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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进口双月报(总第19期)

T&G进口双月报

T&G Import bimonthly

Make global goods delivery more convenient, more economical, and more sec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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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19期

2022年2月28日

1.1 中国国际单一窗口《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HS编码调整
1.2 Incoterms®2020国际贸易术语更新

CONTENTS

目录

CONTENTS

1. 热点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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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2.1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公开征求β-葡聚糖酶等5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
2.2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公开征求1,3-苯二甲酸与1,3-苯二甲胺和己二酸的聚合物等2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意见
2.3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GB/T 20886.2-2021 酵母产品质量要求 第2部分: 酵母加工制品》

2.食品安全政策与标准

3.1 海关总署准入更新
3.2 加拿大高致病性禽流感对进口加拿大宠粮及食品的影响

3. 海关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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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发布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2年版)及配套文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4.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

4. 市场监管

5.1 海关总署未准入境食品及不合格原因汇总分析(2021年)

5. 2021年未准入境食品不合格原因报告分析

6.1疫情对各口岸清关时效的影响

6. 天戈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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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热点资讯

1.1中国国际单一窗口《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HS编码调整

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令,距今已经将近一年的时间。为了境外生产企业能够顺利完成注册,于2021年12月13日海关总署颁布了2021年第103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同时中国国际单一窗口也发布了《进口食品境外企业注册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在此期间内境外生产企业大都已完成了注册,天戈在各企业注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收集以及解答,协助不少企业顺利完成注册。同时天戈也在及时关注中国国际单一窗口《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发现近期HS编码有所调整。天戈关注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税司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2022)》,中国国际单一窗口《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系统》里需要注册的HS编码近期也随之同步有所调整,其中涉及到一千多条数据,包括变更税号在内,新增注册HS编码89个;考虑到申报时可能会导致新旧税号不一致,为了避免后续在申报时遇到这种情况,影响清关时效,建议企业用新的税号申请变更注册。
如:特级初榨橄榄油由于税则调整HS编码由1509100000变更为1509200000,因此需要申请变更注册。
此外之前不在注册名单中的HS编码08章节的冷冻水果现在也在注册名单中了。但是天戈也留意到冷冻水果在注册名单中,但是在单一窗口没有冷冻水果这个注册类别,无法进行实际注册,天戈也已经反馈到海关,一有更新将及时发布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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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国际单一窗口《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HS编码调整

其中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之前不需要注册的HS编码2005200000,现在已经明确需要注册,否则在申报时将会被会海关系统自动退单。

1.2Incoterms®2020国际贸易术语更新

《Incoterms®》也就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一套国际商会(ICC)制定的关于国内外贸易术语使用的通则。在买卖合同中使用Incoterms®中的术语可以帮助简化并明确国际贸易体系下买卖双方有关货物交付、运输及清关手续方面的某些合同义务,为企业的贸易行为提供指导性和可预测性,并减少法律纠纷风险。虽然《Incoterms®》是一套有关于采购的通则,但是其中规定了货物的物流方式,对物流企业也有很有很大的影响。《Incoterms®》每十年修订一次,2019年9月10日,国际商会于法国巴黎正式在全球发布《Incoterms®2020》,该规则已于2020年1月1日全球正式生效。相较于《Incoterms®2010》,《Incoterms®2020》更进一步明确了买卖双方的责任,其生效后对贸易实务、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实务等方面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FCA 增加签发提单的附加选项
FCA(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在货物海运销售中,货物在卖方运输工具上备妥待卸并置于承运人或买方指定的其他人控制之时,交货即告完成。该条款下,卖方并不一定需要将等货物装船后完成交货,而是在符合交货条件的任意时间点都可以完成交货。
但是如果卖方使用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在兑换时往往需要出示提单。而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只可能在货物实际装船后才会签发装船提单。而在FCA规则下,卖方的交货义务在货物装船前已经完成,因此,卖方交货时无法从承运人处获得装船提单。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Incoterms®2020中增加了一个附加选项:买卖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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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Incoterms®2020国际贸易术语更新

