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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刊

政策经济速览

9月刊

综合办公室
2021.09

目录

1

学习进行时

04

2

政策发布

08

3

市场信息

24

4

行业观点

28

5

6

“八五”普法宣传专栏

聚焦专栏

32

46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学习进行时

习近平出席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并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出席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并发表重要讲话

国家主席习近平21日在北京以视频方式出席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并发表题为《坚定信心 共克时艰 共建更加美好的世界》的重要讲话。

       习近平指出,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中国将隆重纪念这一历史性事件。我们将继续积极推动中国同联合国合作迈向新台阶,为联合国崇高事业不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习近平强调,一年前,各国领导人共同出席了联合国成立75周年系列峰会,承诺合作抗击疫情,携手应对挑战,坚持多边主义,加强联合国作用,构建今世后代的共同未来。一年来,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交织影响。各国人民对和平发展的期盼更加殷切,对公平正义的呼声更加强烈,对合作共赢的追求更加坚定。

      习近平强调,当前,疫情仍在全球肆虐,人类社会已被深刻改变。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每一个负责任的政治家都必须以信心、勇气、担当,回答时代课题,作出历史抉择。
       第一,我们必须战胜疫情,赢得这场事关人类前途命运的重大斗争。人类总是在不断战胜挑战中实现更大发展和进步。我们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弘扬科学精神、秉持科学态度、遵循科学规律,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国际联防联控。要把疫苗作为全球公共产品,确保发展中国家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当务之急是要在全球范围内公平合理分配疫苗。中国将努力全年对外提供20亿剂疫苗,在向“新冠疫苗实施计划”捐赠1亿美元基础上,年内再向发展中国家无偿捐赠1亿剂疫苗。中国将继续支持和参与全球科学溯源,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政治操弄。
       第二,我们必须复苏经济,推动实现更加强劲、绿色、健康的全球发展,共同推动全球发展迈向平衡协调包容新阶段。
习近平提出全球发展倡议:
       一是坚持发展优先。将发展置于全球宏观政策框架的突出位置,加强主要经济体政策协调,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构建更加平等均衡的全球发展伙伴关系,推动多边发展合作进程协同增效,加快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和促进人权,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不断增强民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三是坚持普惠包容。关注发展中国家特殊需求,通过缓债、发展援助等方式支持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困难特别大的脆弱国家,着力解决国家间和各国内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四是坚持创新驱动。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历史性机遇,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打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科技发展环境,挖掘疫后经济增长新动能,携手实现跨越发展。

学习进行时

习近平出席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并发表重要讲话

      五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完善全球环境治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实现绿色复苏发展。中国将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这需要付出艰苦努力,但我们会全力以赴。中国将大力支持发展中国家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不再新建境外煤电项目。
      六是坚持行动导向。加大发展资源投入,重点推进减贫、粮食安全、抗疫和疫苗、发展筹资、气候变化和绿色发展、工业化、数字经济、互联互通等领域合作,构建全球发展命运共同体。
      第三,我们必须加强团结,践行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国际关系理念。一个和平发展的世界应该承载不同形态的文明,必须兼容走向现代化的多样道路。民主不是哪个国家的专利,而是各国人民的权利。外部军事干涉和所谓的民主改造贻害无穷。要大力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摒弃小圈子和零和博弈。一国的成功并不意味着另一国必然失败,这个世界完全容得下各国共同成长和进步。要坚持对话而不对抗、包容而不排他,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扩大利益汇合点,画出最大同心圆。中华民族传承和追求的是和平和睦和谐理念。我们过去没有,今后也不会侵略、欺负他人,不会称王称霸。中国始终是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将继续以中国的新发展为世界提供新机遇。
        第四,我们必须完善全球治理,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世界只有一个体系,就是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只有一个秩序,就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只有一套规则,就是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联合国应该高举真正的多边主义旗帜,成为各国共同维护普遍安全、共同分享发展成果、共同掌握世界命运的核心平台。要致力于稳定国际秩序,提升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在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和法治化方面走在前列。要平衡推进安全、发展、人权三大领域工作,把各方对多边主义的承诺落到实处。

       习近平最后强调,世界又站在历史的十字路口。我坚信,人类和平发展进步的潮流不可阻挡。让我们坚定信心,携手应对全球性威胁和挑战,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建设更加美好的世界!

来源:“学习强国”学习平台
日期:2021年9月22日

      四、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五、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政策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二、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三、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六、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
      七、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等事项,比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8月31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征收管理,税务总局制发《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政策发布

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为什么制发《公告》?
      2020年8月11日,《城建税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税法实施准备工作,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制发《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城建税征管工作,明确城建税执行中重点难点问题,便利征纳双方执行操作,税务总局在系统梳理现行规定和做法的基础上,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共8条,对以下征管事项予以明确:城建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规则,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规则,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城建税申报时间的规定,行政区划变更后新税率适用时间的规定,城建税与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同征同管的具体规定等。
       三、城建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根据《城建税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城建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城建税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例4】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200万元。2021年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120万元(其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100万元,按照简易计税方法20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政策发布

     (100-100)×7%+20×7%=1.4(万元)
       2021年11月申报期,该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200万元,均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产生的,该企业11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200-100)×7%=7(万元)
       六、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应在什么时候申报缴纳?
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七、行政区划变更导致城建税适用税率变化,从何时起适用新税率?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八、城建税与两税如何实现同征同管?
在缴税环节,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在缴纳两税的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也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城建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征收城建税。因此,上述的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在退税环节,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但是,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另有规定”主要指在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等情形下,城建税可以给予免税的特殊规定,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黄金交易所会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留抵退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
      【例1】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不包含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下同)后申报缴纳增值税50万元,9月已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10万元(其中涉及出口货物6万元,涉及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4万元),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额5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50+6+4-5)×7%=3.85(万元)
      【例2】位于某县县城的乙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5%),2021年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后申报缴纳增值税90万元,享受直接减免消费税优惠后申报缴纳消费税30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90+30)×5%=6(万元)
       四、所有两税税额是否都纳入城建税计税依据?
不是。纳税人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不纳入城建税计税依据,不需要缴纳城建税。
     【例3】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100万元,其中50万元增值税是进口货物产生的,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100-50)×7%=3.5(万元)
       五、留抵退税额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有什么具体规则?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以后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政策发布

