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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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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

税费热点问题
“一问一答”手册

2023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税务局

2023年2月

序言

为了切实解决好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切、最急需的问题,积极贯彻“以数治税”的理念。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税务局多渠道收集当前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切的税费热点问题,我们集中对在涉税问题和税费业务的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进行逐一解答。如果您对这些问题也有疑问,请翻阅我们的电子书进行查阅。如果您还没有找到相关问题的解答,欢迎您拨打我们的咨询电话0471-6112366,一定给你满意的答复。
我们会每月持续编制《税费热点问题“一问一答”手册》,为您提供精准辅导。本次收录的相关政策文件截止到2023年2月28日,如遇国家税费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或以明文规定为准。

contents
目录

一、税种类政策问题 
(一)增值税政策问题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减免增值税的政策是?
2.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3.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4.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第1号公告下发前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已征收的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6.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7.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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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 
1.2022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应如何申报? 
2.个人所得税汇算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3.与以前年度相比,2022年个税年度汇算有哪些变化? 
4.今年汇算新推出了哪些优化服务举措? 
5.需要办理汇算的有哪些情形? 
二、申报缴费类问题 
(一)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 
1.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时在存款账户报告维护了银行信息,但在开票界面销方开户银行未更新,仍为旧的银行账户信息。或是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您暂未办理存款账户报告业务,系统无法获取开户行等信息,请您先办理存款账户报告!”该如何处理? 
2.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上维护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3.退抵税费申请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4.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变更登记信息? 
5.已开具的发票如何验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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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操作问题 
1.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工资薪金时,提示“上一属期未按照6万元扣除”,如何处理? 
(三)全电发票问题 
1.企业收到数字化电子发票怎么查验?
2.纳税人收到的发票,在税务数字账户勾选抵扣模块无法查询怎么办? 
3.发票用PDF下载后购方客户名称少个字,二维码扫描也是出现少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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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种类政策问题
(一)增值税政策问题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减免增值税的政策是?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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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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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4.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第1号公告下发前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已征收的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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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条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十三条纳税人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6.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 对应减征的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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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7.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二)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
1.2022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应如何申报?
(1)什么是经营所得?
一是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二是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三是个人对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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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四是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哪些人应当办理?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还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3)什么时候办理?申报地点如何确定?
申报时间: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2022年度的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
申报地点: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纳税人从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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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4)税款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及第六条,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5)办理渠道有哪些?
线上渠道: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线下渠道:办税服务厅(如果您无法登录系统远程办理,也可以携带相关纸质申报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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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所得税汇算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2022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2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计算公式: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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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3.与以前年度相比,2022年个税年度汇算有哪些变化?
(1)在第四条“可享受的税前扣除”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4号)规定,增加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等可以在汇算中予以扣除的规定。
(2)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进一步完善了预约办税制度,在维持预约办税起始时间(2月16日)基础上,将预约结束时间延长至3月20日,为纳税人提供更优的办理体验。
(3)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新增了对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规定。
4.今年汇算新推出了哪些优化服务举措?
(1)优先退税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在2021年度汇算对“上有老下有小”和看病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优先退税服务范围,一是“下有小”的范围拓展至填报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二是将2022年度收入降幅较大的纳税人也纳入优先退税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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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约办税期限进一步延长。为向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使税收公共服务更有效率、更有质量、更有秩序,2022年度汇算初期将继续实施预约办税。有在3月1日-20日期间办税需求的纳税人,可以在2月16日(含)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办理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办理汇算。3月21日后,纳税人无需预约,可在汇算期内随时办理。
(3)推出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智能扫码填报服务。2022年个人养老金制度在部分城市先行实施,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填报享受2022年度税前扣除。纳税人使用个税APP扫描年度缴费凭证上的二维码即可生成年度扣除信息并自动填报,在办理汇算时享受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
5.需要办理汇算的有哪些情形?
办理汇算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1)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2022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注意: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2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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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缴费类问题
(一)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
1.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时在存款账户报告维护了银行信息,但在开票界面销方开户银行未更新,仍为旧的银行账户信息。或是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您暂未办理存款账户报告业务,系统无法获取开户行等信息,请您先办理存款账户报告!”该如何处理?
由于全电发票平台纳税人基础信息非实时更新。建议开具全电发票的纳税人等待半个小时后再进入开票业务界面操作。或退出电子税务局重新登陆后进入开票业务界面操作。
2.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上维护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进入方式:【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点击右上角【新建】,添加存款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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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要求填写相应信息后,点击【保存】。
注意事项:如果只有一个账户,首选缴税账户标识选择“是”,一般退税账户标识选择“是”。如有多个账户,需要将其中一个账户作为首选缴税账户选择“是”,和一个一般退税账户选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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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抵税费申请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进入方式:【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退抵税费申请】-【退抵税费申请】,点击进入页面。
需要注意的是,录入退抵税费申请之前需要先维护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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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变更登记信息?
进入方式:【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点击进入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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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部分项目内容无法变更,如需变更请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相关信息,等待同步,信息同步后,被变更内容会直接带出,内容带出后可直接变更登记信息。
(2)如需变更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信息时,需要同时勾选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移动手机。
5.已开具的发票如何验旧?
进入方式:在首页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验旧缴销】-【发票验(交)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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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跳转后点击【全选】-【保存】-【提交】。
提示:纳税人在申领发票时提示发票可购数量为0时,可根据以上操作检查是否由于发票未验旧导致。如发票已验旧仍无法领购发票请您拨打0471-6112366与我局联系!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操作问题
1.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工资薪金时,提示“上一属期未按照6万元扣除”,如何处理?
进入方式:点击【综合所得申报】,在【收入及减除填写】界面点击【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其他连续劳务)”,点击【更多操作】-【减除费用扣除确认】。系统会根据本地上一年度预扣预缴申报数据进行判断,如果本地上年度1-12月数据完整,且不存在已确认“是否直接按照6万元扣除”减除费用的纳税人,则会自动根据本地数据统计符合按照6万元扣除减除费用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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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如果重装了扣缴端或通过其他渠道变更了需要按照6万元扣除减除费用的纳税人信息,可点击【更新】按钮从服务端获取最新的确认结果。
(2)统计到的纳税人“是否直接按照6万元扣除”默认为“是”,如果由于预计本年度发放给纳税人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纳税人无需享受政策,可经双方确认后,选择“否”,点击“确认”按钮后,仍按照原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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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电发票问题
1.企业收到数字化电子发票怎么查验?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数字化电子发票信息,其中,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发票查验。
2.纳税人收到的发票,在税务数字账户勾选抵扣模块无法查询怎么办?
常见原因有:(1)查询条件设置不准确,检查查询条件设置的时间等信息;(2)票面信息不正确,检查纳税人识别号是否正确、发票是否为负数发票、税控发票票号是否正确,也可以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发票真伪等;(3)涉及农产品发票、代扣代缴凭证等需在其他功能操作的情况;(4)误操作为“不抵扣勾选”的,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不抵扣勾选模块,设置查询条件,点击查询,便可得到符合筛选条件的发票信息的查询结果,如确认发票已认证为“不抵扣勾选”的,可进行撤销勾选操作;五是发票状态为已勾选的,通过“全量发票查询”模块查看发票详情,或进入【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模块选择对应查询条件查询发票数据,或点击【统计确认】中的“确认历史信息”功能对往期勾选情况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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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票用PDF下载后购方客户名称少字,二维码扫描也是出现少字怎么办?
开票时纳税人名称等关键信息使用了特殊字符,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导致无法显示和打印,建议冲红后重新开具,开具时手动输入名称或者输入税号带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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