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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监督卫生法律法规

其他分类其他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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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监督卫生法律法规

大龙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20年2月20日

医疗监督卫生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执业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处方管理办法》
《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消毒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2.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3.必须公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费标准、诊疗时间;
4.工作人员上岗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5.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的患方同意,特殊情况除外;
6.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规规定加强药品管理。

常见违法行为 及处罚标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2.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3.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4.给患者造成伤害;
5.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6.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财;
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的规定,没收 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依据情节处1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非卫:使用无执业资格卫生技术人员(含聘用取得医师资格因本人原因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人员) 
视为使用非卫技人员:
1.使用卫技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
2.安排未取得执业资格医学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
3.使用未取得处方权(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4.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5.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2.对患者造成伤害的。

处方管理办法 

《护士条例》

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延续的护士在机构内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依据《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依据情节可给予核减诊疗科目,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2.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3.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注意: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也就是说医师在非执业地点不具有处方权。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处理办法 :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的。
(三)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执业要求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应当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进行诊疗科目登记。 法律规定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放射诊疗

放射诊疗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2.放射影像技师;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执业要求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法律规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放射诊疗

放射诊疗

放射工作人员
人员资格
执业要求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医疗机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法律法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处理办法: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放射诊疗

放射诊疗

放射工作人员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
职业健康检查 
执业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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