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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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p3-p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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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点、研判规则及数据要素
监督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违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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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及建模思路
数据来源 p8
建模思路 p9-p17
最终模型导图 p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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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明
监督案件办理情况 p19-p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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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概述
模型设计起源 p1-p2
效果描述
类案监督效果 p21
社会治理效果 p21-p22
推广价值
模型可推广性 p23-p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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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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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概述
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执法领域作出行政处罚后,并没有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自然资源部门解决行政处罚决定落地实施的重要途径,是保障被非法占用的耕地和其他农用地得到恢复的重要手段。但自然资源部门在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同样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2022年6月,肇州县检察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行政裁定书时发现,县法院在同一时间作出了大量的行政裁定书,可能存在为了追求办案效率而忽视办案程序的漏洞,同时,通过审查自然资源局移送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现自然资源局在同一时间作出了大量的行政处罚决定,也可能存在为了追求办案效率而违反程序规定的问题,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自然资源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存在大量未催告、当事人救济期限未届满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形,这种情况不仅剥夺了当事人自主履行的选择权、损害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且容易滋生社会不稳定因素,进行类案监督治理,就法院非诉执行立案和裁定违法进行监督,同时对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前程序违法行为进行穿透式监督,监督法院非诉执行立案和裁定违法案件共16件,制发
类案检察建议1份;监督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违法案件10件,制发类案检察建议1份,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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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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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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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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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三)申请人是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应当提交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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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及建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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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点、研判规则及数据要素
监督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违法
规则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数据要素:行政决定做出日期
规则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数据要素:催告日期
规则3: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数据要素:申请执行材料、催告文书
规则4: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数据要素:执行裁定、裁定内容
规则5:自然资源局对同一区块的违法建筑,同一天做出处罚决定、同一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数据要素:违法建筑所在地、申请强制执行日期
1.自然资源局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信息: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选择肇州地区,输入“自然资源局”,在搜索到的自然资源局案件基础上输入“行政”,用于获得肇州地区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信息。
2.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案件信息:来源于自然资源局移送,用于获得行政执法案件名称、行政处罚文号、行政处罚作出日期。
3.行政非诉执行卷宗:来源于人民法院档案室,用于核实行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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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及建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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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及建模思路
第一步: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关键字“肇州
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得到涉肇州县自然资源局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建模思路
第二步:利用“裁判年份”选项,查找人民法院裁判日期相同的数份文书,称作:检测数据1。(此处利用了反向推理的思维,自然资源局能不履行催告程序,即申请强制执行,一定是为了快速执行,多数会与法院提前形成合意,要求法院快审、快判,因此,法院同一天做出批量文书的可能性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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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及建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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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及建模思路
第三步:依据与自然资源局建立的信息移送机制,获得自然资源局办理案件的名称、行政处罚文号、行政处罚做出日期等数据信息。利用EXCEl的排序功能,筛查出作出行政处罚日期相同的案件,称作:检测数据2。
第四步:将检测数据1与检测数据2进行比对,两者案件名称重合的部分,我们称为:检测数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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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及建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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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及建模思路
第五步:检测数据3中的所有案件均体现了一个“急”字,行政机关处罚快,申请强制执行快,法院裁判快。从检测数据3中,可以很容易的找到具备类案模型监督点的个案,我们通过查看它在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文书,最终将其锁定为目标案件,我们称其为目标案件1。
如:自然资源局对吕某在双发乡的违法建筑做出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法院做出裁定日期是2018年12月1日,至此,无需调阅法院案卷,我们就已经能够确定,自然资源局没有履行催告程序,且在行政相对人救济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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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及建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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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及建模思路
