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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博财税通讯(双月刊)2020年第2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0-06-05
404

双月刊

2020

联合主办 | 重庆汇博烨煜税务师事务所 | 重庆汇鼎会计师事务所

汇博财税通讯

[ 第02期 总第02期 ]

汇博财税简介
   汇博财税服务平台是以重庆汇博烨煜税务师事务所、重庆汇鼎会计师事务所为核心,集会计服务、审计服务、财税顾问、涉税鉴证、纳税筹划、财税培训、法律服务、造价服务、评估服务、管理咨询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汇集资深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内部审计师、法务会计师、律师、造价师、评估师、理财师、风险管理师等专业人士,为委托人提供全方位的财务、税务、法务、内部控制、投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
   内设汇博企业财、税、法“三位一体”研究中心,从事企业财税、企业法务理论和实务研究。
   与重庆大学等多所高校共建会计、税收实训及研究中心,参与学科建设。
   汇博财税专家团队参与行业协会、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服务活动,得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一致好评。
   汇博财税总部设在重庆市,在云南、贵州、四川分别设有分支机构,重点服务我国西南地区,辐射其他省市。

—— 公司简介——

第02期 总第02期

会计/审计/税务/评估/造价/法务/

交/流/合/作/      共/同/进/步/

目 录

—— 目录 ——

第02期 总第02期

一、汇博业务动态....................................................................4
二、政策速递与解读.................................................................6
三、业务与案例研究...............................................................43
四、我的汇博分享..................................................................47

您/的/信/任/      我/的/动/力/

汇博财税培训进企业,助推企业财税规范化

4月28日、5月18日,汇博财税团队负责人张承建分别接受中石化国际事业重庆有限公司、华润重庆医药有限公司邀请,深入企业进行财税培训。
两个企业非常重视财税规范化建设,这两场培训的对象均为非财税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是增值税基础知识、发票基本常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通过增值税及发票培训,业务部门员工对增值税、发票基础知识有了一个更好的认识,从源头上提升了处理财税问题的能力,为企业财税规范化建设奠定了基础。
通过个人所得税汇算培训,员工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有了进一步认识,掌握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操作流程和方法。
现场互动环节,张承建回答了培训对象的现场提问。
两次培训,达到了预期效果。

—— 汇博业务动态 ——

第02期 总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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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剪影

—— 汇博业务动态 ——

第02期 总第02期

—— 政策速递与解读 ——

第02期 总第02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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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速递与解读 ——

第02期 总第02期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

为了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进一步提升收费公路服务水平,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行费电子发票编码规则
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2。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通行费电子发票票样见附件。
二、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对象
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对象为办理ETC卡的客户,ETC卡的具体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请咨询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未办理ETC卡的客户,仍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
三、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流程
(一)发票服务平台账户注册。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
(二)绑定ETC卡。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填写ETC卡办理时的预留信息(开户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校验无误后,完成ETC卡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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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速递与解读 ——

第02期 总第02期

(三)发票开具。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取需要开具发票的充值或消费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发票服务平台免费向客户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及明细信息下载、转发、预览、查询等服务。
四、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规定
(一)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以下两种: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
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
(二)ETC后付费客户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三)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四)客户使用ETC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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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速递与解读 ——

第02期 总第02期

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
(五)发票服务平台应当将通行费电子发票对应的通行明细清单留存备查。
五、通行费电子发票其他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六、业务咨询
使用ETC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客户可以拨打热线电话进行业务咨询与投诉。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开票问题可拨打发票服务平台热线95022;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热线电话可以登录发票服务平台查询;通行费电子发票的查验和抵扣等税务问题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同时废止。
附件: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略)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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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速递与解读 ——

第02期 总第02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规定,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到期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3月11日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公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照本办法全额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研发机构、国产设备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91号公告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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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 总第02期

负责办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备案、审核、核准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五条 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
(一)符合9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
(二)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该备案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简写:内资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简写:外资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
第六条 研发机构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备案资料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研发机构,待其补正后再予备案。  
第七条 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
第八条 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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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 总第02期

研发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第九条 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9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研发机构新设、变更或者撤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核定研发机构的牵头部门提供的名单及注明的相关资质起止时间,办理有关退税事项。
第十一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2019年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第十二条 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
(二)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卷票,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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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 总第02期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后,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前,应当已经扫描认证通过,或者已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
第十三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发函调查或其他方式调查,在确认增值税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一)审核中发现疑点,经核实仍不能排除疑点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退税的。
(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的。
第十四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第十五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台账,记录国产设备的型号、发票开具时间、价格、已退税额等情况。
第十七条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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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速递与解读 ——

