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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进口月刊(第35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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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进口月刊

T&G IMPORT MONTHLY

35

总第35期

2024年03月29日

Make global goods delivery more convenient, more economical, and more sec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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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CONTENTS

1. 热点资讯

1.1《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1号 关于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所适用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复审裁定的公告》

CONTENTS

2. 海关新政

3. 食品安全政策与标准

2.1 海关总署准入更新

3.1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
3.2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石斛原球茎等23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4. 市场监督

4.1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33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
4.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公告

Part 1
热点资讯

1.1《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1号 关于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所适用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复审裁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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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8日,商务部发布了2024年第11号《关于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所适用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复审裁定的公告》,公告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取消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3月29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后,不征收反补贴税。
自2021年3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6号和第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21年3月28日起5年,反倾销税率为 116.2%-218.4%,反补贴税率为 6.3%-6.4%。
澳大利亚葡萄酒商和立法者表示,中国提议取消对该国葡萄酒的惩罚性关税,这表明随着两国寻求加强关系,为期三年的贸易争端即将结束。

Part 2
海关新政

2.1 海关总署准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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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验检疫要求、卫生要求:
1)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5号(关于进口泰国罗汉松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4年3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4年第25号(关于进口泰国罗汉松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正文如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关于泰国罗汉松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自即日起,允许符合检疫要求的泰国罗汉松进口。
允许进境商品名称:罗汉松(学名Podocarpus macrophyllusPodocarpus polystachyus,英文名podocarpus plant),是指在泰国境内育苗、栽培,输往中国用于观赏的罗汉松植株。
苗圃登记注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以下称泰方)对输华罗汉松种植苗圃进行考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符合要求的苗圃。中方将对泰方推荐的苗圃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中方将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注册登记苗圃名单。
产品要求:输华罗汉松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要求,不得携带土壤、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及其他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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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要求:《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Podocarpus Plants from Thailand to China and free from soil and the pests of concerned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泰国罗汉松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的规定,不带有土壤及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同时注明苗圃注册编号及每株罗汉松对应的合格编号,如在出口前实施检疫除害处理的,还应在证书中注明处理方式、药剂名称、浓度、处理时间等内容。
种植苗圃相关的名单仅关于栎树猝死病菌寄主植物种植苗圃,包括国家的名单如下:法国、意大利、荷兰、阿拉斯加(美国)、比利时、德国、波兰。

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奥地利共和国乳品进口。
允许进口商品:输华乳品是指原产于奥地利,以牛乳、山羊乳和绵羊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经适当热处理的食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酪蛋白、乳矿物盐、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预混料(或基粉)等。
生产企业要求:输华乳品生产企业经奥地利官方批准或注册,在奥地利官方的监督之下且符合中国和奥地利有关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向中国出口乳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经中国注册,未获得注册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
证书要求:《卫生证书》,奥地利输华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和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8号(关于进口奥地利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4年3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4年第28号(关于进口奥地利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正文如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奥地利共和国联邦社会事务、卫生、护理和消费者保护部(以下简称奥保护部)有关奥地利输华乳品(以下简称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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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为止,符合乳制品输华的国家名单如下:阿尔巴尼亚、阿根廷、阿联酋、爱尔兰、爱沙尼亚、奥地利、澳大利亚、巴西、白俄罗斯、保加利亚、比利时、波兰、丹麦、德国、俄罗斯、法国、芬兰、哥斯达黎加、哈萨克斯坦、韩国、荷兰、吉尔吉斯斯坦、加拿大、捷克、克罗地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美国、蒙古、墨西哥、葡萄牙、瑞典、瑞士、塞尔维亚、塞浦路斯、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泰国、土耳其、乌克兰、乌拉圭、西班牙、希腊、新加坡、新西兰、匈牙利、伊朗、以色列、意大利、英国、越南、智利、中国台湾。
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3号(关于进口奥地利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4年3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4年第32号(关于进口奥地利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正文如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奥地利共和国联邦社会事务、卫生、护理和消费者保护部关于中国从奥地利输入猪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奥地利猪肉(含可食用猪副产品)进口。
允许进口商品:允许进口的猪肉是指冷冻(去骨和带骨)猪肉。允许进口的可食用猪副产品包括:(一)胴体的分割部分:冷冻未炼制猪脂肪(体脂,不包括内脏脂肪)、冷冻猪心、冷冻猪肝、冷冻猪肾。(二)其他:冷冻猪肉〔包括冷冻猪舌、冷冻猪耳(不包括内耳)、冷冻猪鼻、冷冻猪脸、冷冻猪下颚〕、冷冻猪心管、冷冻猪气管、冷冻猪

