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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第03期

上海外服陆家嘴业务中心

上海临港外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资成立
上海外服成功举办2020年薪税趋势论坛
《中国员工团体健康保障计划》团体人身意外保障关爱升级
疫情防控法律热线咨询问题汇总(2月24-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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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劳动合同试用期遇到新冠疫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王鑫明

上海外服发布疫情期间外企客户需求调研报告
国务院联防联控社保减免政策汇总
22条热点Q&A,带你认识《外商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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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速递

聚焦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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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一、引言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发展,为了有效控制疫情传播,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截至2020年1月25日,陆续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随后各地政府纷纷要求企业推迟开工。
伴随上述通知的发布,有部分地方政府采取了封路、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导致员工不能按时复工。当然这其中包含了从外省市返回当地需进行隔离观察,或因交通管制至今未能从家中离开等原因,导致的员工不能按时复工。
二、疫情期间试用期员工的现存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固定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合同订立的期限可最长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资双方相互考察的期间,通过试用期相互磨合,员工了解企业的业务用人单位考核员工的工作能力,从而确定相关工作对于双方是否适合。因疫情影响导致双方客观上无法正常履行劳动合同,这将导致试用期设定的目的难以实现。
所以,现实情况是在不能复工的员工中,有一定比例的员工尚处于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因延迟复工、交通管制、回到工作地自我隔离等,非自身感染疾病原因导致试用期到期前仍无法正常复工的员工处理,可能使得部分企业面临疑惑而不知如何应对,下面我们将对于此类问题作出梳理和应对。
三、应对方式
1、试用期中止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劳动合同中止没有明确的规定,亦无禁止性规定。故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关于试用期中止的约定。双方达成试用期中止合意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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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鑫明律师简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上海市金桥劳动人事协会 法律顾问
具有十年以上公司法、劳动法及人力资源管理领域从业经历
参与编写《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手册(政策法规篇)》

当劳动合同试用期遇到新冠疫情

编者按:随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随后各地政府纷纷要求企业推迟开工。疫情期间,因非自身感染疾病原因导致试用期到期前仍无法正常复工的员工处理会让部分企业不知如何应对。本期,我们特别邀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鑫明律师就新冠疫情下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问题做相关解读。
声明:本文为授权转载,目的是提供多样化看问题的视角,律师观点并不代表上海外服自身观点

当劳动合同试用期遇到新冠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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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试用期中止导致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在中止期间内可以暂停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中止期间不计入试用期以及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采用试用期中止的方式,客观上衡平了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故建议有此需求的用人单位,优先与劳动者协商试用期中止。
2020年2月20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医保费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情况。人社部也与当天发布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故我们建议,相关企业也可以征询员工意见,在员工本人仍旧愿意承担个人部分社保费用的情况下,试用期中止期间也可以暂不办理其社会保险账户的封存。
法律法规及规定参考: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12、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暂停履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帐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期间不应计算劳动者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
用人单位为不符合中止条件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帐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的,应按规定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2、试用期延长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对试用期进行了明确规定,试用期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能任意变更。但因疫情影响导致试用期设定的目的无法实现,用人单位无法对员工进行考核,员工也无法更好了解并实践其工作内容的。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尝试在原试用期到期前,向员工提出试用期延期并需取得员工的同意,延期后合并计算的新的试用期不能超过法律对于试用期最长期限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长使用期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3、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人社厅的最新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因新型冠状病毒导致的患者、疑似病人、处于隔离其的职工或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被限制的员工,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系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
故我们认为,疫情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受目前所颁布的相关规定的限制,用人单位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应当负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并应当向劳动者充分说明情况。当然,我们建议对于新型冠状病毒确诊病人、疑似患者或者密切接触者,用人单位应当谨慎适用本应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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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规定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明电 [2020]5 号)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四、结语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给国内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此情况下企业除了需要积极调整经营策略在特殊时期的持续经营更需要关注在此期间经营的合规性。我们建议劳资双方当互相理解与扶持,共克时艰,盼春归来。
王鑫明 律师
2020年2月21日

上海外服发布疫情期外企客户需求调研报告

2020年1月9日,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在沪隆重举办了“数字赋能 薪税融合——2020年数字时代薪税趋势”论坛。本次论坛以“数字赋能、薪税融合”为主题,通过把握个税改革最新动态,分享薪税服务最佳实践,致力于打造中国顶尖薪税一体化解决方案,持续探索行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价值,充分发扬“创新、开放、热忱、共赢”的精神,推进中国薪税管理服务链的构建,引领薪税管理乃至整个人力资源管理的未来发展。作为共建新时代下人力资源薪税服务价值的有效实践,活动现场还举行了上海外服薪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外服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与合作伙伴的签约仪式。
 

数字赋能,薪税融合 ——上海外服成功举办2020年数字时代薪税趋势论坛

新冠肺炎疫情牵动着举国上下的心,各行各业不可避免地受到重大影响,人力资源工作也面临严峻挑战。上海外服作为国内领先的人力资源服务商,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利用自身优势,主动对接客户需求,了解客户困难,回应客户期望,进行了新冠疫情期上海外服外企客户需求调研,现已形成调研报告。调研样本客户总数超过200家,涉及约40万员工。
行业涵盖餐饮、零售、制造、贸易、医药、咨询、物流、互联网、金融、文旅等行业。
问题围绕客户复工情况、当前困难、最关心关切的政策信息以及最希望向相关政府部门寻求的支持等。
春日已至,上海外服与您携手,共克时艰,耕耘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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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医保篇”