                                                        医保发〔202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药监局
                                                                                                 2021年8月25日
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
       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推进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的重要举措。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任务部署,为加快建立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医疗事业发展规律为遵循,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医疗机构充分参与、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坚持公立医疗机构公益属性,建立合理补偿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医疗服务创新发展,提高医疗卫生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控制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建税。
     【例5】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由于申报错误未享受优惠政策,2021年12月申报期,申请退还了多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共150万元,同时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100万元,该企业12月应退税的城建税为:
      150×7%=10.5(万元)
      考虑到两税立法工作正在推进中,为提前做好与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及其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衔接,《公告》还明确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等事项,比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对《公告》实施提供了哪些便利和支撑?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2021年5月1日,税务总局在部分地区试行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以下简称申报表整合),在成功试点经验基础上,8月1日推广至全国,为《城建税法》顺利实施提供了支持。
       申报表整合实现了两税和附加税费“一表申报、同征同管”,附加税费附表从两税申报表主表自动获取信息,建立留抵退税额使用台账自动获取增值税留抵退税额,按《公告》规则自动计算税款,避免纳税人填写错误。申报表整合还实现了两税更正申报与附加税费关联,进一步完善附加税费与两税的同征同管。
      《城建税法》施行后,申报表整合内容不变。
       十、《公告》从何时起施行?
       为与《城建税法》施行做好衔接,《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与《城建税法》施行时间一致。
                                                                                                                   来源: 税务总局网站

政策发布

02 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政策发布

      (八)合理确定价格调整总量。建立健全价格调整总量的确定规则和指标体系。以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总费用为基数,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药总费用规模和结构、医保基金筹资运行、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和管理绩效、患者跨区域流动、新业态发展等因素,确定一定时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总金额。
      (九)统筹平衡总量分配。地区间价格调整总量增速要快慢结合,促进增加医疗资源有效供给,提高均等化水平。医疗费用增速过快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增长。公立医疗机构间价格调整总量有保有压,体现合理回报、激励先进,反映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特点,支持薄弱学科、基层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服务发展,促进分级诊疗。
         四、建立规范有序的价格分类形成机制
      (十)通用型医疗服务的政府指导价围绕统一基准浮动。医疗机构普遍开展、服务均质化程度高的诊察、护理、床位、部分中医服务等列入通用型医疗服务目录清单。基于服务要素成本大数据分析,结合宏观指数和服务层级等因素,制定通用型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的统一基准,不同区域、不同层级的公立医疗机构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实施,促进通用型医疗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和成本回收率均等化。
     (十一)复杂型医疗服务的政府指导价引入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形成。未列入通用型医疗服务目录清单的复杂型医疗服务,构建政府主导、医院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尊重医院和医生的专业性意见建议。公立医疗机构在成本核算基础上按规则提出价格建议。各地集中受理,在价格调整总量和规则范围内形成价格,严格控制偏离合理价格区间的过高价格,统一公布政府指导价。建立薄弱学科的调查监测和政策指引机制,允许历史价格偏低、医疗供给不足的薄弱学科项目价格优先调整,推动理顺比价关系。充分考虑中医医疗服务特点,支持中医传承创新发展。支持技术难度大、风险程度高、确有必要开展的医疗服务适当体现价格差异。引导公立医疗机构加强成本管理和精算平衡、统筹把握调价项目数量和幅度,指导公立医疗机构采取下调偏高价格等方式扩大价格调整总量。

02 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二)总体思路。规范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符合价格规律的计价单元体系。统筹兼顾医疗事业发展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调控医疗服务价格总体水平。探索政府指导和公立医疗机构参与相结合的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专业优势,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明确调价的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发挥价格合理补偿功能,稳定调价预期、理顺比价关系,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可持续。强化大数据和信息化支撑作用,加强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监测评估考核,确保价格机制稳定运行。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分级诊疗、医疗控费、医保支付等相关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形成综合效应。
      (三)改革目标。通过3至5年的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验。到2025年,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经验向全国推广,分类管理、医院参与、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机制成熟定型,价格杠杆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建立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
     (四)制定价格项目编制规范。按照服务产出为导向、医疗人力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制定国家价格项目编制规范。明确医疗技术或医疗活动转化为价格项目的立项条件和管理规则,厘清价格项目与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医疗机构成本要素、不同应用场景加收标准等的政策边界。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
     (五)完善全国价格项目规范。在充分听取临床专家等意见基础上,分类整合现行价格项目,完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统一价格项目编码,逐步消除地区间差异。实现价格项目与操作步骤、诊疗部位等技术细节脱钩,增强现行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和医疗活动改良创新的兼容性,合理压减项目数量。医用耗材从价格项目中逐步分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行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
     (六)优化新增价格项目管理。简化新增价格项目申报流程,加快受理审核进度,促进医疗

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对资源消耗大、价格预期高的新增价格项目,开展创新性、经济性评价。对优化重大疾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患者及时获得更具有临床价值和成本效益的医疗服务。
        三、建立更可持续的价格管理总量调控机制
     (七)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技术进步和各方承受能力,对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实行宏观管理,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提升价格管理的社会效益。在价格调整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发挥价格工具的杠杆作用。

政策发布

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考核公立医疗机构落实改革任务、遵守价格政策、加强经营管理、优化收入结构、规范服务行为等情况。稽查、检查和考核结果与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挂钩。
      七、完善价格管理的支撑体系
     (十九)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配置。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国家和省两级管理。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以设区的市属地化管理为基础,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功能定位、成本结构、医疗技术复杂程度等,对部分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政策指导。
     (二十)完善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则程序。周密设计各类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的规则,减少和规范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确保医疗服务价格形成程序规范、科学合理。建立调价公示制度。加强事前的调价影响分析和社会风险评估,重点关注特殊困难群体,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依法依规改革完善优化医疗服务定调价程序,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意见。
     (二十一)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能力建设。健全联动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上下衔接、区域联动、信息共享。畅通信息报送渠道,为价格调整提供良好信息支撑。提升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队伍建设。
        八、统筹推进配套改革
     (二十二)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完善区域公立医院医疗设备配置管理,引导合理配置,严控超常超量配备。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内部专业化、精细化管理。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改革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实现医务人员薪酬阳光透明,严禁下达创收指标,不得将医务人员薪酬与科室、个人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二十三)改进医疗行业综合监管。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以及部门间信息共享、配合执法。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指南。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以及违规使用医保资金行为。