第02期 总第02期

值)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八条 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4号)被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应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研发机构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撤出的,自信息撤出之日起,研发机构可重新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继续享受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研发机构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增值税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退税管理事项,比照出口退税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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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的通知 
税总函〔2020〕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纾解企业困难,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决定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由2020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
请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和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加强审核核算,及时办理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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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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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 总第02期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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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 总第02期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现就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20年3月20日起实施。本公告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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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 总第02期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0B版的通知 
税总函〔2020〕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2020年第15号)有关出口退税率调整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0B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各地应及时将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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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 
财关税〔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效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关税〔2016〕69号,以下简称《通知》)修订如下:
一、删除《通知》第一条中的“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
二、将《通知》第三条中的“实行《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修改为“实行《免税物资清单》管理。项目主管单位需按管理规定如实填报和出具《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
三、删除《通知》第四条中的“暂时进口物资不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管理”。
四、删除《通知》第五条中的“并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统一管理”。
五、删除《通知》附件的第三、四、六、九条。
六、将《通知》附件第五条中的“各项目主管单位”修改为“自然资源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删除“及年度免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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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 总第02期

口额度”。
七、将《通知》附件第十条中的“发现项目主管单位擅自超出政策规定的项目范围或擅自超出上年免税进口额度认定的,暂停确定该项目主管单位下一年度的免税进口额度”修改为“发现项目主管单位擅自超出政策规定的项目范围认定的,暂停该项目主管单位下一年度的免税资格”。
八、删除《通知》附件的附3《项目进口额申报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对符合《通知》规定的项目,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进口的《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物资,因超出已印发的年度免税进口额度以及《通知》附件第六条规定免税进口额度而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修订后的《通知》见附件。
附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修订)(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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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速递与解读 ——

第02期 总第02期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
财关税〔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效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68号,以下简称《通知》)修订如下:
一、删除《通知》第二条中的两处“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
二、将《通知》第三条中的“实行《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修改为“实行《免税物资清单》管理。项目主管单位需按管理规定如实填报和出具《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
三、删除《通知》第四条中的“暂时进口物资不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管理”。
四、删除《通知》第五条中的“上述进口物资均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统一管理”。
五、删除《通知》附件2的第三、四、六、九条。
六、将《通知》附件2第五条的“各项目主管单位”修改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主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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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 总第02期

位”;删除“及年度免税进口额度”。
七、将《通知》附件2第十条中的“发现项目主管单位擅自超出政策规定的项目范围或擅自超出上年免税进口额度认定的,暂停确定该项目主管单位下一年度的免税进口额度”修改为“发现项目主管单位擅自超出政策规定的项目范围认定的,暂停该项目主管单位下一年度的免税资格”。
八、删除《通知》附件2的附3《项目进口额申报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对符合《通知》规定的项目,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进口的《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物资,因超出已印发的年度免税进口额度以及《通知》附件2第六条规定免税进口额度而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修订后的《通知》见附件。
附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修订)(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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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 总第02期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湖北省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由湖北省税务局依法明确。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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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 总第02期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7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于2018年5月29日在智利圣地亚哥正式签署。中智双方已完成《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按照《议定书》第二条规定,《议定书》于2019年10月17日生效,适用于2017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收入。
《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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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 总第02期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

为支持筹办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以下统称杭州亚运会),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
二、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对组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组委会按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亚洲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统称亚奥委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七、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八、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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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 总第02期

九、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十、对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免税清单由组委会报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
十一、对组委会为举办运动会进口的亚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运动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审核确定。
十二、对组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亚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运动会期间按暂时进口货物规定办理,运动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留在境内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十三、上述税收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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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 总第02期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9号

为支持筹办2020年晋江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2020年三亚第6届亚洲沙滩运动会、2021年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以下统称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以下统称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
二、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对组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组委会按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国际中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七、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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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 总第02期

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八、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九、对组委会为举办运动会进口的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国际中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运动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审核确定。
十、对组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国际中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运动会期间按暂时进口货物规定办理,运动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留在境内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十一、上述税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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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 总第02期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为促进汽车消费,现就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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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 总第02期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0号

为统筹内外贸发展,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0年4月15日起,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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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 总第02期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现就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三、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在“是否符合免征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四、汽车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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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 总第02期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五、从事《目录》管理、免税标识审核和办理免税手续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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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 总第02期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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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 总第02期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现将二手车经销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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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 总第02期

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三、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拍卖行应将以下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拍卖物品的图片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
文物艺术品,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四、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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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 总第02期

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
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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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 总第02期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现将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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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 总第02期

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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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 总第02期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现将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一、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五一”假期安排,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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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 总第02期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改产业〔2020〕6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轻型汽车(总质量不超过3.5吨)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目前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提前实施国家确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完善新能源汽车购置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并平缓2020-2022年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加快补贴资金清算速度。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交通等领域推广应用。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财政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参与) 
三、加快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货车。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地区提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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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 总第02期

财政统筹车辆购置税等现有资金渠道,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引导重点地区完成淘汰100万辆的目标任务。有关重点地区要认真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尽快研究出台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货车经济补偿措施。(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有关省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畅通二手车流通交易。优化车辆交易登记等制度,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修订出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发挥汽车维修电子档案系统作用,支撑二手车交易,加快二手车流通,带动新车消费。加强二手车行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销企业行为,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底,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按销售额的0.5%征收增值税。(商务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用好汽车消费金融。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等金融业务,通过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力度,持续释放汽车消费潜力。(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履职,按照本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积极营造有利于汽车消费的市场环境。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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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与案例研究 ——

第02期 总第02期

一、疫情期间社保减免优惠政策会计分录怎么做?