食管、冷冻猪横膈膜、冷冻猪连肝肉(猪肝带)、冷冻猪蹄(全蹄)(包括前蹄和后蹄)、冷冻猪尾。
生产企业要求:奥地利共和国联邦社会事务、卫生、护理和消费者保护部(以下称奥方)向中国海关总署推荐注册,自注册之日起生产的产品方可向中国出口。未经注册的猪肉生产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
证书要求:《卫生证书》
截止于2024年1月奥地利可进口的冷冻猪产品,仅包括冷冻(去骨和带骨)猪肉,以及冷冻未炼制猪脂肪(食用,不包括内脏脂肪)。本次公告的发布,主要扩大了关于猪副产品类型的进口,例如:冷冻猪心、冷冻猪肝、冷冻猪肾、冷冻猪食管、冷冻猪横膈膜、冷冻猪连肝肉(猪肝带)、冷冻猪蹄(全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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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食品安全政策与标准

二、疫病禁令:
新增禁令
2024年3月2日:格鲁吉亚绵羊痘和山羊痘(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
2024年3月10日: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猪、野猪及其产品)。
2024年3月15日:格鲁吉亚小反刍兽疫(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
2024年3月22日:利比亚绵羊痘和山羊痘(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
以上公告详细要求,可进入海关总署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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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的公告

2024年3月12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并于2025年2月5日正式实施。为了方便标准使用者查询,GB 2760-2024纳入了GB 2760-2014 实施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以公告形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规定,同时对查询方式以及附录都有相应的修改,鉴于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规定直接影响生产企业产品的合规性,天戈整理了进口企业应当重点关注的变化:
变化一:新增营养强化剂
在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中新增了营养强化剂的内容,并明确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和相关规定。
变化二:增加卫健委发布的增补公告
截至至今,自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正式实施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多个增补公告,用于更新和调整标准中的相关内容。这些增补公告通常包括对新增食品添加剂的批准、现有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及限量的调整等内容。GB2760-2024纳入了历年增补公告,便于企业查询。

变化三:简化查询方式
修改了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查询方式,合并A1、A2为A1;并将表A.3的内容体现融合到表A.1和表A.2中。废除了2014版标准中先查表A.2再查表A.1和表A.3的复杂步骤。
如:

变化四:部分甜味剂使用的要求
1) 新增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应标明“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含苯丙氨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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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增阿斯巴甜、安赛蜜与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在相同食品类别中共同使用时 总量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a) 阿斯巴甜(又名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若食品类别中同时允许使用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最大使用量乘以0.64可以转换为阿斯巴甜的用量),当混合使用时,最大使用量不能超过标准规定的阿斯巴甜的最大使用量。如:

b)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若食品类别中同时允许使用阿斯巴甜或安赛蜜,混合使用时最大使用量不能超过标准规定的阿斯巴甜或安赛蜜的最大使用量(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最大使用量乘以0.64可以转换为阿斯巴甜的用量,最大使用量乘以0.44可以转换为安赛蜜的用量)。如:

资料来源:GB 2760-2024

资料来源:GB 2760-2024

变化五:抗氧化剂迷迭香提取物的变化
1) 删除迷迭香提取物(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法),保留迷迭香提取物并且明确包括迷迭香提取物(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法)。
2) 新增迷迭香提取物的INS号为392。
3) 统一迷迭香提取物和迷迭香提取物(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法)的使用范围,如 迷迭香提取物(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法)可用于液体复合调味料,但迷迭香提取物不可以,2024版整合后迷迭香提取物也可添加在迷迭香提取物(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法)允许使用的品类内,反之亦然。如下:绿色是两者2014版各自可以添加的产品类别,红色为2024版统一后融合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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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氧化剂迷迭香提取物的变化