方可以约定买方指示其承运人在货物装运后向卖方签发装船提单,卖方随后方才有义务向买方(通常通过银行)提交提单。另外,即使采用该附加选项,卖方也不会受到买方签署的运输合同条款的约束。
二、CIP 承担ICC条款A,CIF 仍然只需要 ICC条款C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中,条款C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其具体承保的风险有:①火灾、爆炸;②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③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④在避难港卸货;⑤共同海损牺牲;⑥抛货。
而条款A除了“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保险人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均予负责,即除了几种特定的情形外,其余情况均负责。条款A承保的风险比条款C要大得多,这有利于买方,也会使卖方付出更多的保费。
在《Incoterms®2020》的保险方面,CIF规则维持现状默认条款C,但可以协商选择更高级别的保险。而对于CIP,卖方必须取得符合ICC条款A承保范围的保险,但也可以协商选择更低级别的承保范围。
三、DAT 更改为 DPU
《Incoterms®2010》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运输终端交货)的意思是卖方将货物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货至运输终端后完成交付,其中“运输终端”的定义为任何地点。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的意思是卖方将货物置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且到达运输终端后即完成交付,无需卸货

1.2Incoterms®2020国际贸易术语更新

《Incoterms®2020》中对DAT和DAP进行了两项修改:
1.术语列表中,两者的排列位置改变了,DAP现在列在DAT前。这使得在交货不步骤上的逻辑链不再混乱,DAP没有完成卸货,但是DAT已经完成卸货,使买卖双方都更能快速、准确的理解规则。
2.DAT更名为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目的地交货并卸货)。这么更改的目的是更强调目的地可以是任何地点,而不是之前笼统的“运输终端”。“运输终端”的定义是“任何地点,而不论该地点是否有遮盖,例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积场或公路、铁路、空运货站”。但是在定义上DAT和DPU之间没有实质的改变。
四、卖方或买方可以自己处理运输(而不是让外部承运人来做)
《Incoterms®2010》中预设货物运输将由运输,并未考虑到由卖方或买方自行负责运输的情况。在《Incoterms®2020》中则考虑了交易的货物运输不涉及第三方承运人的情形。因此,在FCA、DAP、DPU、 DDP中,允许卖方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而不是只能为第三方承运。
五、完善安保要求和费用细则
在《Incoterms®2020》中,运输部分和清关部分明确提出了安保要求,相关的成本也在费用划分条款中作了更清晰的规定。同时,在费用划分条款中,买卖双方可以一目了然地查看预期成本的完整列表。而与每个项目相关的成本——例如,运输部分和清关部分的相关成本依旧会列在相应的章节方便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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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Incoterms®2020国际贸易术语更新

Incoterms®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的实施了旧的就失效的说法,即《Incoterms®2020》实施之后并非《Incoterms®2010》就自动废止,在签订贸易合同时需要注意合同上使用的是哪个版本。

Part 2
食品安全政策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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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公开征求1,3-苯二甲酸与1,3-苯二甲胺和己二酸的聚合物等2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意见

2022年1月29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根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β-葡聚糖酶等3种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新品种五水硫化钠、扩大用量的食品添加剂乙酰磺胺酸钾(又名安赛蜜)的申请,其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具体情况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于02月28日截止。详情如下:

2.1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公开征求β-葡聚糖酶等5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

2022年2月8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要求,1,3-苯二甲酸与1,3-苯二甲胺和己二酸的聚合物等2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具体情况见附件)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已于2月27日截止。详情如下:

旧标签修改:在此之前,很多进口食品的配料都是根据旧的国家食品标准标注的“酵母抽提物”,如厂家、经销商不想修改配料标识,请与厂家协商使用纯品型或核苷酸型酵母抽提物,否则需要根据所使用的产品更新相应的配料名称。
本次新标准修改间隔13年,变化升级内容较大,可以看出本次新国标的修订是国家意在通过标准引领食品企业使用纯度更高、品质更好的酵母抽提物产品,加速“汰劣留良”的市场化发展进程,食品行业或将迎来新一轮产品升级换代,酵母抽提物头部企业,参照新国标产品研发方向也将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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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1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GB/T 20886.2-2021 酵母产品质量要求 第2部分: 酵母加工制品》,并将于22年07月01日正式实施。
标准对比:《GB/T 20886.2-2021 酵母产品质量要求 第2部分: 酵母加工制品》代替《GB/T23530-2009 酵母抽提物》,与《GB/T23530-2009 酵母抽提物》相比:增加了酵母加工制品、酵母水解物、核苷酸型酵母水解物、风味型酵母水解物、酵母细胞壁、培养基用酵母加工制品的术语和定义;更改了酵母抽提物定义;更改了“I+G型酵母抽提物”的名称,改为“核苷酸型酵母抽提物”;更改了酵母抽提物分类;增加了按应用进行的产品分类;增加了酵母水解物的理化要求;增加了风味型酵母水解物的理化要求;增加了酵母细胞壁的理化要求;增加了培养基用酵母加工制品的理化要求。

