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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期-月刊

其他分类其他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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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进口月刊

T&G IMPORT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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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39期

2024年07月31日

Make global goods delivery more convenient, more economical, and more secure.

01 天戈国际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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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CONTENTS

1. 热点资讯

1.1 海关总署优化进口水产品准入政策(放宽准入要求,扩大准入范围)

CONTENTS

2. 海关新政

3.  2024年上半年进境食品不合格原因分析

2.1 海关总署准入更新

3.1 2024年上半年海关总署未准入境食品及不合格原因汇总分析

Part 1
热点资讯

1.1  海关总署优化进口水产品准入政策(放宽准入要求,扩大准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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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6日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新增注释,原文如下:
注3:对于水产品,一是对进口水产动物油脂、海洋植物产品(冰鲜、冷冻除外)、干制鱼鳔不再实施检疫准入管理;二是对于同一品种已获准入的该品种的可食用部位(如内脏)均视同获得检疫准入;三是对于同一品种水产品,如冰鲜产品获得准入,其他非冰鲜类加工方式视同获得检疫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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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戈解读:
上述对水产品进口有何影响呢?
一是对进口水产动物油脂、海洋植物产品(冰鲜、冷冻除外)、干制鱼鳔不再实施检疫准入管理;
• 水产动物油脂:如鱼油。
• 海洋植物产品,一般是海藻类:包括紫菜、海带、裙带菜等,此类产品(冰鲜、冷冻除外)不再实施准入限制。
二是对于同一品种已获准入的该品种的可食用部位(如内脏)均视同获得检疫准入;
如金梭鱼准入,则鱼卵、鱼肝等内脏视为准入。即日起内脏进口不需要单独看准入。
需要注意的是:此前本目录将水生动物内脏(如鱼卵、鱼肝等)单独列出。若“加工方法”一栏中单独列出了鱼卵、鱼肝等内脏,则该品种的相应内脏产品(指只包含内脏的产品)可以输华;若“加工方法”一栏中未单独列出了鱼卵、鱼肝等内脏,则该品种的相应内脏产品(指只包含内脏的产品)不能输华。
注3明确了若产品准入,则可食用部位(如内脏)视为准入。

三是对于同一品种水产品,如冰鲜产品获得准入,其他非冰鲜类加工方式视同获得检疫准入。
如冰鲜红眼雪蟹准入,则冷冻、鱼糜、干制、腌制、盐渍、熏制等加工方式视同准入。
特别提示:
上述消息一出,对于进口水产来说无非是一大利好消息,但需要提醒的是产品进口前还是要完成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取得在华注册编号后方可生产安排输华。
此外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即预核销单的,签订合同前也需提前办理方可进口到中国。

Part 2
海关新政

2.1 海关总署准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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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验检疫要求、卫生要求:
1)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9号(关于进口波兰野生水产品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4年7月4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4年第79号(关于进口波兰野生水产品卫生要求的公告),公告正文如下: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波兰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有关波兰输华野生水产品的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波兰野生水产品进口。
进口产品范围:野生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物繁殖材料。
生产企业要求: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加工企业、独立冷库),应获波兰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以下称波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和波兰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波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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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要求:《卫生证书》
波兰输华野生水产品应有外包装和单独的内包装。内外包装应是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满足防止外界因素污染的要求。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中波文标签,内容包括: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必须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预包装形式输华的野生水产品,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2)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3号(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西红花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4年7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4年第83号(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西红花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正文如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乌兹别克斯坦西红花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西红花进口。
允许进境商品名称:本公告中的西红花,是指在乌兹别克斯坦野生或种植的鸢尾科植物番红花(学名:Crocus sativus;英文名:saffron)的干燥柱头。
生产企业要求:输华西红花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厂应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植物保护和检疫局(以下称乌方)审核备案,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开始贸易前,乌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证书要求:《植物检疫证书》
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种植基地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加工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可追溯信息。每个包装箱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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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疫合格的输华西红花,乌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以及集装箱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Saffrons from Uzbekista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乌兹别克斯坦西红花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4号(关于进口秘鲁鲜食葡萄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4年7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4年第84号(关于进口秘鲁鲜食葡萄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正文如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秘鲁共和国农业发展与灌溉部关于秘鲁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秘鲁鲜食葡萄进口。
允许进口商品:鲜食葡萄(以下简称葡萄),学名Vitis vinifera,英文名Grape。
允许产地:秘鲁葡萄产区
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输华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冷处理设