02 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十二)特需服务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公立医疗机构确定特需服务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试行期1至2年)的价格,并报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定价要遵守政府制定的价格规则,与医院等级、专业地位、功能定位相匹配,定价增加的医疗服务费用占用价格调整总量。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费用所占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新增项目试行期满后,按通用型或复杂型项目进行管理。
       五、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十三)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参照收入和价格指数动态调整。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参照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累计增幅达到触发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低于一定水平的,按规则调整基准价格。
     (十四)复杂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经评估达标定期调整。建立健全调价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将医药卫生费用增长、医疗服务收入结构、要素成本变化、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占比、大型设备收入占比、医务人员平均薪酬水平、医保基金收支结余、患者自付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列入评估范围,明确动态调整的触发标准和限制标准。定期开展调价评估,符合标准时集中启动和受理公立医疗机构提出的价格建议。
     (十五)建立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制度。为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等重大改革任务、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疏导医疗服务价格突出矛盾、缓解重点专科医疗供给失衡等,根据实际需要启动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工作,灵活选择调价窗口期,根据公立医疗机构收入、成本等因素科学测算、合理确定价格调整总量和项目范围,有升有降调整价格。
        六、建立严密高效的价格监测考核机制
     (十六)加强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和成本监测。监测公立医疗机构重要项目价格变化。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披露制度,编制并定期发布医疗服务价格指数。对监测发现医疗服务价格异常、新增项目定价偏高的,必要时组织开展成本调查或监审、成本回收率评价、卫生技术评估或价格听证,防止项目价格畸高畸低。

     (十七)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评估。密切跟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机制改革进展,定期评估新增项目执行效果。全面掌握医疗服务价格总量调控和动态调整执行情况,定期评估调价对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患者和医保基金负担等的影响。密切跟踪价格分类形成机制落实情况,定期评估区域间、学科间比价关系。科学运用评估成果,与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挂钩,支撑医疗服务价格新机制稳定高效运行。
     (十八)实行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责任考核制度。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主体责任考核办法。稽查公立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和定价的真实性、合规性,检查公立医疗机构医疗

政策发布

       医疗服务价格直接关系着老百姓的“钱袋子”,也与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紧密相关。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日前联合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探索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验。
        老百姓就医负担会增加吗?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怎么改?对公立医院将产生哪些影响?记者采访业内人士与专家进行解读。
        改革不是“单边涨价”
        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过程中,“老百姓看病是否会涨价”备受关注。
       “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不是单纯的定价调价问题,不是用单边涨价来代替改革。”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不是一轮两轮的涨价降价,更不是“按下葫芦浮起瓢”, 而是要在促进公平、增进福祉等方面发挥作用。
       有人认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等改革“打补丁”,把后者挤掉的不合理价格通过医疗服务涨价找补回来。
       对此,国家医保局明确表态这是不准确的。集采降价降费减轻了老百姓负担,为医疗服务价格赢得了改革窗口,但两项改革不是靠降价、涨价进行医药费用平移、转换和腾挪,不是简单的“跷跷板”关系。

02 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二十四)完善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投入机制。落实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等政府投入。落实对中医(民族医)医院和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防治、妇产和儿童等专科医疗机构的投入倾斜政策。
      (二十五)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合理定价,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按医保协议管理。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事中事后监管,做好价格监测和信息披露,必要时采取价格调查、函询约谈、公开曝光等措施,维护良好价格秩序。
      (二十六)衔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和支付政策协同,价格管理总量调控和医保总额预算管理、区域点数法协同。探索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建立健全医保医用耗材目录管理制度。深化以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行医保总额付费,加强监督,在考核基础上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推进医用耗材全部挂网采购,扩大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
        九、组织开展试点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充分认识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把改革试点作为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工作任务,把党的领导贯彻到试点全过程,建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统一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二十八)稳妥有序试点。国家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初期在科学评估基础上遴选5个城市,重点围绕总量调控、价格分类形成和动态调整、监测考核等机制开展试点,并加强直接联系指导。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组织设区的市参与试点。试点城市要因地制宜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稳妥有序推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二十九)精心组织实施。试点实施方案要聚焦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深入探索体制机制创

新,力求有所突破,取得实效。试点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家医保局备案。试点中遇到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家医保局和省级人民政府报告。非试点地区要按照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持续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三十)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广泛听取意见,凝聚社会共识,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努力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如何让群众“看得起病” 医院“看得好病”——
《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看点

政策发布

行“刀刃向内”的改革,为医疗服务调价、扩大调价总量提供可能,为公立医院吸收改革红利增添机制保障。
       “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要加快公立医院自我改革,通过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进一步促进医疗资源优化。”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金春林说,以往医院靠外延性做检查、开药品等扩张性增加收入的模式将成为过去。
       国家医保局再次强调,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既需要医疗服务能力“上台阶”、医疗技术上水平,也需要把负担控制在全社会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平衡好“医院看得好病”和“群众看得起病”的关系。
                                                                                                                         来源: 新华社
                                                                                                                   日期:2021年9月1日