2.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GB/T 20886.2-2021 酵母产品质量要求 第2部分: 酵母加工制品》

2.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GB/T 20886.2-2021 酵母产品质量要求 第2部分: 酵母加工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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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海关新政

3.1 海关总署准入更新

① 2022年1月1日后,《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经过了8次更新,目前的版本于2022年2月17日更新。8次更新中,分别更新了如下内容:
泰国1家禽肉企业自主暂停肉类产品对华出口。新增美国4家猪肉、牛肉、禽肉企业及冷库自2022年1月7日及以后生产的符合中国的肉类产品输华;新增美国7家猪肉、牛肉、禽肉企业及冷库自2022年1月21日及以后生产的符合中国的肉类产品输华。自2022年1月7日起,意大利自主暂停签发输华猪肉及猪肉制品卫生证书;2022年1月24日起,暂停自意大利启运的猪肉及猪肉制品输华。暂停受理澳大利亚注册编号为423企业自2022年1月29日起启运的输华肉类产品进口申报。恢复了阿根廷注册编号为2534、4555的2家肉类企业自2022年1月28日及以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肉类产品输华。暂停受理巴西注册编号为SIF3404、SIF3409企业自2022年1月31日起启运的输华肉类产品进口申报。暂停接受自2月9日后(含2月9日)启运的立陶宛牛肉进口申报。自2022年2月17日起,恢复法国注册编号为FR.01.053.034 CE和FR.01.053.003 CE的2家肉类企业自2022年2月17日及以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肉类产品输华;新增法国注册编号为FR.29.233.001 CE和FR.71.157.028 CE的2家肉类企业自2022年2月17日及以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肉类产品输华。
② 2022年1月7日,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号(关于进口白俄罗斯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白俄罗斯牛肉及其制品进口。公告附件文件中对允许进口产品、生产企业要求、检验检疫要求、加工过程要求等多个项目做了详细的要求及说明。
③ 2022年1月7日,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号(关于进口卢旺达甜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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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卢旺达甜叶菊进口。 公告附件文件中对甜叶菊的检验检疫依据、允许进境商品名称、允许产地、有害生物、装运要求及进境检验检疫做了详细的要求及说明。
④ 2022年1月17日,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号(关于进口南非鲜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南非鲜梨进口。公告附件文件中对南非鲜梨的检验检疫依据、允许进境商品名称、允许产地、果园及包装厂、有害生物、进境检验检疫等项目做了详细的要求及说明,文件附录1、2中对出口前及运输过程中要求的冷处理操作也做了详细的说明。
⑤ 2022年1月20日,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号(关于公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有关规定,《协定》将于2022年2月1日起对韩国生效实施。《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韩国。《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韩国特别货物清单》。
⑥ 2022年1月27日,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号(关于进口智利冷冻水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允许符合先关要求的智利冷冻水果进口。公告中对智利冷冻水果的检验检疫依据、允许进境商品、允许产地、出口前要求及进境检验检疫做了详细的要求及说明,附件文件中对于产品出口前需要进行的速冻处理及冷藏运输操作给予了详细的要求规范。
⑦ 2022年1月28日,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有关规定,《协定》将于2022年3月18日起对韩国生效实施。《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同时增加马来西亚。
⑧ 2022年2月10日,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6号(关于实施中国-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2019年7月,中国与阿联酋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邦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自2022年2月14日起

