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
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一、普惠性税费
优惠政策
二、专项税费
优惠政策
目录
一、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
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3、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优惠内容】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
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享受条件”中第一条规定执行。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
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优惠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5.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5号)
6.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优惠内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8.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型微利企业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9.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10.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优惠内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2号公告发布后,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11.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
【优惠内容】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12.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优惠内容】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
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
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政策依据】(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13.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1)《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14.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优惠内容】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15.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优惠内容】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政策依据】(1)《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16.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优惠内容】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政策依据】(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17.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优惠内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二、专项税费优惠政策
1、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
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6)《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优惠内容】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3、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5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4、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优惠内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2.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
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5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
5、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优惠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6、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7、.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优惠内容】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8、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优惠内容】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9、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3)《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10、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
【优惠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以下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11、金融机构向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
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7〕44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12、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13、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
【优惠内容】2023年12月31日前,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法制科
——本汇编仅供参考,适用时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