如何让群众“看得起病” 医院“看得好病”——
《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看点

       “保障不增加老百姓就医负担,需要总量调控机制化。”上海交通大学卫生政策与医务管理研究所执行所长李元欣说,后期可以借助大数据监测、评估、预警,及时动态调整。
       此外,国家医保局明确指出,要完善配套措施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事前做好调价可行性的评估,不能偏离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提升社会效益的基本前提;事中分析调价影响,重点关注特殊困难群体;事后做好协同,将调价部分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改革不是价格“加减法”
近年来,各地稳妥有序地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医疗服务价格优化。但随着医改持续深入,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不能只围绕项目数量和价格水平做“加减法”。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功能,试点方案明确将在“5+3+4”上精准发力,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5项机制——更可持续的价格总量调控机制、规范有序的价格分类形成机制、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严密高效的价格监测考核机制。
       3项支撑——优化管理权限配置;完善定调价程序,最大限度用规则代替自由裁量;加强管理能力建设。
       4项配套改革——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改进医疗行业综合监管、完善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投入机制、衔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等。
       以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为例,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试点方案提出“升级版”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明确动态调整的启动、约束条件和触发机制,不能想涨就涨、一涨再涨。
     “在规范有序的价格分类形成机制方面,设立通用型和复杂型两类医疗服务清单,将更好地理顺比价关系。”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胡善联说,试点方案中提及对资源消耗大、价格预期高的新增价格项目开展创新性、经济性评价等,这些提法比较新,但是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十分重要。

       引导公立医院“练好内功”
       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将进一步推动公立医院转向“质的提升”,并在多方面发挥功能:
       ——技术劳务价值的“度量衡”。通过取消药品耗材加成等措施,循序渐进地优化医疗服务价格,推动技术劳务为主的医疗医技学科发展。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的“信号灯”。价格的分类形成机制可以引导高等级医院把发展重心放在难度高、风险大的项目上,避免虹吸效应,促进分级诊疗。
       ——公立医院练好内功的“助力器”。公立医院在规范诊疗行为、控制成本和费用等方面进行“

01   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新型实体企业站了出来

市场信息

                                        如果说过去实体企业仅限于线下企业,如今加上了“新型”二字,它的范围得以进一步扩大。面对着实体经济发展重任,不只是传统实体企业,将不少互联网企业以及电商企业囊括在内的新型实体企业也站了出来。
       什么是新型实体企业
      新型实体企业究竟指什么?专家认为,新型实体企业不仅包括实体企业,还包括走在行业前列的互联网企业以及电商企业。
      9月9日,在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召开的“新型实体企业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副院长赵萍认为,新型实体企业可以依托数字经济起家,也可以是传统企业转型而来的,但是其最主要的特征是通过技术创新,获得了不可替代的、独特的数字能力,从而有效地提高整个供应链效率,并带动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和网络化、智慧化发展。
       赵萍进一步介绍,新型实体企业具有三个特点。第一,新型实体企业具有高科技属性,数字能力是其核心竞争力。为了保持科技创新的速度与效率,长期维持高额的技术研发投入。第二,新型实体企业不拘泥于线上业态或者线下业态,而是线上线下同时发力,并孕育出新的业态,比如智慧工厂、智慧物流、智慧店面等基础设施。第三,新型实体企业因其具有独特的数字能力而成长为行业龙头企业,并通过开放的服务系统,形成覆盖整个行业的智慧供应链。
      在赵萍看来,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过程中,我国已经涌现了一批新型实体企业,比如华为、小米、京东、中兴、京东方等。
       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电子商务首席专家李鸣涛认为,新型实体企业必须是适应新时代需要的企业。第一,新型实体企业一定是基于数字化转型基础形成的应对未来不确定性竞争、具备新能力的企业。第二,新型实体企业应该是与电商紧密集成的实体企业。
      “电子商务是实体经济的组成部分,电商两头连接的都是实体经济。从零售领域来看,一头连的是消费者,另一头连的是成千上万的供应商。尽管电商是基于互联网、基于新技术创新的商业模式,实际上它的作用点、发力空间以及它未来的成长空间根植于实体经济。”李鸣涛认为

将来新实体企业也一定会把电商作为必须要选择的交易模式或者基本要素。
      如何赋能实体经济
      从专家对新型实体企业概念与特点的阐述中不难看出,新型实体企业不仅自身要具备较强的数字化能力,具有较大的成长空间,最重要的是要能够赋能其他企业,助力实体经济的发展。
      中国银行首席研究员宗良表示,新型实体企业要以实助实,应该从四个维度来做。第一,发挥企业的优势,帮助难以做到有效数字化转型的企业进行数字化转型;第二,利用企业在供应链方面的优势,帮助其他企业实现产业链的对接,为其他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第三就是升级,一方面推动企业自己的升级,另一方面促进相关方面的升级;第四,国家监管部门既要重视加强监管,同时要注意保护市场主体,为企业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目前,带有鲜明互联网基因的电商平台京东已经明确提出新型实体企业的定位。会上,京东零售企业业务事业部公共客户业务部总经理张浩林表示,京东是具有实体经济基因和属性,同时拥有数字和技术能力的公司。并且京东一直助力于其他实体企业的发展,帮助中小企业打通产业链,并用京东的技术能力,包括数据化的履约能力、数据化的服务能力,让这些企业在线上活得更好、活得更久。
       张浩林介绍,为了配合实体经济发展,京东首先要把在供应链上的积累开放出来,和所有的合作伙伴一起来使用。京东针对汽车、能源、机器、家电等很多传统的实体企业,做了大量数字化升级改造,使用数据大脑,使得企业质量提升、降本增效。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未来要在全社会打造或形成一批新型实体企业,以它们带动实体经济整体高质量发展。但是,围绕这样一个目标,未来也会遇到一些突出的问题和挑战。
      李鸣涛表示,首先是认识问题。在企业调研中,李鸣涛发现很多优质产业带上的企业管理者对数字化没有深刻的认识,他们意识不到数字化改造的迫切性。因此,他认为,意识的调整和转变是培育新型实体经济首先要面对的。
       其次,数字化应用或改造过程对企业的运营,包括组织模式、运营模式等都会产生一系列的冲击和影响,如何平稳地实现这转型是接下来很多企业需要应对的挑战。
再次,就是人才问题。一些传统企业对数字化人才非常缺乏,实体企业的数字化转型或探索新的模式,需要懂互联网、懂新技术,同时还要懂行业专业知识的人才。这种全面人才的培养是很大的问题。

