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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党委
2022
SINCE
党群工作制度汇编
踔厉奋发守初心 迈向壮阔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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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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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党费使用办法···················································1405 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调查研究工作制度···················································1606 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党群工作专业考核管理办法·······································1807 宏晟电热公司领导干部包保联系工作制度····························································2008 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管理办法·······································2209 宏晟电热公司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暂行)·············································30
宣传工作
10 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3311 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试行)·································3512 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舆情管理办法·························································3713 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微信公众号及网络工作群管理细则······························39
纪检工作
14 嘉峪关宏晟电热公司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细则·································41
01 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102 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第一议题”制度(试行)··········································903 宏晟电热公司党委、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成员抓党建责任清单······················10
组织工作
工会工作
22 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评比表彰活动管理细则··········································6523 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6724 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实施细则····································70
团委工作
25 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团委青安岗管理办法·············································73
综治工作
26 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7427 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门卫管理办法······················································79
信访工作
28 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80
15 宏晟电热公司党委督查联席会议机制实施细则···················································4516 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管理细则··········································4717 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纪委高质量发展督察工作管理标准···························5018 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5119 中共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5620 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关键岗位人员不担当不作为组织处理办法··················5821 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防范廉洁风险管理办法
(试行)········································································································60
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进一步提高宏晟电热公司党委会(以下简称“党委会”)议事决策水平和领导科学发展能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有效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关于省属企业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若干措施》《省属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指引》《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宏晟电热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宏晟电热公司党委工作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作为首要任务,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决拥护“两个确立”,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公司治理各环节,不断健全和完善体制机制,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企业的发展战略、工作举措、广大职工的自觉行动和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成效,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在企业贯彻落
实,确保企业改革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确保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管干部聚人才、建班子带队伍、抓基层打基础,以高质量党建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党委会议事原则:
(一)把方向、议大事原则。明确公司党委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的职责范围,从制度层面将党委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策的前置程序,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确保宏晟电热公司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科学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运用科学手段和方法,尊重经济发展规律,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保证决策符合全面深化改革和促进宏晟电热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三)民主决策原则。研究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要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或提出意见。
(四)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到决策实体合法、程序合法。
(五)注重效率原则。会前须做好充分准备,提高会议效率。议题形成决议时,需明确落实部门(单位)和负责人,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发生。
第二章 党委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宏晟电热公司党委谋全局、议大事、抓重点,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履行决定或把关定向职责。党委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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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宏晟电热公司贯彻执行,把中央、省委、市委和集团公司党委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确保宏晟电热公司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加强思想理论建设。坚持把思想建党放在首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教育职工群众。加强理想信念和党性修养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把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总开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党的领导融入宏晟电热公司治理各环节,把党组织内嵌到宏晟电热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四)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董事会、监事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在大局下行动,谋全局、议大事、抓重点,对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实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事项,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审核,提出意见建议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形成监督制衡、协调运转、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集体领导,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动宏晟电热公司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五)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着眼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全面健全完善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各项制度,统筹规划、安排、督促各级党组织严肃开展党内生活,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督促党员干部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提高领导班子、基层党组织、党员、干部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严格落实“三会一课”、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请示报告等制度,确保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经常化、规范化,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和从政环境。坚持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党代表任期制、党内选举、党务公开等制度,切实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六)选好用好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规范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干部的管理权。注重在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深化改革、防范风险、破解难题等重点工作中考察识别干部,严格把好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七)从严教育管理监督干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教育培训,促进干部队伍素质能力全面提升。加强党性教育、宗旨教育、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干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性修养。严格日常管理,落实谈心谈话等干部管理各项制度,加大综合考核评价和提醒、函询、诫勉力度。突出监督重点,强化对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机制。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构建党内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监督作用。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企业和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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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着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围绕提高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培养开发科技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
(九)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选优配强管好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切实解决基层党建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推动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增强基层党组织活力,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
(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公司党委主体责任体系和衡量检验办法、督查落实机制,健全完善组织领导、责任分解、压力传导、履责报告、联系群众、督导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机制,层层落实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全面履行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的领导责任,着力发现和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加大问责力度,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十一)严明党的纪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教育和督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党忠诚、听党指挥,坚定信念、任事担当,能够经受各种风险和挑战考验。严明党的组织纪律,督促党员干部增强组织观念和程序观念,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坚决执行组织决定。严明党的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督促党员干部克己自律。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十二)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坚持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引导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从实际出发想问题、作决策、干
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强化正风肃纪,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落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推动党员干部经常深入基层一线、服务职工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自觉践行“三严三实”。
(十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统筹谋划、安排部署、制度建设、检查考核等工作。支持纪委严格落实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决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十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企业党组织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来抓,统筹抓好宣传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推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进头脑。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既讲道理,又办实事。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十五)加强和改进对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的领导。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健全和落实党委统一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制度,把群团建设纳入党建工作总体部署。完善党建带群建工作机制,推进党的群团工作改革创新。
(十六)保障全面依法治企。把党的领导体现和落实到宏晟电热公司依法治理各层面、各环节。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形成人人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加快构建全面覆盖、系统完备、运转有序的合规管理体系,加强风险防控。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能力,督促党员干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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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完善党委抓党建相关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党建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宏晟电热公司党建工作规划、制度和措施。根据公司机构改革情况,研究制定党组织工作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定期听取党建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制度,全面推行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加强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十八)围绕宏晟电热公司生产经营中心开展工作,把提高效益、增强竞争实力作为宏晟电热公司党组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党建工作与宏晟电热公司生产经营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综合应用党组织各种资源,团结组织广大党员和职工群众凝心聚力投身公司改革发展、圆满完成中心任务。
(十九)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抓好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党风廉政建设。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各项指示、决议。结合实际提出党委总体工作思路,领导制定党委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党总支、党支部的工作,定期进行工作总结。
(三)抓好宏晟电热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抓好对党员干部和各类人才的教育、培养和管理。
(四)加强对宏晟电热公司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对拟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有效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五)抓好宏晟电热公司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和带动广大职工共同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实现发展目标。
(六)加强宏晟电热公司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党务干部的能力素质,重视党务人才的培养、吸收,使用和交流。
(七)支持宏晟电热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和党委分工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党委会议事范围主要涉及宏晟电热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以及干部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一)党委会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1.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公司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议的重大举措;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的谋划部署、年度工作安排和总结;
4.宏晟电热公司党委组织实施的重大工作活动方案;
5.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的重要事项;
6.加强党的制度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7.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新闻宣传、企业文化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8.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奖惩、试用期考评、内外部兼职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9.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围绕提高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培养开发科技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等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事项;
10.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党组织工作机构设置与调整、人员编制、党建工作经费、活动阵地保障,党代会等重要会议方案的确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等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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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项;
11.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纪律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重要事项;
12.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巡视巡察整改任务,研究重大违纪案件和违规违纪问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13.工会、团委、武装、保密、统战、信访、维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乡村振兴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14.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或宏晟电热公司党群业务主管部门和党总支、党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15.其他应当由党委会研究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以下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1.贯彻党中央、省委省政府、集团公司决策部署,落实上级决定的重大举措;
2.公司的生产经营方针、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3.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公司生产运营、经营计划调整等方面的重大请示、建议、报告、议案等;
4.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等年度计划;
7.标的额100万以上的重大项目;
8.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具有债券性质的证券)的方案;
9.对公司所投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原则;
10.公司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等重大收入分配方案,绩效考核方案;
11.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和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12.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分、子公司等的设立或撤销;
13.公司内部有关重大改革重组事项;
14.公司对外投资、融资、借款总额、主营业务、承包(租赁)经营、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以及对外捐赠或者赞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大额度资金使用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15.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内部审计工作等;
16.公司经理层成员、内部经营管理核心团队成员及其他普通管理技术人员的选聘管理、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17.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党委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规章制度;
18.公司章程草案以及章程的修改方案;
19.公司信息公开事项;
20.公司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21.公司安全生产、维护稳定、重大舆情信息、突发事件等涉及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等方面采取的处置方案;
22.其他需要党委会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按照简便、易行、实效的原则,科学界定党委会职责范围,细化规范重大事项具体内容设定,明晰职权边界,减少自由裁量权。
第八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董事会、经理层决策前必须提交党委进行前置研究讨论,形成书面意见建议,董事会、经理层再按程序进行决策。
第九条 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要把好政治方向、改革方向、发展方向,重点看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贯彻党中央、省委省政府、集团公司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甘肃省、集团公司发展战略,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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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第十条 凡属重大决策,要深入调查研究,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咨询专业机构和专家意见,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未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上会。
第十一条 对决策的议题和事项,会前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采取单独商谈、专题研讨等方式,交换意见、充分酝酿。对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应注意把握以下情况:
(一)需要在党委会研究讨论后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会前,一般应在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以及有关领导人员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共识。党委会形成意见后,进入董事会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经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受党委委托,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就党委意见和建议方案与董事会其他成员进行沟通。沟通时出现重大分歧的应当暂缓上会。对暂缓上会或者董事会会议表决未通过的方案,应当加强分析研究和沟通协调,按程序调整完善。需要对建议方案作重大调整的,党委应当再次研究讨论。
(二)对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决策事项,决策前应当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对其他重要议题,也要注重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
第十二条 进入董事会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宏晟电热公司其他党员在董事会审议时,要按照党委会议形成的意见发表意见,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三条 对未经党委会前置研究的决策事项,进入董事会、 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并及时向党委报告。党委应召开会议研究提出纠正意见并向董事会、经理层书面反馈。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履行出资人职
责的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坚持“一把手”末位发言表态制度。党委会决定或前置研究讨论时,班子其他成员先表态发言,“一把手”作最后表态发言,防止“一把手”先定调、会议讨论不充分、集体决策走过场等倾向性问题,切实增强民主决策水平。
第十五条 党委会制定出台关系宏晟电热公司改革发展、党的建设等方向性、全局性的重大政策措施,需事前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上级党组织出具审查意见的事项,应根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和程序,报请出资人或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研究讨论或决定。
第五章 决策流程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会前沟通、准备材料、提前通知、充分讨论、逐项表决、作出决策、形成纪要(决议)的程序议事决策。
第十七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开会或党委委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及表决的,经党书记同意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权限和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八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第十九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需要讨论或决定重要人事任免、处分党员等重大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党委会的,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未到会委员不能授权表决,其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讨论决定结果向未参会的党委委员通报。党委委员要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凡涉及本人及利益相关方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 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党委委员、党群业务主管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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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建设等方面的决策议题,报党委书记确定,也可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直接提出议题。
(二)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工,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人员、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等提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动议或者工作建议,一般应由经理层研究拟订建议方案,也可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拟订建议方案,报党委书记确定。
(三)原则上不临时增加会议议题,如遇急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是否增加。
第二十一条 会议准备:
(一)确定党委会的议题和时间,并由党群业务主管部门以书面或其他形式,提前3天通知党委委员。
(二)党委会召开之前,党委委员应就重要议题充分交换意 见,沟通思想。
(三)党委会讨论的书面材料,需及时传阅的,由党群业务主管部门提前送党委委员。
(四)需经党委会讨论作出书面决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单位)应提前拟出决议、决定草案。
第二十二条 对提交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议题,有关部门(单位)要有明确的意见和方案,对重大决策议题,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前,应作必要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多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各方面的意见,从不同角度权衡利弊提出可供选择的预案。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议事时,应一题一议,有议有决。由议题的主要提出部门(单位)负责人做逐项汇报、说明,也可由党委委员做逐项汇报、说明,列席会议有关人员作必要的说明或补充。会议主持人组织与会党委委员认真讨论,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到会的党委委员逐项表决,集中多数人意见,形成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
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口头表决时如未发表不同意的意见,则视为同意。对分歧较大的议题,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论证、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下次会议再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讨论干部任免,应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党委书记(董事长) 、副书记、总经理与纪委书记就拟任干部人选先行沟通,经组织考察后,提交党委会研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照法定程序任免。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定,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得临时动议。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由党群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会务工作,并派专人如实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根据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会议有关材料按照规定归档保存,查阅会议原始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召开时,党群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列席党委会议;党委会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列席党委会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研究讨论后,需要提交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事项,应向董事会、经理层提供党委会研究讨论的书面决议或意见。
第六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党委委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按 照分工负责抓好党委决定、决议的落实,并主动向党委汇报各自执行的情况。党委书记要对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落实。
第三十条 党委委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的决定、决议, 不允许对党委的决定或决议采取不负责任和自由主义的态度,任 何个人都无权改变党委的决定、决议。对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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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决定、决议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对重大问题要召开党委会进行复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一条 重大事项决策后,党委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分解落实到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单位),对涉及多个班子成员的决策事项要明确牵头领导。
第三十二条 强化督查督办,坚持好会议安排事项压茬推进落实情况例行报告机制,定期听取决策事项落实情况,对决策执行进行全程跟踪了解、督查督办,加大对决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
第三十三条 党委要定期对董事会、经理层及其领导人员贯彻落实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以及重大决策部署、推进重点项目、履职尽责、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议事决策过程中,存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 规,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问责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党委会重大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党委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党委委员承担领导责任。党委会集体讨论决策事项,党委委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党委委员个人不能代替党委决定重大问题,凡重大问题没有按照《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进行民主讨论而擅自决定并造成重大失误或损失的,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立即作出决定的,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并得到追认。
