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重点群体、残疾人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目 录
(一)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1
1、减轻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负担完善困难群体参保帮扶政策 1
2、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税费 1
3、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税费 3
4、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延长 4
(二)残疾人就业创业 5
1、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 5
2、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5
3、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服务免征增值税 6
4、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6
5、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6
6、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兴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7
7、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8
8、耕地占用税困难性减免 8
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下调 8
10、 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8
1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 9
(一)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1、减轻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负担完善困难群体参保帮扶政策
政策内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养老保险费。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困难人员参保缴费提供资助。对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引导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6部门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4号)
2、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税费
政策内容:(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内蒙古政策为14400元)为限额依
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 年 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纳税人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依据内财税〔2022〕19号文件,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9〕770号)
4、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延长
政策内容:《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二)残疾人就业创业
1、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2、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内容: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 号)第一条第 7 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1)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
3、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4、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5、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6、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兴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 号)
7、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 25%(含 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 10 人(含 10 人)的单位,符合规定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区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实行按单位年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给予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办法。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年定额减征2500元,减征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1]541号)
8、耕地占用税困难性减免
政策内容:农村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下调
政策内容: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3 倍降低至 2 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 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1)《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 号)
10、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内容: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8 号)
1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
政策内容: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 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1)《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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