立制,以第三方身份促使县税务局与县自然资源局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从根源上解决税源底数模糊不清,征管难度大等问题,本院运用数据进行要素比对、关联分析找出症结所在,促进税务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协作机制,打通信息壁垒,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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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职责,凝聚合力解决涉耕地税信息壁垒、信息不畅以及履职不到位等问题,从源头上解决耕地占用税税源不清的问题,为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行政检察智慧。
3.“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建设。优化政务服务是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延伸检察职能,督促自然资源局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提升政务便利化水平,贯彻落实“一事一次办”工作宗旨,设立便企惠企绿色通道,制定绿色通道制度规范,采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进一步精简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大力支持项目建设,为企业提供精准高效服务,打造高质量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投资创业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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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达成和解 “绿色通道” 检法对接 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要旨】
【基本案情】
张某某等八名农民工系大庆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人,从事保洁、做饭、门卫等工作,该公司在上述八名农民工刚入职时陆续与其签订过为期一年的劳务合同,后续未续签,八名农民工每月工资发放金额均为口头约定。该公司自2018年以来一直未足额发放这八名农民工的工资,2020年疫情爆发后,该公司几乎未发放这八名农民工的工资,八名农民工针对未发放工资的事宜,多次向大庆市某生物科技公司相关领导反映此情况,要求发放被拖欠的工资款,均未得到答复,拖欠的工资款一直未得到发放,2022年2月21日张某某等八人到辖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此情况,同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据与辖区检察院针对农民工讨薪签订的会签文件,将此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到检察机关,并将这一情况告知八名农民工,同日,八名农民工来到检察机关寻求帮助。
【民事和解工作情况】
审查意见 经审查:张某某等八人为大庆市某生物科技公司提供劳务,双方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张某某等八人提供劳务,该公司应当支付其工资。根据大庆市某生物科技公司为张某某等八人提供的工资明细可以认定,该公司尚拖欠该八人的工资款共计57万元,八名农民工针对未发放工资的事宜,多次向大庆市某生物科技公司相关领导反映此情况,要求发放被拖欠的工资款,均未得到答复,拖欠的工资款一直未得到发放,且该八名农民工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过程中处于被动弱势地位,符合支持起诉条件。但同时,在对该案进行调查时,检察机关了解到,被申请人大庆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疫情
张某某等八名农民工民事支持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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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和解工作,并不拘泥于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只要是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有益于优质高效解决当事双方问题、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检察机关对依法受理的绝大多数案件、在任一办案阶段都可以采取和解的方式结案。
2.运用“绿色通道”、“支持起诉岗”等检、法对接机制,优化办案效果。检察机关在促成建筑企业与农民共和解的基础上,通过与法院达成的检察机关支持农民工讨薪案件“绿色通道”与人民法院速裁中心进行诉调对接,对工资支付协议的效力进行了司法确认,既使农民工的工资得到支付获得司法保障,又解决了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资金紧张,难以一次性支付工资的困难,缓解了民营企业的资金压力,使民营企业能够“活下去”。
影响,资金运转困难,一直未投入生产。
和解工作情况 基于被申请人资金运转困难的实际情况以及胜诉后执行的难度,检察机关决定采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邀请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员额检察官共同参与此案的听证,在听证过程中,检察机关就如何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进行沟通,积极促成双方和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工资支付协议书。和解协议书签订后,让胡路区检察院,通过“绿色通道”与人民法院速裁中心进行诉调对接,对工资支付协议的效力进行了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
一、“检调对接”,在民事支持起诉案件中开展检察和解工作。
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和解工作,并不拘泥于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只要是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有益于优质高效解决当事双方问题、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检察机关可以对依法受理的绝大多数案件、在任一办案阶段都可以采取和解的方式结案。让胡路检察院针对农民工讨薪这一多发、热点社会问题,没有采取简单的就案办案及单一的支持起诉方式,而是考虑到一方面,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还没有得到实际保障,另一方面,欠薪企业资金困难,即便支持起诉胜诉同样面临执行难和企业困境的实际情况,将与诉请相关的间接利益以及当事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协调平衡,采用听证促成和解的方式,从源头化解纠纷和冲突,从而使民行支持起诉职能由单纯支持提起民事诉讼,转移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和化解矛盾相结合上来,使支持起诉案件的办理更加经济、方便、快捷,也更加便民利民。
二、用好“绿色通道”、“支持起诉岗”等检、法对接机制,优化办案效果。
调解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当事人通过行使处分权,放弃一部分利益,从而获得自己认为可以接受的利益,达到利益诉求的平衡,但在检察机关办理支持起诉案件促成和解的过程中,达成和解仅仅是工作的前半部分,更重要的是,要使和解协议产生法律拘束力,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更有力的保护。2021年5月,让胡路区检察院与法院依托与辖区法院建立了支持弱势群体诉讼“绿色通道”,并在关联机制中规定: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法院通过该通道直接受理并由一名法官专门办理。2022年2月,该院在法院设立了民事支持起诉岗,并在配套机制中规定:“在检察机关达成和解协议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符合自愿原则的,法院对和解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办理该支持起诉案件时,让胡路检察院在促成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和解后,通过“绿色通道”与人民法院速裁中心进行诉调对接,对工资支付协议的效力进行了司法确认,既使农民工的工资得到支付获得司法保障,又解决了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资金紧张,难以一次性支付工资的困难,缓解了民营企业的资金压力,使民营企业能够“活下去”,平衡了当事双方的情感和利益,实现了共赢互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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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 、检察自觉践行党的初心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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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三街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