第三十七条 党委委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贯彻执行好《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对宏晟电热公司党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到位的,党委委员有责任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情况。对各党总支、
党支部反映的问题,公司党委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个人专断的党委委员,视其情节,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未经允许,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要求留在会场的讨论材料带出会场,违者将被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所涉及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1年2月26日下发的《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嘉宏晟党发〔202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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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党委
“第一议题”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加强政治建设,提高政治站位,推动形成思想理论武装和各项工作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常态化制度化,结合宏晟电热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一议题”制度是指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作为党内各类会议的第一议题。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宏晟电热公司党委和各基层党组织。
第二章 学习内容
第四条 重点学习以下六个方面重要内容:
(一)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
(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和《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第二卷、第三卷;
(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企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
(四)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
(五)党中央、集团公司党委安排部署的专题学习内容等;
(六)习近平总书记最新发表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第三章 执行方式
第五条 宏晟电热公司党委会会议、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会议、党支部“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等党内会议要固化第一议题,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
第六条 宏晟电热公司党委、基层党组织在研究重大事项、安排重点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时,要与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严格对标对表,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章 贯彻落实
第七条 把贯彻落实“第一议题”制度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坚持第一时间学、及时跟进学。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会前对会议议题严格把关,会上组织领学,领会核心要义,掌握实践要求,持续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动能源电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行动。
第八条 对需要重点落实推进的“第一议题”内容,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单位)和完成时限。宏晟电热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党总支、党支部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包抓落实相关工作;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压茬推进。
第九条 建立督导检查机制。宏晟电热公司纪委要把落实“第一议题”的情况作为监督的重要内容。宏晟电热公司党委把执行“第一议题”制度的情况纳入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和党支部建设标准化考核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宏晟电热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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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晟电热公司党委、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
党委成员抓党建责任清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有力有效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动形成主体明晰、责任明确、有机衔接的党建工作机制,按照《酒钢集团公司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酒钢集团公司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根据《酒钢集团公司党委、书记、班子成员 抓党建工作责任清单》具体内容,结合宏晟电热公司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党委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工作任务清单
党委履行抓党建工作主体责任,是党建工作的领导主体、执行主体、推进主体。
(一)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把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作为“第一议题”,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保证党中央、省委和集团公司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决议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持续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强化政治理论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史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分期分批抓好党员轮训,确保党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和集体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三)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严格落实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每年年 初制定学习计划,每月至少开展1次集体学习,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集体研讨,每年至少举办1期读书班。
(四)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宏晟电热公司治理相统一,充分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领导作用,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依照规定讨论和
决定宏晟电热公司重大事项。
(五)加强党的建设规划,统筹谋划推进党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做到两手抓、两手硬。每年年底或次年初向集团公司党委全面报告上年度党建工作情况。研究确定党建工作年度目标计划,将目标任务进行系统分解落实,年底进行总结和考核,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并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和考核。
(六)定期召开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特殊情况或有必要时随时召开),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集团公司党委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的具体措施;听取宏晟党的建设工作汇报,研究党的建设重要问题,部署党的建设重点工作;研究讨论企业重大问题。定期(每年不少于2次)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武装工作、群团工作。
(七)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强化政治监督,加强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八)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范动议提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落实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大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力度,加强干部管理监督,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
(九)坚持党管人才,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重点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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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特殊领域紧缺人才工作,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十)严肃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落实“三会一课”、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坚持重温入党誓词、重温入党志愿书等有效做法。管好用好“甘肃党建”信息化平台,确保各项组织生活线上使用率达到100%,不断提高组织生活的质量。
(十一)深入推进党支部建设标准化工作,扎实推进“四抓两整治”重点措施落实落细。合理设置和优化调整基层党组织设置,实现基层党组织“应建尽建”,做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提前6个月提醒各党总支、党支部做好换届准备工作,确保任期届满党组织按期选举换届。宏晟电热公司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十二)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深入推进“三培养”工程,重视在生产经营一线、青年职工和高知识群体中发展党员,确保每个班组都有党员。强化党员日常管理,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增强党员意识。健全党内关怀帮扶机制,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关爱党员。
(十三)紧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党组织活动,通过设立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党员突击队、党员服务队等形式,引导党员创先争优、攻坚克难。组织党员结合实际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鼓励和引导在职党员到社区党组织报到为群众服务。
(十四)规范设立党务工作机构,按照不低于在岗职工人数1%的比例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合理配备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严格落实同职级、同待遇政策,推动党务工作人员与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双向交流。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党务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新任党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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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书记(副书记)、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应当在半年内完成任职培训。每年年初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计提党组织工作经费,建好用好党组织活动阵地。
(十五)牢牢掌握意识形态领导权,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强化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大力宣传和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唱响主旋律,凝聚正能量。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深做细做实新时代职工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健全完善企业文化理念体系,大力宣贯新时 期企业发展使命、发展愿景以及“铁山精神”的时代内涵。
(十六)坚持党建带群建,充分发挥群团组织桥梁纽带作用,推动群团组织团结动员职工群众围绕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建功立业,多为职工群众办好事、解难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保证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
(十七)建立健全企业党的建设制度体系,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把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程,每年至少召开2次党建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各党总支、支部党建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解决党建工作的重要问题,切实加强对党建工作的指导。
(十八)营造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组织召开“七一”党建工作表彰会,表彰一批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营造竟进提质、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
(十九)完善党建工作目标管理机制,年初按照隶属关系层层签订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全面实行抓基层党建工作公开承诺制,拟定公开承诺书,将公开承诺事项作为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做好党建工作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年中、年末开展各开展一次党建工作检查,年底召开述职评议大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年度考核。
二、党委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工作任务清单
党委书记是抓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党建工作负总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主持制定党的建设工作计划和措施,抓好重点工作谋划、部署、推进和督查,抓好党的建设工作责任落实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
(二)带头加强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坚定正确政治立场和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接受组织和各方面监督。
(三)带头加强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民主集中制,做全面从严治党的表率。
(四)带头开展全面从严治党专题调查研究,加强对全面从 严治党工作的检查指导,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党委会议,分析研判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解决短板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措施。
(五)带头落实基层党支部联系点制度,结合工作调研、座谈交流、走访慰问等,定期开展督查指导,每年深入联系点至少2次,每年至少为联系点党支部解决1-2件突出问题。。
(六)带头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组织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坚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虚心听取意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七)带头执行讲党课制度,每年至少到所在党支部或联系点党支部讲1次专题党课。
(八)结合日常考核、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工作,每年与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分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不少于1次。
(九)每年年底向集团公司党委就抓基层党建工作进行述职,接受评议考核。同时,听取下一级党组织书记述职并进行点评。
(十)履行党组织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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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意识,牢固树立重视党建、大抓党建的鲜明导向,营造从严管党治党的浓厚氛围。坚持做到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带头贯彻落实“一岗双责”,做到业务工作与党建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十一)每年向集团公司党委、纪委报告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以及本人和其他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和评议。
三、党委副书记履行抓党建职责工作任务清单
党委副书记履行抓党建工作直接责任。在履行领导班子成员抓党建工作“一岗双责”的基础上,还需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推进企业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建立完善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制度,提出工作思路和措施,制定党的建设工作计划,抓好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二)根据党委确定的目标任务,协调各方力量抓好党的建设各项工作落实,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规范基层党组织建设。
(三)定期组织召开党建工作例会,及时掌握党的建设动态,研究问题、提出建议,供党委决策参考。
(四)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的督查、指导、考评,推动党建重点任务在基层落实落地。围绕年度党建重点工作、党建品牌创建等开展调研,认真总结党建工作经验并及时推广。
(五)制定党员年度发展计划,严把党员发展关,规范发展程序,做好新党员的考察培养和审核把关,确保年度发展党员数量、结构、质量符合要求。
(六)研究制定党内荣誉评选表彰方案,注重发现和挖掘先进典型,落实具体培育措施,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导向作用。
(七)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了解、掌握党员和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时向党委反映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和合
理诉求。
(八)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完善企业文化理念体系,抓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贯彻执行公司党建工作方针和目标,负责审核组织、思想、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教育培训,舆论宣传,稳定工作,领导和支持群众组织等方面的工作计划,协助党委书记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任务,定期组织开展党内培训和党员教育。
(十)领导开展群团共建工作,贯彻“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方针,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做好共青团工作,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在企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四、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履行抓党建职责工作任务清单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做到业务工作与党建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分管部门和单位党建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党建工作的相关问题。
(三)落实基层党总支、党支部联系点制度,结合工作调研、座谈交流、走访慰问等,定期开展督查指导,每年深入联系点至少2次,每年至少为联系点解决1-2件突出问题。
(四)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按规定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坚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虚心听取意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五)严格执行讲党课制度,每年至少到分管单位党组织、所在党支部或联系点党支部讲1次专题党课。
(六)结合日常考核、年度考核、领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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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民主生活会等工作,每年与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谈话不少于1次。
(七)协助党委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根据工作分工,每年至少开展2次全面从严治党专题调研,分析问题,提出建议,督促落实。
(八)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督促指导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加强廉政风险防控,防止违规违纪问题发生。加强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与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开展1次廉政谈话。
(九)每年向宏晟电热公司党委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
(十)每年向宏晟电热公司党委和党委书记报告1次分管领域全面从严治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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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司党委党费使用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酒钢集团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党费使用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党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委党费使用的管理。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三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应当勤俭节约、精细合规使用党费。
第四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按照《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五项使用范围”进行统筹考虑,重点用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开展党员实践教育、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基层培训等方面,要向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倾斜。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教育培训党员。主要包括:
(一)对党员和基层党务工作者进行政治理论、实用技术等方面培训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二)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三)党员红色教育和主题实践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
(四)基层党组织工作纳入公司党建课题或承担公司党建重点工作项目、推广交流任务的补充工作经费。
(五)教育培训入党积极分子所产生的费用。
第六条 订阅或购买开展党员教育的材料和设备。主要包括:
(一)购买用于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的费用。
(二)公司党委支持基层党组织党员教育阵地建设的补充费用。
(三)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党务日常业务所需资料费、工本费等日常性费用,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四)党费财务管理中所发生的购买账本、支票、转账手续及其他银行业务性费用。
第七条 表彰奖励党内先进。主要包括:
(一)表彰公司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的现金奖励经费。
(二)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等的费用。
(三)表彰大会会议资料的印刷费用、会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用等。
第八条 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开展党内关怀帮扶。主要包括:
(一)公司党委慰问生活困难党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和慰问品费用。
(二)公司党委慰问老党员、老干部的生活补贴和慰问品费用。
(三)公司党委慰问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费用。
(四)公司党委吊唁退休党员、在册党员的费用。
(五)公司在册党员本人患重大疾病,公司各级党组织慰问发放的慰问金。
第九条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主要包括:
(一)党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公司党委直接发放慰问金、救灾物资给受灾党员的费用。
(二)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的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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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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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三)公司负责的乡村振兴工作中产生用于党建共建的相关费用。
第十条 公司党委可在留存党费中向基层党总支、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的经费,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党组织活动等。
第十一条 使用党费必须符合以上“五项适用范围”规定,不能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对于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一律不得在党费中开支。
第四章 支出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党委用于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材料、购买党徽党旗等发生的党务日常性费用,党费财务管理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公司乡村振兴工作中产生的用于党建共建相关费用等,按照实际发生额核销。
第十三条 教育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开展党员教育的材料和设备、补助遭受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基层党员教育设施产生费用的,按照实际发生额核销,基层党总支、党支部可向公司党委申请下拨党费。
第十四条 公司表彰奖励党内先进产生费用的支出标准:
(一)公司党委表彰奖励的党内先进,费用从公司党委党费中列支,奖励标准根据集团公司标准确定,一般不超过集团公司党委奖励标准。
(二)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等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核销。
第十五条 公司党委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开展党内关怀帮扶产生费用的支出标准:
(一)慰问生活困难党员、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老党员、老干部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或慰问金一般不超过2000元。
(二)慰问患重大疾病的在册党员慰问金一般不超过2000元。
第十六条 公司在册党员去世,老党员、老干部由公司党委吊唁,机关党员由机关党支部代表公司党委吊唁,其他党员由党员生前组织关系所在基层党总支代表公司党委吊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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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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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慰问金1000元,以组织名义祭送花圈,费用从公司党委留存党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公司党委向基层党总支、党支部下拨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党组织活动等的费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基层党总支、党支部开展党内关怀等相同事项的支出标准一般不超过公司党委的支出标准。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使用支出党费,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支出标准的和公司党群工作部在职能职责范围内代表公司党委开展的日常党建工作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党委党费支付结算授权人审批签字后,公司党群工作部根据标准日常列支。本办法未规定支出标准的,由公司党群工作部提出建议,报公司党委会会议研究后按程序支出。
第二十一条 党费使用要先审批、后支出。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党费的,对因此造成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有关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尽到管理、指导责任的,对因此造成的后果负管理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后原《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能源中心党委党费使用细则》(酒能源党发〔2019〕19号)废止。
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调查研究
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开展调查研究要遵循的原则:问题导向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突出重点的原则、注重实效的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 宏晟电热公司领导班子、各部室负责人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调研的内容要结合工作实际,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大局、企业高质量发展、生产经营的瓶颈、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和职工群众关心的热、难、疑、焦点等问题确定调研内容。
第四条 要把专题性调研和日常调研相结合。宏晟电热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每年都要拿出一篇可行性调研报告,为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各部室负责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开展调研活动,要潜心研究问题,切实提出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有效措施。党群工作部是调查研究的牵头单位,每年年初汇总领导班子调研提纲,并在日常对调研工作进行督促落实。
第五条 调查研究要紧密结合实际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典型性的问题,抓住广大干部职工最关心的问题。调查研究在听取有关单位情况介绍的基础上,重点要深入基层一线、 深入干部群众中 了解基层工作状况,广泛听取大家的意见和要求,掌握第一手资料,促进宏晟电热公司各项工作健康稳步发展。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调查研究,包括到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检查工作,结合工作需要外出工作考察等。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对象是宏晟电热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各部室、各分公司主要负责同志根据实际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调查研究计划的制定
第八条 宏晟电热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中
层干部要结合当年中心工作和各自工作分工,每年年初提出本人进行调查研究的重点内容和初步计划,通过审核列入正式计划。各部室主要负责同志要制定年度调查研究安排计划。
第九条 调查研究计划主要包括主题、目的、时间、地点等概要内容。
第十条 宏晟电热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各部室主要负责同志进行日常调查研究的时间,每月不少于2天,每年不少于24天。
第十一条 宏晟电热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各部室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安排一项有针对性的、改进工作或解决实际问题的专题性调查研究。
第十二条 调研人员要把调查研究工作切实纳入工作日程,研究确定调查研究重点,精心制定调查研究计划,保证调查研究工作按计划顺利实施。
第三章 调查研究提纲的准备
第十三条 调研人员要根据各自的调查研究计划,提前制定调查研究提纲。调查研究提纲的制定,要通过与调查研究单位的沟通联系,对活动开展的时间安排、地点路线选择、调查内容、调查形式、调研人员组成等进行确定。必要时,还要预先准备调查表格。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的调查研究提纲根据分工,可由相应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调查研究前要多渠道了解调查研究单位的基本情况,查阅相关基础资料,提前3个工作日将调查研究提纲通知有关单位。
第四章 调查研究工作的组织
第十六条 宏晟电热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的调查研究工作由党群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各部室主要负责同志的调查研究工作根据实际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深入基层搞调查研究要立足于帮助基层单位解决实际问题,对调查研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基层单位提出的问题,能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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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的要当场予以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抓紧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党委会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后,责成有关单位负责反馈或督促解决。
第五章 调查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 调查研究工作结束后,调研人员要及时对调查研究记录进行整理总结。必要时,要对带有规律性的问题进行分析比较,并在每年11月中旬提交正式的调查研究报告,党群工作部负责督办落实。调查研究报告不但要有调研情况说明,经验、问题的总结,还要有理性认识分析,有针对性措施建议。
第十九条 党群工作部对机关调查研究成果进行汇总,可组织优秀调查研究成果评选活动。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条 调研人员的调查研究工作实行检查验收制度。每年11月下旬由党群工作部对当年调查研究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纳入年度干部考评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发布后原《能源中心调查研究工作制度》(酒能源党发〔2020〕9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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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群工作专业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宏晟电热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群业务主管部门“服务、监督、指导、考评”职能,保障党建、纪检、群团等重点工作部署在各党总支、党支部落实落地、抓实抓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基层党群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基层党总支、党支部。
第三条 专业考核是指公司党群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和员工违反制度管理规定、未履职或未正确履职、未执行或未按期落实工作任务的行为,依据管理细则作出的一般性经济处罚。
第四条 专业考核的依据为公司党群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部门管辖业务领域和重点专项工作管理要求制定的专业考核细则。
第五条 公司党群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公司党委、纪委、工会、团委安排的重点工作和牵头组织的各类专项活动,结合管理需要制定专业考核细则。
第六条 公司党群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专业考核细则包含以下内容:
(一)考核项目。对公司党群工作的重点事项、专项活动或管理程序的关键环节,依据管理目标和要求所提出的专业考核条目。
(二)考核情形。对专业考核项目所违反的规定情况进行具体情形描述。
(三)考核标准。对考核情形按照影响程度、责任大小所提出的可量化、可操作、可执行的经济处罚金额。
第七条 党群工作专业考核管理办法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内部讨论,并提交公司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八条 专业考核注重考核时效,按照“日常考核,月度兑现”的原则进行,考核金额在被考核单位的月度工资总额中扣减。
第九条 公司党群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专业考核细则,直接对基层党群业务主管部门、党总支、党支部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或直
接责任人实施专业考核。
第十条 月度考核由公司党群业务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送达绩效业务主管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 专业考核责任直接明确到人的,考核金额直接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考核责任确定为基层党群业务主管部门、党总支、党支部的,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承担的考核金额,不得低于考核总额的30%。