GB 2760-2014迷迭香提取物 GB 2760-2014迷迭香提取物(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法)  2024版本迷迭香提取物(包括(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法))
产品类别
植物油脂 植物油脂 植物油脂
动物油脂(包括猪油、牛油、鱼油和其他动物脂肪等) 动物油脂(包括猪油、牛油、鱼油和其他动物脂肪等) 动物油脂(包括猪油、牛油、鱼油和其他动物脂肪等)
熟制坚果与籽类(仅限油炸坚果与籽类) 熟制坚果与籽类(仅限油炸坚果与籽类) 脂肪含量 80%以上的乳化制品
油炸面制品 油炸面制品 02.02类以外的脂肪乳化制品,包括混合的和(或)调味的脂肪乳化制品
预制肉制品 预制肉制品 熟制坚果与籽类(仅限油炸坚果与籽类)
酱卤肉制品类 酱卤肉制品类 油炸面制品
熏、烧、烤肉类 熏、烧、烤肉类 预制肉制品
油炸肉类 油炸肉类 酱卤肉制品类
西式火腿(熏烤、烟熏、蒸煮火腿)类 西式火腿(熏烤、烟熏、蒸煮火腿)类 熏、烧、烤肉类
肉灌肠类 肉灌肠类 油炸肉类
发酵肉制品类 发酵肉制品类 西式火腿(熏烤、烟熏、蒸煮火腿)类
膨化食品 膨化食品 肉灌肠类

GB 2760-2014迷迭香提取物 GB 2760-2014迷迭香提取物(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法)  2024版本迷迭香提取物(包括(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法))
产品类别
脂肪含量 80%以上的乳化制品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发酵肉制品类
02.02类以外的脂肪乳化制品,包括混合的和(或)调味的脂肪乳化制品 液体复合调味料 固体复合调味料
固体复合调味料 固体复合调味料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植物蛋白饮料 液体复合调味料
加工坚果与籽类 植物蛋白饮料
膨化食品
加工坚果与籽类

变化六: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其他规定
新增下级食品类别中与上级食品类别中对于同一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规定不一致的,应遵守下级食品类别的规定。如:

GB 2760-2014
GB 2760-2024
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下级食品类别中与上级食品类别中对于同一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规定不一致的,应遵守下级食品类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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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七: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发生变化
a)删除了部分罐头类食品中部分防腐剂的使用规定。
b)删除了食醋中冰乙酸的使用规定。
c)删除了果蔬汁浆中纳他霉素的使用规定。
d)删除了蒸馏酒中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的使用规定。

e)删除了黄油、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果蔬汁(浆)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使用规定。
f)删除了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等经过调查不再具有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规定。
g)修订了二氧化硫、卡拉胶、瓜尔胶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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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B.2、B.3的变化修改完善了部分食品用香料品种。梳理了表B.2和表B.3的食品用香料名单,进行以下调整:
a)删除了枯茗油、葫芦巴、玫瑰茄、石榴果汁浓缩物、玉米穗丝和3-乙酰基-2,5-二甲基噻吩6个香料品种。
b) 非洲竹芋提取物由合成香料调整为天然香料。
c)大茴香脑、根皮素由天然香料调整为合成香料。
d)多项香料修改或增加的中英文名称、FEMA编号、编码。例如:葡萄糖基甜菊糖苷、非洲竹芋提取物、6-甲基辛醛、香兰醇、4-癸烯酸等。
变化九:部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品种和使用原则进行了规范(附录C的修订情况)
2024版表C.1为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表C.2为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相对于2014版GB 2760,其主要变化如下:
1)明确了过氧化氢作为加工助剂使用时的具体功能和使用范围等。将过氧化氢从表C.1中删除,列入表 C.2,并规定其功能为“脱硫剂、脱色剂、去碘剂”,使用范围为“淀粉糖和淀粉加工工艺、油脂加工工艺、海藻加工工艺、胶原蛋白肠衣加工工艺、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的加工工艺”。
2)删除了1,2-二氯乙烷、矿物油、磷酸铵、抗坏血酸、抗坏血酸钠5个加工助剂品种。根据JECFA最新评估结果,同时参考美国、欧盟的规定,删除了1,2-二氯乙烷品种和使用规定。将矿物油使用规定与白油