疫情期间,于二月份国家出台了社保减免优惠政策,对于企业养老、失业及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以免征。那么疫情期间社保减免优惠政策的会计分录怎么做呢?
疫情期间社保减免优惠政策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一)社保费
(1)收到已征收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退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医疗等保险(单位承担部分)
  贷: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医疗等(单位承担部分)
(2)对于没有上交的社会保险费,减免征收,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包括个人承担社保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医疗等保险(单位承担部分按减半之后的金额入账,免征不涉及该科目)
  借:其他应付款——养老、医疗等(个人承担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医疗等(单位承担部分按减半之后的金额入账/免征不涉及该科目)
  贷:银行存款
(3)已经缴纳的,账务处理如下:
  a.用于抵减以后期间的,无需账务处理,用“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失业、工伤”自然抵减即可。
  b.当地部门确定退还的,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借:银行存款

“财税法”三位一体 全方位风险管控

—— 业务与案例研究 ——

第02期 总第02期

一、疫情期间社保减免优惠政策会计分录怎么做?(续)

      贷: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失业、工伤
 
(二)收到稳岗补贴的会计分录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发生培训支出和社保支出等支出: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
  收到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如果采用净额法的,则做冲减相关费用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管理费用等
  收到返还失业保险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失业保险返还
  疫情期间参保单位怎么办理社保减免手续?
  答:根据有关规定可得,参保单位应当对缴费基数、适用费率如实进行申报,并且确认企业划型结果。为了方便企业按照企业划型精准享受减免政策,各地人社、税务部分将对申报项目进行优化,提前做好信息系统准备,严格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扣除减免费款后完成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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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 总第02期

一、疫情期间社保减免优惠政策会计分录怎么做?(续)

      贷: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失业、工伤
 
(二)收到稳岗补贴的会计分录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发生培训支出和社保支出等支出: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
  收到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如果采用净额法的,则做冲减相关费用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管理费用等
  收到返还失业保险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失业保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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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疫情期间参保单位怎么办理社保减免手续?

答:根据有关规定可得,参保单位应当对缴费基数、适用费率如实进行申报,并且确认企业划型结果。为了方便企业按照企业划型精准享受减免政策,各地人社、税务部分将对申报项目进行优化,提前做好信息系统准备,严格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扣除减免费款后完成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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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的时间以及企业性质的不同,都会影响企业的税种及税率。企业可以通过有效的纳税筹划,使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达到最佳值,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 
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有以下几个切入点:
1.选择税务筹划空间大的税种
要选择对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税种作为税务筹划的重点;选择税负弹性大的税种作为税务筹划的重点,税负弹性越大,税务筹划的潜力也越大。
2.符合税收优惠政策
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
3.改变纳税人构成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首先要考虑能否避开成为某种纳税人。比如在1994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企业宁愿选择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而非增值税的纳税人,宁愿选择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为营业税的总体税负比增值税总体税负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总体税负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总体税负轻。
4.影响应纳税额的基本因素
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纳税依据和税率。进行税务筹划无非是从这两个因素入手。如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具体计算过程中又规定了复杂的纳税调增、纳税调减项目,因此,企业进行税利益,而股息支付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债务资本筹划就有节税优势。
参考资料:
税收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税收筹划则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利用税收法规、税收政策做文章,以达到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的的行为。因此,税收筹划既不是违法行为,更不是犯罪行为。从行为发生时间看,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所作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具有事前筹划性特点。而偷税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以后所进行的,是对已确立的纳税义务予以隐瞒和造假,具有明显的事后性和欺诈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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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续)

务筹划有了一定的空间。
5.重视财务管理环节
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都有税务筹划的工作可做。比如,按照税法规定,负债的利息作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享有所得税利益,而股息支付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债务资本筹划就有节税优势。
参考资料:
税收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税收筹划则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利用税收法规、税收政策做文章,以达到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的的行为。因此,税收筹划既不是违法行为,更不是犯罪行为。从行为发生时间看,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所作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具有事前筹划性特点。而偷税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以后所进行的,是对已确立的纳税义务予以隐瞒和造假,具有明显的事后性和欺诈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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