第十二条 因基层党群业务主管部门履职不到位,造成基层党总支、党支部受到考核的,对部门按照专业考核金额的10%挂钩追责考核,其中部门负责人承担不低于挂钩金额的30%;党群业务主管部门事前开展督查或主动履职的应免于考核。
第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上限金额进行考核:
(一)同一考核情形重复发生的;
(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或采取措施不力的;
(三)受到公司党群业务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未认真落实巡视巡察、专项督察、审计、主题教育等中形成的长效工作机制的;
(五)特殊紧急情况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六)适用于上限金额考核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同一事项同时受到集团公司党群工作职能部门考核和公司党群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考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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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呼声。按照领导干部联系人才工作实施方案,密切联系和关注各类人才成长,做好相应的联系和关爱工作。
第十一条 参加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要参加包保联系点的民主生活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 走访座谈。领导干部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了解民情民意,发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改正的办法和要求。
第十三条 发放调查表。领导干部定期在包保联系点发放调查表,实行计名或不计名两种形式,征求包保联系点群众对企业经济发展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统计、梳理和反馈工作。
第四章 包保联系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包保分公司的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每月参加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经营例会或班组长以上的职工大会等重要会议,指导分公司开展工作。遇有重要活动、重大事件要随时到包保联系点开展工作;要参加党支部的重要活动,每年上党课不少于一次。
第十五条 包保联系作业区、党支部的领导原则上每季度到包保联系点不少于一次,遇有重要活动、重大事件要随时到包保联系点开展工作;要参加党支部的重要活动,每年上党课不少于一次。
第十六条 包保领导通过下沉联系一个作业区或班组,了解和掌握联系班组的具体工作情况,每月参加班组安全活动不少于一次。
第十七条 包保领导与包保联系点要建立情况通报机制。本着“多支持、重服务、分类指导”的原则,认真开展工作,落实好领导包保责任。
第十八条 包保领导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及有关规定,以身作则,争当表率,带头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职工监督,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其他领导干部树立榜样。
第十九条 包保领导每人建立一套有关包保联系情况的工作档案,将每次到包保联系点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征求意见、解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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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情况进行记录,按照要求形成相应的高质量调查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包保联系点的确定由中心综合管理办公室每年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提出调整意见,经党委会研究后下文调整,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督促领导干部落实包保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分公司、各办公室要按照中心的要求,参照中心的做法,开展内部管理技术人员包保作业区、班组以及对口帮扶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到包保联系点,过后要及时弥补,或通过电话、网络、邮件的方式保持联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宏晟电热公司领导干部包保联系
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领导干部包保联系工作机制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转变领导干部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具体体现;是了解民情、倾听民声、集中民智、第一时间解决基层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瓶颈的有效途径、基本方法和工作要求。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包保联系工作,明确相关管理要求,积极听取各分公司、各办公室和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和指导各分公司、各办公室和基层单位查找突出问题,理清发展思路,创新发展举措,推进工作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包保联系原则
第三条 专人专点的原则。领导干部应按照中心党委的统一安排布署对包保联系的分公司(党总支)、作业区(党支部)及班组积极有效的开展包保联系工作。
第四条 联管结合的原则。领导干部分管的工作与联系点工作“两不误”,联系点的确定尽量与领导的分管工作相结合,与重点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务求实效的原则。领导干部在开展包保联系工作时要深入基层、现场,要贴近职工,不走过场,不做表面文章,要确保包保联系工作取得实效。
第六条 适当轮换的原则。为了使领导干部了解全局工作,适当安排联系点的轮换。
第三章 包保联系内容和联系形式
第七条 领导干部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无缝覆盖的原则开展包保联系工作,督导分公司(党总支)、作业区(党支部)落实中心各项工作要求,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经营目标任务。
(一)深入调研。领导干部将包保联系点工作与日常工作统筹兼顾,认真开展包保联系工作。对所包保联系点要加大调研工作力度,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实际情况,增强做好包保联
系工作的针对性。
(二)宣传服务。领导干部积极发挥自身优势,认真、及时、准确地做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宣传教育,为基层群众答疑解难,为经济快速发展,创建和谐文明社会做好服务。
(三)具体指导。领导干部经常深入现场,解决生产经营的难点问题和技术难题,保安全稳定顺行。领导干部要根据各自包保联系点的实际情况,经常深入所包保联系点指导工作,了解情况,提出要求;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并积极帮助包保联系点找差距、理思路;帮助制定相应的整体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
(四)解决难题。领导干部经常深入基层,解决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确保职工队伍稳定。领导干部要把为职工、为基层办实事、解决基层存在的问题作为包保联系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尤其是做好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处理。
(五)督促检查。领导干部对联系点的工作负有督促责任,对照工作目标定期对包保联系点进行检查,确保联系点工作领导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六)以点带面。领导干部以包保联系点为基础,及时发现典型,总结和推广经验,努力推动中心各项工作的开展,真正把包保联系点建成示范点。
第八条 参加包保联系点所在党支部的活动。领导干部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联系点所在党支部的活动。
第九条 领导干部到包保联系点上党课或作专题报告,结合党员和党组织在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讲理想、讲信念,讲党的宗旨、党的观念、党的优良传统。
第十条 开展谈心活动。领导干部要在包保联系点开展谈心活动,虚心倾听群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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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呼声。按照领导干部联系人才工作实施方案,密切联系和关注各类人才成长,做好相应的联系和关爱工作。
第十一条 参加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要参加包保联系点的民主生活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 走访座谈。领导干部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了解民情民意,发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改正的办法和要求。
第十三条 发放调查表。领导干部定期在包保联系点发放调查表,实行计名或不计名两种形式,征求包保联系点群众对企业经济发展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统计、梳理和反馈工作。
第四章 包保联系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包保分公司的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每月参加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经营例会或班组长以上的职工大会等重要会议,指导分公司开展工作。遇有重要活动、重大事件要随时到包保联系点开展工作;要参加党支部的重要活动,每年上党课不少于一次。
第十五条 包保联系作业区、党支部的领导原则上每季度到包保联系点不少于一次,遇有重要活动、重大事件要随时到包保联系点开展工作;要参加党支部的重要活动,每年上党课不少于一次。
第十六条 包保领导通过下沉联系一个作业区或班组,了解和掌握联系班组的具体工作情况,每月参加班组安全活动不少于一次。
第十七条 包保领导与包保联系点要建立情况通报机制。本着“多支持、重服务、分类指导”的原则,认真开展工作,落实好领导包保责任。
第十八条 包保领导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及有关规定,以身作则,争当表率,带头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职工监督,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其他领导干部树立榜样。
第十九条 包保领导每人建立一套有关包保联系情况的工作档案,将每次到包保联系点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征求意见、解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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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情况进行记录,按照要求形成相应的高质量调查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包保联系点的确定由中心综合管理办公室每年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提出调整意见,经党委会研究后下文调整,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督促领导干部落实包保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分公司、各办公室要按照中心的要求,参照中心的做法,开展内部管理技术人员包保作业区、班组以及对口帮扶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到包保联系点,过后要及时弥补,或通过电话、网络、邮件的方式保持联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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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干部的管理权,建设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为宏晟电热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管理办法》等制度,结合宏晟电热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干部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组织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依规依纪依法。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广大职工群众服务,具有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公司普通管理技术干部。公司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履行选拔任用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干部职务设置及管理权限
第五条 干部职务序列及层级设置:
(一)普通管理干部职务序列及层级
1.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正职、内设副职;
2.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
3.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
(二)专业技术干部职务序列及层级
1.首席工程师:首席工程师;
2.高级工程师:一级高级工程师、二级高级工程师;
3.工程师:一级工程师、二级工程师、三级工程师;
4.助理工程师:一级助理工程师、二级助理工程师、三级助理工程师。
第六条 首席工程师的聘任执行集团公司专项管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和高级工程师,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高级工程师任用及管理由公司党委负责。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主管、主办、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的任用及管理由直属党支部负责;分公司内设机构负责人、主管、主办、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的任用及管理由党总支负责。
第九条 干部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各类后备人才库,公司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按照责任主体进行培养。
第十条 由于干部调整、离职、退休等原因出现干部岗位空缺时,可通过调整、提拔、兼任等方式补充岗位配备,如无合适人选,可暂时空缺。
第十一条 干部岗位调整一般按照“以岗定人、层级对等”原则进行。干部可兼任同一层级岗位职务或下一层级岗位职务,提任上一层级职务时,一般应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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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干部职位进行调整:
(一)新成立或撤并机构的;
(二)业务拓展或职能职责发生变化的;
(三)上级组织有刚性规定的;
(四)因承担临时性任务或其他特殊情况的;
(五)其他原因需调整的。
第十三条 男年满48周岁、女年满43周岁的,一般不再提任内设机构负责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具备高级工程师聘任条件的,一般不再聘任高级工程师。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十四条 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坚定把公司建设成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精益管理、创新发展的现代化电力企业。
(二)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自信,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勇于变革、开拓进取,市场感觉敏锐,善于捕捉商机、防控风险,持续推进企业产品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具有较强的治企能力,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掌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法规,有国际视野、战略思维、法治理念,有专业思维、专业素养、专业方法,懂经营、会管理、善决策,注重团结协作,善于组织协调,能够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四)具有正确的业绩观,坚持贯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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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正确处理当期效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勇担当,善作为,勤奋敬业, 真抓实干,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工作业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谨慎用权,公私分明,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严守底线,廉洁从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还必须具有较强的管党治党能力和较高 的思想理论水平,深入贯彻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方针,严格遵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围绕企业改革发展中心任务抓好党建工作。党组织书记还应当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善于抓班子带队伍、聚人才强党建。
第十五条 提任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五年;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两年下一层级职位任职经历;提任基层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职务还需要有一年以上党龄。
第十六条 提任主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三年;本科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职称;两年下一层级职位任职经历。
第十七条 提任主办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工作满两年;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八条 提任首席工程师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从事同类专业工作满八年;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及以上职称;三年同类专业下一层级职位任职经历;在专业技术领域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技术进步、产品研发、专业技术传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九条 提任高级工程师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从事同类专业工作满五年;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及以上职称;三年同类专业下一层级职位任职经历;在专业技术领域解决较大技术难题,在技术进步、产品研发、专业技术传承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条 提任工程师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从事同类专业工作满三年;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两年同类专业下一级职位任职经历。
第二十一条 提任助理工程师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工作满一年;本科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职称。
第二十二条 提任内设机构负责人及以上普通管理职位的、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位的,实行任期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内职级不调,待遇不变。
第二十三条 担任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的,所学专业必须与所任职位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破格聘任相关职位:
(一)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的主创人员,可破格聘任首席工程师,每个奖项限使用1次;
(二)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前5名、市厅级科技一等奖前3名的主创人员,可破格聘任高级工程师,每个奖项限使用1次。
第二十五条 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干部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 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重大专项、重大改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二)在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干部职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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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要求的;
(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大专项、重大改革工作急需的;
(三)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急需的。
需要破格聘任的,由所在党组织提供相关材料,报公司党委审批后可以破格任用。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二十六条 破格任用的普通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在两年内取得本职位的任职资质,两年之后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调离并调整岗位。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一节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公司干部业务管理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干部队伍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向公司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分公司干部业务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分公司干部业务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部门、分公司干部队伍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公司各部门、党总支根据本单位干部配备情况向党委推荐干部人选、分公司各部门、党支部根据本单位干部配备情况向总支推荐干部人选,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报送书面推荐材料。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公司党委推荐干部人选、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总支推荐干部人选、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直属党支部推荐干部
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三十条 初步建议经公司党委、分公司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领导审核后召开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会议进行讨论,形成工作方案。
第三十一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
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公司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因结构需要配备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
干部职位出现空缺,公司内部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公司、分公司干部业务管理部门在公司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下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公开选拔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第二节 民主推荐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三十三条 提拔任职或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推荐。
第三十四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公司、分公司干部业务管理部门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沟通后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推荐人选所在党组织主持,考察组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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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公司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三十五条 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推荐人选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等原则确定。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述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三十六条 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部门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三节 考 察
第三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三十九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研究确定考察对
象。考察对象意见比较集中的,进行等额确定。
第四十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公司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牵头进行考察。
第四十一条 考察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工作实绩考察,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主要负责人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四十二条 考察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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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经公司、分公司干部业务管理部门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公司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告。
第四十三条 考察干部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工群众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十四条 考察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人员在纪检、计生、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意见。
公司、分公司干部业务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了解应请示报告的个人重要情况,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所在党组织纪检方面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应进行核查。
考察对象所在党组织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考察对象应在考察单位工作2年以上,未满2年的,要注重在原单位进行延伸考察。
第四十五条 考察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 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了解应请示报告的个人重要情况, 听取公司纪检监察、计生、综合治理等方面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四十六条 公司、分公司干部业务管理部门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四节 讨论决定
第四十七条 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公司、分公司、机关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中进行酝酿。
第四十八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公司、分公司、机关部门干部的任免,由公司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在公司党委会会议上进行说明,经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公司纪委、直属党组织对拟任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没有做出结论性意见的,或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重要情况未按要求请示、报告或存疑需核实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集团公司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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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五十条 公司党委会、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公司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领导或干部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干部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事由。与会委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公司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票决,以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公司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超过半数委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节 任 职
第五十一条 提拔担任干部职务的,在公司党委会、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后、公司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司、分公司干部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将公示期间职工群众反映、举报问题及调查核实情况向公司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汇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反映和举报的,或反映、举报问题经调查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经公示有影响任职问题的,由公司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研究决定。
第五十二条 提拔担任内设机构负责人、高级工程师及以上干部职务的,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对试用期满考察需要延长试用期的,执行党委会决议;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位安排工作。新提拔干部试用期内工资待遇不变,试用期结束后,依据任职文件调整工资标准。
第五十三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公司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指出今
后工作需注意的问题。
新提拔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公司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五十四条 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由公司党委会、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决定任职的,自会议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共青团(代表)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五条 研究确定任职的干部,由公司统一下发任免文件。
第五章 交流、轮换、回避管理
第五十六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干部通过交流任职和岗位轮换等方式动态调整优化。交流、岗位轮换一般只在公司内部进行。
第五十七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财务工作。符合任职回避规定的干部,应当主动向公司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
第五十八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研究讨论干部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人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六章 退 出
第五十九条 干部实行改任(退出现职)等退出制度。
第六十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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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担任内设机构负责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一般不再担任职位序列的高级工程师。
第六十一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内设机构负责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高级工程师,退出现职后,根据专业特长、工作经历聘任专业技术顾问,负责技术研发、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专项监察等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解聘):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六十三条 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十四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级的,应当进行组织调整。
第六十六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六十七条 干部退出后,继续对公司的
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八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坚决防止个人和少数人说了算,坚决防止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第六十九条 公司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负全面领导责任,公司、分公司、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
公司、分公司干部业务管理部门、纪委、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条 考察组成员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察,考察严重失真失实,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泄露重要考察信息, 对反映考察对象的举报不如实报告,以及不按照规定对问题进行了解核实,造成严重后果等,应当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分公司干部业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并组织进行调查。
第七十二条 公司纪委要加强内部监督,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管理制度,建立自查机制,每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1次自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能源中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暂行)》(酒能源党发〔2018〕34)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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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党建工作责任制
考核评价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党建工作责任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和《酒钢集团公司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层党总支和党支部的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集团公司党委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四同步、四统一”的党建工作思路,紧贴依法合规治企工作要求、紧贴安全生产经营建设工作要求、紧贴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要求,开展考核评价工作。
(一)安全环保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环保工作主体责任。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安全环保责任,杜绝各类安全、生产、设备、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避免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环保事件。
2.专题研究安全环保工作,积极开展相关活动,落实上级有关工作安排部署。
(二)生产经营工作。围绕生产经营目标计划开展工作,做到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同步安排、同步落实、同步检查,以党建工作促进生产经营工作。
(三)组织工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上级党委的指示精神、决议、决定和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本单位中心任务,加强
基层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保证党组织机构健全、干部职工队伍稳定、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1.加强党支部标准化建设。按照规定对党支部委员进行合理分工,明确责任;按照党员分布合理设置党小组;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及时调整增补委员并向上级党委备案;管好用好“甘肃党建”信息化平台,确保各项组织生活线上使用率达到100%;建好用好党组织活动场所,及时更新完善硬件设施和相关内容,规范设置和管理9类台账。
2.严肃党的组织生活。提高“三会一课”质量,落实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和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讲党课等制度,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3.加强党员教育培训。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严格落实党员学习积分管理制度,强化“三会一课”思想教育功能,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注重学习效果的检验检测,创新开展党员专题教育和实践教育,发挥党支部教育管理党员的主体作用。