变化八:部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品种和使用原则发生了改变(附录B的修订情况)
1、修订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进一步明确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或其他食品用途的食品用香料的使用要求,应配制成食品用香精用于食品加香。如:苯甲酸、肉桂醛、瓜拉纳提取物、双乙酸钠(又名二醋酸钠)、琥珀酸二钠、磷酸三钙、氨基酸类等。
2、表B.1的修订情况
2024版表B.1为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相对于2014版GB 2760,其主要变化如下:
a)修订食品类别名称:将“灭菌乳”修订为“灭菌乳和高温杀菌乳”,在该分类下增加了“高温杀菌乳”;
b)新增食品分类:增加“13.02 婴幼儿辅助食品”类别,通过新增食品类别从而进一步明确禁止“婴幼儿辅助食品”使用香精香料。如下:

表B.1 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
2024版
2024版
01.01.02 灭菌乳 01.01.02 灭菌乳和高温杀菌乳
13.02 婴幼儿辅助食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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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石蜡)的使用规定进行整合。将磷酸铵使用规定与磷酸氢二铵和磷酸二氢铵进行整合。将抗坏血酸和抗坏血酸钠纳入附录A进行规定。
3)修订部分加工助剂的功能和使用范围。例如,删除了β-环状糊精用于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的规定;增加离子交换树脂用于糖处理工艺的规定;删除了白油(液体石蜡)功能中的“被膜剂”功能,增加了“防黏剂”功能。
4)统一规范了消泡剂的使用规定。删除了表A.1中丙二醇和吐温类中的消泡剂功能,在表 C.2 丙二醇的功能中增加消泡剂,删除了表A.1中吐温类用于豆类制品的使用规定,在表 C.2 中吐温类的使用范围中增加“豆类制品(最大使用量为0.05g/kg,最大使用量以每千克黄豆的使用量计)”。
变化十:调整食品分类系统
a) 调整了部分食品分类名称。
例如,修改了蜜饯凉果的食品分类,调整食糖的食品分类等。如:“04.01.02.08蜜饯凉果”调整为“04.01.02.08蜜饯”,“04.01.02.08.01蜜饯类和04.01.02.08.02凉果类”合并调整为“04.01.02.08.01蜜饯类、凉果类”。修改为了肉丸类食品类别“06.03.02.04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调整为“06.11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等;删除半起泡葡萄酒食品分类。
b) 增加了部分食品分类。如:06.05.02.05其他淀粉制品(如凉粉等),06.12其他粮食制品,08.02.03肉丸类等;
c) 修改了部分食品分类名称。如:“04.02.01.04豆芽菜”改为“04.02.01.04 芽菜类”,“12.03醋”改为“12.03食醋”等;

d) 删除了配制酱油、配制食醋、配制酱等部分食品分类。原因卫健委早前为此发布过公告严格生产配制酱油和配制食醋。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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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与食品企业息息相关,各大企业务必提前做好应对。

值得一提的是新标准正式实施前,是否可以提前执行新标准,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新旧标准过渡期间国家鼓励使用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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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石斛原球茎等23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2024年3月13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关于石斛原球茎等23种“三新食品”的公告,正文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石斛原球茎等6种物质申请新食品原料、混合三烯生育酚浓缩物等12种物质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氧化铁铬等5种物质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

中文名称 石斛原球茎
英文名称 Dendrobium protocorm
基本信息 来源:兰科石斛属铁皮石斛(Dendrobium officinale Kimuraet Migo)或霍山石斛(Dendrobium huoshanense C.Z.Tang et S. J. Cheng
生产工艺简述 以铁皮石斛或霍山石斛的种子或茎部为原料,经组织培养获得原球茎,再经收集、干燥等工艺制成。
推荐食用量 干品≤3.5 克/天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标签、 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1.石斛原球茎等 6 种新食品原料
1.1石斛原球茎

