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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进口月刊(第38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4-07-01
71

T&G进口月刊

T&G IMPORT MONTHLY

38

总第38期

2024年06月28日

Make global goods delivery more convenient, more economical, and more secure.

01 天戈国际物流

02 天戈国际物流

CONTENTS

目录 CONTENTS

CONTENTS

1. 海关新政

2. 食品安全政策与标准

1.1 海关总署准入更新
1.1.1检验检疫要求、卫生要求
1.1.2疫病禁令

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等1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3.市场监督

3.1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Part 1
海关新政

1.1 海关总署准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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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验检疫要求、卫生要求:
1)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7号(关于进口埃及干辣椒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4年6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4年第67号(关于进口埃及干辣椒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正文如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农业与土地开垦部关于埃及干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埃及干辣椒进口。
允许进境商品名称:本公告中的干辣椒,是指以在埃及种植的食用辣椒(Capsicum annuum L.)为原料,经自然晾晒或其他干制工艺加工后的产品。
生产企业要求:输华干辣椒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厂均应在代表埃及农业与土地开垦部的中央植物检疫局(以下称埃方)审核备案,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产品和注册号码,以便在输华干辣椒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开始贸易前,埃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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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要求:《植物检疫证书》经检疫合格的干辣椒,埃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Memorandum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Dried Chilies from Egypt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埃及干辣椒输华植物检疫备忘录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在贸易开始前,埃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国气候变化和环境部关于阿联酋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阿联酋食用水生动物进口。
进口产品范围:本公告中所称的食用水生动物是指原产于阿联酋,输往中国用于供人类食用的活水生动物,生产方式包括野生捕捞和人工养殖,具体品种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所列物种,相关品种清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网站公布。
生产企业要求:向中国输出食用水生动物的生产企业(包括养殖场、中转包装场)应满足下列条件:(一)由阿联酋气候变化和环境部(以下称阿方)批准并有效监督,向中方推荐,并获得中方注册登记资格。获得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名单,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二)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应符合中国与阿联酋有关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安全卫生要求。(三)生产企业根据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原则和食用水生动物可追溯体系建立有效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确保食用水生动物的养殖、捕捞、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的全过程符合双方相关卫生和可追溯性要求。(四)处于阿方主管部门监管之下,遵守阿联酋卫生和预防部发布的公共卫生程序,企业员工遵循针对流行病和全球流行病的预防和预防措施。

2)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9号(关于进口阿联酋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4年6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4年第69号(关于进口阿联酋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公告正文如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拉伯联合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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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产品要求:(一)野生捕捞的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应当在阿联酋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人工养殖的,应当在阿联酋本国水域养殖。(二)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养殖、捕捞、暂养、包装、运输期间不得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按规定使用双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三)阿方应对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开展有关动物疫病、有毒有害物质和食源性微生物监测,监测结果应符合中方安全卫生标准要求。
证书要求:《卫生证书》、《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阿方应事先向中方提交卫生证书样本、出证机构官方印章样本,并经中方确认后生效。每批输华食用水生动物须附有阿方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卫生证书须一正本和两副本,且正本须随货同行。卫生证书须用中英文或英文打印,手写(除检查官员签字)或涂改无效。进口阿联酋食用水生动物,需要办理进境检疫审批的,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2号(关于进口马来西亚鲜食榴莲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4年6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4年第72号(关于进口马来西亚鲜食榴莲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正文如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来西亚农业及粮食安全部关于马来西亚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马来西亚鲜食榴莲进口。
允许进境商品名称:鲜食榴莲(以下简称榴莲),学名 Durio zibethinus Murr.,英文名Durian。
允许产地:马来西亚榴莲产区
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输华榴莲的果园、包装厂须经马来西亚农业及粮食安全部(以下称马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时准确溯源。每年出口季前,马方应向中方提供企业名单,经中方批准注册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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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要求:《植物检疫证书》
经经检疫合格的货物,由马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Durian Fruits from Malays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马来西亚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贸易正式开始前,马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3号(关于进口新西兰鲜食软枣猕猴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4年6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4年第73号(关于进口新西兰鲜食软枣猕猴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正文如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关于新西兰鲜食软枣猕猴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新西兰鲜食软枣猕猴桃进口。
允许进境商品名称:鲜食软枣猕猴桃(以下简称软枣猕猴桃),学名Actinidia arguta,英文名kiwiberry。
允许产地:新西兰软枣猕猴桃产区。

