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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话征信》之(一)

之(一)

卷首语

    为加强征信信息保护,做好新时代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促进金融机构强化征信合规管理,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制订了《以“案”话征信》系列专刊,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引导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在征信领域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以“案”话征信   之一

一、案例简介

案例一:
银行员工违规查询个人征信案

以“案”话征信   之一

     某地某楼盘热销,开发商需买房人其提供个人征信报告方可参与摇号。某银行个人征信查询员A的亲戚B欲购买该楼盘的住房,因其前往的自助征信报告打印机前有多人排队,为图便利,B找了他在银行的亲戚A,委托A帮他查询并打印了个人征信报告。
     该行为违反了征信管理相关规定,征信管理部门对该行及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同时,该行根据自身问责规定,对员工A进行通报批评并停用其征信查询角色,并对员工A的上级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处理。

以“案”话征信   之一

二、案例剖析

    根据员工A所在银行规定,其营销网点及相关部门仅限在“审核个人贷款申请、对存量个人贷款进行贷后管理、受理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及进行后续贷后管理、发展非信贷业务进行客户准入资格审核”时才可查询个人征信。员工A的行为也违反了本单位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相关文件规定:接入机构应确保在真实业务背景下、获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后,合法合规进行查询。严禁无授权查询、先查询后取得授权、超出授权期限查询、无业务背景查询、代理第三方查询等违规行为。员工A的查询未建立在真实业务背景之上,违反了相关规定。

以“案”话征信   之一

三、 案例启示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仅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部门制度文件,还需要遵守本单位的相关业务规程。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合规性教育,不得为了片面追求个人业绩或个人便利而利用职务之便随意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同时应加强征信查询的管理工作,不仅要完善机制体制,在流程上进行控制,还要加强员工行为排查,严禁随意查询客户个人信息现象的发生。

一、案例简介

案例二:
通过网络勾结贩卖交换个人信息案

以“案”话征信   之一

       2017年,某省某市公安局破获了一条由众多行业“内鬼”和“中间商”搭档建立的庞大贩卖公民个人信息黑色产业链,遍布全国20多个省份,抓获48名“内鬼”和82名中间商,其中有2人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据了解,本次涉案的“内鬼”涉及银行系统2人,1人为支行信贷部副经理,涉嫌非法出售个人信用报告;1人为柜面业务人员,涉嫌非法出售银行卡余额信息。本案中银行涉案人员的主要手段是,利用事先伪造好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书开展信用报告查询。某市有数量众多的有资质或无资质追债公司,对个人信用报告及银行卡余额信息需求极强,遂不择手段通过银行内部员工购买相关指定人员信息。相关涉案人员受到严肃处理。

二、案例剖析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规定:“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2.《征信业管理条例》

以“案”话征信   之一

第十八条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实践中,银行工作人员要查询个人征信信息,应当进行个人身份真实性核实;授权查询的记录要登记台账并与系统查询日志相匹配,以供监管机关事后检查。

1.《刑法》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案”话征信   之一

三、 案例启示

2.当前,个人信息日益成为重要资源和财富,也成为犯罪分子垂涎的目标,尤其是串通勾结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作案,给个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害。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强化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加强从业人员保密意识教育,完善保密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

1.金融机构负有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的义务,本案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充当“内鬼”售卖消费者个人信息,该银行内部检查未发现该问题,内控制度流于形式,未尽到相应义务,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

3.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人民银行除了加大对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管力度,对可疑问题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还将加强宣传,对一些典型案例充分曝光,起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教育大众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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