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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纪检工作信息第6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4-11-27
371

四川纪检工作信息

SICHUAN JI JIAN GONG ZUO XIN XI

内部刊物 注意保存

中共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纪委 主办

06

    06
     2024年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

目录
CONTENTS

05

经验交流

眉山分行纪委打好以案促改“组合拳”
绵阳分行纪委坚持“三个结合”,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

01

省行动态

农行四川分行纪委常态化开展“纪委书记盯乡村振兴”监督
四川分行纪委分层施策以集中整治带动提升监督执纪质效

02

业务参考

如何理解不按规定报告或登记干预插手行为

03

明纪释法

共谋背信侵害国有公司利益行为性质辨析

04

党史学习

《党的纪律建设简史》第三章淬炼

01

1

省行动态

   四川分行纪委常态化
   开展“纪委书记盯乡村振兴”监督

紧盯监督重点,提升监督质效。

       四川分行纪委始终把服务“三农”和乡村振兴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政治监督就跟进到哪里”,省市县三级行常态化开展“纪委书记盯乡村振兴”监督,不断压实责任、强化监督,精准护航乡村振兴金融服务。
      一是压实各方责任。分行纪委书记第一时间传达上级工作要求,推动党委把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纳入全行“一盘棋”一体部署,既压实主体责任,又领导支持纪委履责,还督促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二是制定监督方案。制定《“纪委书记盯乡村振兴”监督工作方案》,以“五盯”(盯“责、事、人、案、改”)为抓手,明确12项重点任务、5项措施,细化“3+5+10”监督工作法,并对该工作纳入二级分行纪委考核评价。
      三是多方协调联动。纵向统筹省市县三级纪检力量,采用“省分行、省分行+二级分行、各分支行分层组建”3种专班模式,开展日常监督。横向搭建与地方纪委监委,审计局昆明分局,三农、农户等内设部门,重庆、西藏等兄弟行纪委协作配合、协同共治的工作机制。

图为:省分行李捷书记到眉山洪雅支行走访调研

02

1

省行动态

坚持统筹谋划,用好监督力量。

     一是紧盯“关键少数”。将各级行“一把手”及领导班子、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乡村振兴干部等“关键少数”作为日常监督重点,开展政策制度辅导,约谈“关键少数”33人次,开展“送纪律到基层”宣讲35场次,实现对乡村振兴干部纪律教育和廉洁教育全覆盖。
    二是紧盯重点地区。到乡村振兴金融创新示范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重点县等所在8家分支行,开展调研式监督,拜访地方党政领导,走访涉农企业和农户10户,了解政策落实情况和下级行纪委工作情况。
    三是紧盯重点领域。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测及监督平台建设推广情况调研,形成调研报告1份。推动二级分行纪委全覆盖走访地方纪委监委,对接乡村振兴监督事项。针对县域、涉农等监管指标达标的重大目标任务,制定监督工作方案,联合业务部门向未达要求的5家二级分行下发监督提示。组建4个工作组对分支行“纪委书记盯乡村振兴”等开展现场检查。
     一是加快办案及线索处置。联合地方监委对某二级分行副行长立案审查调查,严查涉农贷款中侵占群众利益等问题。起底2023年以来乡村振兴领域的信访件和问题线索18件,建立台账,精准处置处理4起虚报下乡补助、在农户贷款中收“好处费”等典型问题,给予党纪处理处分2人次、行规处理处分7人次。
     二是加强教育引导。结合“群腐”集中整治,协助党委召开警示教育大会,通报违纪违法典型案例8个,拍摄并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忏悔书,举办党纪专题示范培训班1个,依托“清廉品牌”开展“沉浸式”教育800余人。
     三是加强以案促改。系统梳理乡村振兴等领域“负面清单”,深入分析乡村振兴领域背后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总结腐败滋生土壤条件具体表现6个,下发工作提示16期、纪律检查建议书1份,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36人次。

紧盯监督重点,提升监督质效。

四川分行纪委坚决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部署,站在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精心组织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全力保障集中整治在四川农行见行见效。
                  
一是压紧压实责任。5月20日,专题向行党委汇报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集中整治的部署安排。经纪委办公室4次讨论修改,并征求14个主要业务部门意见后,起草《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报行党委审议同意后发文。
二是统筹组织推动。省行纪委成立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成立工作专班负责日常工作,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推动工作落实落细。分支行纪委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上下联动走深走实。
三是加强督导考核。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省分行纪委以办案为引领,加快处置重点问题线索,面上重点对“零立案”二级分行和“零线索”一级支行进行督导指导,助力基层纪委解决监督发现问题线索数量少、处置不准确、执纪不规范等难题。将分支行纪委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工作成效作为考核评价重点,激发工作内生动力,着力提升基层分支行监督执纪能力。
一是整治内容区分“两个层面”。省分行层面,聚焦利用职务之便在信贷业务中收取“好处费”、为特定关系人谋利,在代理保险业务中收“小账”,虚报下乡补助等突出问题,严厉查处典型案件。分支行层面,聚焦纪委书记盯乡村振兴、服务实体经济重点领域监管指标达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三项监督”,强化日常监督,增强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督的融合互补,着力挖掘问题线索。
二是整治重点注重“三个结合”。在承接派驻纪检监察组67 类突出问题、4项“室组地”工作要求基础上,结合行党委的具体要求、业务部门反馈的意见及辖内问题线索暴露的突出问题,增加押品违规高评、违规中介助贷、教育培训中违规吃喝、误导购买金融产品、“飞单”等整治内容,重点整治82类突出问题。