                                                                                                                    来源:中国商报网
                                                                                                                 日期:2021年9月11日

02   小家电热销折射积极信号

市场信息

                                        小家电行业异军突起折射出中国经济的许多积极信号。巨大的消费潜力、发展动力、市场活力汇聚成中国经济行稳致远的动能和底气
       产品种类繁多、功能时尚新颖、销量与日俱增、未来前景广阔,这两年,小家电行业异军突起的精彩表现令人着实欣喜。细细想来,这也折射出中国经济的许多积极信号。
       信号之一:从需求端看,我国市场空间广阔、潜力巨大。
      近年来,随着新型城镇化加快推进、居民收入稳步增加、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以及社会保障不断完善,14亿多中国人的购买力和消费意愿越来越强。另一方面,受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生育政策调整、绿色低碳发展、疫情防控需要等客观因素影响,老百姓对衣食住行、生活品质有了许多新追求,消费需求愈发多元化、细分化。除了广受年轻人欢迎的小家电,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助浴椅、智能安全监测产品等等,都为企业提供了创新的舞台和发展的机会。根据经济发展规律和发达国家经验,今后我国经济增长将更加依赖消费和投资。相信消费潜力的持续释放将为中国经济提供充足动力,给千千万万中国企业带来广阔的市场空间。
       信号之二:从供给端看,我国产业优化升级态势良好,发展动力十足。
      小家电,吸引消费靠创意,赢得口碑靠实力。过去,个别小家电产品还存在质量不佳、实用性不强等短板。这些年,经过持续改进,小家电行业的技术能力、产品质量、行业水平已有稳步提升。
       仔细分析,这得益于供需之间的良性互动——在需求上行的带动下,企业推出品质更好、适销对路的产品,往往就能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能得到需求端正向反馈,从而进一步加大投入,有针对性地完善技术、更新产品。这也得益于中国制造完备的配套能力——一旦确定了技术创新思路、部件功能需求,就能在国内乃至周边地区方便地找到配套厂家,从而缩短创新链条,让创意尽快变为产品。这还得益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持续推进——广大中小企业越来越认识到,靠上规模、铺摊子的同质化竞争已经难以赢得市场,只有把握市场风向,紧跟乃至引领消费需求,才能赢得更好发展。这些优势,将为我国加快迈向制造强国提供坚实保障。

       信号之三:从发展环境看,我国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市场活力充沛。
       小家电企业多是中小企业。一般来讲,中小企业规模相对小、决策流程短、市场响应快,在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中具备独特优势。撬动这些企业发挥各自优势的关键,在于不断改善营商环境,让其轻装上阵、大显身手。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有效疏通了投资堵点、激发了投资热情。特别是面对疫情影响,减税降费、援企稳岗等一系列举措让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站稳了脚跟、恢复了元气。今年上半年,我国民间投资同比增长15.4%,两年平均增长3.8%,既印证了政策举措的有效性,也折射出社会投资的积极性。
       巨大的消费潜力、发展动力、市场活力,汇聚成中国经济行稳致远的动能和底气。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恢复、稳中向好,市场主体将更加活跃,内需潜力将进一步释放,更多像小家电行业这样的经济亮点会加速涌现。我们对此充满期待!

                                                                                                                    来源:人民日报                                                                                                                        日期:2021年9月15日

01   东四街区:昔日“亿元商场”转型文创园

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

东城区东四附近的雪莲·亮点文创园内,屋顶露台成为装置艺术展示空间。

行业观点

       昨天,一场名为“与城市对话——商业更新中的当代表达”主题设计展在东四南大街雪莲·亮点文创园开幕,东四街区一座新文创园正式亮相。
       雪莲·亮点文创园由建于上世纪80年代的三友商场升级改建而来。这座位于首都核心区的老商场从最初的500平方米起步,一度发展到数千平方米。三友商场曾是北京最大的纺织品专营商场之一,年营业额过亿元,是当时北京为数不多的“亿元商场”,镌刻着几代北京人的消费记忆。

       去年8月,伴随东四大街整体改造,按照北京时尚控股要求,雪莲集团将三友商场老旧业态停业,并启动改造更新。经过一年升级转型,雪莲·亮点文创园已成为融合商业、流通、文创于一体的新商业空间。改造一新的文创园区,聚焦“新设计、新材料、新艺术、新体验”,在东四南北大街系统整治提升、塑造“京韵、大市”城市风貌的格局中,形成独具特色的时尚风格。
  告别多年来的旧模样,文创园现代设计感的全新外立面,令人眼前一亮。文创园区建筑面积约9000平方米,按照规划,首层为临街商业和办公配套,2至5层为文化、时尚、科技、创意、新兴产业办公空间。预计到今年底,入驻率将达到80%。
  5楼顶层的露台花园是一大亮点。经过一番改造,这片500多平方米的露天空间内,点缀着翠竹绿藤,散布着休闲座椅,堪称一片闹中取静的“疗愈花园”。未来公众可预约来此打卡,俯瞰古都美景。
  “这里还有世界上最窄的剧场。”文创园运营方相关负责人介绍,老商场改造时,将楼梯间拆除后,保留斑驳裸露的原始墙面,又安装吸声板、音响、灯光、阶梯座椅和舞台,形成一个3.3米宽、16米挑高、能容纳40多名观众的特色剧场,也可用于举办发布活动。此处原计划是改为旋转楼梯,但在改造中突发灵感,因此剧场得名“偶得剧场”。
  与故宫—王府井—隆福寺“文化金三角”相距不远,雪莲·亮点文创园也是北京时尚控股旗下位于核心区的首个文创园区。北京时尚控股副总经理胡亚辉表示,希望文创园能通过开展相关运营活动及展览,突出空间的时尚产业属性和文化交流功能属性。