正式实施。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阿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简称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具体的通关便利措施有以下几条:①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②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③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④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⑤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⑨ 2022年2月16日、17日,海关总署相继发布2022年海关总署第17号、18号公告(关于进口智利羊肉检验检疫要求公告、关于进口智利牛肉检验检疫要求公告),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智利牛、羊肉进口。两份公告附件文件中对允许进口的牛、羊肉产品、生产企业要求、检验检疫要求、加工过程要求等多个项目做了详细的要求及说明。
⑩ 2022年2月18日,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9号(关于进口缅甸玉米植物检验检疫要公告),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缅甸玉米进口。此处的玉米植物指产地为缅甸全境的非种植用途的玉米籽实。公告附件文件中对允许进口的玉米植物的检验检疫依据、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装运要求、进境检验检疫做了详细的列举和说明。
⑪ 2022年2月24日,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1号(关于允许俄罗斯全境小麦进口的公告),允许俄罗斯全境小麦进口。其中俄罗斯小麦指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且未发生小麦矮腥黑穗病的地区种植的,仅限于加工用途的春小麦。在运输期间,俄方需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降低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中国的风险,完成出口检疫后,俄方需出具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的植检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 “The consignment of whea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wheat exported from the Russian Federatio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free from dwarf bunt of wheat Tilletiacontroversa J.G. Kuhn”(该批小麦符合俄罗斯小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小麦矮腥黑穗病菌),同时标明来源产区、出口存放地点、出口存放企业名称等信息。

● 对于加拿大食品而言
禁止进口来自加拿大的禽及其相关产品,配料若是含有禽源性成分也同样不准入。
目前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最新日期为2月7日,文件中暂时未体现加拿大高致病性禽流感此疫区信息。但是由于公告是2月21日发布,需以公告为准。如公告所说,此公告发布之前已起运的禽及相关产品经检疫合格后可准入放行;若是2月21日及之后起运的禽及相关产品,一律退运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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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加拿大高致病性禽流感对进口加拿大宠粮及食品的影响

2022年2月5日,加拿大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该国家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2月21日海关总署联合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防止加拿大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如下:

3.2加拿大高致病性禽流感对进口加拿大宠粮及食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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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加拿大高致病性禽流感对进口加拿大宠粮及食品的影响

对于加拿大的禽类宠物食品而言
目前是限制加拿大的禽类宠物食品进口的,但是在海关总署《加拿大输华宠物食品注册登记生产加工企业名单》备注2中“具体产品的动物源性原料受《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动态限制(商业无菌处理的禽源性罐装宠物食品除外)”,从这可以看出,商业无菌的产品只要已经获得输华注册,仍可进口。
也就是说,禽源性罐装宠物食品不在公告禁令之列,只要输出国含有禽源性的零食或干粮罐头满足相关检疫要求,是允许输华的。
(商业无菌:罐头食品经过适度热杀菌后,不含有致病性微生物,也不含有在通常温度下能在其中繁殖的非致病性微生物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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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发布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2年版)及配套文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2年1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2年版)》(以下简称《功能目录》)及配套文件,现予发布:
一、 取消与现有保健功能定位不符的促进泌乳、改善生长发育、改善皮肤油份3项保健功能和原卫生部已不再受理审批抑制肿瘤、辅助抑制肿瘤、抗突变、延缓衰老4项保健功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功能声称相关产品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已生产的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总的来说是7个保健功能被取消,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刻停止生产。7个功能包括:促进泌乳、改善生长发育、改善皮肤油份,以及原卫生部已不再受理审批的抑制肿瘤、辅助抑制肿瘤、抗突变、延缓衰老。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功能声称相关产品需立即停止生产,已生产的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二、除上述7项保健功能外,对于已批准的尚未取消也未纳入保健功能目录的保健功能,根据新旧保健功能声称衔接和最新评价要求进行转化;不能转化的,根据《目录管理办法》向审评机构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符合要求的纳入或者调整《功能目录》。
三、已发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对应的功效按《功能目录》调整。
根据配套法规解读原文,对于已批准的保健食品涉及保健功能取消的,可按《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变更功能。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后,保健功能未纳入《功能目录》的保健食品不得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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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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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发布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2年版)及配套文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补充关于进口保健食品的准入:
如果本产品进口前没有在国内注册成功过,应当申请保健食品注册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1、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除外)应当申请保健食品注册。
2、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是指非同一国家、同一企业、同一配方申请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保健食品。
3、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上市保健食品的境外生产厂商。
境外生产厂商,是指产品符合所在国(地区)上市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由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或者由其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
此外:包括境外审厂整个流程下来在内至少2年时间。
根据海关总署248号及249号令,进口保健食品还有如下要求:
1、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境外生产企业需要向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递交申请资料申请注册,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中国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2、进口保健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包括注册编号)。