1.2 (3R,3'S)-二羟基-β-胡萝卜素

中文名称 (3R,3'S)-二羟基-β-胡萝卜素
英文名称 Meso-zeaxanthin
基本信息 来源:万寿菊(Tagetes erecta L.)     CAS号:31272-50-1
生产工艺简述 以天然万寿菊的花为原料,经脱水、粉碎、提取、异构化、纯化、干燥等工艺制成。
推荐食用量 ≤8 毫克/天(以(3R,3'S)-二羟基-β-胡萝卜素计)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中文名称 L-α-甘磷酸胆碱
英文名称 L-alpha-Glycerylphosphorylcholine
基本信息 CAS号:28319-77-9
生产工艺简述 以多聚磷酸、氯化胆碱、R-3-氯-1,2-丙二醇、氢氧化钠和水为原料,经缩合和酯化反应后,再经脱色、除杂、浓缩、精制、干燥等工艺制成。
推荐食用量 ≤600 毫克/天(以干基计)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中文名称 克鲁维毕赤酵母
拉丁名称 Pichia kluyveri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批准列入《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使用范围包括发酵酒、果蔬汁及饮料、茶饮料、蛋白饮料、植物饮料的发酵加工,不包括婴幼儿食品。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使用范围。 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GB 31639-20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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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假肠膜明串珠菌

1.5 L-α-甘磷酸胆碱

1.3 克鲁维毕赤酵母

1.4枯草芽孢杆菌DE111

中文名称 枯草芽孢杆菌DE111
拉丁名称 acillus subtilisDE111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批准列入《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2.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GB 31639-2023)的规定。

中文名称 假肠膜明串珠菌
拉丁名称 Leuconostoc pseudomesenteroides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批准列入《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使用范围包括发酵乳、风味发酵乳、干酪、发酵型含乳饮料、乳酸菌饮料(非固体饮料)、稀奶油、奶油(黄油)和无水奶油(无水黄油),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2.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GB 31639-2023)的规定。

2.2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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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来源 供体
1 阿洛酮糖-3-差向异构酶 D-psicose 3-epimerase 枯草芽孢杆菌 Bacillus subtilis 闪烁梭菌 ATCC35704 Clostridium scindens ATCC35704
2 环糊精葡萄糖苷转移酶 Cyclomaltodextin glucanotransferase 热解蛋白无氧芽孢杆菌 Anoxybacillus caldiproteolyticus ——
3 纤维素酶 Cellulase 草酸青霉 Penicillium oxalicum ——

2.3 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
2'-岩藻糖基乳糖
2’-岩藻糖基乳糖的用量、使用范围及质量规格要求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第8号公告执行(附录C用于生产2’-岩藻糖基乳糖的生产菌信息除外),该营养强化剂新品种的生产菌信息见下表。

2. 混合三烯生育酚浓缩物等 12 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2.1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序号 助剂中文名称 食品分类号及名称 最大使用量(g/kg) 备注
1 混合三烯生育酚浓缩物 02.01.01 植物油脂 0.2 以总生育酚和总三烯生育酚计
2 甜菊糖苷(酶转化法) 01.01.03 调制乳 0.18 可以单独或与甜菊糖苷混合使用,以甜菊醇当量计
01.02.02 风味发酵乳 0.2
03.01 冰淇淋、雪糕类 0.5
05.02.01 胶基糖果 3.5
14.0 饮料类[14.01 包装饮用水、14.02.01果蔬汁(浆)、14.02.02 浓缩果蔬汁(浆)除外] 0.2 可以单独或与甜菊糖苷混合使用,以甜菊醇当量计;以即饮状态计,相应的固体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

营养强化剂 来源 供体
2'-岩藻糖基乳糖 2’-fucosyllactose 大肠杆菌 BL21(DE3) Escherichia coli BL21(DE3) 幽门螺杆菌 Helicobacter pylo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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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氧化铁等5 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3.1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新品种
氧化铁铬

d-核糖

营养强化剂 食品分类号 食品名称 使用量
d-核糖 13.05 除 13.01-13.04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仅限运动营养食品 每日1-2g