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输华软枣猕猴桃果园和包装厂应在新西兰初级产业部(以下称新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需包括果园及包装厂名称、注册号码及地址(地区或区域),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每年出口季节前,新方应向中方提供果园和包装厂名单,经中方批准注册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证书要求:《植物检疫证书》经检疫合格的软枣猕猴桃,由新方为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证书上应注明果园注册号码、包装厂注册号码及集装箱封识号(如使用)。每批货物的果园和包装厂注册号可标注在植物检疫证书附页上。植物检疫证书须包括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Export Plan for Export of Fresh Kiwiberry from New Zealand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新西兰输华鲜食软枣猕猴桃出口计划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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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5号(关于巴西碧根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4年6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4年第75号(关于巴西碧根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正文如下: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有关碧根果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巴西碧根果进口。
允许进口商品:允许进口的巴西碧根果是指由巴西境内种植的薄壳山核桃[Caryaillinoensis (Wangenh.) K.Koch]成熟果实为原料,在巴西境内经挑选、去壳、干燥等加工工艺制作而成的供人类食用的坚果。

生产企业要求:巴西碧根果生产企业应当确保其输华碧根果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输华碧根果的生产、加工、贮存单位由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以下称巴方)推荐,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注册。
证书要求:《植物检疫证书》经官方检验检疫后,巴方应对批准输华的碧根果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附加声明栏中应注明碧根果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编号及“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碧根果符合中巴双方签署的关于巴西碧根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巴西输华碧根果应来自获得中方注册的企业。获得注册的巴西输华碧根果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6)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6号(关于进口波兰菜豆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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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4年第76号(关于进口波兰菜豆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正文如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波兰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波兰菜豆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波兰菜豆进口。
允许进境商品名称:本公告中的菜豆是指在波兰境内种植和加工,用于直接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非种用的菜豆(Phaseolus vulgaris L.)的籽实。
允许产地:波兰全境
生产企业要求:输华菜豆应来自波兰国家植物健康和种子检验局(以下称波方)考核批准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由波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在中方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证书要求:《植物检疫证书》。

二、疫病禁令:
解除禁令
2024年6月7日:法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禽及其相关产品)
2024年6月24日:波兰高致病性禽流感(禽及其相关产品)
以上公告详细要求,可进入海关总署官网查看。

Part 2
食品安全政策与标准

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等1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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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委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等1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登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https://sppt.cfsa.net.cn:8086/cfsa_aiguo)在线提交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名称 制定/修订
通用标准 1项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修订
食品产品 4项 熟肉制品 修订
糕点、面包 修订
牛奶蛋白 制定
果蔬干制品 制定
食品添加剂5项 食品添加剂 L-苹果酸 修订
食品添加剂 辣椒油树脂 修订
食品添加剂 二丁基羟基甲苯(BHT) 修订
食品添加剂 碳酸铵 制定
食品添加剂 橡子壳棕 制定