4.加强党员管理。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评先推优和违纪违法处理工作。认真落实发展党员程序、全程纪实和党籍材料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做好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党籍材料的管理,及时做好正式党员党籍档案的审查和移交工作。落实“三培养”工程,优化党员队伍结构,确保党员“空白班组”为零。做好党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5.按照党章、党内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要求,做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党组织工作经费。坚持党内关怀帮扶机制,开展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帮助党员解决实际问题。
6.紧扣生产经营等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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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先锋岗(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项目攻关、党员突击队等实践活动,引导党员创先争优、攻坚克难。
(四)宣传思想工作。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相关要求和部署,宣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强化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围绕意识形态和中心工作,突出主题活动,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大力弘扬“铁山精神”,抓典型、树榜样,积极发挥宣传思想工作的舆论导向作用。
1.抓好年度主题教育活动,切实做到有安排、有措施、有落实、有成效。
2.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工作,认真组织开展理论学习工作。
3.抓好内宣、外宣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好形势政策教育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及时做好舆情信息反馈、处置和正面教育引导工作,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权。
4.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责任制,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做好干部职工普法教育工作。
5.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升职工文明素养。
6.以弘扬传承“铁山精神”为核心,积极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7.宣贯党的民族统战政策,认真开展好各项统战工作,扎实做好党外人士、民主党派、民族团结进步宣传等活动。
(五)纪检工作。不断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深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和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为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提供纪律保证。
1.围绕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公司纪委重点工作,加强对党员干部和骨干的管理,定期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情况,推进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有效落地。
2.落实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加强党纪党规教育,狠抓执纪监督,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驰而不息整治“四风”。
3.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落实,强化干部、骨干监督教育,认真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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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风险防控工作,以效能督察为抓手促进管理效益和经济效益,以问题为导向,坚持定期调研,解决本单位职工关切问题,及时上报本单位信访举报线索。
4.严格查处本单位出现的“四风”和违纪违规、管理技术人员失职渎职等问题,认真落实公司纪委督察建议问题整改工作。
(六)群团工作。按照上级群团组织和公司党委的要求,认真开展好各项工作,切实发挥好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1.基层工会要组织开展好“五小”活动、劳动竞赛、技能大赛、“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积极开展“模范职工小家”、“工人先锋号”、“巾帼文明岗”创建以及困难职工群众关心帮扶等工作。
2.团组织要切实发挥共青团组织优势,认真开展好“推优”及青年素质提升工程、青工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号手岗队”创建工作。
(七)武装保密和平安建设工作。持续加强武装、保密、平安建设工作,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营造各方面良好环境。
1.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全面抓好信访维稳、平安建设、武装保卫、道路交通、保密等工作。
2.围绕“平安宏晟”创建目标,开展“平安单位”创建活动,做到有组织领导机构、有年度部署。加强对干部职工群众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3.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及时掌握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坚持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八)日常工作。认真落实公司党群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评价。考核分值和权重:满分100分,其中安全生产经营工作占比20%,组织工作占比20%,宣传思想工作占比15%,纪检工作占比15%,群团工作占比15%,武装、保密和平安建设工作占比10%,日常工作占比5%。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由公司
党委领导,具体由党群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工作一般每半年开展一次。
第六条 评价组由公司党群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根据需要适时抽调部分基层党组织书记参与考核评价。
第七条 考核评价采用被评价党组织自评、现场查阅相关资料、开展党员干部职工测评、个别访谈及评价周期内的各项活动、工作成果统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前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汇总、计划安排,评价结束后组织召开评价情况专题会,收集整理评价结果,形成汇报材料,提交公司党委会审定。
第八条 合理实施加分鼓励。
(一)对积极创新党群工作方式方法,主动对自身党群工作经验做法进行归纳总结、并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在全公司推广的加2分。
(二)提报的政研论文、经验交流材料或调研报告等在《酒钢党群工作》、《酒钢工人》及具有国内发行刊号的刊物上登载的每篇加2分。
(三)创新创效项目获得全国奖项加5分/项;获得省级奖项加4分/项;获得地市级奖项加3分/项;获得集团公司级奖项一等奖加2分/项,二等奖加1分/项,三等奖加0.5分/项,获得公司级奖项加0.5分/项。
(四)加分上限为5分。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 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成绩作为党总支、党支部建设标准化年度考核的“平时考核得分”。
第十条 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年内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中受到考核的党组织负责人,在年度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中,不能评价为“好”。
第十一条 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同基层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相挂钩,同干部任免奖惩相挂钩。
第十二条 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结果和考核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各基层党组织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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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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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党组织要坚持问题导向,着眼彰显终端效果,把握基本遵循,抓实关键动作,对照进行整改,制定和落实持续改进的工作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党委对考核评价倒数第 一,且得分低于85分的党组织进行考核,考核金额1000元,考核金额由被考核党组织的班子成员承担,且党组织书记承担考核金额不得低于总考核金额的30%。考核金额在工资中扣减兑现。并且由党组织书记在党群工作例会或支部书记例会上作检查并接受约谈;年内受到考核累计两次及以上的党组织,对其党组织书记进行诫勉谈话;两年内累计受到考核四次及以上的党组织,对其党组织书记和相关班子成员进行问责,并视情况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
第十四条 实行评先推优一票否决。对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设备、火灾事故或发生职工轻伤及以上事故、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完不成基本目标计划、发生违纪违规问题、发生职工违法犯罪的党组织否决当年的评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群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能源中心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评价办法》(酒能源党发〔2017〕1号)同时废止。
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晟电热公司”)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酒钢集团公司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结合宏晟电热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宏晟电热公司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宏晟电热公司党委领导班子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各级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治企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宏晟电热公司党委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宏晟电热公司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政治任务,全面系统学习和深刻领会其核心要义,筑牢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思想基础。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宏晟电热公司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宏晟电热公司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组成。
第六条 宏晟电热公司党委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研讨主题,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督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情况等。党委
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党委副书记或主持党委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
党委副书记是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委书记做好学习工作。
其他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承担相应职责。
第七条 宏晟电热公司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由党群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学习计划、拟定学习议题、收集学习资料、做好会议记录及学习档案管理等工作,同时负责督促指导下级党组织开展理论学习。
宏晟电热公司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根据单位实际,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学习效果。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八条 宏晟电热公司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宪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史、新中国史和改革开放史。
(七)党中央重要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和集团公司重要会议精神,党和国家重大政治经济政策,国企党建及改革发展重要会议精神等。
(八)企业发展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态、安全、科技、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九)中央及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九条 宏晟电热公司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通过以下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
(一)集体学习研讨。宏晟电热公司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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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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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原则上每月安排集体学习
不少于1次,每季度开展1次集体交流研讨,不得用工作性会议代替集体学习研讨。专题研讨应当明确主题,根据学习内容事先确定重点发言人,其他成员要深入开展学习研讨,同时要结合自身实际研讨交流学习心得,杜绝“空对空”现象。
(二)个人自学。宏晟电热公司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根据企业面临的形势任务,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提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
宏晟电热公司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学习讲堂、报告会、专题培训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学习强国”“甘肃党建”等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三)专题调研。宏晟电热公司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根据工作实际确定调研课题,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把专题调研作为深化理论学习、运用学习成果指导实践的重要途径,将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树立问题导向,带着问题深入基层、深入职工群众扎实调查和研究问题,在调查研究中深化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领会。
第十条 宏晟电热公司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突出理论学习。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
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二)提高理论素质。宏晟电热公司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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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三)发挥示范引领。宏晟电热公司党委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深入思考学,联系实际学,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大兴学习之风。
(四)促进转化应用。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宏晟电热公司经营改革发展和党建工作实际,紧密结合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从严管党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实际成效,转化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实践。
第四章 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十一条 宏晟电热公司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根据集团公司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
第十二条 宏晟电热公司党委对理论学习不认真、学习笔记记录不规范的班子成员,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酒钢集团能源中心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同时废止。
宏晟电热公司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改进、规范新闻宣传工作,内聚人心,外塑形象,结合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晟电热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宣传工作是指通过集团公司新闻媒体、报刊杂志、宏晟内网、“酒钢能安”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宣传报道的活动。
第三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紧密围绕党的建设、安全环保、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大力宣传本单位的各项举措、经验做法和亮点工作;大力宣传普通管理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大力宣传检修一线、生产班组好做法、好经验、好人好事等,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不断传递正能量,为“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攻坚行动凝聚力量、鼓劲加油,助力宏晟电热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新闻宣传工作管理
第四条 宏晟电热公司新闻宣传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及时向职工宣传集团公司、宏晟电热公司的热点及关注,如出台的重大政策、经营管理举措、管理制度等;
(二)集团公司领导到本单位指导检查工作的有关情况及讲话精神;宏晟电热公司及各部室、各分公司的重要会议、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项目建设等情况的宣传报道;
(三)围绕近期和全年集团公司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围绕近期和全年宏晟电热公司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围绕深化改革、创新创效、技术攻关、修旧利废、成本管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报道;
(四)宏晟电热公司及各部室、各分公司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宣传报道;
(五)先进人物、集体的先进事迹以及群众身
边的好人好事的宣传报道。
第五条 宏晟电热公司的新闻宣传工作由公司党委统一领导,党群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并对公司新闻宣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
第六条 党群工作办公室每月根据阶段重点工作提出宣传要点和要求,各部室、各分公司要按照要求撰写新闻稿件,所有宣传报道统一由党群工作办公室负责编发。
第七条 宏晟电热公司所属各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者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通讯员管理
第八条 各部室、各分公司要指定兼职通讯员,负责向党群工作办公室报送本单位的新闻稿件。
第九条 各部室、各分公司要加强对兼职通讯员的管理,如有人员调整变化,应及时向党群工作办公室通报。
第四章 稿件的采集报送
第十条 各部室、各分公司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需邀请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承办部门应于活动或会议举办前1—2天通知党群工作办公室,由党群工作办公室联系邀请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和采集文字、视频资料。
第十一条 各部室、各分公司要加强新闻宣传素材的采集工作,有条件的可自行摄像、摄影,做好各类影像图片、视频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由兼职通讯员及时报送党群工作办公室。
第十二条 宏晟电热公司以党支部为单位对宣传工作实行量化管理。各党支部每月提报宣传稿件不少于10篇,其中在宏晟内网上刊登不少于5篇;在“酒钢能安”等微信公众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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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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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不少于5篇;在《酒钢日报》、《酒钢集团》微信公众号、酒钢电视台、《酒钢工人》、《酒钢党群工作》等媒体及报刊杂志刊发不少于3篇。党群工作办公室将每周在“宏晟电热公司党群干部”微信工作群里通报各党支部宣传稿件在集团公司刊用情况。
第十三条 各部室、各分公司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宣传报道,严禁失实、虚假报道。
第十四条 对于句子不通、述事不清的稿件,党群工作办公室有权修改或退回,同时,作者要署名规范,便于稿件整理。
第五章 稿件的审核
第十五条 各部室、各党支部报送的新闻稿件,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或党支部书记审核后,由兼职通讯员报送党群工作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 凡报送到党群工作办公室的对外宣传稿件,须经党群工作办公室主任或相关负责人审阅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发布。其他部门不得直接以宏晟电热公司名义向新闻媒介发布新闻信息。
第十七条 宏晟电热公司内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刊登的有关文件、领导讲话或其他稿件,须经责任部门负责人审阅后方可发布。
第十八条 党群工作办公室要负责做好宣传保密管理工作,加强对新闻稿件的审查,涉密信息不得对外披露。
第六章 工作考核
第十九条 党群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各部室、各党支部新闻宣传工作进行考核,对新闻稿件、图片及视频资料的报送和采用情况进行统计。
(一)奖励
刊登于集团公司层面的稿件、图片、视频等,集团公司将给予相应奖励。
(二)考核
规定投稿数量以及在集团公司层面刊用未完成,少1篇扣党支部党建工作责任制检查评价分1分,考核党支部50元;在集团公司及以上媒体发表的,在党支部党建工作责任制评价时每篇加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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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群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嘉宏晟党发〔2020〕6号文同时废止)。
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
舆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涉及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晟电热公司”)的舆情信息,进一步规范舆情信息处理,为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网络舆情信息,是指可能或已经对宏晟电热公司生产经营建设工作和企业形象产生影响的网上负面报道或网络负面言论;网络舆情信息处理,是指对信息采取的检索、采集,整理、报送和处置等措施。
第三条 宏晟电热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按照“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答复”的要求,多渠道、全方位做好舆情收集,及时、规范、合理地做好舆情处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宏晟电热公司各办公室、各单位。宏晟电热公司各办公室、各单位须严格按照此办法开展舆情管理与处置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宏晟电热公司舆情工作管理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为副总经理、各分公司党总支书记、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党群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章 舆情信息处理程序
第六条 舆情信息报送实行分级处理制度。根据时间、空间、敏感程度、网民关注度和舆论热度,以及可能对社会、企业和谐稳定造成影响的程度,将舆情确定为重大、重要、一般三个级别,分级处理。
1.重大舆情信息。员工对企业重要措施,决策部署出台前后的思想动态和反映;在一个时期对形势的看法,关注的热点、难点;可能引发群体上访或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公司发生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后与此有关的信息;涉及到宏晟电热公司领导方面的信
息;对国内外重大突发事件的思想反映,以及由此引发的带有政治倾向的社会动态等信息。
2.重要舆情信息。员工对宏晟电热公司生产经营过程和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值得关注的动向;影响职工队伍稳定的具有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涉及到本单位或办公室负责人方面的信息。
3.一般舆情信息。员工在网上发布的意见、建议或个人看法,经舆情工作管理小组研判后,能够提供给各办公室、各分公司有针对性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信息。
第七条 舆情处置流程
1.舆情信息收集。网络评论员要及时关注本地区报纸、电视新闻、广播、在线论坛、贴吧、内网等媒体涉及公司情况的报道和内容,及时进行收集,并以《舆情抄告单》形式记录。
2.舆情研判。网络评论员将《舆情抄告单》报送舆情管理小组组长、副组长,组长及时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分析研判舆情,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按管理范围安排分别处理。
3.责任单位落实。根据处置意见将舆情转达至舆情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舆情及时进行调查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舆情相关情况说明及处置措施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党群工作办公室,书面材料必须要经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
4.核查督办。由党群工作办公室对舆情责任单位落实情况和其他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对舆情处置情况进行督办。
5.舆情回复。对有必要回复的舆情信息,舆情管理小组要根据舆情调查落实情况研究舆情回复内容,经组长审定后,由网评员统一进行回复。
6.立卷归档。舆情管理小组对舆情原始材料、领导批示件、责任单位反馈材料和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要及时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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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考评问责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的,纳入宏晟电热公司党建责任制考核评价:
1.舆情信息不反馈扣2分。
2.未及时反馈扣2分。
3.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进行引导教育造成影响的扣1-2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问责管理条例》《宏晟电热公司党委意识形态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进行处理:
1.对网络舆情处置工作不积极、办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网络舆情处置不当,回复内容不真实,不全面,或出现差错,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3.处置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程序或未经领导审核同意,擅自回复,跟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舆情,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4.违反规定,擅自以宏晟电热公司名义发布信息或复制,发布、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宏晟电热公司党群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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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
微信公众号及网络工作群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充分发挥新媒体技术推动信息发布常态化、规范化的要求,按照《酒钢集团公司党委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要求,进一步加快信息化管理建设,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及微信群、QQ群、钉钉群等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网络工作群在工作交流、信息共享、收集意见、推动工作、提高办公效率的积极作用,确保微信公众号、网络工作群运行高效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宏晟电热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外协单位。
第三条 各级网络工作群应实名登录,遵循“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酒钢能安”微信公众号及各级网络工作群不得发布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生产经营、党群工作等方面无关的信息。坚持服务大局,紧扣工作实际,坚持“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禁止议论、转发涉密话题和信息,泄露国家和工作单位秘密。
第五条 各级网络工作群应及时传达上级文件、通报、会议精神等,要逐级结合实际部署工作措施,及时推送工作落实情况。宣传教育及群内信息传递情况进行监督,对相关工作可在群内进行安排。
第六条 “酒钢能安”微信公众号重点转载国家最新出台的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重点工作实施和进展情况;领导重要讲话、会议精神等信息;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安全生产先进理念和典型经验做法;安全生产领域典型违章行为和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宏晟电热公司和各公司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先进典型、生产经营、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酒钢能安”微信公众号由安全环保
部建立,全体员工均应关注“酒钢能安”微信公众号。
第八条 宏晟电热公司各级网络工作群由部门负责人建立,要求本部门负责人、相关人员加入,信息发布旨在实现工作交流、信息共享、推动工作、提高办公效率。
第九条 各分公司网络工作群由各分公司科室负责建立,要求分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加入进行管理,可根据人数分群建立运行并覆盖全体员工,层级可分为科室、作业区、班组。
第十条 各级网络工作群均应指定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加强发布信息的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安全性,对文字、图片严格把关,发送信息应图文并茂,多幅图片可采用组合图进行编辑。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及各专业管理技术人员要加入下一层级网络工作群(分公司→作业区→班组层级),对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宣传教育及群内信息传递情况进行监督,对相关工作可在群内进行安排。
第十二条 各分公司要督促所辖区域内的外协单位建立网络工作群,要确定专人负责外协单位网络工作群的管理,确保正常运行,管理模式等同本分公司网络工作群。如:热力分公司某外协单位微信工作群(平安酒钢宏晟电热公司热力分公司+外协单位名称),群内要涵盖相关外协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及一线员工,外协单位负责人要进入作业区级网络工作群。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进群要求
(一)网络工作群只加规定的人员,其他人员未经管理员审批不得进入;
(二)未经管理员同意,不得擅自拉人进群;
(三)群成员一律实名制;
(四)网络工作群均应明确“谁建立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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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管理要求,宏晟电热公司各办公室、分公司、作业区及外协单位应指定负责人建立网络工作群,执行网络工作群管理规定,负责群成员实名制、发布信息监管、违规处理等。定期检查群成员,及时剔除不应加入人员。
第十四条 信息发布要求
(一)各网络工作群成员应严格自律,注重言行,不得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相抵触的言论,工作交流不掺加负面情绪,坚持积极向上,文明用语,不允许发布未经公开报道,未证实的消息;
(二)网络工作群内发布内容仅限工作范畴,例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生产经营、党群工作等,其他内容一律不得在微信工作群中发布;
(三)网络工作群内若发现有人散布谣言、发布有损酒钢声誉和形象的负面内容,群主、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联系发布人进行制止并撤回相关内容,及时将问题上报上级进行处理;
(四)严禁发布反党反政府负面消息;
(五)不得发布带有煽动性、过激性的信息;
(六)允许发图,图片内容健康,不得有反动、色情等内容,不可恶意刷屏;
(七)发布信息内容不得包含任何恶意人身攻击行为,在群里谩骂他人,粗言秽语;
(八)对于在群内反映到的问题,相关部门责任人应及时予以回复确认;
(九)未经版权授予的网络图片及文字,不得发布。
第十五条 保密要求
(一)在使用网络工作群时应避免传输涉密信息;
(二)通过钉钉、微信、QQ等传达的生产经营等信息,不得转发给外单位人员,不得发布到朋友圈;
(三)不能将自己的钉钉、微信、QQ借与他人使用,若出现密码遗失、被盗用的情况,请通过正规途径回复,并及时告知群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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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保守相关机密,对业务通报、群内信息、工作内容等严禁转发给非相关人员。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六条 宏晟电热公司各层级所辖区域的第一负责人,负责网络工作群建立时的审批工作,同时对该群行使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宏晟电热公司各办公室要按照网络工作群建立的原则,审核所管辖部门、分公司建立的网络工作群,对分管业务部门、分公司网络工作群承担直接责任。未经授权使用网络图片及文字的,发布者与审核者承担同等直接责任;产生后果的,发布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各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各层级部门承担各层级之间网络工作群创建的审批责任;
(二)对通过办公室、分公司、作业区、班组审核创建的网络工作群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三)对网络工作群管理不规范或落实不到位,承担直接责任;
(四)对未督促所辖单位外协单位建立网络工作群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能源中心微信群及公众号管理办法》废止。
嘉峪关宏晟电热公司党委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宏晟电热公司各级党组织。
第三条党委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特别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 和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守责、负责、履责、尽责,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一以贯之坚持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重大政治原则,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以科学理论引领理想信念,以“两个维护”引领团结统一,以正风肃纪反腐凝聚党心民心,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全覆盖;
(三)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过程和效果相统一;
(五)坚持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统一。
第五条 机关各部门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 必须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中走在前、作表率,认真履行“服务、监督、指导、考评”职能,机关党支部要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建设让职工群众满意
的模范机关,引领带动各级党组织抓好全面从严治党。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党委要将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建设管理等工作同谋 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 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
(二)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以及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把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以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 政策,融合到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管理制度和生产经营建设发展 的各个方面,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实落地;
(三)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必须提 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四)把党的思想建设作为基础性建设来抓,坚定理想信念, 强化理论武装,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坚决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五)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树立和 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和职工队伍建设。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着力提高 党内活动和党的组织生活质量;