·  对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要连续计算,不影响每个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对职工——特别是对一线的医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因疫情需要来隔离或者暂时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同样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同时,考虑对于支付房租有压力的缴存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并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 对疫情比较严重和严重地区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决定自愿缴存公积金。继续缴存的,可以自主商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存期间缴存时间,同样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减免“公积金篇”

人社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明确了免、减、缓三项措施。
· 免——就是从2020年2月起,各省份可以对中小微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实行免征,免征的期限不超过5个月。湖北省可以将免征的范围扩大到各类参保企业。
· 减——就是湖北以外的全国其他省份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可减半征收,减征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因此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的范围。
· 缓——就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初步估计,我们预测这次阶段性的减免共可减少三项社保企业缴费5000亿元以上。
· 从近几年实际执行的情况来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总体是平稳的,虽然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部分地区出现了基金收支压力加大的情况,但是基金的累计结余仍在不断增加。截止到2019年底,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已经超过了5万亿元。这次出台的阶段性的减费政策,预计养老金减收4714亿元,虽然基金收入有所减少,但是影响总体可控,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有保障的。

减免“社保篇”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今天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医保费和缓缴住房公积金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一起来看——

在确保待遇发放和基金平衡的条件下,因地制宜,可以从2月份开始减半征收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最长不超过5个月。如果各地经过研究并全面实施,可以降低企业负担1500亿。
· 但是,从政策来说是差别化,分类施策。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6个月以上的,可以采取减半征收单位缴费。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6个月以下的,可以采取缓缴,这也能解决企业社保缴费的负担,如果这些地方在通过各种措施保证基金平衡和待遇发放前提下,政府认为仍有必要实施减征,也可以由地方来决策,前提条件是确保待遇发放和基金的平衡。前期已经实施的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期间免征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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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外服

上海临港外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资成立,
助力新片区国际人才自由港战略

  12月30日,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临港新片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外服大厦签署合资合作协议,共同设立上海临港外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全面助力临港新片区国家战略和产业人才发展战略落地。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刘家平,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袁国华,上海临港新片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孙仓龙,东浩兰生(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强,东浩兰生(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栋,等出席签约仪式。
新成立的上海临港外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将整合双方集团的品牌优势、资源优势和能力优势,携手在临港新片区建设国际化、专业化、科技化人才服务平台,提升临港新片区人才全球化配置能力。在双方集团的支持下,合资公司将通过窗口对接、平台对接和服务对接,全面实现临港新片区企业和人才的全周期服务,积极落地人才招聘、培训发展、人事管理、薪酬福利、关爱安置等面向企业的服务,以及人才吸引、就业手续、安居服务、生活服务、职业发展等面向个人的服务。此外,还将重点推进六大人才项目,包括:国际化人才研究及论坛项目、国际化人才引才及发展项目、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工程项目、一站式人力资源服务项目、外籍(省市)人才安居乐业项目和新片区智慧政务外包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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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升级 | 《中国员工团体健康保障计划》团体人身意外保障关爱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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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条热点Q&A,带你认识《外商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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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法律热线咨询问题汇总(2月24-28日)

1. 怀孕女职工是否可以申请疫情期间在家办公?
回复口径:要求在家办公系对工作地点及工作方式等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
更,应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可采用在家办公方式。
2. 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的,工资应该如何发放?
回复口径:企业应将该期间计算至当期工资计算周期内的工作时间,如果
超出规定工时的,应按照不低于工资的 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未超过规定工时的,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3.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回复口径: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后,建议签署书面的协商解
除协议书。
4. 员工所在区域已解除封锁措施,但该员工仍以当地未解封为由拒不返岗。该情形下,企业可否向其发送责令返岗通知书?
回复口径:企业在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情况下,对确无合理
正当理由拒不返岗的员工,公司可根据内部规章制度发送相应返岗通知书,但
仍需谨慎处理,同时注意规章制度的有效性以及保留相关书面证据。

5. 对于从重点疫区返回的员工,其居家隔离期间应如何发放工资?
回复口径: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
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
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6. 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企业决定推迟复工期间,应如何进行管理?
回复口径:人社部发〔2020〕8 号文件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
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建议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
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
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
假。
7. 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企业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回复口径:企业应及时将相关延迟发放工资的原因告知员工,待原因消除
后立即支付。如企业因疫情防控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复工的,可在疫情防控等
客观原因消除后及时予以支付。
8. 如职工在 2020 年春节前已提出辞职,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延迟复工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辞职是否有效?
回复口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提出辞职,且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
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
法律效力。
9. 职工根据企业规定在家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回复口径:企业可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或与员工协商安排年休假,企业应当
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员工工资
10.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的职工,且不具备远程办工条件的(如职工原工作岗位为店铺员工),企业怎么做较为妥当?
回复口径:企业可与员工协商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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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截稿时间:
2020年03月09日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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