第六步:由于自然资源局的违建拆除案件具有区块化的特点,即一行动就打击一片,因此,我们通过分析目标案件1的位置信息,获得下一步检索的关键词。目标案件1的违法建筑在双发乡,我们提取到关键词“双发乡”。
第七步:在检测数据3 中搜索关键字“双发乡”,我们会得到最终的申请强制执行违法类案模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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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及建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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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及建模思路
第八步:通过阅卷确定行政违法行为的同时,反向审查法院的行政非诉执行活动,如自然资源局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但人民法院依然进行受理并做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则需要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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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案件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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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案件办理情况
肇州县检察院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日常文书监控时,发现县法院存在同一时间制作大量行政裁定书的情况。县检察院将裁判日期为同一天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名称、文号、违法行为发生地、作出裁判日期进行了统计,建立了线索台账1。同时,通过审查自然资源局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发现自然资源局在同一时间制作了大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是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相同的案件名称、文号、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罚决定作出日期进行了统计,建立了线索台账2。利用EXCEL功能将建立的两份线索台账进行碰撞、比对后,发现人民法院批量裁判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与行政机关批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存在重合部分,县检察院提取了重合案件的信息,建立了线索台账3。
县检察院从线索台账3中,任意筛选了自然资源局与洪某某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通过审查该案件在人民法院的行政非诉执行卷宗,检察机关了解到如下情况:2013年5月,黑龙江省某县某镇居民洪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1528平方米进行建设。2018年11月30日,肇州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洪某某作出《行政
政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书》,责令:一、洪某某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拆除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500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一切经济损失自负;二、洪某某恢复治理其非法占用的1528平方米耕地,达到可耕种状态,一切经济损失自负。该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11月30日送达给洪某某。洪某某法定救济期限未届满,县自然资源局在未履行催告程序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1日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日立案并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肇州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县自然资源局存在申请强制执行违法的行为,且案件中的洪某某违法建筑地点为“某镇”。通过在线索台账3中检索违法行为发生地同样是“某镇”的案件,发现自然资源局在申请强制执行对刘某某、吕某某、于某某、周某某等另外4人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存在同类的违法行为,未催告、当事人救济期限未届满即申请强制执行。针对上述情况,县检察院制发了类案检察建议,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了监督,并获得了自然资源局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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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案件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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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案件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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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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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描述
从类案监督效果上看,肇州县检察院在对数据进行检索分析的过程中发现,自然资源局通常会对同一区块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处罚,且形成了一个不成文规则:对违法建筑所在区块相同的当事人同一天做出处罚决定、对其同一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沟通法院同一天做出行政裁定。通过对这个规律的总结,加上对数据信息的运用,发现涉及朝阳沟违法占地行政处罚案件8件,涉及肇州镇违法占地行政处罚案件6件,涉及双发乡违法占地行政处罚案件21件。针对这些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法院的非诉执行程序违法和自然资源局申请非诉执行行政行为违法进行监督,在土地执法领域申请非诉执行违法侵害当事人救济权利的问题上起到了较好的纠偏效果。
从社会治理效果上看,一方面,催告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前置程序,是行政机关将行政决定的内容向当事人告知,然后给予当事人义务履行期限之外的合理时间,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的过程,未经催告不得申请强制执行。因为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实现行政决定的内容,如果相对人能
够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没有必要了,这样不仅更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够节约执行成本。另一方面,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本质是因为当事人违法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由行政机关给予其负担,因此,当行政相对人收到处罚时,其如果认为处罚不合法或明显不合理,有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的权利,救济期限是救济权行使的保障,在救济期限届满前申请强制执行,相当于变现剥夺或者侵害了相对人获得救济的权利,这对依法行政乃至法治形成了伤害。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未履行催告义务以及在救济期限届满前就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进行监督,具有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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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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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价值
首先,从监督体量上看,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申请强制执行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其中,不履行催告程序、当事人救济期限未届满即申请执行为常见违法问题,由于自然资源上级部门对违法占地行为存在卫片动态监控,违法占地处置情况成为土地工作的重要评价依据,同时违法占地形成的违法建筑存在没收、拆除处置难的问题,因此,土地违法“执行难”问题以及申请强制执行违法问题在土地执法领域表现尤其明显,非法占地固然应当处罚,当也不能成为滥用行政行为执行效力的借口,从而对行政相对人救济和自动履行的权利造成侵害,因此有必要予以监督纠正。
其次,从模型的可推广性上看,2021年6月大庆市检察院与大庆市自然资源局联合会签了《加强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确定了检察院与自然资源局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协商培训的渠道和方式,通过自然资源部门移送的数据信息,使得检察机关掌握的行政执法信息更加精准化,同时,中国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政府网站上公布的裁判和执行文书、行政
执法信息,也为采用大数据分析方式对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执行违法行为监督提供了数据来源。在全国行政检察部门至上而下均与与辖区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的背景下,采用前述数据要素、检索规则的运用建立的本模型具有较强的运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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