熟肉制品,其产品的微生物指标应达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所规定的可以直接食用的要求,食用之前可以为了改善口感进行解冻或加热处理,但不需要经过进一步以杀菌为目的处理以满足可食用的微生物指标要求。
《果蔬干制品》:参考现有标准,将果蔬干制品分为两类。
果蔬干:与 GB 2760 中的水果干类(04.01.02.02)和干制蔬菜04.02.02.02)类别对应
果蔬粉(粒):与 GB 2760 中的其他加工水果(04.01.02.13)(以上各类(04.01.02.01-04.01.02.12)未包括的加工水果)和干制蔬菜(04.0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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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肉制品》征求意见稿相较于 GB 2726-2016,本次修订增加了散装熟肉制品产品。散装熟肉制品是指提供给消费者可直接食用的非预包装熟肉制品(含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散装熟肉制品)。其中,可直接食用参考国外法规标准中对此的定义,只要是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四次公开征求意见
这次的意见稿与前三次征求意见稿相比变化较大,为使广大食品企业尽快了解GB7718修订情况,天戈对本次意见稿与现行版本变化做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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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征求意见稿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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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XXXX (2024年06月27日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2术语和定义2.1预包装食品
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或者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或长度标识的食品;也包括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2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3数字标签
食品包装上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展示的食品标签。
2.4配料 2.3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食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含食品营养强化剂)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2.5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2.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6保质期 2.5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食品标签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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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征求意见稿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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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XXXX
(2024年06月27日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
2.7规格 2.6规格
同一预包装食品内含有多件预先定量的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食品标签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2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违背科学常识、违背公序良俗、贬低其他食品、封建迷信等内容。 3.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等欺骗性的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色差、版面设计等方式,误导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5 不应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等方式明示或暗示食品或食品中的某种成分或配料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功效)
3.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6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可以同时使用繁体字、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文。
3.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10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3.11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4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4.1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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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征求意见稿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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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XXXX
(2024年06月27日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
4.1一般要求 4.1.1一般要求
在国内生产、加工、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标签、净含量和规格(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除外)、生产者和(或)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致敏物质提示及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标示的其他内容,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豁免食品产品标示的内容除外。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4.2食品名称 4.1.2食品名称
4.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真实属性名称指能反映食品本身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固有特性的专用名称,包括对食品或配料特征、工艺特点、食品类别等一种或多种食品专
属特征的描述。
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2.1.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规章及与食品命名有关的公告中已规定或采用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与上述名称本质相同的名称作为属性名称
4.1.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4.2.1.2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规章及与食品命名有关的公告中规定或使用的名称时,应使用能充分说明食品真实属性且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作为属性名称
4.1.2.1.2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4.1.2.3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
4.2.2 在食品属性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可同时标示食品的“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等名称。当上述名称中含有易使人误解、混淆食品属性的文字或词语时,应在属性名称同一展示版面的邻近位置使用不大于属性名称的字号且与属性名称相同的字体、颜色进行标示。
4.1.2.2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规定的名称。
4.1.2.2.1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2.2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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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征求意见稿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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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XXXX
(2024年06月27日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
4.3配料表 4.1.3配料表
4.3.1 预包装食品(包括单一配料食品)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应标示引导词。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2 的要求标示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3.4 的要求标示名称。
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的要求标示名称。
4.1.3.1.1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4.3.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以质量计)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或去除的配料可不在配料表中标示。
4.1.3.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4.1.3.1.5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4.3.3 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或原料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4.3.2 的要求标示。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可不标示其原始配料。复合配料中加入的复合配料,可不展开标示其原始配料。
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与2024年1月公开征求意见的GB7718(征求意见稿)相比,标准不再设置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字体字号、净含量、生产经营者信息等具体标示要求,由《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另行规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调整如下:
(一)术语和定义
1、调整了预包装食品定义的表述。
2、为避免相关术语定义的设置对标准的执行和市场监管造成影响,删除了属性名称、保存期、食品声称的术语定义。
3、删除了保质期定义中关于“日期”的表述,规定保质期为预包装食品在食品标签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4、修改了生产日期的定义,规定生产日期为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删除了定义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日期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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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要求
1、删除了关于字体、字号、多重包装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相关标签标示要求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2、为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衔接一致,“保健作用”文字表述调整为“保健功能(功效)”。
(三)标示内容
1、修改了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增加了应标示“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标示的其他内容”的要求。
2、修改了食品名称的要求。
(1)将原有属性名称的定义调整为对于食品名称的具体要求;
(2)删除了对于食品名称字体、字高、颜色以及食品名称中关于加工工艺、制作方法等描述性用语的要求,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3、修改了配料表的标示要求。
(1)将配料表引导词的具体使用要求删除,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2)将定量标示的豁免情形调整至标准附录。
4、删除了生产经营者信息、净含量的具体标示要求,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5、修改了日期标示的要求。
(1)删除了日期标示格式、字高以及多层包装日期的标示要求,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2)修改了生产日期的标示要求。对于保质期1年以上和包装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20cm2时的预包装食品,可仅表示保质期及保质期的到期日。
(3)为避免“保存期”的术语对于消费者和市场监管部门造成混淆,将“保存期”调整为“消费保存期”,作为可选择标示内容,指导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后合理食用食品,避免食物浪费。
6、修改了食品声称的标示要求。仅保留了食品声称的原则要求,删除了对于食品声称具体分类及相关标示要求。
7、修改了数字标签内容。
(1)增加了数字标签不得篡改的要求。
(2)删除了应用数字标签可豁免实体标签生产者信息、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的要求,调整为“使用数字标签标示了应当在预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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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4
市场监管

