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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翔食安新动能-《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专题解读

佰翔食安新动能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专题解读

Fliport Food Safety New Energy

第7期

2022年12月

主编:苏启坚
Chief Editor
副主编:林苏苹
Associate Chief Editor
执行主编:贺龙
Executive Chief Editor
执行副主编:林少勇
Associate Executive  Chief Editor 

编委会

Fliport 
Food Safety
New Ener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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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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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
总第7期
佰翔酒店集团运营部

责任编辑:范凤龙
Responsible Editor 
责任副编辑:林琪东
Associate Responsible Editor 
美术编辑:刘虹韵
Art Editor 

佰翔食安工作···············································01
政策解读
·新规实施! 食品企业落实不到位将面临处罚······02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相关负责人就《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05
·图解《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13
法规/政策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新规定···················19
---------《规定》要求······································20
---------《规定》全文······································22
食安小课堂
·关于银杏果的风险提示··································33
·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答疑······························ 39

专题解读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1

佰翔食安工作

2

规定

专题解读

【政策解读】

新规实施!
食品企业落实不到位将面临处罚

       食安才能民安,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不仅是法律规定,更是企业应尽的责任。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制定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将于2022年11月1日开始施行。

抓住三类人

①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决策人);
②食品安全总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③食品安全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配备 培训考核 合格上岗 发挥作用

10月

年度FSMS
食品安全检查
8家成员酒店

11月

12月

年度佰翔酒店集团
食品安全审查启动会

9月

编制佰翔酒店集团
食品安全手册
(客房篇)
组织客房食安专题
线上培训

-- 来源 / 食安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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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日管控:企业建立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 
②周排查:企业建立周排查制度。是指由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
③月调度:企业建立月调度制度。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一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管好三件事

健全三本账

①《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 
②《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③《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监管人员强调: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意识到,企业处于食品安全防线的最前端,保障最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企业责任在肩,要提升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紧迫感,自觉建立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除此之外,《规定》也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等行为如何处罚进行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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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相关负责人就涉及《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相关负责人就《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 来源 / 市说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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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明显提升,食品产业获得长足发展。但同时仍存在企业未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职责任务不清晰、安全管控不到位等情况,导致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为推动真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制定了《规定》。
      《规定》的出台,将推动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配齐配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完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体系。有利于抓住企业关键少数,推动履职尽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有利于监管触角深度延展,确保出了问题后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有利于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记者:《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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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作出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记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记者:除《规定》第五条明确的企业外,其他企业是否需要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名称必须叫食品安全总监吗?

      《规定》第五条明确了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类型。未达到食品安全总监配备要求的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如果企业已配备了符合本规定食品安全总监任职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不必改变原职务称谓,明确其为食品安全总监,履行总监职责。

8

记者: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是否必须为专职人员?

记者:《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自查工作基础上制定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此处的自查是指什么?

答: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可以为专职或兼职人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此处的自查是指企业根据食品安全有关要求自行组织的定期检查评价。自查工作不能替代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但可以结合开展。

9

答:对于已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配备相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企业,可保留企业原有的部门和人员配置,但要确保可以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相应职责。

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员,根据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建立健全本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体系,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数量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记者: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数量有规定吗?

记者:对于已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企业,是否可以保留其原有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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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原有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机制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是什么关系?是否需要改变?

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加大管控、排查和调度频次,但不能低于此要求。如果企业已经有类似工作机制的,可以将原有制度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相结合继续执行。如: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不允许按日、周、月方式划分,也可以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对应建立班次管控、双日排查、双周调度等类似制度,将日常检查、定期排查和定期调度的要求落到实处,确保风险隐患始终在可防可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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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建立《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和《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文件名称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状况调整,但要确保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情况有记录、可核实。

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停工、停产后可暂不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相关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记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停工、停产期间是否需要履行相关制度?