来源:北京日报
日期:2021年9月9日

02   超大型锅炉房 将变身电子竞技文创园

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

行业观点

“沈阳全市文化工作会议召开后,我对投资沈阳文创产业更有信心了。今年,奉天记忆文创园将加大对沈阳文创产业的投资,将启动两个文创大项目。”7月12日,奉天记忆文创园总经理王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超大型锅炉房
  将变身电子竞技文创园
       2016年7月,奉天记忆文创园正式开业。奉天记忆文创园建在原沈阳自行车厂旧址上,通过培育和塑造多种业态,打造成一处以沈阳工业文化为特色的主题文化街区。这是继工人村生活馆、沈阳工业博物馆、1905文化创意园之后,铁西区利用老旧厂房和车间大力发展文化创意及旅游产业的又一次尝试。
  王安对记者说:“奉天记忆文创园已经成为铁西工业文化旅游名片之一,铁西区也是我们未来投资的重点地区。铁西区艳粉街奉天记忆燕梓巷电子竞技文创园即将建设。该园区占地面积1900平方米,原址是一个超大型锅炉房。我们计划将这里打造成一个以电竞赛事、电竞教育、电竞人才培养、电竞直播平台、泛娱乐、电竞衍生品、配套娱乐的电竞生态孵化文创园区。园区主体设计三层,整体面积超4000平方米,计划投资1000万元。园区主体以电竞元素进行外观设计及内部装修,科技互动感十足。”

来源:沈阳日报
日期:2021年7月13日

2003年电竞被列入国家体育总局正式体育项目之后,沈阳电竞产业发展迅速,但是一直没有专业的大型赛场,大型电竞赛事只能租借高校的体育馆。奉天记忆燕梓巷电子竞技文创园将改变这一现状,“我们将打造一个专门的电竞赛场,它占地约1200平方米,拥有500个固定观众席位,赛场内还设有新闻媒体区和产品展示体验区,场馆内设有常驻电竞俱乐部,在举办比赛之余,赛场还可定期举办各类新品游戏发布会、电竞文化节、游戏动漫展会、电竞产业发展高峰论坛等活动。”王安表示。
  据记者了解,该项目已经进入图纸修改阶段,明年5月将正式对外开放。
  民国文化街区里
  开设沈阳首家棋文化博物馆
  其实,王安在沈阳文创产业领域从“门外汉”已经成长为沈阳文创产业的领军人物。
  王安说:“沈阳的文创产业非常特殊,我们没有可以借鉴的案例,我们也是摸着石头过河。2020年10月,我们投资了东北首家体育文创园——奉天记忆文创园梦工厂项目。梦工场是在原沈阳弹簧厂旧址上改造的体育文化创意街区,街区既保持了原有的工业轮廓,同时也延续了老厂房的独特性和不可复制的魅力。我们是沈阳第一个将体育与工业文化融合的文化项目。投资之初,我们也非常犹豫,但是相关政府部门给了我们很多支持,甚至还帮助我们进行了调研,用大数据告诉我们,沈阳市民对体育项目的热爱。”
  奉天记忆民国文化街区项目与奉天记忆文创园梦工厂项目一脉相承。奉天记忆民国文化街区项目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八卦街附近,以民国风情为主基调进行街区的建设和改造,用沉浸式、互动式、体验式的文化项目让游客有一种穿越时空的感觉。
  “我们高度还原了一批民国建筑,打造一个场景式、全天候、系统性、地标性的全新文化项目。另外,我个人比较喜欢围棋和中国象棋。我近年来,收藏一批非常珍惜的棋文化藏品,我将在民国文化街区里开设沈阳首家棋文化博物馆。整个项目,应该在年底迎客。”王安说。
  投资文创产业,不仅要有资金,更要有智慧和决心。王安说:“其实,每次文创投资都是具有风险的,但是,我相信文化将成为沈阳下一个经济增长点,是投资沈阳的下一个风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八五”普法宣传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1年7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第七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与其他政府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提升政府服务效能。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主体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

“八五”普法宣传专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
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对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作出更加便利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实行认缴登记制,以人民币表示。
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第三章 登记规范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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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通过政府网站、登记机关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
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二十条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须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二条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发生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为市场主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市场主体变更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三十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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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 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收集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向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四)依法责令市场主体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五)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市场主体的银行账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登记机关行使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职权的,应当经登记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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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认定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错误的,可以撤销该决定,恢复原登记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的,由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处罚。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登记机关确定罚款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
第五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四条 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政府网
日期:2021年8月24日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八五”普法宣传专栏

       2021年7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6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制定的有关背景情况。
      答: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性制度,事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市场秩序维护以及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多部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创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与新时期市场主体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一是立法比较分散,针对企业法人、公司、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不同市场主体分别立法,登记管理法规体系比较零乱,不利于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的指引。二是制度规则不统一,在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登记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差异较大,有的规定存在重叠,制度规则的系统性、科学性有待提升。三是内容相对滞后,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特别是与近年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继续大力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扫除妨碍创业创新的制度羁绊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四是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予以回应。例如,市场主体“注销难”、虚假登记尤其是“冒名登记”等问题,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需要通过歇业降低维持成本等,需要在制度层面予以规范。因此,亟需完善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立法,更好地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司法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认真总结近年来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成果,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市场主体、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起草了《条例》。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总体思路: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体现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法规制度,优化登记流程,压缩登记环节,精简申请材料,降低制度性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二是坚持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的制度规则,明确登记事项、登记程序、具体要求等方面的共同规则。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对各方面高度关注的登记材料繁杂、市场主体“注销难”、虚假登记等突出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四是准确把握行政法规定位,主要明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基本制度,为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和实际需要细化相关规定、持续深化改革预留制 度空间。
       问:《条例》适用于哪些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
      答:《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它们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条例》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外,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问:《条例》对登记机关提出了哪些工作要求?
      答: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共享,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与其他政府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提升政府服务效能。
       问:市场主体应当登记和备案事项主要有哪些?
      答: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此外,不同组织形态的市场主体还应当分别登记其他相关事项,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及其承担责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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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主体的备案事项包括:市场主体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认缴出资数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等事项。
       问:在登记程序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并向社会公开。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二是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三是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要求。四是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清偿债权债务,已结清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应缴税款等,书面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按规定公示的,可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无需公示。
       问: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二是市场主体使用营业执照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三是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四是明确了登记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五是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六是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强了行政处罚的针对性,以更好地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问:《条例》建立歇业制度的主要考虑是什么,具体作了哪些规定?
      答: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市场主体因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为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了歇业制度。《条例》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

