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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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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办公室

政策经济速览10月刊

2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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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进行时

政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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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观点

“八五”普法专栏

聚焦专栏

习近平出席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纪念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学习进行时

      中国将坚持走和平发展之路,始终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坚持走改革开放之路,始终做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坚持走多边主义之路,始终做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中国愿同各国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理念,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站在人类进步的一边,为实现世界永续和平发展、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而不懈奋斗。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王沪宁出席会议。      金秋时节的北京,秋高气爽,云淡风轻。主会场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内,灯光璀璨,鲜花绽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联合国旗交相辉映,联合国各会员国国旗组成的旗阵气势恢宏。      在《和平-命运共同体》乐曲声中,习近平步入会场。会场响起热烈的掌声。  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指出,50年前的今天,第二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第2758号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权利,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的唯一合法代表。这是中国人民的胜利,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胜利!      习近平强调,新中国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是世界上的一个大事件,也是联合国的一个大事件。这是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和主持正义的国家共同努力的结果,标志着占世界人口四分之一的中国人民从此重新走上联合国舞台。这对中国、对世界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国家主席习近平25日在北京出席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纪念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强调,新中国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以来的50年,是中国和平发展、造福人类的50年。

学习进行时

      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建设和发展的基础上,中国人民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成功开创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了从生产力相对落后的状况到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的历史性突破。经过艰苦奋斗,中国人民用自己的双手在中华大地上实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打赢了脱贫攻坚战,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迎来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
       ——这50年,中国人民始终同世界各国人民团结合作,维护国际公平正义,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中国始终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坚决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坚定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正义斗争。中国人民致力于推动共同发展,从“坦赞铁路”到“一带一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不断以中国发展为世界提供新机遇。在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球的危难之际,中国积极同世界分享防控经验,向各国输送了大批抗疫物资、疫苗药品,深入开展病毒溯源科学合作,真诚为人类彻底战胜疫情而积极努力。
       ——这50年,中国人民始终维护联合国权威和地位,践行多边主义,中国同联合国合作日益深化。中国忠实履行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职责和使命,维护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维护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作用。中国积极倡导以和平方式政治解决争端,率先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带头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国始终遵循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精神,坚持把人权普遍性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走出了一条符合时代潮流、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为中国人权进步和国际人权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习近平强调,新中国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以来的50年,是中国和平发展、造福人类的50年。
       ——这50年,中国人民始终发扬自强不息精神,在风云变幻中把握中国前进方向,书写了中国以及人类发展的壮阔史诗。

学习进行时

      ——我们应该大力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共同为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提供正确理念指引。和平与发展是我们的共同事业,公平正义是我们的共同理想,民主自由是我们的共同追求。多样性是人类文明的魅力所在,更是世界发展的活力和动力之源。文明没有高下、优劣之分,只有特色、地域之别,只有在交流中才能融合,在融合中才能进步。一个国家走的道路行不行,关键要看是否符合本国国情,是否顺应时代发展潮流,能否带来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社会稳定,能否得到人民支持和拥护,能否为人类进步事业作出贡献。
     ——我们应该携手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人类应该和衷共济、和合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是以一种制度代替另一种制度,不是以一种文明代替另一种文明,而是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意识形态、不同历史文化、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利益共生、权利共享、责任共担,形成共建美好世界的最大公约数。
      ——我们应该坚持互利共赢,共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更好造福人民。为了人民而发展,发展才有意义;依靠人民而发展,发展才有动力。世界各国应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要破解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提高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包容性。要增强人民发展能力,形成人人参与、人人享有的发展环境,创造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每一个国家每一个人的发展局面。不久前,我在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上

      习近平强调,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和平发展进步力量不断增长。我们应该顺应历史大势,坚持合作、不搞对抗,坚持开放、不搞封闭,坚持互利共赢、不搞零和博弈,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

学习进行时

      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希望各国共同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发展的冲击,加快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构建全球发展共同体。

       ——我们应该加强合作,共同应对人类面临的各种挑战和全球性问题。只有形成更加包容的全球治理、更加有效的多边机制、更加积极的区域合作,才能有效应对全球性问题。世界各国应该采取实际行动为自然守住安全边界,鼓励绿色复苏、绿色生产、绿色消费,推动形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格局,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不竭源头。
      ——我们应该坚决维护联合国权威和地位,共同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世界各国应该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国际规则只能由联合国193个会员国共同制定,不能由个别国家和国家集团来决定;应该由联合国193个会员国共同遵守,没有也不应该有例外。对联合国,世界各国都应该秉持尊重的态度,爱护好、守护好这个大家庭,决不能合则利用、不合则弃之,让联合国在促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中国愿同各国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理念,探索合作思路,创新合作模式,不断丰富新形势下多边主义实践。
习近平最后强调,追昔抚今,鉴往知来。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中国将坚持走和平发展之路,始终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坚持走改革开放之路,始终做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坚持走多边主义之路,始终做国际秩序的维护者。“青山一道同云雨,明月何曾是两乡。”让我们携起手来,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站在人类进步的一边,为实现世界永续和平发展、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而不懈奋斗。