施均须经秘鲁共和国农业发展与灌溉部(以下称秘方)审核批准,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每年出口季前,秘方应向中方提供企业名单,经中方批准注册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证书要求:《植物检疫证书》
葡萄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出水果名称、出口国家、产地(省)、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相应的注册号,并英文标注“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秘方应在贸易进行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备案核查。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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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5号(关于几内亚比绍腰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4年7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4年第85号(关于几内亚比绍腰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正文如下: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以下称几比方)有关腰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几内亚比绍腰果进口。
允许进口的产品:允许进口的几内亚比绍腰果是指以几内亚比绍境内种植的腰果(Anacardium occidentale Linn.)为原料,在几内亚比绍境内经挑选、干燥等加工工艺制作而成的供人类食用的带壳或去壳坚果。

生产企业要求:几内亚比绍腰果生产企业应当确保其输华腰果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输华腰果的生产、加工、贮存单位由几比方推荐,并经中方注册。
证书要求:《植物检疫证书》
包装应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产品品名、产地、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编号、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等中文或英文的可追溯信息。上述信息可以以标签形式粘贴在包装上。几内亚比绍输华腰果应来自获得中方注册的企业。获得注册的几内亚比绍输华腰果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5)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6号(关于进口塔吉克斯坦鲜食柿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4年7月19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4年第86号(关于进口塔吉克斯坦鲜食柿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正文如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塔吉克斯坦鲜食柿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塔吉克斯坦鲜食柿子进口。
允许进境商品名称:鲜食柿子(以下简称柿子),学名Diospyros kaki,英文名Persim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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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产地:塔吉克斯坦柿子产区。
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输华柿子果园和包装厂应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称塔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等,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每年出口季节前,塔方应向中方提供企业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证书要求:《植物检疫证书》。
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出口国、产地、果园和包装厂的名称或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经检疫合格的柿子,塔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Persimmons from Tajikista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塔吉克斯坦鲜食柿子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贸易正式开始前,塔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6)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8号(关于进口所罗门群岛咖啡豆、可可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4年7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4年第88号(关于进口所罗门群岛咖啡豆、可可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正文如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所罗门群岛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所罗门群岛未烘焙咖啡豆和可可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所罗门群岛咖啡豆、可可豆进口
允许进境商品名称:所罗门群岛咖啡豆(Coffee Beans)、可可豆(Cocoa Beans),是指在所罗门群岛种植和加工的未经烘焙脱壳咖啡(Coffea arabica L.)、可可(Theobroma cacao L.)籽粒,已去除外皮、果肉、内果皮及银皮等,经干燥、筛选等工艺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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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的产地:所罗门群岛全境
生产企业要求:所罗门群岛农业和畜牧业部(以下称所方)应对输华未烘焙咖啡豆、可可豆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检查,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要求,并向中方推荐。中方将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实施注册登记。
证书要求:《植物检疫证书》
出口前,所方须对输华咖啡豆、可可豆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号,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Unroasted Coffee Beans and Cocoa Beans from Solomon Island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所罗门群岛未烘焙咖啡豆和可可豆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经熏蒸处理的,熏蒸剂的名称、使用剂量、处理温度和持续时间等信息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7)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9号(关于进口瓦努阿图牛肉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4年7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4年第89号(关于进口瓦努阿图牛肉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公告正文如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瓦努阿图共和国生物安全局关于中国从瓦努阿图输入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瓦努阿图牛肉进口。
允许进口商品:允许进口的牛肉是指12月龄以下冷冻剔骨牛肉〔牛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骨骼肌肉(包括肌肉附着的脂肪)〕。内脏脂肪、下角料(碎脂、碎肉、碎骨)、肉糜、绞肉、机械分离肉及副产品不允许输华。必须剔除肠道(从十二指肠到直肠,包括回肠末端),胸腺、脾、扁桃体、颅骨包括脑、眼、三叉神经节,脊髓、脊柱包括背根神经节等组织。
生产企业要求:输华牛肉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企业)应在瓦努阿图共和国生物安全局(以下称瓦方)的监督下,符合中国和瓦努阿图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输华牛肉企业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注册,获准注册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后生产的产品可向中国出口。未经注册的肉类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牛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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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要求:《卫生证书》。
输华牛肉每一集装箱应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瓦努阿图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兽医卫生证书用中文或英文写成(填写证书内容时,英文必填)。兽医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声明)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8)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90号(关于进口基里巴斯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4年7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4年第90号(关于进口基里巴斯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公告正文如下: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基里巴斯共和国渔业和海洋资源发展部有关基里巴斯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基里巴斯野生水产品进口。
允许进口商品:野生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LSKPWA)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生产企业要求: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下同),应获基里巴斯共和国渔

