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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法务期刊第一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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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务期刊

[ 2024年  第01期 ]

信誉第一     顾客至上
敢为人先     争创一流

2024年3月
第1期 

内部资料 免费传阅

声明:本刊仅供公司内部学习和探讨,部分材料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2024年第01期

卷首语 | EDITORIAL

2024年第01期

前 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交易形式日趋多样,个体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政府监管法治化程度显著提高。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最为活跃的主体,身处企业内部股东之间、劳资之间,企业外部交易对手之间以及政府监管等多方面的法律关系中,法律纠纷不可避免。为进一步规范我公司法务工作,提升各个职能部门、分公司、项目部的法律风险意识,特编制本刊,以供参考、学习和探讨。       

目录 | Directory

2024年第01期

目  录

新规一点通.....................................................1

品案说法.........................................................3

专业法官会议纪要........................................13

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

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的起算时间确定.................8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               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                 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                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新规一点通 | Regulations

2024年第01期

新规一点通

1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企业标准化促进办                      法》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                 为企业标准化工作营造更加优良的环境,激发企                业标准化工作内生动力。

             3月18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个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职工申请住房公积               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               交易价格20%的首付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                   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30%的首付款。

             2月27日、28日,天津市宁河区、蓟州区相继发              布实施新建商品住宅购房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               购房人可按照总购房款的1%申请购房补贴,补                 贴金额分别最高不超过5万元和3万元。

新规一点通 | Regulations

2024年第01期

新规一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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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                 定》,自3月1日起施行。强调“电子发票与纸质                 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规                  定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当面验收              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用户另行约              定快件投递服务方式和确认收到快件方式。

品案说法 | Case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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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一、2012年9月17日,中天公司和恒和公司签订一份《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中天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合同价款暂定40000万元。双方亦在合同中对工期、施工组织、工程款进度支付、竣工验收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3年6月25日,恒和公司向中天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天公司中标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的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中标价为570959342.49元。       2013年6月26日,恒和公司和中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1.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6月28日,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3月23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000天。签约合同价为570959342.49元。2.因恒和公司的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超过规定时间未支付工程进度款,按拖欠工程款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损失,工期予以顺延。因恒和公司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恒和公司承担顺延工期及支付中天公司窝工索赔。恒和公司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中天公司

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品案说法 | Case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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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恒和公司承担顺延工期及支付中天公司窝工索赔。3.中天公司因恒和公司违约暂停施工满7天后,恒和公司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中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此外,双方亦对工程质量、进度款支付、价格调整等有关工程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中天公司进场进行施工。
....
五、2014年12月1日,中天公司第九建设公司向焦作中院提交《关于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拍卖联系函》,该函载明:中天公司系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承包方,自项目开工,中天公司已完成产值2.87亿元,中天公司请求依法确认优先受偿权并参与整个拍卖过程。恒和公司认为上述联系函能够证明中天公司自认的已施工工程金额与《审核报告》中载明的工程造价金额相矛盾,《审核报告》不能作为本案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中天公司陈述,中天公司第九建设公司出具函件时还未知晓《审核报告》结果,函件中的工程价款数额为申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工程造价进行的预估,而非准确的核算。
                                    裁判要点
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

品案说法 | Case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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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判决:一、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7日、2013年6月26日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确认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欠付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88428047.89元及相应利息(以288428047.89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价款288428047.89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四、驳回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2930.77元,由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00000元,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2930.77元。
最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意见
一审法院:关于中天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
中天公司依约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恒和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价款,恒和公司庭审中仅对中天公司应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

品案说法 | Case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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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条的规定,中天公司对于其施工的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中天公司应在恒和公司欠付的工程价款288428047.89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最高院认为:关于中天公司行使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其享有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2014年11月3日,德汇公司对案涉工程价款出具《审核报告》。2014年12月1日,中天公司第九建设公司向焦作中院提交《关于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拍卖联系函》,请求依法确认对案涉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2015年2月5日,中天公司对案涉工程停止施工。2015年8月4日,中天公司向恒和公司发送《关于主张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作联系单》,要求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年5月5日,中天公司第九建设公司又向河南省