学习进行时

      感谢中国为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消除贫困、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发挥重要作用。联合国将为落实全球发展倡议提供支持。呼吁国际社会支持多边主义,强化多边体系,团结应对全球性挑战。强调联合国将继续做中国的坚定伙伴,共同构建更加公正和可持续的未来。
      丁薛祥、杨洁篪等出席会议。
      王毅主持会议。
      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中国长期从事联合国工作的外交外事人员代表、各国驻华使节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等200多人与会。中国前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俄罗斯驻华大使杰尼索夫、阿尔及利亚驻华大使布哈利法分别致辞。

来源:学习强国
日期:2021年10月25日

      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发表致辞表示,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50年来,为联合国作出日益重要贡献,是联合国的可靠伙伴和国际合作的中流砥柱。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    强化节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发布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节能的“第一能源”作用,进一步保障本市能源安全平稳高效运行,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进一步强化节能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 
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10月29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    强化节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发布

北京市进一步强化节能实施方案
  节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绿色北京建设的重要任务,是降碳减污的源头措施。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工作,本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多年来始终保持全国省级地区最优水平。为立足新发展阶段,融入新发展格局,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节能的“第一能源”作用,进一步保障本市能源安全平稳高效运行,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工作有关要求,紧密结合本市能源运行特点,发挥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表率作用,大力倡导全民行动,以科技和专业服务为依托,以法律法规标准为保障,以石化、水泥、数据中心等高耗能行业为重点,压实属地、行业管理部门、用能单位三方责任,坚持循序渐进,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全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持续下降,2019年至2021年两年平均下降5%左右,2021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7250万吨标准煤左右,为实现“十四五”时期绿色北京建设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二、充分发挥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表率作用
  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学校等事业单位要带头采取更严格、更精细化的节能管理措施,确保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
  要制订《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节能低碳行为规范》,并组织实施,副中心行政办公区带头做好表率,各项措施率先达到行为规范要求,原则上停止外景照明。
  要加强能耗计量监测,分阶段、分品种(电、热等)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能耗数据实时监测并接入北京市节能监测服务平台,率先推动副中心行政办公区各单位实现电耗实时监测并接入平台,在接入北京市节能监测服务平台前,实行抄表月报制度。要深化数据分析利用,做好节能评估诊断,强化问题整改,推动能效持续提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    强化节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发布

        要优化办公区门厅、走廊、卫生间、电梯间等不同区域照明方案,充分利用自然光,加强感应控制,杜绝“白昼灯”;会议结束及下班时随手关灯,杜绝“长明灯”。室内温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标准,地下车库原则上不供暖,具备分控条件的,下班离开办公室提前关闭空调。办公电脑开启“10分钟不操作关闭显示器”等节电设置,下班前关闭电脑主机、显示器、打印机、路由器等设备电源,会议结束后及时关闭会议室显示屏和会控设备。分情况分时段精细设置开水器运行方式,在满足供水需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开机和待机时间,减少开机和待机开水器数量。提倡短距离上下楼时不乘电梯,公务出行优先使用公共交通或集中乘车。(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教委、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等)
  三、大力倡导节能全民行动
  倡导市民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调节室内供暖温度,避免冬季长时间开启外窗,减少热量损失。鼓励市民家庭使用高能效燃气灶具、灯具和家用电器。鼓励市民积极参与“我自愿每周再少开一天车”“MaaS出行 绿动全城”等碳普惠行动,降低私家车使用强度。利用“双11”等时机,继续开展节能家电产品、户用LED照明灯具促消费活动,适时补充节能门窗、一级能效壁挂炉等新品类。对节能成效突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对浪费能源行为加大曝光力度。(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
  四、积极开展节能专业培训和咨询服务
  开展“节能官”培训。充分发挥本市节能专家人才队伍优势,结合不同行业用能特点,针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开展“定制化”培训,到年底前,参加培训总人次不低于1000人次,增强节能意识,提高节能能力。(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开展“三进”服务。组织专家和节能服务专业机构进企业、进公共建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    强化节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发布