4.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

2022年01月07日,市场监管总局为进一步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固体饮料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控制能力,严格过程控制,保证食品安全。
二、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
三、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还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四、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本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生产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公告总的来说,指出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注: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生产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建议在新的公告实施前尽快销售旧包装产品,提前按照新的公告更新产品包装和中文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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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海关总署未准入境食品及不合格原因汇总分析(2021年)

根据海关总署每月通报的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信息,2021年全年未准入境食品情况统计如下:
1) 2021年全国海关在口岸监管环节检出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并未准入境食品2893批次,较2020年的2001批次增加44.6%。
从公布的月份来看,11月检出未准入境食品最多,有399批次。具体每月未准入境食品批次数量如下图:
2) 这些食品来自87个国家或地区。其中,其中,不合格批次数位居前9位的产品产地依次为日本、中国台湾、印度、越南、美国、中国香港、泰国、厄瓜多尔、马来西亚、澳大利亚,均超100批次,日本更是达到364批次。
3) 这些食品的进境口岸涉及32个口岸。其中主要集中在深圳、上海、天津、宁波、广州、青岛等城市,和2020年情况类似。
4) 这些食品未准入境的事实主要集中在产品质量问题(包含检出有害物质,感官、农残、理化和微生物检测不合格,污秽腐败,霉变等)(约占

Part 5
2021年未准入境食品
不合格原因报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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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未提供必需证明或货证不符(约占19%)、标签不合格(约占14%)、食品添加剂或配料使用不当(约占15%)等。详情见附图左上图。
5) 未提供必需证明或货证不符、标签不合格、食品添加剂或配料使用不当、未获检验检疫准入、检出未标示或申报的转基因成分、含有未获检疫的动物源成分等合规性问题约占69%,仍是食品未准入境的主要原因。这也提醒我们要重视产品进口前的审核工作,在各口岸都已取消标签备案的情况下,更要尽可能降低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6) 这些食品中因产品质量问题、检出动物疫病而未准入境的总和约占39%,其中检出动物疫病的238个批次中,229个批次为水产品,9个批次为麦卢卡蜂蜜。
产品质量问题的755个批次中,植物源性食品(蔬菜水果干、香辛料、坚果籽类等)占到16.46%,常见含有杂质、农残超标、产品霉变、理化和微生物指标超标等问题,尤以香辛料枯茗子(俗名孜然)的农残超标问题最为严重;肉类占到8.84%,常见污秽腐败和感官检验不合格;饮料占到8.87%,常见含有杂质和微生物超标,也有违规使用不可作为食品配料的化学物质的问题;其他食品中,比较典型的有休闲食品和麦片的微生物超标问题、葡萄酒的瓶塞霉变问题、燕窝的亚硝酸盐超标问题、蜂蜜的微生物超标问题、油类制品的过氧化值超标问题等。针对污秽腐败、感官检验不合格、微生物超标和霉变问题,生产商及进口商应该格外注意产品的生产加工环境及运输储藏条件。在进口产品前,建议对一些高风险、敏感性的指标进行检测,还应注意季节性环境因素的变化(主要是温度和湿度),同时加强物流运输链的保障,确保产品顺利入境并进入市场。建议进口前对高风险性食品的敏感性指标进行检测。详情见附图右上图。
7) 这些食品中因未提供必需证明或货证不符而未准入境的约占19%,与2020年持平。常见于水产品、肉类、饮料、休闲食品、酒类、植物源性食品等(按降序排列)。详情见附图右下图。

8) 这些食品中因标签不合格而未准入境的约占14%,和2019年全年的15%相差不大。标签不合格的食品主要有饮料、植物源性食品、休闲食品、酒类、肉类等。目前海关已确定在实验室取样环节进行标签审核并已形成规范流程,因此对标签的审核力度也同步加强,各地海关的审核原则也基本趋于一致。需要注意的是,此数据仅为因标签不合格而销毁或退运的产品批次,整改后合格的产品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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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疫情对各口岸清关时效的影响

自2019年12月疫情爆发,对清关时效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是在天戈人的不断努力下,大大缩短了因为疫情造成的清关时效,以下是天戈独家疫情对各口岸清关实效的影响:
深圳各口岸

Part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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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疫情对各口岸清关时效的影响

广州各口岸

6.1疫情对各口岸清关时效的影响

天津口岸
上海各口岸

T&G进口双月报

T&G Import bimonthly

19

总第19期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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