品案说法 | Case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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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优先受偿权参与分配申请书》请求参与分配,依法确认并保障其对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故中天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期限。恒和公司关于中天公司未在6个月除斥期间内以诉讼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其优先受偿权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恒和公司主张案涉《审核报告》包含了2500万元违约补偿,该违约补偿系违约金,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恒和公司关于案涉2.88亿余元包含了违约补偿等费用,该部分费用不属于优先受偿的债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品案说法 | Case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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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9日,建工公司(乙方)与通耀公司(甲方)签订了《重庆通耀铸锻有限铁路、汽车车辆及清洁高效能源装备铸锻制造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通耀公司将重庆通耀铸钢项目一期工程交付给建工公司施工;合同总价款暂定为5000万元,按设计施工图、《重庆市2008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竣工前重庆市及武隆县(武隆区)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执行;2012年11月1日,建工公司开工建设。
...
2013年12月30日,建工公司、通耀公司、重庆建新监理有限公司、原武隆县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站共同签署《单位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竣工验收表》,载明该工程竣工日期为2013年12月30日。
2014年5月27日前,建工公司将案涉工程交付给通耀公司投入使用。

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的起算时间确定

品案说法 | Case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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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5日,建工公司向通耀公司提交工程结算书,载明工程造价为84519966.79元。
2014年8月27日,建工公司(乙方)、通耀公司(甲方)及重庆华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丙方)共同召开《通耀铸锻项目一期工程结算工作会》,双方就工程竣工资料交接、验收、结算及工程款支付期限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建工公司、通耀公司在一审审理中确认对2013年12月30日前通耀公司支付给建工公司的24笔,共计31738825.86元工程款无异议。双方有异议的部分,一审法院经审核后对第1-15笔、32笔予以确认,对第31笔中的1081996.17元予以确认,对支付给周建的15万元不符合交易习惯,不予确认,剩余10万元因未实际支付,不予确认;对第16-30笔、第33笔不予确认。综上,通耀公司已付工程款35130820.74元。
2015年9月24日,通耀公司被武隆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
2016年1月29日,建工公司向通耀公司的破产重整管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55470547元。2016年7月22日,建工公司向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发函,要求确认其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4月8日,武隆法院批准了通耀公司的重整计划。

品案说法 | Case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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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1日,建工公司、通耀公司及重庆华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签署《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其中载明送审金额为84519966.79元,审定金额为62000006.89元。同日,建工公司向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再次申报工程款价款优先受偿权,载明:应付工程款为2879.27万元,逾期支付利息2770235元;停工损失1852024.51元。2018年10月22日,通耀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给建工公司出具《异议复审通知书》,认为建工公司不享有涉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018年10月8日,建工公司向武隆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0月15日,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裁判要旨
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加速到期,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以承包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起算点,而不以工程款结算为必要。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一旦经过即消灭实体权利,故审定债权金额及再次申报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并不能使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失而复得。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品案说法 | Case analysis

2024年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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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重庆通耀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向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869186.15元,并从2019年10月1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重庆通耀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向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进度款利息154万元,逾期支付结算款利息920229.20元,并从2019年10月1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三、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在重庆通耀交通装备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26869186.15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一、撤销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3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二、确认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对重庆通耀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款债权26869186.15元,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利息债权154万元,逾期支付工程结算款利息债权920229.20元;三、驳回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院再审:维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民终1023号民事判决。

品案说法 | Case analysis

2024年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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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二审裁判观点:
关于建工公司是否享有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因此一审法院以通耀公司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正确。如前所述,通耀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为2015年1月31日,故建工公司应当在2015年7月31日前向通耀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建工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在该日期前向通耀公司主张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使以建工公司向通耀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之日为其向通耀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之日,也已经超过了六个月期间,故通耀公司上诉认为建工公司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法定期间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 Judges Mee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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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建成的房屋已办理网签,承包人是否仍有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官会议意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而消灭,如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承包人仍有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网签而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 Judges Meeting

2024年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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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至第四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由此可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在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已经成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是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而采用的行政管理手段,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公示方式,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亦不导致承包人原本享有的建设工程价优先受偿权因此不成立或者消灭。如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与房屋买受人之间发生权利冲突的,属于权利顺位问题,可另行解决。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网签而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 Judges Mee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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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
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官会议意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 Judges Meeting

2024年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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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上述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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