筑、进社区,开展节能诊断和节能咨询服务,到年底前活动场次不低于100场,普及节能政策和技术,改进节能管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快实施一批节能技改项目
  靠前服务,组织推动一批节能技改项目,开展项目节能量预审,做好项目改造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服务,加强市区两级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联动,更好的调动企业改造积极性,尽早形成节能量。(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加快实施道路照明节能改造。加快推广使用LED等高能效光源设备,科学合理控制路灯开启时间,推进路灯智能分时分区控制。(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六、加强石化、水泥、数据中心等高耗能行业用能管理
  (一)严控、压减石化和水泥行业能耗规模
  落实本市“十四五”规划纲要要求,以燕山石化和金隅集团两个水泥厂为重点,严控、压减石化和水泥行业年度能耗规模。(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严控数据中心能耗
  年底前完成本市重点用能单位中提供第三方(非自用)数据中心服务的企业实时电耗数据接入北京市节能监测服务平台,实现实时准确电耗监测。对于节能监察工作中已发现的能效水平较低的数据中心企业,依法开展能效现场检测,深挖节能潜力,督促完成整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对能耗强度不降反升或能耗增量超过五年规划时间进度要求的区,实行数据中心项目区域能评限批或能耗减量替代。(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    强化节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发布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节能审查或超许可规模用能的数据中心项目,分类设定数据迁移过渡期,并责令限期改造。对于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数据中心项目,依法依规责令关停。落实《北京市数据中心统筹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3年)》,加快推动低效数据中心关闭或疏解。(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委,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要求,做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排查工作,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清退。(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网信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金融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局)
  (三)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改革政策
  落实国家电价改革部署,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和尖峰电价机制,引导用户错峰用电、削峰填谷。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对直接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燃煤发电基准价上浮不超过20%限制;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高耗能企业,执行高于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的购电价格,具体幅度以国家代理购电相关规定为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七、进一步依法加强节能执法检查
  依法开展冬季节能监察专项行动,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对全市重点用能单位开展全覆盖节能综合监察,并根据综合监察情况,选取部分单位,依法依规赴现场开展能源利用效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等专项监察,严肃查处违法用能行为,跟踪督促企业加快问题整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依法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执法检查。围绕商务楼宇、宾馆饭店、购物中心、电影院等公共建筑,重点检查冬季室内温度控制情况。(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    强化节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发布

       依法开展能源计量领域监督检查。加强热量表、燃气表、电能表等冬季供暖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八、强化各区、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责任
  严格落实市、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三级双控”目标责任制,细化明确年度节能降耗目标,强化能耗强度约束性指标管理,结合2020年受疫情影响能耗总量基数偏低实际,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适当增加管理弹性。各区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要严格落实节约能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管理制度,优化能源计量器具配置,严格执行向北京市节能监测服务平台报送月度能耗数据的制度。要加强能源管理负责人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建立健全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管理制度,完善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系统平台建设,适时推广实行全能耗限额管理工作,加强数据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布严重超过电耗或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及其所有权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名录。(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九、切实注重有序开展节能工作
  要依法依规开展节能工作,确保市民生活用能,不得以强化节能名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用能。各项节能措施应满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要合理降低景观照明强度、压缩开启时间。要加强公交、地铁智慧化调度,根据季节变化与市民出行规律优化线路与班次,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公共交通系统能效水平。(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委)
       十、强化节能工作统筹协调
  充分发挥市委生态文明委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工作小组统筹推进全市节能领域重点工作作用,今冬明春采暖季期间,实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    强化节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发布

“周调度、月报告”制度。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每周会商调度节能重点工作,对进展缓慢的区、部门、用能单位,及时提醒预警,每月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
  各区区委、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属地责任,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节能工作方案,并于11月5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衔接平衡,由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市政府。要抓紧排查梳理区级审批权限内未取得核准、备案手续,以及未获得节能审查意见或超许可规模用能的项目,并将项目清单于11月2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加快组织整改。(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2021年11月1日

北京市进一步强化节能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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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市进一步强化节能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教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方案》以充分发挥节能的“第一能源”作用,进一步保障首都能源安全平稳高效运行为目的,提出了本市进一步强化节能工作的十条措施。
  一、出台背景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节约能源资源放在首位,实行全面节约战略,把节能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树立勤俭节约的消费观,加快形成能源节约型社会。要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节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绿色北京建设的重要任务,是降碳减污的源头措施。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正式对外发布,将“节约优先”作为工作原则之一,要求“把节约能源资源放在首位,实行全面节约战略,持续降低单位产出能源资源消耗和碳排放,提高投入产出效率,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从源头和入口形成有效的碳排放控制阀门”。
        多年来,北京市积极落实国家相关部署,能源节约成效明显,相关工作走在全国前列,连续14年“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能源利用效率始终保持全国省级地区最优水平。但对标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首善要求,本市节能工作仍有提升空间,仍需要进一步提高本市能源利用效率。

北京市进一步强化节能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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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总体考虑
  《方案》总体考虑是做好三个“统筹”、三个“先行”。
  三个“统筹”:统筹好近期与中长期的关系,强化今冬明春可以落地的措施,积极做好中长期政策储备;统筹好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在更好发挥政府服务管理职责的同时,注重广泛动员企业和市民主动配合参与;统筹好措施和目标的关系,各项强化措施的取舍和力度,在保障本市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同时,确保节能降碳目标的完成。
  三个“先行”: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先行,全社会跟进;科技和服务先行,法律法规跟进;重点领域先行,各行各业同步跟进。
  三、主要内容
  《方案》共十条,主要包括:
  一是关于目标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工作有关要求,紧密结合本市能源运行特点,发挥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表率作用,大力倡导全民行动,以科技和专业服务为依托,以法律法规标准为保障,以石化、水泥、数据中心等高耗能行业为重点,压实属地、行业管理部门、用能单位三方责任,坚持循序渐进,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全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持续下降,两年平均下降5%左右,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7250万吨标准煤左右,为实现“十四五”时期绿色北京建设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充分发挥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表率作用。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先行,是《方案》的重点和特点。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学校等事业单位要带头采取更严格、更精细化的节能管理措施。具体有8项要求:1.要制订《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节能低碳行为规范》,并组织实施,副中心行政办公区带头做好表率,各项措施率先达到行为规范要求,原则上停止外景照明。2.要加强能耗计量监测,分阶