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市场主体的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日期: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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矢志不渝,逐梦星辰大海——载人航天精神述评

       伟大的事业需要伟大的精神,伟大的精神托举伟大的梦想。中国共产党在100年的光辉历程中,带领中国人民取得了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胜利,同时铸就了具有丰富时代内涵和民族特征的伟大精神,形成了独特的精神谱系,这成为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撑和宝贵财富。我国正处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面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需要我们读懂中国共产党人接续奋斗的精神密码,汲取百年党史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精神力量,激发新时代奋斗前行的内生动力。
       7月19日起,“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开设专题“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推出系列稿件,阐述中国共产党人百年来形成的伟大精神,彰显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时代价值和丰厚滋养,赓续共产党人精神血脉。
       回望来路,我国载人航天工程的每一次突破都坚实有力:

        第一次进入太空——中国首位航天员杨利伟搭乘神舟五号载人飞船,将中华民族千年飞天梦想变为现实;
        第一次出舱行走——航天员翟志刚以自己的一小步,迈出了中华民族的一大步;
        第一次中期驻留——航天员景海鹏和陈冬叩开中国空间站时代的大门;
       第一次进驻中国空间站——航天员聂海胜、刘伯明和汤洪波住上了属于中国人的“太空之家”。
       自1992年中国载人航天工程立项实施以来,经过几代航天人的接续奋斗,我国航天事业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之路,中国昂首屹立于世界航天大国之列。
       2016年12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天宫二号和神舟十一号载人飞行任务航天员及参研参试人员代表时强调,我们注重传承优良传统,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攻关、特别能奉献的载人航天精神,彰显了坚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增添了强大精神力量。

       伟大事业催生伟大精神,伟大精神推动伟大事业。载人航天事业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道路上的一座丰碑,它的实践经验和伟大精神闪烁着时代的光芒,激励我们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朝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笃定前行。
       特别能吃苦
       冬日的戈壁滩深处,一望无垠、寒风凛冽;夏日的荒漠,每一粒沙子都蒸腾着热气;深夜的研究室灯火通明,装配车间马达轰鸣……特殊的试验要求和繁重的研制任务,使得艰苦的工作环境成为航天人的“标配”,夜以继日的工作成为航天人的常态。在“死亡之海”塔克拉玛干沙漠、“魔鬼城”罗布泊和海拔5000米以上的“生命禁区”,都印刻着他们的足迹;每一个深夜里,都有他们辛劳的身影。
       知道干航天苦,但航天人却甘愿吃苦。在荒凉、苦寒的荒漠上,他们不分白天黑夜地超负荷工作,默默承受着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和压力,终于在河西走廊上建起能够担负载人航天任务的东风航天城,并突破众多技术难关,研制开发出神舟系列飞船。

       1998年1月5日,由14名预备航天员组成的我国第一个航天员大队正式成立。等待他们的,是长达5年的艰苦训练。
       在基础理论学习阶段,航天员要学58门课程、3000多个学时。为了啃下这块“硬骨头”,杨利伟连续两年多几乎没在晚上12点钟之前睡过觉。为了解困,他特意准备了一个特大号的杯子,里面泡满浓茶,熬不住就喝两口。
       进行号称“魔鬼训练”的超重耐力训练时,离心机以每小时100千米的速度旋转,人坐在里面要承受8个大气压的压力,相当于8个人压在自己身上,整个过程令人头晕目眩、呼吸困难,面部肌肉都被拉扯变了形……对于受训的航天员来说,每一分每一秒都是煎熬。
       训练时,航天员手边有一个红色的按钮,一旦感觉自己坚持不住了,只要按下这个按钮,训练马上就会终止。然而却没有一名航天员主动按下过这个按钮。多年以后,杨利伟在书中写道:“当一件事儿坚持到快要坚持不下去的时候,实际上就接近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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矢志不渝,逐梦星辰大海——载人航天精神述评

      “特别能吃苦”的载人航天精神,不单指忍受物质条件的艰苦,更包括克服身体的辛苦、战胜意志的困苦。可以说,是面对困难百折不挠的韧性和毅力,成就了一代又一代航天人。
       特别能战斗
       在华宏所著的《航天精神》一书中,有几个情景令人难忘——
“第一颗卫星发射的时刻,动用了全国60%的通信线路,仅守卫通信线路的群众就达60万人。在以酒泉卫星发射中心为中心、遍及全国的卫星测控网上,每一根电线杆下都站着一个值勤的民兵。”
      “按照载人航天工程首次飞行试验计划,飞船着陆场设在内蒙古自治区中部草原上。通向飞船着陆场仅有一条泥泞小道。自治区领导知道这个情况后,立即调集人力、物力进行抢修。修‘通天路’的消息在草原不胫而走,牧民们纷纷带上工具,自发地加入修路大军中。一条长60公

发展作出贡献的同志们表示崇高敬意,强调广大航天科技工作者要牢牢抓住战略机遇,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勇攀科技高峰,谱写中国航天事业新篇章,为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和增进人类福祉作出更大贡献。
      我国的载人航天工程起步时,明确提出,要坚持做到“起步晚、起点高,投入少、效益高,项目少、水平高”,走跨越式发展的道路。如今,尽管我国已经掌握了大推力火箭和返回式卫星等基础技术,但对于载人航天这个航天领域的最高难题,却几乎是从零开始。即使如此,中国航天人还是大胆地提出了设计制造一步跨越国外近40年发展历程的飞船设想。“我们不想重复国外的老路,为的是奋力追赶拉大的差距。”在临退休前又被任命为神舟飞船系统总设计师的戚发轫说。
       面对一系列全新领域和尖端课题,戚发轫他们组织航天人才,日夜兼程搞科研攻关,获得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使我国在一些重要技术领域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在中国载人航天工程的发展过程中,成千上万名航天人扎根在平凡的岗位上,默默助力中国载人航天事业取得跨越式发展。