(六)持之以恒抓好党的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密切同职工群众的联系;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点强化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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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在企业管理和经济活动中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在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中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在履职行权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在八小时之外严格遵守生活纪律;
(八)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 落实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要求,加强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
(九)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成果。领导支持纪委、党群工作部门、党总支、党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形成全面从严治党整体合力;
(十)强化对巡察工作的认识,提高政治站位,认真整改落实巡视巡察问题、审计督查问题、调研发现问题;
(十一)加强对统一战线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职工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十二)切实解决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责任落实, 增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自觉和能力,带头遵守执行全面从 严治党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党委书记要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级党组织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专职党委副书记要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直接责任人责任,重要工作、重大问题、重点环节、重要案件亲自组织办理,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级党组织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发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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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及时提醒纠正并报告党委书记。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领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员干部从严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第八条 宏晟电热公司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小组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对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要定期听取下一级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纪委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同时,要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推动党委决策落实等方式,协助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要落实抓好党的作风建设、党的纪律建设、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每年向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并向党委会报告工作。党群工作部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执行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职责范围内抓好全面从严治党相关工作。要督促各级党组织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履行党管干部的具体职能和责任,选任干部必须遵循“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标准,对照“七个有之”严格管理干部。每年向党委报告抓党建工作情况和干部管理情况。要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宣传思想工作责任、统一战线工作责任。要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关注舆论导向,强化舆论监督,以正能量聚合职工。深入到基层去、职工群众当中去,了解职工思想,聚焦热点难点,做好解难释疑。每年向党委报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在落实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中发挥协调统筹职能,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管党治党职能。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九条 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 1 次党委会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分析研判形势,研究解决瓶颈和短板,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第十条 党委结合实际制定责任清单,具体明确党委、党委书记、专职党委副书记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第十一条 党委每年年初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集团公司党委的决定,结合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和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制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年度任务安排,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
第十二条 党委书记要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调查研究要深入基层班组,注重听 取党代表、党员、干部、基层党组织、职工代表、先进人物、技术人员和群众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党委要开展经常性的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特 别是党章党规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注重发挥正反典型的示范警 示作用,营造全面从严治党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深入查摆存在的问题,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务实管用的整改措施。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严重“四风”问题以及给集团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党委要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对照检查,深刻剖析反思,开展警示教育,明确整改责任。
第十五条 党委书记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一级党组织书 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组织书记,发现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发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 管党治党问题较多、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要及时 进行约谈,严肃批评教育,督促落实责任。
第十六条 党委要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及时通报因责任落实不力被问责的典型问题,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要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七条 党委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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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强化政治教育 和政治训练,增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意识,提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监督追责
第十八条 党委每年年初向集团公司党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党总支每年末向公司党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第十九条 党委加强对党总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发现和解决责任不明确、不全面、不落实等问题。监督检查中,注重发挥党员、干部、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的作用,推动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条 党委要统筹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党建工作等方面考核,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建立健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制度,在年度考核和相关考核工作中突出了解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情况。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对分公司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绩评价、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不认真、不得力;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主要领导责任存在不担当、不作为;
(三)政治意识淡化、党的领导弱化、党建工作虚化、责任落实软化,管党治党宽松软;
(四)在管党治党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
(五)落实重点工作和生产经营建设任务不力,导致目标任务不能全面实现,影响集团公司和宏晟电热公司的经营成效;
(六)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宏晟电热公司各分公司党总
支严格遵守宏晟电热公司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细则,不再另行制定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宏晟电热公司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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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晟电热公司党委督查联席会议机制实施细则
为健全协同高效、有机贯通的企业内部监督,实现监督资源共享,形成监督合力,构建宏晟电热公司党委统一领导、纪委主抓,各部门配合联动的监督会商机制,进一步提高监督效能,确保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和集团公司各项决策部署以及宏晟公司党委督办工作落到实处。依据《酒钢集团公司党委关于建立督查联席会议机制的通知》精神,结合宏晟公司工作实际和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围绕党中央、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聚焦集团公司“一条主线”“六大战略” 任务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统筹研究解决监督宏晟电热公司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监督工作新成效推动能源电力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机构
宏晟电热公司党委建立督查联席会议机制,会议召集人由宏晟公司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单位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运行办公室、电力办公室、动力办公室、项目管理办公室、党群工作科、财务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科,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三、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在宏晟电热公司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研究解决以下事项:
(一)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监督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监督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解决宏晟电热公司党委督办的监督重点工作。
(二)安排各部门、分公司落实集团公司重大决策部署和宏晟电热公司生产经营重点工作的监督任务,
(三)分析研究宏晟电热公司监督工作形势,着力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意见及建议。
(四)督导检查各部门、分公司承办的督办工作开展情况,并对提高监督工作实效进行探索、交流和总结,推广好经验。
(五)通报各部门、分公司对承办的各类监督事项,特别是主要领导明确批示的督办事项未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情况,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
(六)协调解决各部门、分公司在具体承办的监督工作中存在的“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界限模糊”等问题,明确办理部门和分公司的责任分工。
(七) 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监督事项。
四、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议题、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提前3天以正式通知形式下发成员各部门、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临时增加会议议题。 根据监督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
(二)听取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季度监督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并对下一季度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三)各部门对需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应提前请示会议召集人同意,相关会议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 3个工作日内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后的会议议题材料应在会议前2个工作日内送达联席会议成员。
(四)会议召集人可委托领导班子成员代为召开临时会议,研究安排相关工作。
五、议事程序
1.联席会议督查事项实行一事一议。由议题提出人汇报议题相关情况。
2.汇报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提出解决问题的议案或方案;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主持人征求与会成员意见后,归纳作出决定或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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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议题主要事项
各部门在认真履行自身监督职责的前提下,重点围绕以下主要事项开展工作:
(一)党群工作科:集团公司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在宏晟公司的贯彻落实情况;集团公司党委巡察办公室跟进督办的相关事项的办结情况;集团公司纪委跟进督办的相关事项的办结情况(不包含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宏晟公司党委督办事项的办结情况。集团公司职代会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情况;集团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在党群有关会议、工会专门会议、基层工作调研中就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全员岗位创新、改善职工生产生活设施和环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民主管理、班组管理等方面作出的决策部署、重要指示事项督办情况等。
(二)综合管理办公室:集团公司重大决策部署在宏晟公司贯彻落实情况;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督办的未办结事项督办情况;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委员会督办的未办结事项情况;日常内部审计、风险控制、法务监督突出问题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推进缓慢的事项等;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市场营销部安排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宏晟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安排的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运行办公室:集团公司生产运营部安排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宏晟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安排的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安排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宏晟公司安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安排的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电力办公室:集团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安排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宏晟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安排的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项目管理办公室: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安排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宏晟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安排的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
(六)财务部:集团公司预算财务部、清欠工作会议未办结事项督办情况;日常财务监督中突出问题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推进缓慢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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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等。
七、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作支持,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职能和作用。
(二)各部门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宏晟公司纪委,由纪委按程序将涉嫌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移送集团公司纪委进行处置。
(三)各部门要自觉维护联席会议权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每季度末月10日前将上季度承办的监督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各部门和要求列席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无故缺席会议,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及时向会议召集人请假,经召集人同意后方可安排本部门和单位其他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五)各部门要确定一名工作联络员,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沟通协调,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备。
(六)各部门对联席会议确定的有关事项要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向外界透漏信息。
(七)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做好会议的组织筹划、沟通协调和重点工作的督办。
(八)对于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
(九)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于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
八、附则
1.联席会通报的未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的督办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宏晟电热公司专业考核管理办法》《问责实施管理办法》提出考核、问责意见,经联席会议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综合管理科执行。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宏晟电热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各部门,各分公司可以参照本细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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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宏晟电热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结合宏晟电热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具体内容
第四条 宏晟电热公司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负第一责任;专职党委副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和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领导责任。
(一)宏晟电热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领导责任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宏晟电热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以及酒钢集团公司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自觉
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2.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通过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等措施和途径,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要注重教育的多样性、针对性、实效性,增强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4.严格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和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依法支持、配合、监督执纪部门履行职责,支持党员、干部、职工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6.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规定的责任目标和内容。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8.按照“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协助宏晟电热公司纪委做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调查初核和查处违纪案件工作。
9.严格教育并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经常对他们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实行“约法三章”,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违纪问题,不隐瞒、不包庇、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
10.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树立良好形象。
1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要严格执行规定和程序,加强职工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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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具体领导责任。
(一)宏晟电热公司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具体领导责任应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具体领导责任。
1.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承担的具体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上级党委、纪委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2)负责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学习上级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规定,讨论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制度,并组织实施。
(3)在每年召开的组织生活会中,要把廉洁自律作为重要议题,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解决领导班子自身在党风党纪、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
(4)对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以及违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公司党委、纪委汇报,协助公司纪委进行调查处理。
2.各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承担的具体领导责任:
(1)与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共同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同行政工作一起研究、部署、落实、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2)会同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认真安排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熟悉上级党委、纪委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经常了解并掌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八条 宏晟电热公司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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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考核由上一级领导机关负责。
第九条 在宏晟电热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宏晟电热公司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宏晟电热公司所属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条 各单位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自查报告,报送宏晟电热公司纪委。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单位自查和宏晟电热公司纪委组织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等方法进行,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支部推优评先考核的重要条件。
第十四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目标,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宏晟电热公司党委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内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
任用工作条例》、集团公司选拔任用干部的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公司财务制度,弄虚作假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的问题知情不管的;
(七)对本单位存在的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或者在发生重大事件时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的决定,或者独断专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对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责任内容,不认真、不严格、敷衍塞责,措施不到位、不得力,重要工作不按规定程序办事,致使造成贻误工作、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的,视情节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其他违反党风廉政责任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由宏晟电热公司纪委组织有关部门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在实施责任追究时,对有关责任人员区分如下:
(一)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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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宏晟电热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宏晟电热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纪委
高质量发展督察工作管理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晟电热公司纪委高质量发展督察工作的组织管理,明确工作责任,协调工作关系,落实工作任务,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宏晟电热公司所属各业务主管部门、党总支、党支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各单位负责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上报季度高质量发展督察项目工作总结。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于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年度高质量发展督察项目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高质量发展督察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五条 党群工作科纪检监察主管负责依据酒钢集团公司纪委有关高质量发展督察规章制度,结合宏晟电热公司工作实际,起草、制订、修订高质量发展督察工作管理标准。
第六条 党群工作科纪检监察主管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年度高质量发展督察项目的申请立项,贯彻落实酒钢集团公司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有关高质量发展督察工作的安排,指导各单位开展高质量发展督察工作。
第七条 党群工作科纪检监察主管负责制定高质量发展督察项目督察计划,每季度组织对年度已批准立项的高质量发展督察项目实施督察,总结季度高质量发展督察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 党群工作科纪检监察主管负责建立健全高质量发展督察各类基础台帐,按时按要求完成酒钢集团公司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安排的各项工作,及时上报各种报表和各类总结材料。
第三章 高质量发展督察项目立项范围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
第十条 单位管理高质量发展项目。
第十一条 外委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材料备件采购、招标项目。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三条 宏晟电热公司纪委每季度组织
一次高质量发展督察项目督察工作,未进行督察考核纪检监察主管2分。
第十四条 未按时完成年度高质量发展督察项目工作总结,考核纪检监察主管4分。
第十五条 未按时完成年度高质量发展督察项目立项申请工作,考核纪检监察主管4分。
第十六条 各单位每季度对高质量发展督察项目组织一次检查,未组织检查,考核责任单位2分,未按时上报总结,考核责任人2分。
第十七条 各单位未按时上报年度高质量发展督察项目工作总结,考核责任单位4分。
第十八条 各单位未按时上报年度高质量发展督察项目立项申请,考核责任单位4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标准由宏晟电热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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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国有企业 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防止资产流失,依据《甘肃省省属企业违规 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制度》,结合宏晟电热公司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宏晟电热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 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以下简称 “责 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 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活动中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 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第四条 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 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 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原则上按照管理权限,界定责任 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 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对经营管理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
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 责任追究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责任追究工作由宏晟电热公司党委统一领导,实行 统一管理、分级追责的工作机制。宏晟电热公司党委是违规经营 投资责任追究的决策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听取宏晟电热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宏晟电热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相关制度和文件;
(三)决定宏晟电热公司重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处理 意见。
第七条 宏晟电热公司党群工作部是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工作的牵头抓总部门,负责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统筹协 调、组织落实、指导监督、定期报告等,确保责任追究体系有效 运行。
第八条 宏晟电热公司纪委根据相关程序,做好问题线索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审查和处理工作。
第九条 宏晟电热公司应建立健全管理业务领域内规范经营 投资的相关制度,并向上级移交涉嫌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党群 工作部按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防范违规经营投资风 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十条 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 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章第十一至十九条所列情形,造成企业资产 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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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经营履职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 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没有及时 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第十二条 风险防控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 内部控制执行监督不力;
(二)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 警和应对;
(三)未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企业规章制度、经 济合同和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
(四)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 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
第十三条 购销、合同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
(二)购销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虚报、瞒报物资、劳务采购价格;
(四)签订虚假合同,购销虚假产品或者服务;
(五)授意、指使或串通进行违规购销,或利用关联交易输 送利益;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七)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 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 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催收、对账,对异常应收款项未 及时追索或未采取有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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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措施等。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建设方案)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 授权投标;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或扩大投资规 模;