北京市进一步强化节能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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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分品种(电、热等)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能耗数据实时监测并接入北京市节能监测服务平台,率先推动副中心行政办公区各单位实现电耗实时监测并接入平台。同时,深化数据分析利用,做好节能评估诊断,强化问题整改,推动能效持续提升。3.照明方面:要优化办公区门厅、走廊、卫生间、电梯间等不同区域照明方案,充分利用自然光,加强感应控制,杜绝“白昼灯”,会议结束及下班时随手关灯,杜绝“长明灯”。4.室内温度控制方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标准,地下车库原则上不供暖,具备分控条件的、下班离开办公室提前关闭空调。5.办公设备方面:办公电脑开启“10分钟不操作关闭显示器”等节电设置,下班前关闭电脑主机、显示器、打印机、路由器等设备电源,会议结束后及时关闭会议室显示屏和会控设备。6.开水器运行方面:分情况、分时段精细设置开水器运行方式,在满足供水需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开机和待机时间,减少开机和待机开水器数量。7.电梯运行方面:提倡短距离上下楼时不乘电梯。8.出行方面:公务出行优先使用公共交通或集中乘车。
  三是大力倡导节能全民行动,包括倡导市民合理调节室内供暖温度,避免长时间开窗,使用高效节能家用电器,减少私家车使用等。利用“双11”等时机,继续开展节能家电产品、户用LED照明灯具促消费活动,适时补充节能门窗、一级能效壁挂炉等新品类。加强对节能成效突出的好经验做法的宣传推广,加大对浪费能源行为的曝光。
  四是积极开展节能专业培训和咨询服务。强化送服务送技术促进科学有效节能,这是《方案》的另一个特点。针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开展“节能官”培训,年底前培训总人次不低于1000人次,增强节能意识,提高节能能力。针对企业、公共建筑、社区开展“三进”服务,组织专家和节能服务专业机构,开展节能诊断和节能咨询服务,到年底前不低于100场,普及节能政策和技术,改进节能管理。

北京市进一步强化节能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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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是加快实施一批节能技改项目。靠前服务,组织推动一批节能技改项目。加快实施道路照明节能改造,推广使用LED等高能效光源设备,推进路灯智能分时分区控制。
  六是加强石化、水泥、数据中心等高耗能行业用能管理。对石化、水泥行业,要严控、压减年度能耗规模。对数据中心行业,主要是加强重点数据中心的电耗监测,对能效水平较低和违规数据中心的整改,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排查工作清退。对高耗能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改革政策。
  七是进一步依法加强节能执法检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开展冬季节能监察专项行动,对全市全部重点用能单位开展全覆盖节能综合监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围绕商务楼宇、宾馆饭店、购物中心、电影院等公共建筑,重点检查冬季室内温度控制情况。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以冬季供暖计量器具为重点开展能源计量领域监督检查。
  八是强化各区、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市、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三级双控”目标责任制。各区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重点用能单位严格落实节约能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优化能源计量器具配置,严格执行月度能耗数据报送制度。建立健全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管理制度,完善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系统平台建设,适时推广实行全能耗限额管理工作,加强数据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布严重超过电耗或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及其所有权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名录。
  九是切实注重有序开展节能工作。强调要依法依规开展节能工作,确保市民生活用能,不得以强化节能名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用能。各项节能措施应满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要合理降低景观照明强度、压缩开启时间。要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加强智慧化调度,进一步提升公共交通系统能效水平。

北京市进一步强化节能实施方案解读

政策发布

        十是强化节能工作统筹协调。市委生态文明委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工作小组及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统筹抓好“节能十条”落实工作。各区区委、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节能工作方案。
  清华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刘烨副研究员认为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必须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的理念,要把节约优先放在首要位置加以重视。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直接面向公众、影响力强,理应在实现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方面做出表率,主动承担碳减排社会责任。在节能低碳已经成为公众、企业责任的今天,树立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行为习惯和消费模式,推动人民意识转变,建立与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尤其重要。相信通过《北京市进一步强化节能实施方案》会让北京的节能降耗、降碳减排工作更上一层楼,开创绿色发展的新局面。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2021年11月2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的决定

政策发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0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吉宁    
                                                                           2021年10月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的决定