装食品上标注的事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简化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标示的标签信息。”同时明确“我国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8、修改了豁免标示内容。
(1)规定在标示了批号的前提下,葡萄酒及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酒类可不标示生产日期。
(2)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统一了最大表面面积小于20cm2时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示要求,不再区分定量或计量形式的预包装食品。
9、将推荐性标示内容由标准正文移至附录A。
(四)附录
删除了“附录E一般性声称的标示原则”
天戈总结: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版本的差别不大,但是与1月份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差别很大,此次删除了1月份中的“关于字体、字号、多重包装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但关于“关于字体、字号、多重包装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在同时发布的《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做了明确要求,因此标签还是需要满足1月份征求意见中关于字体、字号、多重包装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后续如果正式实施,标签需要同时满足这两个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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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正文如下: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标签标注行为,加强食品标签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清晰辨识食品标签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27日。
从2019年起,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先后三次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9年11月21日-12月20日第一次征求意见
2020年7月27日-8月26日第二次征求意见。
2024年6月28日-7月27日第三次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整体提升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要求。为方便消费者清晰辨识食品标签,《办法》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保证清晰识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标注内容,应当使用高度不小于1.8毫米的文字、数字标注,且文字的高度与宽度比值不大于3。预包装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50平方厘米时,文字与数字高度不应小于2毫米;

3.1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400平方厘米时,营养成分表以外的文字与数字高度不应小于2.5毫米。
(二)重点强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标注要求。为解决有些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找不到、看不清、不易算”的问题,《办法》规定应在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单元的主要展示版面显著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均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最小销售包装有多层的,在最外层包装上标注;应设置独立区域以白底黑字等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清晰标注;预包装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文字、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其他预包装食品文字、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2毫米。
(三)专章规定特殊食品标签的特别要求。《办法》在规定食品标签标注的基本要求和通用要求基础上,对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标签的特殊要求单独设立章节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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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规定食品销售标示要求。《办法》规定了销售散装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等食品销售标示要求。尤其是,针对近年来互联网销售食品现状及问题,要求通过互联网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刊载食品标签相关信息。
(五)强调食品标签禁止标注内容。《办法》规定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得明示、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功效),不得以欺骗、虚假、夸大、误导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不得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不得使用封建迷信、违背科学常识、有违公序良俗等描述食品。
(六)严格食品名称标注要求。为避免通过食品名称误导消费者,《办法》规定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主要原料制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分辨的食品,其食品名称不得只体现一种原料;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模拟动物源性食品制成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仿”“素”或者“植物”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某种配料风味的食品,其食品名称不得使人误解使用了该种配料。
需要说明的问题本着节约资源、合理使用的原则,《办法》发布后拟给予2年的实施过渡期。

天戈总结重点内容如下:
1、删除了食品标识不得标注的内容:对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规定。
2、限定了标称“特供”“专供”“内供”的具体对象为党政机关和军队等。
3、增加了之前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对于字体字号、净含量、生产经营者信息等具体标示要求。
4、增加日期标识应在“主要展示版面”显著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此次征求意见稿涉及面广,尤其涉及到和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整合,即使正式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给了企业2年的过渡期,给了企业足够的过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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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38期

2024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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