(五)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未经严格审查, 存在重大疏漏;
(六)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
(七)工程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 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工程成本严重超支等;
(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等;
(九)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 并采取止损措施。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
(二)设立“小金库”,违规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三)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四)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 或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五)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第十六条 产权、股权、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未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或财务审计和资 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或 不公允财务审计、资产评
估鉴证结果;
(四)未按规定进场交易,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 权、股权和资产;
(六)在企业资产租赁或承包经营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出租或发包等。
第十七条 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 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或不公允报 告;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 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四)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 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五)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 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六)投资参股后未行使或未正确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 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第十八条 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 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或不公允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 鉴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 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 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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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监督、保护国有权益类条款缺失等。
第十九条 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 司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四章 资产损失的认定
第二十条 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在调查核实
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金额及影响。
第二十一条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 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 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 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二十二条 资产损失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 程度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按照金 额大小和影响涉及责任追究处理的资产损失金额划分标准见附 件)。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 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所称的 “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 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 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专业 技术鉴定部门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 告;
(三)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 证明材料或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
分项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 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 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 金额。
第二十六条 相关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实际损失,经中介机 构评估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损失,可以认定为或有资产损失。
第五章 责任的认定
第二十七条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 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 内,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 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 的责任。
(二)管理责任,是指宏晟电热公司内部各部门、分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宏晟电热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宏晟电热公司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和企业内部 管理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报审等规定程序,直 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 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 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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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 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 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 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六)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七)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分别 承担管理责任、领导责任:
(一)因未建立内控管理制度或内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 陷,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
(二)发生重大资产损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少报;
(四)其他应当承担管理责任、领导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条 按照 “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对经营投资造成损 失,但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决策、实施,且履职尽责的,依照有关容错纠错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根据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 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 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薪酬,其中对实行年薪制的员 工,薪酬扣减和追索部分为本人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等;非 年薪制的员工,薪酬扣减部分为本人工资收入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公司及子企业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对党员干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规定标准执行。
(五)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其他处理 方式执行集团公司、宏晟电热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 暂行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已调任其他岗位或离退休的违规经营投资相 关责任人,启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单位领取绩效 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3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上述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
第三十五条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 按照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 合并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 加重处理:
(一)对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扩大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造成资产损失的;
(四)瞒报、谎报资产损失的;
(五)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的;
(六)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等干扰、抵制违规 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挽回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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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动检举其他相关人员,经查证属实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宏晟电热公司对较大和重大违规经营投资的问 题和线索,应及时向集团公司书面报告,并按照要求报送责任追 究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十九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不稳定 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有关制度规定另行处理。其他 有关违规管理责任追究按照集团公司、宏晟电热公司相关制度处 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后原《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嘉宏晟党发〔2020〕34 号)废止。
中共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
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宏晟电热公司纪委自身建设,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议事决策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宏晟电热公司纪委会议主要职责:
(一)组织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学习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有关领导同志讲话、批示精神,学习集团公司党委、纪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主要领导讲话精神,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审议向集团公司纪委报送的请示、报告等重要文件。
(三)研究决定涉及宏晟电热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重要安排;审议宏晟电热公司纪委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决定纪律审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审议纪律审查问题线索的初核建议;讨论决定对宏晟电热公司管辖的违纪干部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以及申诉案件的复审、复核结论建议的上报。
(五)研究决定集团公司纪委转交办理事项的具体办理事宜。
(六)对应当由宏晟电热公司纪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章 会议准备
第三条 宏晟电热公司纪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 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纪委会扩大会议。宏晟电热公司纪委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健全决策咨询机制。提请宏晟电热公司纪委会议研究的事项,应遵循以下原
则:
(一)涉及宏晟电热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决策,在提出方案时,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涉及审议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审议前应当按规定程序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前置审核。
(三)涉及宏晟电热公司各办公室的事项,应当事先与相关办公室进行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
(四)涉及纪律审查和干部人事事项,纪委书记应提前向宏晟电热公司党委汇报,并充分酝酿。
第五条 宏晟电热公司纪委会会议议题由党群工作科纪检监察主管负责收集。属于纪律审查、干部人事安排等事宜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凡议题准备不充分、不成熟的,一律不得申报。
第六条 议题材料重点要把好“五关”:程序关(议题征求意见及沟通协商);行文关(文体、行文关系正确等);会签关;政策法规关(符合相关政策法规);文字关(层次清楚、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提出的措施具体可行等)。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 宏晟电热公司纪委会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审核,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由纪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八条 会议议题应当适量安排,重要和紧急的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
第九条 宏晟电热公司纪委会会议组成人员为宏晟电热公司纪委委员。其他列席人员,可根据各项议题的需要,报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条 宏晟电热公司纪委会议召开的时间等事项,一般应当提前 1 天通知参会人。
第四章 会议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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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宏晟电热公司纪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十二条 与会人员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如涉及本人或者亲属时,应当严格执行回避规定。
第十三条 宏晟电热公司纪委会议讨论决定纪律审查、干部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前,应当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充分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代替纪委会议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宏晟电热公司纪委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时,一般先由议题提交负责同志作简要汇报,在各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后,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并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各委员应站在工作全局的高度,负责地发表意见建议,不得以偏概全、意气用事。
第十五条 宏晟电热公司纪委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纪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纪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宏晟电热公司纪委会议讨论和表决。
第十六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召开宏晟电热公司纪委会议决策的,纪委书记可以临时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宏晟电热公司党委报告。
第五章 决策执行与反馈
第十七条 宏晟电热公司纪委会议和纪委扩大会议由纪检监察主管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议定事项需要行文的,以宏晟电热公司纪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宏晟电热公司纪委书记签发。
第十八条 宏晟电热公司纪委会议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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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事项,纪委委员应当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宏晟电热公司纪委会决策执行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由纪检监察主管及时向纪委书记汇报并每季度向集团公司纪委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条 宏晟电热公司纪委会议作出的决策,无特殊情况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中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由纪委书记提出具体意见,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纪委会会议再行研究决定。
第六章 问责问效
第二十一条 宏晟电热公司纪委会议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未经允许,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要求留在会场的讨论材料带出会场。
第二十二条 不遵守或没有准确全面及时执行宏晟电热公司纪委会议作出的决议的,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工作秘密的,以及其他履职不力给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据有关纪律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共嘉峪关宏晟电热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
关键岗位人员不担当不作为组织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着力解决关键岗位人员存在的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促进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履职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酒钢集团公司中层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组织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宏晟电热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处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
论述,坚持实事求是、从严从实、动真碰硬,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担当作为,切实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处理,是指公司对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作风不务实、监管不到位、工作推进缓慢等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的关键岗位人员,情节尚未达到违纪违法时采取的组织处理措施,包括谈话提醒、诫勉、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降职、免职等形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关键岗位人员不担当不作为组织处理。根据工作性质,公司普通管理人员均列为关键岗位人员。
第五条 关键岗位人员在担当作为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予以谈话提醒、诫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一)工作浮在面上、流于形式,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
实差,没有实际行动和措施,工作无起色的;
(二)缺乏担当意识,怕担风险和责任,不敢啃硬骨头,不 敢触及矛盾,不敢拍板定事,不理旧账,躲避复杂工作,推拖困难问题的;
(三)缺乏创新精神,主动作为和开拓进取意识不强,工作标准低,被动应付、敷衍了事,长期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四)缺乏服务意识,对待服务对象明通暗卡,能办不办、该办不办,服务对象意见较大的;
(五)缺乏大局意识,对共同办理的综合协调性工作,应当主办的不主动牵头,应当协办的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贻误工
作的;
(六)缺乏斗争精神,工作热情减退,推着干、看着干,得过且过、庸碌无为的;
(七)对上级交办下达的工作任务及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不负责任,该限时办结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八)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调离、降职、免职;
(一)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在重大问题上态度不鲜明、立场不坚定,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制造散布谣言,破坏队伍团结和形象的;
(二)不真抓、不真管、不履职,患得患失、求稳怕事,所负责工作领域问题频发、矛盾隐患突出的;
(三)落实上级部署和公司工作要求变异走样,自行其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搞选择性落实,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打折扣、搞变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四)工作作风慵懒涣散,工作长期没有实质性进展,重点任务不能如期完成,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后仍无明显改观的;
(五)对管理和服务对象反映强烈的合理诉求,不及时回应、不主动解决;或者上推下卸,态度蛮横、简单粗暴,损害相关方利益的;
(六)对巡视巡察、内外部审计、专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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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等反馈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整改落实,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拒不整改的;
(七)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关键岗位人员不担当不作为情节严重的,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公司纪委处理。
第九条 对不担当不作为关键岗位人员进行组织处理,一般分为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研究决定、宣布实施等环节。在作出处理决定前,由公司分管领导与其进行谈心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要求,帮助端正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对待组织处理。受到组织处理的干部应当认真反省问题,积极整改提高。
第十条 受到组织处理的关键岗位人员对其提拔任用、评先选优、年度考核的影响,以及影响期满后的处理,执行集团公司、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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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重点工程建设
项目全过程监督防范廉洁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监督,有效防范项目建设中潜在廉洁风险,严查项目建设领域存在的腐败问题,切实发挥纪检监察监督保障执行及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提高项目全程监督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据《中共甘肃纪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酒钢集团公司纪委关于加强项目监督防范廉洁风险专项工作方案》及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宏晟电热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防范廉洁风险管理。
第三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是指针对列入公司的固定投资项目或经研究需进行监督的外委维修项目在推进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全流程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保证责任全面履行到位,权力依法合规行使,不断提高项目建设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遵循以下原则:
(一)关口前移、源头管控、抓主抓重原则。根据项目监督重点关键环节,提前介入关键环节管控,有力保障风险早预警,问题早处置,按照“立项前严把关、实施中强监督、建成后重监管”基本要求,强化过程管控,不断提升各环节风险预控水平。
(二)实事求是、协调统一、联动监督原则。坚持客观公正,落实调查研究,以事实和证据为准,与公司其他监督组织相协调,联动开展监督工作。着力打造“大监督”体系机制,强化联合督查与嵌入式监督效能,提升监督质效。
(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坚持项目监督工作与项目管理同步部署,在公司纪委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各项目
部严格落实项目监督主体责任,明确管理职 责,规范项目监督程序,形成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重点环节包括:项目建议可研管理、勘察设计管理、招投标管理、分包管理、质量控制管理、安全管理、工程计量管理、设计变更及索赔管理、资金拨付管理、交工验收管理、竣工决算管理、竣工验收管理共12个方面。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重点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督工作在公司纪委书记领导下,组织明确监督机制,督促各部门履行职责,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分公司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作为本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第一责任人,落实所管辖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相应管理主体责任。
第七条 党群工作办公室为公司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公司有关项目监督的决策部署和具体工作要求;制定完善公司项目监督工作方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相关会议,研究解决项目监督专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牵头协调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对项目开展专项监督;对建设项目拖期、质量不达标、投资预算超计划等问题进行严肃问责;对项目建设中党员领导干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四风”方面的问题严肃问责;持续健全和完善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相关业务环节实施日常监督。
(一)发展规划室负责监督项目建设全流程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制度情况;负责监督项目责任书中“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环保”目标落实情况;负责监督项目建设招投标、物资采购、设计变更、现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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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等关键环节以及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
(二)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项目建设各重点环节把关审核、集体决策情况;负责监督项目建设人财物等基本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配合落实涉及违纪违法或触碰廉洁红线的人员岗位调整及调查处理工作。
(三)党群工作办公室负责监督项目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开展情况;负责监督项目建设廉洁风险排查防控、纪法教育、信息公开、畅通监督渠道等情况;负责监督各级党组织研究部署项目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负责监督职能部门根据业务分工以及职责定位履行项目建设监督管理责任情况。
(四)安全环保室负责监督项目建设全流程安全、环保、水保等制度执行及过程管控情况;负责监督各级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环保等履职情况。
(五)预算财务室负责对资金拨付环节管理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采购结算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六)生产设备技术室负责监督项目移交过程中的验收环节监督;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施工质量控制及设计变更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分公司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项目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对上级监督检查通报问题落实整改,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督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条 公司两级监督检查机构权限:
(一)要求被检查的关键岗位人员、所在项目及部门报送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相关情况做出解释和说明。
(二)因核实需要,查阅、复制、摘抄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责令被检查的关键岗位人员停止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
(四)建议相关部门暂停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人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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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列席与项目监督有关的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各工程建设项目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均具有参与配合、告知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并负责落实针对项目的督查建议或决定。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十二条 主要任务
(一)检查工程建设项目关键环节、关键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项目节点任务推进情况。
(二)监督检查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督查建议或决定的意见。
(三)按规定参与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等造成损失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避免和挽回损失。
(四)按规定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或协同有关部门查处,督促公司依法经营和关键岗位人员廉洁从业。
(五)督促项目监督建议或决定的落实,纠正关键岗位人员行为偏差,总结推广管理经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重点工程项目依法合规管理。
第十三条 监督的方式方法
(一)公司层面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第一议题”制度,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项目建设决策部署不偏向、不落空、不走样。
2.落实“支部建在项目,党员冲在一线”要求,明确项目建设党建工作责任,每季度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考核,充分释放项目党支部对党员教育管理的功能,有效发挥党建在项目建设中的引领作用。
3.扎实开展项目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重点人员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定期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至少每半年听取一次项目建设重点人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述职,指出存在的问题不足以及改进方向和措施。
4.要对本单位“一把手”和同级领导班子加强监督,常提醒、多谈话,层层压实责任,逐级传导压力,督促“一把手”和同级领导班子在项目建设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实起来、硬起来。
5.通过参加项目建设有关决策会议方式,对项目研究决策的合规性进行全程监督,做到重点人员及时提醒,重大风险及时揭示,重要隐患及时纠治。
6.督促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服务、 监督、指导、考评”职能,通过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提升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合规履职意识。
7.督促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部加大项目建设有关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招投标、物资采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关键事项开展合规性抽查。
8.编制项目监督工作手册,每季度对2-3个公司级重点建设项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建账列表,督促主责部门和单位落实整改。
9.建立督查联席会议机制,每季度组织召开督查联席会议,通报典型问题,交流工作经验,分享优秀成果,共同提升督查效果。
10.组织项目建设专题警示教育会,紧盯重要节点时点,对项目建设人员和相关方人员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并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持续释放“严”的工作主基调,督促项目建设人员和相关方人员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提升项目建设专职人员拒腐防变免疫力。
11.督促健全完善本单位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治理效能,定期对项目建设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局面,切实维护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
12.在项目建设地明显位置设置举报箱,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利用“我为群众办实事”意见征集平台,听取参建单位意见建议,并开展项目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问卷调查,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张贴廉洁海报,发放廉洁宣传册,加强廉洁项目舆论引导和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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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宣传,着力营造廉洁文化氛围。
13.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及时向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移交项目建设有关信访举报或问题线索,严禁私自查处或压案抹案。
(二)各党总支、党支部、项目组层面
1.监督检查项目组“一把手”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做到与项目建设主要工作同安排、同布置、同落实、同考核。
2.监督检查项目组认真落实项目建设“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项目管理相关制度情况。
3.纪委专责监督人员紧盯建设项目重要节点、重大事项、关键人员,认真履行监督专责,组织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全程监督、精准监督、日常监督等工作。
4.项目组全面排查项目建设过程中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存在的廉洁风险,形成清单,制定措施,压实责任,抓好落实,确保风险可管可控。
5.项目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廉洁谈话制度,每季度实现重点岗位人员廉洁提醒谈话全覆盖,每季度全员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从严治党或党风廉政教育,督促各级人员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6.项目组既要与施工单位、服务单位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也要从施工单位、服务单位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廉洁要求、强化作风建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制定评价机制,着力构建有为有度的“清”“亲”政商关系。
7.发挥项目党支部党建引领作用,做好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深入开展“四学四比四提升”深化作风建设活动和“转作风、强担当、促落实”专项行动,营造清正廉洁、担当实干的干事创业氛围。
第十四条 项目监督机制