政策发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本条前款规定的可以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范围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土方作业量大的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已取得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等规划批准文件,施工现场符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先期开展土方、护坡、降水等作业,但是最迟应当在主体工程施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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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建设单位的施工许可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文件。
  “申请人提交文件齐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用地进行现场踏勘。”
    五、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对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管理、服务和指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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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
  (2003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公布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21年10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0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本条前款规定的可以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范围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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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土方作业量大的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已取得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等规划批准文件,施工现场符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先期开展土方、护坡、降水等作业,但是最迟应当在主体工程施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机关。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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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以建设项目为单位领取。但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以一个或者若干单项工程为单位分别领取;线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分段领取。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限额;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总建设规模和总工程投资额一致。
  第八条 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随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填写齐备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的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或者向发证机关免费索取;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建设单位的施工许可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文件。
  申请人提交文件齐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用地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一条 施工许可证分为一件正本和两件副本,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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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伪造、变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发生变更,依法应当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依法不需要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条件变更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工进度、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全市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或者不按照施工许可证规定施工的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施工许可有关的信用信息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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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未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市或者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按时告知发证机关有关变更事项的,由市或者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发施工许可证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认为发证机关办理施工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对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管理、服务和指导。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的建设,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21年10月1日

加速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前三季度696家首店落地北京

市场信息

     为加速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北京正大力发展首店经济。从市商务局获悉,2021年前三季度共有696家首店(含旗舰店)落地北京,比2020年全年新增513家。其中,第三季度新增首店262家,单季度新增首店数量持续大幅增长。按照目标,北京将力争到2025年,吸引国内外品牌在京开设首店达到3000家以上。
  从首店类型看,前三季度新开的696家首店中,全球首店2家,亚洲首店6家,中国(内地)首店44家,北京首店644家。第三季度新增亚洲首店3家,全部位于北京环球影城度假区,包括城市大道红炉披萨烘焙坊、萌萌牛鱼汉堡寿司餐吧、酷巧-巧克力商店。
  从品牌属地看,中国品牌588家,占比84%;国际品牌108家,占比16%。前三季度,北京吸引了来自22个国家和地区(含联合品牌)的时尚品牌,其中包括意大利品牌19家,美国品牌18家,法国、日本品牌各15家,韩国品牌10家,德国品牌7家,瑞士品牌3家。
  从业态分布看,餐饮业态首店数量居首,共360家,占比52%;零售业态首店共199家,占比约29%;休闲娱乐、生活服务、儿童体验业态各有63家、48家、24家,合计占比约19%。
       从行政区划看,朝阳区入驻首店364家,占比超过50%,居各区之首;东城区、海淀区、西城区入驻首店分别为110家、59家、40家,位于第二梯队;在北京环球度假区和北投爱琴海购物公园的开业带动下,城市副中心入驻首店数量激增,达37家;大兴区入驻首店21家,位居新城之首。
  从商圈分布看,119家首店落地三里屯商圈,88家首店落地国贸CBD商圈,两大商圈共吸引了近三成首店,其中国贸CBD商圈最具国际气质,入驻国际品牌首店35家。王府井、什刹海商圈各吸引首店35家。另有常营、大郊亭、西单、中关村、朝青5个商圈各吸引首店超过20家。

加速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前三季度696家首店落地北京

市场信息

       为助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2021年底前,北京将出台14项专项政策,其中首店政策、总部企业发展奖励措施等3项已出台。根据近期最新出台的首店政策,在京开首店最高可获500万元支持。与此前的首店政策相比,最新政策优化了首店申报条件和材料,取消了原申报指南中关于“营业执照登记日期和开业均需在当年度”“首店开业需运营一年以上才可以进行申报”等相关要求,让首店在京实际开业后即可申报项目,提高企业申报首店项目便利度,扩大政策受益面。同时,政策还提出,优先对服装鞋帽类首店、旗舰店的品牌方和引进方给予资金支持。
  随着首店政策不断优化,北京首店经济迎来爆发式增长。2021年第四季度,朝阳区三里屯太古里西区、丰台区槐新大悦春风里、石景山区六工汇等多个商业项目将陆续开业,将为首店经济再添新活力。

来源:北京日报
日期:2021年10月15日

北京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重磅推出鼓励企业参与北京消费季政策措施

市场信息

         7月19日,国务院批准北京等五个城市率先开展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近期,北京已制定印发《北京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方案》。作为北京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创新政策体系首批推出的重点政策之一,市商务局制定了《关于鼓励企业创新开展北京消费季促消费活动的通知》,对积极参与北京消费季并成效显著的城市商业综合体、限额以上线下实体零售企业和餐饮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稳定和扩大消费。
  一是对城市商业综合体的支持。对当季度促消费投入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城市商业综合体,根据当季度促消费投入金额、整体销售额同比增量、客流同比增量,进行综合评定,每个季度共奖励20家积极参与北京消费季活动并成效显著的城市商业综合体,最高给予80万元支持。
  二是对限额以上线下零售企业的支持。对当季度商品零售额同比增幅不低于当季度本市商品零售额平均增幅,且当季度商品零售额同比增量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根据企业当季度商品零售额增量情况及申报情况,综合评定五档,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三是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的支持。对当季度餐饮收入同比增幅不低于当季度本市餐饮收入平均增幅,且当季度餐饮收入同比增量超过500万元的餐饮企业,给予资金奖励。根据企业当季度营业额增量情况及申报情况,综合评定五档,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
  据悉,“2021北京消费季”作为北京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重点打造的品牌活动,自4月28日启动以来,已累计开展北京首发节、夜京城、体育消费节、网络直播大赛、智能消费节、信息消费节、亲子节、文化旅游节、国际时尚节等商旅文体活动超2000余项,企业自主发放消费补贴超200亿元,重点监测企业销售额较2019年同期增长10.4%,两年平均增速为5.1%。全市52个重点商圈客流量约7.3亿人次,同比增长26.4%。国庆节期间,市区将联动开展“京选餐厅玩转京潮”“京品潮牌拼时尚狂购节”等重点活动近40项,企业自主开展的促消费活动超230项,为消费者带来多元消费体验。