业和海洋资源发展部(以下称基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和基里巴斯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基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证书要求:《卫生证书》。
向中国出口的每批或每一集装箱野生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基里巴斯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基方应在卫生证书上完整填写从捕捞、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证书应用中文和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基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提供给中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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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91号(关于进口委内瑞拉可可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4年7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4年第91号(关于进口委内瑞拉可可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正文如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人民政权农业生产和土地部关于委内瑞拉未烘焙可可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委内瑞拉可可豆进口。
允许进口商品:委内瑞拉可可豆,学名Theobroma cacao L.,英文名cocoa beans,是指在委内瑞拉境内种植和加工的未经烘焙可可籽粒,去除果肉和果荚,经发酵、干燥、筛选等工艺制成。
生产企业要求: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人民政权农业生产和土地部(以下称委方)应对输华可可豆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检查,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要求,并向中方推荐。中方将对推荐企业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实施注册登记。c

证书要求:《植物检疫证书》
出口前,委方须对输华可可豆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Unroasted Cocoa Bean from Venezuel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委内瑞拉可可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0)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94号(关于进口孟加拉国鲜食芒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4年7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4年第94号(关于进口孟加拉国鲜食芒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正文如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孟加拉国鲜食芒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孟加拉国鲜食芒果进口。
允许进境商品名称:鲜食芒果(以下简称芒果),学名Mangifera indica,英文名Mango。
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及检疫处理设施:输华芒果的果园、包装厂、冷藏库、热处理设施须经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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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时准确溯源。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孟方向中方提供,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证书要求:《植物检疫证书》。
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出口国家、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经检疫合格的货物,孟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Mangoes from Bangladesh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孟加拉国鲜食芒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贸易正式开始前,孟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二、疫病禁令:
增加禁令
2024年7月26日:希腊小反刍兽疫(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
以上公告详细要求,可进入海关总署官网查看。

Part 3

3.1 2024年上半年海关总署未准入境食品及不合格原因汇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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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每月通报的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信息,2024年上半年未准入境食品情况统计如下:2024年上半年全国海关在口岸监管环节检出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并未准入境食品1871批次。
从公布的未准入境原因来看,6月检出未准入境食品最多,有468批次。具体未准入境食品频次见图1:

 2024年上半年进境食品不合格原因分析

图 1:2024年1-6月食品未准入境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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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境食品产地分析
这些未准入境食品来自77个国家或地区。不合格批次数位居前10位的食品产地依次为美国,日本,厄瓜多尔,澳大利亚,越南,韩国,中国澳门,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其中美国、日本和厄瓜多尔均超200批次,详见图2。

2.进境口岸分析
这些未准入境食品共涉及28个进境口岸。其中,不合格批次数位居前10位的进境口岸依次为上海,天津,广州,湛江,深圳,拱
北,厦门,青岛,宁波,乌鲁木齐,且前5位口岸查获不合格产品数量均超过100批次,详见图3。

图 2:未准入境食品产地分析

图 3:进境口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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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境食品不合格原因分析
这些食品未准入境的事实主要集中在产品质量问题(包含超出保质期、检出动物疫病、感官检测不合格、菌落总数超标、污秽腐败等)(约占20%)、未按要求提供证书或合格证明材料,未提供必需证明或货证不符(约占31%)、标签、包装不合格(约占27%)等,详见图4。
1)这些食品中因未按要求提供证书或合格证明材料,未提供必需证明或货证不符未准入境的约占31%,位居第一。常见于休闲食品、肉类、水产品、酒类、饮料、乳制品、植物源性食品等类别。近年来因为证书问题被退运或销毁的产品不断上升,企业进口前务必办理好相关单证,避免此类情况造成的退运销毁,详情见图4。
2)这些食品中因标签不合格、包装不合格而未准入境的约占27%,位居第二。常见于酒类,休闲食品,植物源性食品,乳制品,饮料,肉类,水产品等类别。《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进口食品的标签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水产、肉类产品还需要符合《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此数据仅为因标签不合格而销毁或退运的产品批次,整改后合格的产品不在此列。详情见图4。
3)这些食品中因质量问题而未准入境的约占20%,位居第三。常见于水产品、肉类、饮料、休闲食品等类别。详情见图4。

4)食品添加剂或配料使用不当、未获检验检疫准入、境外食品生产企业问题,占据食品未准入境原因份额的23%。其中境外生产企业注册问题占比2.3%,各企业务必注意产品进口前取得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且注册审批完成后才可以生产,否则进口申报可能会被退运和销毁,同时由于产品和HS、CIQ相关联,一旦HS、CIQ注册错误造成大改单,可能还是会被退运和销毁。

图 4:2024年上半年食品未准入境原因及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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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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