项目主要运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落实全过程监督工作。公司纪委每季度组织一次督查联席会议,联合各职能部门开展一次综合性监督检查;各分公司、项目部至少每月组织一次专项监督;项目
部各专业负责人落实日常监督职责;项目建设关键节点必须落实重点监督措施。
第十五条 工作程序
监督的基本程序包括项目启动、实施准备、组织实施、出具报告、做出处理、跟踪落实、总结评价和立卷归档等。
(一)项目启动
1.项目启动以集团公司下发项目经理责任书为准进行统计。
2.经公司纪委研究,需开展监督的外委维修项目纳入督查项目管理。
(二)实施准备
1.各层级成立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公司纪委书记(分公司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担任,组员以纪委委员(支部纪检委员)为主、相关部门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技术的人员。与监督项目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监督情况的人不得参与。
2.收集整理监督依据,理清主要业务流程和关键环节风险点,明确监督目的、要求和方法步骤。
(三)组织实施
1.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了解项目有关关键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完成管理目标任务的情况;收集与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陈述;分析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
2.向被监督项目管理单位通报情况,听取其意见,确定监督结论。
3.对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进行分析,并查找在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提出建议或决定的意见。
(四)出具报告
根据监督结果出具《督查建议书》或《督查决定书》,编制督查报告进行通报及公示,确保各类问题得到有效闭环。
(五)追责处理
1.公司纪委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需要追究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责任的问题,按权限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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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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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2.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公司以外单位和个人的问题,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
(六)跟踪落实
各职能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对整改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意见落实。
(七)总结评价
利用督查联席会议机制,总结经验及不足,改进管理机制及制度体系,项目结束后对项目监督工作进行效果统计和成效评定。
(八)立卷归档
已经完成的督查项目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卷宗应包括项目立项建议书、经理责任书、督查记录及报告、《督查建议书》或《督查决定书》、整改情况、验证情况等全部资料。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六条 发现有下列问题之一的,项目管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因未履行职责造成项目管理环节存在较大风险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项目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造成监督工作未有效落实的。
(三)阻挠、拒绝督查人员依照本办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督查建议、决定的。
(四)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违规事项承担直接责任。
(五)对本项目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举报人个人信息、谈话内容的,承担管理责任。
(六)其他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
第十七条 发现有下列问题之一的,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项目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敷衍塞责、不认真不仔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督查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三)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四)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宏晟电热公司党群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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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比表彰活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宏晟电热公司党委评比表彰活动,加强评比表彰管理工作,根据《酒钢集团公司评比表彰管理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宏晟电热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宏晟电热公司党委、工会、团委评比表彰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评比表彰工作坚持统一管理、总量控制、合理设置
原则,坚持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宏晟电热公司党委负责评比表彰活动的审批和监督开展。党群工作科负责制订年度评比表彰项目目录,根据宏晟电热公司党委要求办理评比表彰新增项目、变更项目、撤销项目等工作,按照目录规定时间启动活动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层级及数量
第五条 评比表彰项目层级为宏晟电热公司级,原则上各基层党组织不再开展相应的评比表彰活动。
宏晟电热公司级评比表彰项目是指以宏晟电热公司党委、工会、团委等名义单独或者联合开展的评比表彰项目。
第六条 宏晟电热公司级评比表彰项目均按照宏晟电热公司党委批准的项目目录及有关要求开展。
第七条 一般不得开展临时性评比表彰活动。因重大事件、
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的,可以单独申请。
第三章 奖励项目的设立
第八条 宏晟电热公司级评比表彰项目
(一)党委、行政、工会联合评比的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年年底评比表彰一次,奖励先进个人,先进作业区、先进班组授予奖牌。
(二)党委评比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每年七月份评比表彰一次,奖励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先进党支部授予奖牌。
(三)工会评比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两年评比表彰一次,奖励优秀工会工作者、巾帼建功标兵,先进职工小家、工人先锋号、巾帼文明岗授予奖牌。
(四)工会评比的技能大赛优秀选手、五小活动成果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工作,每年评比表彰一次。
(五)团委评比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年评比表彰一次,奖励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好师优徒,五四红旗团支部授予奖牌。
第九条 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表彰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评比表彰项目对推动宏晟电热公司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
(二)评比表彰项目名称与评选内容相符合,项目范围与主办单位职能范围相一致;
(三)评比表彰项目奖项、规模和周期设置科学合理,原则上不设置子项目;
(四)评比表彰项目评选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程序严格规范;
(五)评比表彰项目经费预算符合宏晟电热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条 设立新的或者临时开展的评比表彰项目党群工作科应提前向宏晟电热公司党委进行申请审批,并提前3个月向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进行申请。申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主办单位、理由依据、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评选名额、奖项设置、奖励标准、评选条件、奖励办法、组织领导、经费来源和表彰形式等。
第四章 奖励标准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宏晟电热公司级评比表彰奖励不得高于集团公司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评比表彰奖励实行宏晟电热公司统一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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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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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委、行政、工会联合评比的年度先进个人,由党群工作科提报奖励,宏晟电热公司党委审核通过。先进作业区、先进班组奖牌,先进个人绶带、证书等费用从宣传经费列支,先进个人奖励从行政列支,合并工资进行奖励。
(二)党委评比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党群工作科提报奖励,宏晟电热公司党委审核通过。先进党支部奖牌,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绶带、证书以及奖励费用从党建经费列支。
(三)工会评比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宏晟电热公司工会提报奖励,宏晟电热公司党委审核通过。先进职工小家、巾帼文明岗、工人先锋号奖牌,优秀工会工作者、技能大赛优秀选手、五小活动优秀成果等证书、奖励均从工会经费列支。
(四)团委评比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宏晟电热公司团委提报奖励。五四红旗团支部奖牌,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证书等从宏晟电热公司团经费列支,个人奖励从行政列支,合并工资进行奖励。
(五)宏晟电热公司党委开展的各类比赛、征文、演讲、文艺演出等由党群部门奖励,按照活动方案从党建经费、工会经费或团经费中支出。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评比表彰活动应当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的原则。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征求人力资源部门、安全部门、纪检监察、综合治理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评比表彰对象重点向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单位和基层一线倾斜。一般不评选中层副职及以上干部,一线职工及操作岗位占比例60%以上,普通管理技术人员占40%以下。评比表彰名额坚持从严控制、科学合理,根据具体表彰项目和参评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坚决防止表彰名额过多过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财务支出管理,坚持厉行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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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应当主动接受职工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十七条 加强对各类评比表彰活动新闻宣传工作的监督管理。未经审核批准的评比表彰活动,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报道。
第十八条 建立违规评比表彰活动举报制度,鼓励职工通过电话、来信、网络等形式及时举报违规开展的评比表彰项目和评比表彰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宏晟电热公司党群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宏晟电热公司评比表彰活动制度不健全导致评比表彰工作开展不规范承担直接责任。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不按照批准事项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以及在评比表彰活动中违纪违规的,承担直接责任。
(三)违规开展或者参加违规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的。
(四)开展的评比表彰项目管理不善所引发的各类事件承担直接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参加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社会组织或部门举办的评比表彰活动,具体按宏晟电热公司党委意见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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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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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体现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保障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管理企业的民主权利,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宏晟电热公司实际,设立生产经营委员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委员会是审议宏晟电热公司有关生产经营重大决策,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而设置的检查、监督机构。
第三条 生产经营委员会的任务与职责
1.调查了解职工对集团公司、宏晟电热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审议宏晟电热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决策的制订情况。
2.初审提交职代会关于生产经营、重要规章制度,劳动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议案,为职代会审议集团公司、宏晟电热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3.检查、督促行政领导和相关部门对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生产经营重要方案、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工作等的贯彻落实情况。
4.审议有关生产、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了解有关生产经营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5.监督和协助行政部门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参与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检查活动。
6.组织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7.组织开展新技术推广工作,对已推广的新技术进行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外地学习、考察引进新技术。
第四条 生产经营委员会主任委员必须是生产经营委员会委员,由生产经营委员会推荐产生。
第五条 生产经营委员会在自己的职权范
围内开展活动,研究工作,并向职代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经职代会生产经营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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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体现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保障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管理企业的民主权利,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宏晟电热公司实际,设立提案审查委员会。
第二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下,对职工代表的提案进行征集、立案登记、分类整理,督促有关部门和相关部门处理和落实的监督机构。
第三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的任务与职责
1.征集提案结合职代会工作进行,每次代表大会前,围绕大会中心议题,发动职工代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收集职工代表提案;每件提案必须有一名提案人和两名附议人署名。
2.对职工代表提案逐件审查,凡符合立案的登记立案,并逐级递交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对不能立案的,要求相关部门答复并直接签署意见答复提案人。
3.督促各有关部门在收到提案后一个月内研究处理,并逐件书面答复提案审查委员会,然后由提案委员会逐件回复提案人。
4.及时将有关部门处理落实职工代表提案的情况,反馈回复提案人,做到件件有着落,条条有结果。
第四条 负责向宏晟电热公司工会和宏晟电热公司领导提供所征集提案反映的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必须是提案审查委员会委员,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推荐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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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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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一般每年活动一次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审查落实的情况。
第七条 本制度经职代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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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干部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体现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保障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管理企业的民主权利,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宏晟电热公司实际,设立评议干部委员会。
第二条 评议干部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下,为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而设置的一个工作机构。大会闭会期间,在集团公司工会、宏晟电热公司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评议干部委员会的任务与职责
1.在宏晟电热公司党委领导下,监督党群工作部、综合管理部对宏晟电热公司普通管理技术干部进行评议。
2.民主评议工作必须做好思想动员、干部述职、职工代表评议等工作,并及时做好信息反馈。
3.对工作卓有成绩和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向宏晟公司党委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4.干部评议结果要向宏晟电热公司党委会会议汇报。
5.对评议中反映出来的需要核实、处理的问题应视情况请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第四条 评议干部要以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为指针,按照新时期的干部标准,重点评议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学”,努力做到客观、公正、全面。
第五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评议中的有关情况一律不准外泄。
第六条 评议干部委员会主任委员必须是评议干部委员会委员,由评议干部委员会推荐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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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评议干部委员会活动一般一年不少于一次,并向职代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经评议干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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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劳动保险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体现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保障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管理企业的民主权利,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宏晟电热公司实际,设立生活劳动保险委员会。
第二条 生活劳动保险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下,为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而设置的一个工作机构。在集团公司工会、宏晟电热公司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生活劳动保险委员会的任务与职责
1.积极宣传有关群众生活、劳动保险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2.协助、督促单位行政领导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广大职工在集体福利、劳动保险方面的合法权益。
3.了解、关心职工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在新形势下做好困难职工的救济和帮扶工作,制定帮扶计划。
4.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为宏晟电热公司做好群众生活、劳动保险等工作提供依据。
第四条 生活劳动保险委员会主任委员必须是生活劳动保险委员会委员,由生活劳动保险委员会推荐产生。
第五条 生活劳动保险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向职代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生活劳动保险委员会成员要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食品卫生,生活劳动保险等知识,全心全意为职工办实事,真正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
第七条 本制度经职代会生活劳动保险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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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体现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保障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管理企业的民主权利,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宏晟电热公司实际,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二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在集团公司工会和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下,依法开展工作。
第三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 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五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与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同当事人进行民主协商。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委员必须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向职代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积极受理发生在本企业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及时、公正地做好调解工作。并在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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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到期未结案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做到一案一卷,并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第九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积极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职工遵纪守法,逐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本制度经职代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厂务公开
民主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根本方针,深化企业民主管理,坚持厂务公开和民主监督,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依据《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甘肃省厂务公开条例》和《集团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规范》有关规定,结合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晟电热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二条 建立党委统一领导,行政主体到位,工会协调配合,纪委监督检查,职能部室具体实施,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党委书记是厂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厂务公开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检查。
行政领导是厂务公开的第一执行人,厂务公开纳入行政日常管理工作中,与业务工作同时布置、同时落实、同时检查。
工会是厂务公开民主监督的工作机构,在党委的领导下,积极配合行政做好厂务公开民主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职代会作为厂务公开主要载体的作用。纪检人员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厂务公开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各办公室、分厂、作业区是厂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单位,根据分管工作,严格按照《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实施细则》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条 成立宏晟电热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领导小组
(一)成员:
组 长:章 燎
副组长:唐长忠 王化玉 文 博 陈 亮 王红锦 蒙玉仓 程国安 马世城
成 员:各分公司党总支书记、党政事务科科长、党支部书记、作业长、各办公室负责人。
(二)主要职责:
1. 贯彻国家、甘肃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主持制定宏晟电热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制度;
2. 确定厂务公开的内容、时限、范围和形式,研究和协调解决厂务公开民主监督的重大问题;
3. 部署和检查厂务公开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决定对有关部门的奖惩;
4. 处理厂务公开民主监督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成立厂务公开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一)成员:
主 任:王化玉
副主任:姚 刚
成 员:工会干事 各分工会主席 各分公司职工代表
(二)主要职责:
1. 制定厂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办法,形成制约和激励机制,实施责任追究;
2. 监督检查厂务公开各项制度是否落实,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并符合程序;
3. 督促协调落实各单项公开小组活动计划;
4. 掌握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向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报告、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第三章 厂务公开的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宏晟电热公司厂务公开工作分设三级公开体系。宏晟电热公司级厂务公开设立企业重大决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四个单项公开小组。作业区级厂务公开设立监督检查工作小组、班组级厂务公开设立日常管理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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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依据本实施细则,提出分管公开内容的具体实施计划(包括公开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二)对需由职代会公开的事项,向宏晟电热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
(三)整理有关厂务公开的内容并及时公开;(四)收集职工群众的反映,采纳职工的合理化建议;
(五)建立厂务公开工作档案。
第六条 企业重大决策公开小组。
(一)成员:
组长:章 燎
副组长:唐长忠 王化玉 文 博 陈 亮 王红锦 蒙玉仓 程国安 马世城
成员单位:综合办公室、电力办公室、运行办公室、动力办公室及各分公司
(二)公开内容:
1. 企业改制方案,搬迁调整方案,兼并、破产、重组方案,清产核资情况,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建设预算安排,重大投资情况,重大技术改造计划,企业裁员、职工分流、员工安置方案等;
2. 党委会会议、行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如重点工作、干部人事任免等。
(三)公开方式:
1. 采用职代会、生产例会、干部大会、政工例会等方式公开,向职工传达具体方案;
2.采用文件、会议纪要、电子邮件等形式公开;
3.宏晟电热公司内网即时公告栏目、党委专栏、厂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开。
第七条 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公开小组。
(一)成员:
组 长:章 燎
副组长:唐长忠 王化玉 文 博 陈 亮 王红锦 蒙玉仓 程国安 马世城 张 勃 寇建国 李克奎 邹晓东 石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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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单位:各办公室、各分公司
(二)公开内容:
宏晟电热公司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
(三)公开方式:采用职代会、宏晟电热公司内网、干部大会、文件、厂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开。
第八条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公开小组。
(一)成员:组 长:王化玉
副组长:姚 刚
成员单位:综合办公室、各分公司、各作业区
(二)公开内容:
1.职工提薪晋级办法、薪酬及福利分配方案、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职工住房建设、分配方案、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缴纳、管理和使用情况;
2.职工招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评先选优的条件、程序、数量和结果,解聘和处理职工的情况;
3.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环境保护、计划生育情况,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4.重要的规章制度制定、落实情况,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三)公开方式:
1.采用职代会、政工例会等方式公开,向职工传达具体方案;
2.采用文件、会议纪要、电子邮件等形式公开;
3.宏晟电热公司内网即时公告栏目、党委专栏、厂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开。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公开小组。
(一)成员:
组 长:王化玉
副组长:文 博 张宁宝
成员单位:综合办公室、各分公司、各作业区、各班组
(二)公开内容:
1.中层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情况;
2.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
3.对领导干部的奖励及处分情况。
(三)公开方式:
1.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以述职、述廉报告会或民主生活会的形式公开;
2.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违规违纪情况,要向全体职工公开;
3.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每年以书面报告提交职代会审议。
第十条 分公司、作业区级监督检查工作小组
(一) 成员:
组 长:分公司党总支书记
副组长:各党支部书记
成 员:各分公司党政事务科科长、作业长、班组长、工会小组长
(二)公开内容:
1.企业重大决策、生产经营及目标完成情况;
2.薪酬及福利分配方案,每月考核奖励分配情况;
3.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评先选优的条件、程序、数量和结果,解聘和处理职工的情况;
4.上级重要指示、规章制度等。
(三)公开方式:
1.采用分公司、作业区大会、民主生活会的方式公开;
2.采用网络、电子显示屏、公示栏的方式并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公开。
第十一条 班组级日常管理小组
(一) 成员:
组 长:班 长
成 员:民管小组长、班组职工
(二)公开内容:
1.企业重大决策、生产经营及目标完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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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工作
GONGHUIGONGZ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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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2.薪酬及福利分配方案,每月考核奖励分配情况;
3.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评先选优的条件、程序、数量和结果;
4.上级重要指示、规章制度等。
(三)公开方式:
1.采用班前班后会、民主生活会的方式公开;
2.采用公示栏方式并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公开。
第四章 厂务公开的监督反馈渠道
第十二条 宏晟电热公司厂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反馈采取逐级反馈。职工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班组级日常管理小组予以协调解释;班组、作业区级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班组、作业区级监督检查工作小组予以协调解释;分公司级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宏晟电热公司厂务公开相对应的公开小组予以答复解决。
第十三条 宏晟电热公司厂务公开监督电话:0937-6711592;0937-6712833。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十四条 厂务公开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对各单项公开小组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程序是否规范,职工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认真解决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以及引起职工强烈不满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报请厂务公开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研究后,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组织处理等处罚措施,并针对存在的问题下发《厂务公开重大问题责任追究建议书》和《厂务公开重大问题通报书》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工会组织职工代表采取召开职工代表座谈、问卷调查、民意测验、跟踪监督等形式,对各级厂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评议,以量化指标反映职工的知情度、满意度,并公开评议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能源中心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团委
青安岗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宏晟电热公司青年安全监督岗(下称青安岗)是由团委组织,从各作业区选拔出的青年职工组成,在安全生产中起着助手和帮手作用,协助分公司行政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受综合管理组直接领导。
第二条 岗员必须是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分公司职工,无重大违规违纪记录,自愿加入青安岗。
第三条 青安岗职责和权利
1、严格执行公司和分公司的各项决定,协助分公司行政抓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自觉学习宣传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自身安全知识素养和安全业务能力。
3、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青安岗员要切实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青工做出表率。
4、积极组织安全培训、检查、会议和活动。
5、青安岗员要自觉佩戴好岗员证,按时上岗检查,制止各岗位一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查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正确处理并及时汇报。
6、自觉做好本职工作,处理问题时坚决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处理不了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7、参加青安岗的有关会议和青安岗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青安岗的教育和培训。
8、对于一切违规违纪行为,有监督检查考核权利,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有责令整改的权利,对不服从管理者,可直接向相关领导汇报。
第四条 检查内容:重点对生产现场“三违”行为和安全隐患进行检查,配合相关管理人员做好5S、节能等检查工作。
第五条 检查方式:检查方式分为跟班检查(上班即上岗)和集中检查,岗员以其所在
作业区进行分组,每班组选出一名组长,负责各自区域的检查及记录工作,在做好所在专业各项检查的基础上,负责去其他区域进行交叉检查。
第六条 检查时间:集中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七条 青安岗每月月底召开一次查岗情况分析会,做到有总结、有分析、有部署、有记录。
第八条 青安岗员工作考核