来源:北京市商务局
日期:2021年10月8日

“一店一策”改造带动客流销售大幅攀升 北京传统商场加速升级焕新

行业观点

       北京正加速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作为城市消费的重要承载地,各大商场正顺应消费升级趋势调整经营策略,部分传统商场纷纷转型,掀起一轮“改造潮”。近期,部分改造后的商场接连亮相,在提升购物环境的同时,引入更多首店和新业态,实现了客流和销售的显著增长。
  消费升级 商场引入主题街区
  引入区域首店、丰富街区业态、增加休闲空间……作为回天地区的重要商业空间,改造升级后的龙德广场日前焕新亮相,朝着潮流生活方式迈进一步。
  在此次改造中,龙德广场在地下一层打造了一个潮人文化主题街区,汇集了50多个潮流品牌,其中,中国李宁、小米之家、Champion等近40个品牌为龙德广场首次引入,涵盖餐饮、娱乐、时尚男装、潮牌运动、潮流电子等多个业态。
  龙德广场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几年,回天地区的消费能力有了明显提升,最直接的表现是客单价明显提高。从5年前开始,龙德广场就对商场各层陆续调整升级,引入了辣街美食街区、专为女性打造的女人街等。此次在地下一层引入的潮人文化主题街区,瞄准年轻消费客群,在业态组合和品牌招调上更注重区域体验感和年轻化消费场景营造,为回天地区的消费注入新鲜体验。
  同时,1公里外的北京华联天通苑购物中心2021年也揭开新“面纱”。这家店已经在天通苑屹立了10年,主打社区消费,在此轮改造中,外立面实现了焕新升级,地下一层也形成了美食街区“全民食堂”,引入了不少网红小吃。
    

“一店一策”改造带动客流销售大幅攀升 北京传统商场加速升级焕新

行业观点

       北京正加速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作为城市消费的重要承载地,各大商场正顺应消费升级趋势调整经营策略,部分传统商场纷纷转型,掀起一轮“改造潮”。近期,部分改造后的商场接连亮相,在提升购物环境的同时,引入更多首店和新业态,实现了客流和销售的显著增长。
  消费升级 商场引入主题街区
  引入区域首店、丰富街区业态、增加休闲空间……作为回天地区的重要商业空间,改造升级后的龙德广场日前焕新亮相,朝着潮流生活方式迈进一步。
  在此次改造中,龙德广场在地下一层打造了一个潮人文化主题街区,汇集了50多个潮流品牌,其中,中国李宁、小米之家、Champion等近40个品牌为龙德广场首次引入,涵盖餐饮、娱乐、时尚男装、潮牌运动、潮流电子等多个业态。
  龙德广场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几年,回天地区的消费能力有了明显提升,最直接的表现是客单价明显提高。从5年前开始,龙德广场就对商场各层陆续调整升级,引入了辣街美食街区、专为女性打造的女人街等。此次在地下一层引入的潮人文化主题街区,瞄准年轻消费客群,在业态组合和品牌招调上更注重区域体验感和年轻化消费场景营造,为回天地区的消费注入新鲜体验。
  同时,1公里外的北京华联天通苑购物中心2021年也揭开新“面纱”。这家店已经在天通苑屹立了10年,主打社区消费,在此轮改造中,外立面实现了焕新升级,地下一层也形成了美食街区“全民食堂”,引入了不少网红小吃。
    

“一店一策”改造带动客流销售大幅攀升 北京传统商场加速升级焕新

行业观点

       补齐短板 回天副中心商圈升级
  “以前在天通苑消费主要是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但这些年周边商场引入了不少网红品牌,在家门口也能一站式逛吃了。”在天通苑居住多年的90后王晓龙说。
        随着北京加速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回天地区将深入开展商圈提质工程,打造“商圈+生活圈+夜经济”特色商业街区,推动传统商业提质扩容。根据《深入推进回龙观天通苑地区提升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回天地区将引领新型消费升级,以龙德、龙泽商圈为重点,建设有品质有活力的公共消费空间。  
       举世瞩目的北京环球度假区已于9月20日正式开园。通州区也将围绕环球主题公园的溢出效应,积极完善消费设施配套,打造新消费、新体验、新场景。
  2021年6月,北京北投爱琴海购物公园正式亮相,成为北京城市副中心近年来首个开业的大型商业项目。这里由曾经的银地大厦升级改造而来,引入了一批北京及区域首店、概念店和特色店,其中区域首店品牌占比超50%。
  通州区还将充分利用运河商务区120万平方米商业面积,对标国内外顶级商务区,发展首店经济、免税经济、网红经济,建设都市型商业中心。运河壹号、远洋乐堤港、富力广场等项目将共同助推通州消费全面提质升级。