       实践证明,“特别能战斗”的载人航天精神,是航天人通过高风险挑战历练而成。如今,神舟系列载人飞船多次成功往返,长征二号F火箭的发射成功率位居世界先进行列,中国人的航天梦想不断向深空延展……一次次堪称完美的表现背后,是每一名航天人不懈战斗的姿态。
       特别能攻关
       在铸造世界一流航天工程的过程中,中国航天人也展现出强烈的责任心和特殊的使命感。
北京时间2021年6月17日18时48分,随着航天员聂海胜、刘伯明、汤洪波先后进入天和核心舱,中国人首次进入了属于自己的空间站。
       首次实施载人飞船自主快速交会对接;首次实施绕飞空间站并与空间站径向交会;首次实现长期在轨停靠,时间长达三个月;首次具备从不同高度轨道返回东风着陆场;首次具备天地结合多重保证的应急救援能力……神舟十二号创造的多个“首次”,对于中国航天而言就是一座座辉煌的里程碑。
       在2016年首个“中国航天日”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向60年来为航天事业

里的简易公路,仅用一个月就修通了……”
       载人航天事业是千人一枚箭、万人一杆枪的事业。广大航天人不畏艰险、顽强拼搏,展现了义无反顾的战斗精神。
       不因遇到挫折而气馁,不因取得成功而懈怠。在这个极具挑战的领域,科研人员一次次向艰难险阻发起冲锋——
       2000年12月,神舟二号发射的前10天,火箭意外被撞。年过六旬的总指挥黄春平、总设计师刘竹生爬上11层平台,一层一层仔细查看。4天之后,一份长达50余页的报告《碰撞后火箭受损结果分析及处理措施》有理有据地给出了“可以正常发射”的结论。2001年1月10日,火箭把神舟二号飞船成功地送上太空。
       神舟三号飞船发射之后,专家发现有一个不安全因素可能造成空中“追尾”事故,直接危及飞船与航天员的安全。为此,飞船研制团队立即组织科技人员修改飞行程序和软件,并进行多次仿真和试验,直至完全排除“追尾”隐患。

聚焦专栏

矢志不渝,逐梦星辰大海——载人航天精神述评

       2017年7月2日,中国文昌卫星发射中心,点火指令下达,长征五号火箭腾起的巨大尾焰照亮夜空。几分钟后,一级飞行曲线突然下降,指控大厅的气氛瞬间凝固了。问题出在哪里?研制团队开始探索。
       为了从上万条数据线索中找到问题原因,研制团队尝试了无数个方法,仅复飞计划就按下过两次“暂停键”。最终,研制团队仅用了28天就拿到原本需要半年生产周期的试验产品。又经过3个多月的艰苦奋战,2020年5月5日,长征五号B火箭首飞成功。
      事实证明,“特别能攻关”的载人航天精神,孕育在中国航天工程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更发展于中国航天事业的伟大实践中。
      特别能奉献
      载人航天是航天人怀着“铺路石”的初心,用生命不断探索的神圣事业。

      后经确认,这是一次有惊无险的误报。返回后,3名航天员道出当时的想法:“如果回不来了,就把这舞动国旗的画面,作为我们的永别吧!”
       在航天人心中,祖国的分量最重、人民的利益最大。为了报效祖国、成就航天事业,他们将“特别能奉献”的载人航天精神深深镌刻进理想信念中。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航天事业不断取得新发展。按计划,2021年到2022年,中国载人航天将完成11次发射、3次舱段、4次货运、4次载人,到2022年将完成空间站在轨建造。
       实践证明,只要我们矢志不渝地自主创新、勇攀高峰,就一定能逐梦更远的星辰大海,不断标注中国航天发展的新高度。蓝图已经绘制,梦想已经起航。深厚博大的载人航天精神和快速发展的航天事业,必将激发全民族探索和创新的热情,鼓舞全国人民奋发图强、勇敢前进。

       2003年2月1日,正值中国航天员大队选拔首飞梯队的关键时刻,美国“哥伦比亚”号航天飞机在重返地面过程中突然解体,7名宇航员全部罹难。就在大家担心这会对中国航天产生负面影响之际,此次参训的14名备选航天员递交了请战书:“再大的风险也动摇不了我们征服太空的决心。”
      2008年9月25日,翟志刚、刘伯明、景海鹏搭乘神舟七号飞船成功飞天。9月27日,翟志刚打开飞船舱门,在太空迈出中国人的第一步。突然,轨道舱里响起急促的警报:“轨道舱火灾!”
      在地面飞控大厅,工作人员听到航天员们的如下对话——
      刘伯明:“坚持,反正任务我们继续。”
      翟志刚:“明白。”
      刘伯明:“着火我们也来不及了,不管了。”
      翟志刚:“成!”

       中国载人航天工程的成功圆梦,源于中国共产党作出实施“两弹一星”工程和载人航天工程的伟大决策,更来自几代航天人一张蓝图绘到底、一棒接着一棒奉献的韧劲。
       “死在戈壁滩,埋在青山头。”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航天人往往需要在条件艰苦的地方工作,而且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东风革命烈士陵园,长眠着700余位为祖国航天事业牺牲的烈士。没有奉献精神,我国的载人航天事业不可能取得今天的辉煌成就。
      “两弹一星”功勋奖章获得者屠守锷说过:“我们那一代人都是这样,并不计较个人得失,不是为某个人的目标,而是心甘情愿默默无闻地干自己的工作。”
      “我们白天做晚上做,星期天星期六也做,过年过节也做。”回望过去的艰苦岁月,神舟飞船首任总设计师戚发轫这样说。轻描淡写的背后,却凝聚着众多科研人员的满腔热忱和无私奉献!
       载人航天,人命关天。航天员是载人航天的先锋,从接受这份神圣使命的那一刻起,他们就注定要时刻与风险和考验为伴。除了付出时间和精力,还要随时准备奉献出宝贵的生命。

来源:光明日报
日期: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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