2.4 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

序号 名称 功能 食品分类号及名称 最大使用量(g/kg) 备注
1 海藻丙酸二醇酯 增稠剂 06.05.02.01 粉丝、粉条 1.5
06.05.02.04 粉圆
2 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油酸酯(又名吐温80) 乳化剂 16.03胶原蛋白肠衣 0.5 以脂肪中抗坏血酸计
3 抗坏血酸棕榈酸酯(酶法) 抗氧化剂 01.03.02调制乳粉和调制奶油粉 0.2
07.01面包 0.2
14.05.01茶(类)饮料 0.2 以即饮状态计,相应的固体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
4 迷迭香提取物 抗氧化剂 04.05.02 加工坚果与籽类 0.3
5 三氯蔗糖(又名蔗糖素) 甜味剂 04.05.02.01.01 带壳熟制坚果与籽类 4.0
04.05.02.01.02 脱壳熟制坚果与籽类 2.0

产品名称 中文 氧化铁铬;C.I. 颜料棕
英文 Chromium iron oxide
CAS号 12737-27-8
使用范围 塑料
最大使用量 2%
特定迁移限量(SML) -                        (mg/kg)
最大残留量(QM) -                        (mg/kg)
备注 添加了该物质的塑料材料及制品不得用于生产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该物质应符合GB9685-2016 对着色剂纯度的要求。上述限制使用要求应按照 GB 4806.1的规定进行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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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2R,3S,4S)-rel-二环[2.2.1]庚烷-2,3-二羧酸钙盐(1:1)

产品名称 中文 (1R,2R,3S,4S)-rel-二环[2.2.1]庚烷-2,3-二羧酸钙盐(1:1)
英文 Bicyclo[2.2.1] heptane-2,3-dicarboxylic acid, calcium salt (1:1), (1R,2R,3S,4S)-rel-hydroxyphenyl) propionate)
CAS号 839683-04-4
使用范围 塑料:聚丙烯(PP)、聚乙烯(PE)
最大使用量 0.25%
特定迁移限量(SML) 5                        (mg/kg)
最大残留量(QM) -                        (mg/kg)
备注 添加了该物质的 PP、PE 塑料材料及制品不得用于生产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使用温度不得超过 100℃。上述限制使用要求应按照GB 4806.1的规定进行标示。

3.2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树脂新材料
聚丁二酸-己二酸丁二酯

产品名称 中文 聚丁二酸-己二酸丁二酯;己二酸与丁二酸和 1,4-丁二醇的共聚物
英文 Polybutylene succinate adipate
CAS号 67423-06-7
使用范围 塑料
通用类别名称 聚丁二酸-己二酸丁二酯(PBSA)
最大使用量/%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特定迁移限量(SML) 5 mg/kg(以 1,4-丁二醇计)0.05mg/kg(四氢呋喃)
最大残留量(QM) -                        (mg/kg)
备注 该物质不得用于生产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以该物质为原料生产的 PBSA 塑料材料及制品不得用于接触酸性食品和乙醇含量高于 10%的食品,仅限一次性使用,室温灌装并在室温下长期贮存(包括 T≤70℃、t≤2h 或 T≤100℃、t≤15min 条件下的热灌装及巴氏消毒)。上述限制使用要求应按照 GB4806.1的规定进行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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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苯二甲酸与1,4-苯二甲酸和1,4-二(羟甲基)环己烷的聚合物