“一店一策”改造带动客流销售大幅攀升 北京传统商场加速升级焕新

行业观点

       一店一策 试点商场销售大幅增长
  在北京各大商圈和大型居住区,一批经营了多年的传统商场都在酝酿转型升级。
  为推动传统商场加速转型并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市商务局自2019年推出了传统商场“一店一策”政策,并确定了15家“一店一策”试点企业。据悉,目前,长安商场、甘家口大厦、王府井百货大楼、乐多港万达广场、大悦春风里、菜市口百货、北京华联公益西桥购物中心、五道口购物中心等8家试点企业已基本完成升级改造。
  在“宇宙中心”五道口,陪伴居民十多年的五道口购物中心经过一年半的装修改造,于2021年5月重新亮相。这次改造主要对购物中心南侧原华联百货部分进行了全面重装,引入了不少国货潮牌和生活服务娱乐休闲品牌。
  改造后实际经营效果如何?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五道口购物中心自5月份改造结束、新品牌陆续开业后,商场客流同比显著增加,其中5月、6月客流同比增幅高达64%、57%。预计2021年全年销售额预计达到约10亿元,客流水平约为日均2万人次。
  通过升级改造,不少商场都刷新了历史业绩。长安商场在改造升级后引入了电影院、咖啡厅、茶饮店、亲子书店等多种新业态。甘家口大厦改造后环境大幅提升,新开业的地下超市满足了市民的生活购物需求,餐饮区也提供了更多选择。数据显示,改造后的长安商场、甘家口大厦月均销售额均增长了一倍。

来源:北京日报
日期:2021年10月1日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八五”普法专栏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47号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4月16日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八五”普法专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保守国家秘密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由本市管理的其他单位,以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保密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综合防范、创新驱动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市、区党委保密委员会在本级党委领导和上级保密委员会指导下,负责本地区保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保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责。
  第六条 本市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负责管理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保密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二)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
  (三)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确定和管理涉密人员;
  (五)确定和管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六)管理国家秘密载体;
  (七)开展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
  (八)配备保密技术设施设备;
  (九)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十)组织开展保密检查;
  (十一)协助查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案件;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保密工作职责。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八五”普法专栏