记者:《规定》提出的《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和《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企业是否需要按照统一的文件名称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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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如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未能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随机考核,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作出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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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来源 / 市说新语

图解《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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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

-- 来源 / 市说新语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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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全企业责任体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企业要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日管控,是指由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周排查,是指由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排查风险、分析研判、解决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月调度,是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听取工作汇报,对当月情况进行总结,对下月工作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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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依法明确企业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以及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法律责任。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对于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

       明确履职保障措施。企业要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要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设立调整及履职情况记录存档,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重要内容。要组织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培训,并提供相应保障,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推动《规定》实施为契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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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2年9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0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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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企业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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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一)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二)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
(三)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
(四)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
(五)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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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四)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将符合前款规定的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第七条 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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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
(二)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
(三)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四)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五)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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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二)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四)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
(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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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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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企业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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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企业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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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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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企业生产经营中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决策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包括食品安全总监等。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食品安全员等。

       第二十一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银杏果的风险提示

什么是银杏果?

       通常说的银杏果,指银杏树果实的种子,也称为白果,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银杏果实呈椭圆形或球形,成熟后外皮为黄色,随着秋风吹起,从树上自然脱落。
       银杏果实由肉质外种皮、坚硬的中种皮(果壳)、薄薄的内种皮(衣膜)、胚乳(果仁片)和胚芽等组成(如下图)。剥去外种皮得到坚硬的银杏种子,即常说的白果。

-- 来源 /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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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烘干的白果仁含有约60%—70%的淀粉、13%的蛋白质和3%的脂肪,以及微量营养成分,如固醇、维生素、核黄素、微量元素和无机盐等。此外,白果含有银杏特有的活性成分银杏内酯和银杏黄酮,适量食用有益于改善心脑血管功能。

       晒干后的白果外壳为银白色,除去这层坚硬的外壳,得到被银色或浅棕色衣膜包裹的白果仁,焯水烫去衣膜就是白果仁,将白果仁从中剖开,里面的芯是白果的胚芽,剩余的部分称为胚乳,是白果主要食用部位。新鲜白果果仁色绿如翡翠,煮熟后为淡黄色或淡绿色,有轻微的苦涩味,趁热食用,软糯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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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小课堂

食用不当存在风险

       白果具有食用价值,除上述成分外,还含有银杏酸、银杏毒素、氢氰酸和致敏蛋白等毒性成分,食用不当或过量食用,均有可能产生毒副作用。白果的胚芽,含有白果仁中绝大部分的氢氰酸、银杏酸和少部分银杏毒素,是白果仁中毒性成分含量最高的部位。
        银杏毒素和致敏蛋白,主要存在于可食用的胚乳中。银杏毒素是引起白果急性中毒主要毒性物质。白果中毒多发生在食用后3—4小时内,症状为发热、呕吐、腹痛、泄泻、惊厥、呼吸困难,严重者可因呼吸衰竭而死亡,少数人表现为感觉障碍、下肢瘫痪。食用白果后,一旦出现中毒症状,要立即催吐并及时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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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科学食用银杏果?

   首先,要去除毒性部位。市场上购买的带壳白果,要先剥除硬壳,开水煮沸10分钟脱去衣膜,抽去胚芽后再烹饪。如果是捡拾的银杏果,因银杏果实肉质外种皮中银杏酸含量较高,会对皮肤产生腐蚀,在剥除外种皮时尽量带上手套,也可将银杏果放在水中沤烂外种皮,以方便取出银杏果。
     其次,要牢记不能生食。白果不能生食,但通过高温烹饪方法可以去除白果中绝大部分有毒成分,减少致敏性,保证食用安全。不同的烹饪方式,都要注意充分制备和加热处理,以消除或减少白果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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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开水上锅,大火蒸十几分钟。
02    煮/炖
       水开后下锅,开水煮10分钟。与肉类一起长时间炖煮(如1、2小时),不影响白果的口感。
03    
       炒菜前需要先开水煮熟后,再与其它配菜一起下锅烩炒。
04     微波
       将少量白果装入信封(最好是牛皮纸袋)放入微波炉中,一般加热至果壳破裂食用即可。但不建议用微波加热烹调带壳银杏果,以免因操作不当产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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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要控制食用量。熟制的银杏果不要过量食用。建议大人以10-20粒为宜,儿童不要超过5粒,婴幼儿不要食用。
     白果做法多样,既可做菜,如白果红烧肉、白果炖鸡、银耳白果甜汤等。也可以做粥,还可直接炒制后作为零食。银杏果富含支链淀粉,炒制后应趁热食用,口感软糯,冷却后口感发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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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翔
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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