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三农”税费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目 录
(一)农业生产 1
(二)农副产品 2
(三)肥料饲料 3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4
(五)农村土地流转 7
(六)农村建设 9
(七)涉农金融保险 11
(八)其他涉农政策 15
(一)农业生产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 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
2、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 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自 2002 年 6 月 1 日起,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 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 号)
3、农业生产相关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一条第(十)项
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从事下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
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 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 号)
6、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政策内容: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 号)
7、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 号)
(二)农副产品
1、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从事蔬菜、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 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 号)
2、支持制种行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7 号)
3、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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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禽、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 号)
(三)肥料饲料
1、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2001 年 8 月 1 日起,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自 2000 年 6 月 1 日起,除豆粕外,其它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 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
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 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
2、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 号)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和印花税
政策内容: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 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 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号);(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2、支持“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发展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自 2013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 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8 号)
3、支持“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发展的企业所得税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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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回收。公司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 号)
4、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 号)
(五)农村土地流转
1、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 号)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一条第(三十五) 项
3、国有农用地出租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内容: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 号)
Agricultural
Brochure
4、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
政策内容: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 号)
(六)农村建设
1、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从 1998 年 1 月 1 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 号)
2、农业农村用水不缴水资源税
政策内容: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 号)
3、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对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 号)
(七)涉农金融保险
1、金融机构支持农村发展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
2、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三农”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 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涉农贷款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政策内容: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 号)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政策内容: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
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 号)
5、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纳税人提供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
6、为农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1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7、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 号)
(八)其他涉农政策
1、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 号)
2、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79 号)
3、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内容: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 7.4kw,载重量不大于 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 40km/h 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 号)
——本汇编仅供参考,适用时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