1、每一年对岗员进行调整,根据业务能力、工作责任心、实干精神等方面选拔优秀青年员工充实青安岗队伍;每季度由团支部组织对岗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2、公司团委每季度对青安岗工作进行评比,对于模范履行义务,在分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岗员,公司团委给以奖励。
3、对带头违章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身边发生“三违”行为的岗员,一经查实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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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委工作
TUANWEIGONGZ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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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运行畅通,依据《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宏晟电热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及外协单位的所有车辆和从业人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党群工作部门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细则并监督各单位实施。
(二)负责监督各单位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三)负责监督各单位做好各类车辆的日常(含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及外来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包括信息登记、厂内交通安全检查处理、规范停车场(棚)安全管理、电动车集中充电管理、电动车限速装置管理等。
(四)负责监督各单位做好本厂区域内道路交通标识标志及设施的维护。
(五)负责制定公司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六)组织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害)的调查,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做好信息上报。
(七)负责外来运输车辆(货运车辆、拉渣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危废拉运车辆、建设工程及外委工程车辆)的入厂审批备案。
第四条 特种车辆管理部门职责:
(一)监督各分厂做好厂内特种车辆的定置停放管理及车辆信息登记备案。
(二)监督各分厂做好厂内特种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以及培训及持证信息登记和备案。
(三)监督各分公司做好厂内特种车辆的行驶管理,对驾驶人员不安全状态及不安全驾驶行为提出考核意见。
(四)组织特种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
第五条 外来运输车辆管理部门职责:
(一)监督各分公司做好外来运输车辆(货运车辆、拉渣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定置停放管理及车辆信息登记备案。
(二)监督各分公司做好外来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以及培训及持证信息登记和备案。
(三)对驾驶人员不安全状态及不安全驾驶行为提出分厂属地监管不到位的考核意见。
(四)组织外来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 危废运输车辆管理部门职责:
(一)监督各分公司做好危废运输车辆的定置停放及安全行驶管理。
(二)对危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不安全状态及不安全驾驶行为提出分公司属地监管不到位的考核意见。
(三)负责组织调查危废运输车辆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 工伤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组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上报人身伤害事故信息。
(二)负责工伤的申报。
第八条 调度系统的职责:
(一)各单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要按规定时限立即汇报本单位调度(值长),各分厂调度(值长)要按规定时限立即汇报电力调度中心。
(二)电力调度中心接到分厂调度(值长)的事故报告后,要按规定时限立即汇报集团公司总调(生产运行管理部)及本公司各位领导、各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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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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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力调度中心对迟报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提出考核意见。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部职责:
(一)建设工程项目部(组)负责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各类工程车辆及外来车辆的登记、备案、道路交通安全行驶、安全教育等管理。
(二)建设工程项目部(组)负责组织参加项目建设的单位做好建设工地道路地面及交通标识的管理,确保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负责组织建设项目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
第十条 各分公司职责:
(一)依据本办法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宣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及所属外协单位人员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告知。
(四)制定本厂各类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五)做好本厂内各类车辆(含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及外来车辆)道路安全行驶的管理和违法违章的自查处理。
(六)做好本厂区域内道路交通标识标志及设施的维护。
(七)制定本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八)对辖区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当事各方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班调度;分公司党群、安全、车辆管理部门要及时报告公司对口党群、安全、设备等部门;组织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落实“四不放过”措施。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行驶证、检验合格证后方可上路行驶。机动车辆必须依法按期参加车辆审验,保证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驾驶人必须取得准驾资格证(驾驶证),才能驾驶准驾车辆。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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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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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驾驶人必须依法按期参加驾驶证审验。 第十三条 车辆通行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普通车辆装载长度、宽度一般不得超出车厢。
第十五条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3.5米。
第十六条 机动、电动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 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第十七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禁止货运机动车违规载人,机动、电动三轮车车厢内严禁载人。
第十八条 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十九条 汽车吊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大型或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装载长度:载重汽车和大型拖拉机装载长度不得超车身1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 0.2 米不得遮挡车辆牌号,货物必须拴牢。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在厂区道路上行驶速度最高不得超过40km/h(机动车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在其它区域道路上行驶速度以道路限速标志为准;料场、库区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进出大门不得超过5km/h。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行驶在下列地点、路
段或遇到特殊情况时的限速要求应符合下表的规定。机动车在特定条件下的限速规定(km/h):
恶劣天气下能见度在5米至10米以内、道路最大纵坡在5%以上时,应靠右侧路边停止行驶,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必要时在车后距50米处放置三脚架。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通过道口时必须遵守的规定要求
(一)提前减速。
(二)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或自动信号道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遇道口栏杆放下或发出停车信号时,须依次停车于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最外股钢轨5米以外,严禁抢道通过。
(三)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四)铁路机车占用无人看守道口时,机动车不得通过。
(五)机动车发生故障被迫停在无人看守道口时,随车人员应立即下车到安全地点,驾驶员应采取紧急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及时通报运输部调度,并立即采取措施使车辆尽快让开道口。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在冰雪、泥泞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守的规定要求
(一)在冰雪道路上行驶时,轮胎上应装有防滑链。
(二)缓慢行驶,避免紧急制动。
(三)同向同车道行驶的车辆,车辆之间的距离应保持50米以上。
第二十五条 下列地点不得停放车辆
(一)距通勤车站、加油站、油库、消防车库门口和消防栓20米以内的地段。
(二)纵坡大于5%的地段。
(三)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时,对面一侧与障碍物长度相等的地段两端各20米以内。停车应停在指定地点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不得逆向停车,停车时应拉紧驻车制动,驾驶员远离车辆时车辆熄火、拔取钥匙、锁好车门。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在倒车或调头时,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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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员须先仔细观察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或调头。机动车在道口、桥梁、隧道和危险地段严禁倒车或调头。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的规定要求
(一)驾驶车辆时必须随车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二)不得驾驶与驾驶证不符的车辆。
(三)不得驾驶安全装置不全或不符合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车辆。
(四)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车辆行驶时接打手机、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五)当身体过度疲劳或患有影响安全行车的疾病时,不得驾驶车辆。
(六)在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遇有红灯,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等候,没有停止线的,应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在无信号灯或信号灯故障的路口应确认安全后通过。
(七)道路行驶中严禁超速、逆向、占道行驶;左转弯走大弯,右转弯走小弯,转弯车让直行车,相向行驶右转弯车让左转弯车,路口转弯前提前开启转向灯,对转弯侧认真瞭望,确认安全通行。
(八)道路上临时停车开右转向灯,靠右侧路边停车,起步时打左转向,观察后方无来车后方可汇入行驶道。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行人应遵守的规定要求
(一)非机动车、行人应在专用的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未设置专用非机动车道必须占用机动车道的,应在行进方向靠右侧道路行进,不得逆行,通过停有机动车的路段时,应尽量与车辆保持安全距离,防范被突然打开的车门挂碰。
(二)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或封道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及行人,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机动车道靠右侧路边1.5米内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三)非机动车及行人在没有划分专用通
道的道路上行驶时,应在靠右侧路边的1.5米范围内行进。
(四)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5km/h,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的行驶。
2.不得牵引其它非机动车或者被其它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接打电话。
3.不得攀扶其它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骑行时不得两人或多人扶身并行、互相追逐嬉闹或者曲线行驶。
4.凡在集团公司厂区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驾乘人员一律佩戴正规的防护头盔。
(五)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2.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在路口外等候。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4.遇有红灯或黄灯闪烁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5.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6.行人在交通信号灯为绿色时方可沿人行横道穿越路口,没标明人行横道的从直行道两侧路口穿越,并注意躲避转弯车辆。
(六)非机动车、行人通过无交通信号灯、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3.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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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弯的车辆先行。
4.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或行人在路口横过机动车道,有人行横道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在确认安全后从直行车道两侧路口通过。
(七)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道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提前减速。
2.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或自动信号道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遇道口栏杆放下或发出声光信号时,须依次在停车线以外等候,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最外股钢轨5米以外等候,严禁抢道通过。
3.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4.铁路机车占用无人看守道口时,不得通过。
第二十九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正向骑坐。
第三十条 载货车辆驾驶员在车辆启动运行中,应随时注意车上装载物品,对车辆运行中车上物品的稳固、可靠性负责。
第四章 教育、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是每个岗位职工和外协单位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一项主要内容。各分公司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作业区、班组要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对从业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和考试范畴,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尤其对新入厂人员,要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当作重要的培训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司每季度组织1次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含外协单位);各作业区对职工日常上下班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三条 凡被集团公司保卫部门查处内网通报考核的道路交通违章人员,一律按照《宏晟电热公司职工道路交通违章考核规定》(见附件:1)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道路交通违章人员在离岗期间再次发生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除正常考核外,在原基础上升级处理。对年度内2次及以上的道路交通违章人员,提报党群工作科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外协相关方人员发生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按照《宏晟电热公司外协单位治安及道路交通违章考核规定》(见附件:2)条款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涉及内容执行《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宏晟电热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能源中心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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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出入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晟电热公司)厂区的人员、车辆和物资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入宏晟电热公司厂区人员、车辆和物资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宏晟电热公司委托集团公司保卫处负责门卫管理工作,根据门卫管理办法对出入宏晟电热公司的人员、车辆、物资做出同意出入或拒绝通行。
第四条 党群工作部门负责审核各分厂、各办提报的外来施工人员、车辆的入厂手续。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人员出入厂的管理
(一)所有出入宏晟电热公司职工必须佩戴宏晟电热公司“臂章”,外来施工单位、人员、车辆必须办理“进入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检修、施工安全措施审批表”进行备案,并佩戴“外来人员现场准入证”方可出入宏晟电热公司,在有突发应急事件期间,所有外来人员一律执行宏晟电热公司应急管控措施的相关要求。
(二)凡出入宏晟电热公司的外来人员,入厂前应主动在门卫办理携带物品(个人随身物品除外)登记手续,出厂时凭登记记录经检查无误后方可出厂。凡在门卫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携带物品一律不准出厂。如果发现携带无手续的物品出厂或进少出多、以旧换新、调换品牌等行为以盗窃公司财物处理。
(三)对从事经营和技术交流活动的外来人员需出示正常入厂手续,并有本公司接洽人员引领进入,无正常入厂手续,无接洽人员的门卫有权拒绝进入。
第六条 机动车辆出入厂的管理
(一)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在宏晟电热公司党群工作部门备案后,出入宏晟电热公司。 (二)未在宏晟电热公司备案车辆,不得
擅自进入宏晟电热公司,确需进入宏晟电热公司的,需相关部门确认后,方可进入。
(三)凡外来大型工程车辆,自重超过2吨的载货车辆进入宏晟电热公司施工、作业时,一律由使用单位引领从宏晟公司东门出入。
(四)准许进入宏晟电热公司的机动车辆统一有序停放在指定地点(特殊作业车辆除外)。
(五)所有不予开门通行的外来办事人员车辆,必须整齐停放于宏晟电热公司门外空地,车辆不得阻碍正常通行。
(六)所有进出宏晟电热公司院内的车辆限速15公里/小时,严禁超速。
第七条 物资出入厂
(一)各分公司将在保卫部门备案的常规物资清单,在各分公司门卫处留存复印件备案,临时出门物资,将出门证复印件交由各分公司门卫查验登记。
(二)外来施工单位携带的各种物资入厂时,将在保卫部门门卫办理的备案手续复印件交由各分公司门卫留存备案。物资入厂时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且无法核实的一律不得出厂。
(三)党群工作部门定期对各分公司及外来施工队伍的物资出入场备案情况及出入厂物资进行抽查,对不按照物资出入制度进行备案的进行通报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考核及问责。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能源中心门卫管理办法》酒能源制〔2017〕8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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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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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
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工作,密切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晟电热公司”)各级组织同职工群众的联系,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确保宏晟电热公司生产经营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甘肃省信访条例》和《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等有关制度,结合宏晟电热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宏晟电热公司的信访工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宏晟电热公司及各分公司咨询问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宏晟电热公司及各分公司处理解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上述规定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宏晟电热公司职工或组织。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宏晟电热公司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宏晟电热公司主要领导及各分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信访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处理重要来信、来访,研究解决信访问题,交办、转办、督办信访事项。
各级党组织是信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处理本单位的来信、来访工作。各级党组织书记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信访
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按照分工负分管责任。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宏晟电热公司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宏晟电热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副组长:宏晟电热公司副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热动总工程师
成 员:宏晟电热公司各部门经理、部长、 各分公司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 各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副书记
各分公司成立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小组,形成宏晟电热公司两级信访网络体系。
宏晟电热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负责日常信访工作。
第七条 宏晟电热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认真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的重大信访决策及公司领导的有关指示,对各分公司信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及时召开信访工作会议,讨论处理重大或特殊信访事项;
(三)负责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和决议的审批;
(四)加强信访组织建设,保证信访组织机构健全,人员到位。
第八条 宏晟电热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受理职工群众来信,接待职工群众来访,处理来信来访的转办、查办、协办、督办等工作;承办和受理上级部门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和宏晟电热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
(二)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网络,做好信访信息的预报预测;负责信访事项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负责来信来访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三)及时传达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指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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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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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来信来访的疑难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联合调查、审议;对特殊或重大信访案件,提请召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做好信访会议记录,形成信访处理意见;
(五)协调处理各分公司之间的信访事项,并对分公司信访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 各分公司信访工作小组职责。
(一)负责接待处理本单位信访事项,在职权范围内对信访事项做出处理决定;特殊信访事项及时与宏晟电热公司职能部门、主管领导沟通、请示;
(二)以调解、政策宣传、做思想工作为主,凡属本单位的信访事项直接进行处理,不得敷衍推诿或上交矛盾。对疑难、重大信访事项且需要职能部门共同承办的,及时转送职能部门,并报送党群工作部;
(三)做好信访信息的预报预测工作,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宏晟电热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做好来信来访登记、信访活动记录、信访材料归档工作;
(五)完成宏晟电热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党群工作部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信访事项受理
第十条 宏晟电热公司党群工作部和各分公司综合管理室负责接收职工群众来信,实行集中登记、及时办理,并及时备案;其他职能部门收到的群众来信,应当及时交由党群工作部登记、办理;对属于各分公司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相关责任单位(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各分公司综合管理室负责受理下列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一)对执行本单位有关规章、规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单位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检举、揭发;
(三)对本单位的具体管理行为不服的申诉;
(四)对本单位职权范围内应予解决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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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正当要求的申诉;
(五)应由本单位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 宏晟电热公司党群工作部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确定直接办理或者转送、交办,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十三条 宏晟电热公司党群工作部汇总整理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和各分公司上报的下列内容的信访事项,报宏晟电热公司分管领导阅批。
(一)有关宏晟电热公司管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二)对各分公司主要领导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检举、揭发;
(三)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重大问题;
(四)宏晟电热公司的重要信访情况和动态;
(五)反映对重大信访事项久拖不办、明显违反政策的来信;
(六)其他需经宏晟电热公司领导阅批的信件。
上报的信访事项经分管领导批示后,由党群工作部按批示意见具体落实。领导批示件要登记、复印保存。
第十四条 信访人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表达诉求,应写明所反映问题涉及的单位名称或者人员姓名、反映事实、投诉请求和理由,以及信访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详细住址、联系方式等要素。
宏晟电热公司党群工作部对电话或口头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及被反映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投诉请求以及事实、理由。
第十五条 应当及时公布本单位信访接待的时间、地点以及工作流程等信息,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走访。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本单位设立信访接待场所接待信访人。
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由所涉及的单位协商受理;有争议的由信访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或请示宏晟电热公
司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指定牵头单位办理;一时无法解决的,由分管信访工作的宏晟电热公司领导牵头解决;涉及重大事项及分管领导无法解决的问题,报请宏晟电热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程序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告知信访人向相关部门反映。
第四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十九条 党群工作部对已受理的信访事项,应直接办理,并做出处理决定;对办理过程中,需要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报送集团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各分公司综合管理室在信访事项办理中,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信访人的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和上级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完善各项登记手续,及时办理;对信访人的书信、函件,转办过程中应保持完整;
(二)对党群工作部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上报交办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综合管理室需要立案的,自行立案办理;
(三)对交办的信访案件,综合管理室应当及时办理;
(四)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直接办理的部门办理完毕后,应当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六)信访案件经审核后可以结案的,办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结案手续,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党群工作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请求事由合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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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领导接访下访事项安排
第二十二条 根据集团公司领导接访下访制度要求做好接访、下访工作。
(一)接访日:周六、周日(白班)为宏晟电热公司信访日,值班领导即为接访领导。
(二)接访安排:来访职工群众请求公司领导接访的,党群工作部应提前报告相关领导,并协调有关科室、责任单位安排人员共同接访;党群工作部工作人员对接访事项填写接访登记表。
(三)带案下访,党群工作部对接访的信访事项和各分公司排查出的矛盾纠纷突出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对其中存在的有可能引发群体上访和不稳定因素的,由公司相关领导带案到责任单位下访。
(四)接访下访过程中,对当场能解决的信访事项,及时就地协调解决,予以答复;对一时难以解决的信访事项,在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交由责任单位处理或与上级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办理。
(五)在接访下访过程中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办理期限予以办结。对于简单易处理的信访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信访事项在60日内办结,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长理由。
(六) 宏晟电热公司对信访事项答复实行两级复查制。
信访人对各分公司的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党群工作部复查;党群工作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 日内,向集团公司请求复核。
(七) 对经集团公司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
的,宏晟电热公司不再受理,但应当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三条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一)各分公司定期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工作,认真查找苗头性、倾向性等不稳定因素,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发现和掌握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和苗头,积极预防、妥善化解。
(二)对排查出的重点群体、重点人员和重点问题要建立台账,按照“三到位一处理”要求(即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逐案制定化解方案,落实责任领导、责任人,明确任务及化解时限,采取接访、下访、约访等形式,面对面做好包案对象的化解稳定工作。
第六章 信访秩序
第二十四条 接待、处理来访应当有序进行,信访工作人员和信访人应共同维护信访秩序。
第二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热情接待信访人来访,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对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推诿、拖延;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徇私舞弊、威胁恐吓信访人;
(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在转办检举、揭发和控告信访件时,可通过抄录或摘录转办;转办要准确及时;
(四)不得丢失、隐匿或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走访形式反映意见和诉求的,应当到指定接待场所提出;
(二)走访时不得围堵、冲击单位办公场所,生产、经营、建设等工作区域,不得拦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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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不得妨碍交通;
(三)走访时不得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不得损毁公私财物,不得侮辱殴打或者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四)走访时反映意见、建议完毕后,不得滞留办公、接待场所或妨碍相关单位的管理事务;
(五)信访事项已经宏晟电热公司复查,认定原处理决定正确有效,信访人不得无理纠缠,反复走访或者滞留上访。
第二十七条 多人参与反映同一意见、建议或诉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不得采用静坐、游行、示威等方式进行走访。任何人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强迫他人参与集体上访或者捐钱、捐物;不得代替他人在信访书信上签名。
第七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八条 各分公司要建立信访信息报送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信访信息的作用,积极收集选报苗头性、倾向性、预测性信息和带有全局性的综合信息和业务信息,并确定一名专(兼)职信访信息员。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分公司在按规定处置的同时,必须在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宏晟公司信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及时续报事项进展和处理情况:
(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重要会议期间,获悉任何可能发生信访事项的苗头和相关信息;
(二)接待15人及以上的集体上访,上访人员有过激行为、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事项;
(三)职工群众集体上访人数在5人及以上并有可能越级集体上访,制造事端或有其他非正常言行的;
(四)上访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串联、聚会、酝酿集体访的;
(五)携带管制器械、危险物品上访的;
(六)本公司发生的涉及人数较多有可能引发群体上访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七)其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情况。
第三十条 重大信访事项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或者电子邮件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先通过电话报告,后补报书面材料。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按照《问责实施管理办法》及《专业考核管理办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引用的制度明细
(一)国务院《信访条例》
(二)《甘肃省信访条例》
(三)《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四)《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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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