11-氨基十一(烷)酸的均聚物

产品名称 中文 1,3-苯二甲酸与1,4-苯二甲酸和1,4-二(羟甲基)环己烷的聚合物
英文 1,3-Benzenedicarboxylic acid, polymer with1,4-benzenedicarboxylic acid and 1,4-cyclohexanedimethanol
CAS号 26124-27-6
使用范围 塑料
通用类别名称 聚对苯二甲酸 1,4-环己烷二甲醇酯 (PCT)
最大使用量/%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特定迁移限量(SML) 5 mg/kg(以 1,3-苯二甲酸计)7.5 mg/kg(以 1,4- 苯二甲酸计)
最大残留量(QM) -                        (mg/kg)
备注 该物质不得用于生产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以该物质为原料生产的 PCT 塑料材料及制品仅限用于室温灌装并在室温下长期贮存(包括T≤70℃、t≤2h或T≤100℃、t≤15min 条件下的热灌装及巴氏消毒)。上述限制使用要求应按照 GB4806.1的规定进行标示。

产品名称 中文 11-氨基十一(烷)酸的均聚物
英文 Undecanoic acid, 11-amino-, homopolymer
CAS号 25587-80-8
使用范围 塑料
通用类别名称 聚酰胺(PA)
最大使用量/%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特定迁移限量(SML) 5 mg/kg(11-氨基十一酸)
最大残留量(QM) -                        (mg/kg)
备注 以该物质为原料生产的 PA 塑料材料及制品不得用于接触乙醇含量高于50%的食品,使用温度不得超过100℃,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h。上述限制使用要求应按照 GB 4806.1 的规定进行标示。

Part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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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33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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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 1070-2023)在内33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其中法规JJF 1070-2023自2024年4月12日开始正式实施。
为使广大食品企业尽快了解此法规与GB7718-XXX(2024征求意见稿)之间的联系,天戈整理了 JJF 1070-2023与GB 7718在净含量要求方面的比较分析 ,需各大企业重点关注!!!
新增净含量标注的位置: GB7718-XXX(2024征求意见稿)删除了主要展示版面的定义,但 JJF 1070-2023新增强调了净含量应于“定量包装商品包装主展示面或商品标签”的显著位置标注,且应易于理解,不应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新增净含量标注的构成:新增净含量标注中数字部分的有效数字要求“通常不应超过3位有效数字”;新增非销售的预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要求。
新增净含量标注的显著性:新增净含量标注的其他显著性要求,如“净含量标注应以清晰可见的粗体字体标注”、“与商品包装的背景底色有明显区别”、“如果净含量是压花或模塑方式标注在商品包装容器表面的,则净含量的信息应明显易见,并易于阅读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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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GB 7718对预包装食品净含量的标注、法定计量单位已有明确规定,因此,预包装的净含量标注、法定计量单位应从其规定。
天戈建议预包装食品净含量的标注在遵循 GB 7718要求的基础上,仍专注 JJF 1070的相关标识,比如净含量标注中数字部分的有效数字要求‘主展示面或商品标签’“不应超过3位有效数字”、“净含量标注应以清晰可见的粗体字体标注”,以确保市场上没有后顾之忧。

2024年03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公告,公告正文如下:
为方便消费者清晰辨识预包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现就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公告如下:
一、在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显著标注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最小销售包装有多层的,在其最外层包装上标注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采用“见包装物某位置”的形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其位置应当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易于查找。
三、使用最小高度不小于3毫米、高度与宽度之比不大于3:1的文字、数字、符号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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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白底黑字等背景颜色与日期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明确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结语:
此公告与GB7718-XXX(2024征求意见稿)相比:
1、 上述第一条,GB7718-XXX(2024征求意见稿)删除了主要展示版面的定义,但此公告鼓励企业将日期标识在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
2、上述第二至七条与 GB7718-XXX(2024征求意见稿)对日期的要求一致,虽然此次公告是鼓励企业标识,但 GB7718-XXX(2024征求意见稿)已经是第三次征求意见了,一旦正式实施将是强制执行,因此天戈建议企业按照此公告的要求对日期进行标识。
3、上述第七条,关于同一预包装内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GB7718-XXX(2024征求意见稿)还额外说明了生产日期的标注方式:外包装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

六、同一预包装内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在外包装上以最早到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到期日,或在外包装上分别标注每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到期日。
七、采用分装方式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同时标注所分装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分装日期,以所分装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到期日。
八、改进喷码、打印等日期标注技术和设备,确保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注内容持久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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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35期

2024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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