       第七条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和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或者明确保密工作机构,配备必要工作力量。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配备。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推动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应用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机关、单位做好保密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大众传播媒介面向社会进行保密宣传教育。
  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保密教育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应当结合思想政治、道德法治等教学工作开展保密教育。市、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支持、引导工作。
  第十条 本市对在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 定密管理
  第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定密权限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没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确需确定国家秘密的,应当报有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定密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作出确定、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因执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的已定密事项而派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定密。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机关、单位不得扩大范围确定国家秘密事项。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八五”普法专栏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或者作出定密授权。
  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在有关范围内公布本市具有定密权并可以作出定密授权的机关、单位名单。
  第十三条 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符合下列程序,并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
  (一)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或者已定密事项,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等,在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上规范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二)定密责任人对定密依据、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等进行审核,签署意见。
  国家秘密变更、解除的,依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产生的国家秘密,符合有关解密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解密事项不再保留国家秘密标志;需要变更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解密事项涉及其他机关、单位的,应当征求其他机关、单位意见。
  机关、单位派生的国家秘密解密时间为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解密时间。
  第十五条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工作机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由承担该机构日常工作的机关、单位或者由牵头成立该机构的机关、单位负责。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工作机构撤销后,有关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相应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无承担机关、单位的,由决定设立该机构的机关、单位指定承担主体。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家秘密载体全流程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清退、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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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使用非涉密信息设备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
  (二)委托非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格资质单位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在不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中存放国家秘密载体;
  (五)违反规定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
  (六)赠予、出售、转让、丢弃国家秘密载体;
  (七)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使用计算机、存储介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移动终端等办公信息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区分涉密信息设备和非涉密信息设备,实行分类管理;
  (二)涉密信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要求,由机关、单位统一采购、登记、标识、配备;
  (三)不得将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四)不得使用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五)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存储介质;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保密要求。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建设、使用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落实分级保护措施。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检测评估并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投入使用后应当定期进行安全保密风险评估。
  机关、单位应当指定内部人员担任涉密信息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安全保密管理员和安全审计员,按照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管理工作。系统管理员、安全保密管理员和安全审计员应当遵守涉密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
  机关、单位涉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外包的,应当严格审查承担单位的保密资格资质,界定服务外包业务范围,签订保密协议,并要求有关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保密责任,落实保密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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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使用智能终端设备、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存储服务等的保密管理,不得在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 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审查、网络信息安全保密投诉和举报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保密审查规范,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发布或者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或者停止提供服务,并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涉密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
  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泄密案件调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涉密人员及其涉密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并将涉密人员名单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确定为涉密人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具有涉密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
  (五)无被开除公职记录;
  (六)无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被调离涉密岗位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涉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在境外驻华机构、组织等兼职或者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未经批准不得出国(境)。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的,应当实行脱密期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就业、出国(境),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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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密人员发现针对本人的利诱、胁迫、渗透、策反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权益保障机制,对涉密人员因履行保密义务导致合法权益受到限制或者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涉密人员管理档案,及时掌握涉密人员岗位变动、保密培训、出国(境)、离岗离职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做好涉密人员审查、因私出国(境)备案、脱密期管理、权益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召开涉密会议时,组织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工作方案;
  (二)限定参加人员范围,对参加绝密级会议的人员应当指定;
  (三)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采取无线信号干扰或者屏蔽措施;
  (四)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会议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
  (五)对参加人员和服务保障人员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六)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以及传达范围;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保密措施。
  未经批准,参加人员和服务保障人员不得携带具有录音、录像、拍照等信息采集、传送功能的电子设备。
  召开涉密视频会议的,组织单位和参加单位应当对会场以及设施设备进行保密安全检查,不得使用带有无线互联功能的电视机、投影仪和调音、扩音、拾音等设备。参加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组织和会场保密工作,未经组织单位同意不得录音、录像、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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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举办重大国事活动、国际交往活动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与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等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提出保密要求,并督促落实。
  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主办单位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给予必要的指导,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指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审查工作。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和对外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应当考虑各种信息之间的关联性,防止数据汇聚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采购涉密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应当选择具备保密资格资质或者符合保密条件,近三年内无涉密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供应商,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上一财政年度实施的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保密管理等相关情况,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密业务,应当按照许可权限,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保密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有关涉密业务。
  从事前款规定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建立健全保密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因被撤销、吊销保密资格资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涉密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成或者移交涉密业务,进行国家秘密载体销毁、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等工作,办理退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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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需要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国(境),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规定报市以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业务主管部门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报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机关、单位应当与经批准知悉国家秘密的境外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督促其履行保密协议、遵守保密管理规定。
  机关、单位应当全面论证对外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国(境)或者境外人员知悉国家秘密的必要性,做好风险评估和泄密应急预案。必要时应当征求市以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其驻外机构和出国(境)团组的保密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严格出国(境)人员审查,开展保密教育培训,加强保密技术防护。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驻外机构和出国(境)团组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机关、单位应当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机关、本单位年度保密工作情况。各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区年度保密工作情况。
  第三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监督检查制度,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机关、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存在定密不当、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应当约谈机关、单位负责人,督促落实保密责任,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保密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现场检查;
  (二)进行保密技术监测;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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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询问相关人员;
  (五)对相关信息系统以及信息设备进行保密技术检测;
  (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七)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八)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
  第三十六条 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作出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国家秘密安全情形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处理,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
  (一)涉密人员失踪、叛逃、非法出国(境)或者被挟持、策反;
  (二)国家秘密载体丢失,被非法持有、买卖、窃取、抢夺,或者通过邮寄、快递等无保密措施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三)涉密网络遭到攻击、破坏和信息泄露,或者机关、单位非涉密网络以及互联网刊载、传递涉密信息;
  (四)图书、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等公众媒体以及网络出版、网络视听节目刊载或者播出涉密信息;
  (五)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存在重大泄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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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委托无保密资格资质、不具备保密条件或者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
  (三)涉密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和审查而投入使用;
  (四)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密案件查处;
  (五)发生泄密事件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申请保密资格资质或者从事涉密业务活动中,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警告,暂扣、吊销资格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隐瞒重要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二)违反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书面承诺;
  (三)逃避、拒绝、妨碍现场检查、抽查;
  (四)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资质;
  (五)伪造、变造,非法转让、出租、出借保密资格资质证书;
  (六)超出保密资格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涉密业务;
  (七)将涉密业务委托给无相应保密资格资质单位;
  (八)未经保密审查合格从事涉密业务;
  (九)发生失泄密事件;
  (十)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
  (一)在保密审查中隐瞒犯罪记录等重要情况;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应当报告事项;
  (三)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就业;
  (四)违反规定出国(境);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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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机关、单位对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泄露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工作秘密,应当落实管理责任,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机关、单位工作秘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具体办法由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日期:2021年4月21日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2021年10月1日施行 机关单位应加强工作人员网络工具的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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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泄密事件多发?机关单位应加强对工作人员使用智能终端设备、网络社交媒体等的保密管理。4月16日上午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使用智能终端设备、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存储服务等的保密管理,不得在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即使是在机关、单位使用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移动终端等办公信息设备,也得绷紧“保密”这根弦。条例要求,严格区分涉密信息设备和非涉密信息设备,实行分类管理。涉密信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要求,由机关、单位统一采购、登记、标识、配备,不得将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得使用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存储介质等。
  条例要求,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审查、网络信息安全保密投诉和举报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保密审查规范,发现发布或者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或者停止提供服务,并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涉密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来源:北京日报
日期:2021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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