03

省行动态

1

四川分行纪委分层施策
以集中整治带动提升监督执纪质效

系统谋划,压实各方责任

立足实际,新增整治内容

04

省行动态

1

      三是部署安排体现“四个衔接”。集中整治工作注重同中央巡视和集中整改、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效、党纪学习教育、省行纪委年初工作安排有机衔接,一体推进。加强与监督部门、业务部门协调联动,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机制,督促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等工作。

紧盯目标,重点强力推进

        一是全面梳理问题线索。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梳理上报 13 件交办、转阅问题线索核查资料。深入复盘信访反映、风险审计发现、内控合规监督移送的涉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发放农户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等问题线索,建立“两个台账”,已报送9件重点问题线索,并适时动态更新,逐件跟踪督办。
      二是推动严查典型案件。推动内部联动,限时完成中央巡视移交问题线索核查工作,领导小组跟踪督办重点问题线索处置。加强对外联动,向四川省纪委监委汇报本行集中整治工作安排,与多个市纪委监委会商问题线索移送,指导下级行纪委与地方纪委监委密切沟通。深化风腐同查同治,与达州市纪委监委联合查办潘传友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近期,以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为切入点,联合阿坝州纪委监委启动立案审查调查案件1起。
      三是提升基层监督效能。辖内分支行纪委不单独制定《工作方案》,参照省行制定的《工作方案》研究确定整治重点,建立“清单+台账”。工作专班按月统计问题线索,从发现问题线索到处置问题线索进行全流程指导、审核,视情况提级办理重点线索。下发2期工作提示,指导分支行纪委重点做好集中整治“六件事”,并对二级分行纪委反馈的重点问题清单、重点问题线索台账提出审核意见,推动实现工作措施更具针对性、可行性。
      四川分行纪委将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督统筹融合,相关措施互通互用、协同推进,集中力量大力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力争实现一体推进正风肃纪反腐向基层延伸、加快在办案件和重点问题线索处置、提升基层纪检队伍监督执纪工作能力“三项目标”。

05

业务参考

2

如何理解不按规定报告
或登记干预插手行为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如何理解不按规定报告或登记干预插手行为?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系新增条款,明确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以下简称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笔者认为,理解和把握该违纪行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党章规定,党员有“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义务,受请托人不按规定报告和登记的行为,违背了该义务。此次修订《条例》,新增不按规定报告或者登记他人干预和插手行为,旨在将散见于不同党纪法规要求关于不按规定报告和登记行为,统一在《条例》中明确为违纪行为,进一步明晰了不按规定报告和登记行为的违规性和查处依据,强化了对此类行为严肃处理的鲜明态度。实践中,受请托人不按规定报告和登记请托人的干预和插手行为,客观上助长了请托人肆意干预和插手行为,滋生了权钱交易、权权交易风险。对不按规定报告或者登记他人干预和插手行为的查处,压实了受请托人如实登记和报告的义务,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干预和插手行为。

      依据相关规定,受请托人不按规定报告或者登记他人干预和插手行为涉及多方面的工作,主要有:
  1.不按规定报告或者登记他人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规定,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等。此外,《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规定,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第七条规定,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

一、充分认识将不按规定报告或者登记他人干预和插手行为纳入纪律惩戒的必要性

二、准确把握不按规定报告或者登记他人干预和插手行为的具体范围和表现情形

06

业务参考

2

护。可见,为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对他人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行为,即便请托人系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司法人员也负有记录和报告的义务。
  2.不按规定报告或者登记他人干预和插手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工作。《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明确,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委(党组)要完善落实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的具体举措。对领导班子成员存在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法司法等问题的,受请托人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和单位党组织报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来自其他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规干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向党组织报告。不按要求报告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3.不按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执纪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和插手执纪执法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发现审查调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监察官不得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对于上述行为,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07

业务参考

2

4.不按规定报告或者登记领导干部家属亲友干预和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来自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规干预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党组织。”前述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可涵盖方方面面工作,对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受请托人均应按规定报告或者登记。
综上,干预和插手的事项涉及范围较广,重点是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需要注意的是,2023年《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均删掉2018年《条例》请托人身份必须为“党员领导干部”表述,即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请托人可为一般党员。对受请托人来说,如请托人存在《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的,受请托人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该报告的要报告,该登记的要登记。

 三、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把握情节轻重和取证思路。本违纪行为“情节较重”才构成违纪,可综合接受请托的背景、是否坚持原则予以拒绝或婉拒、是否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等予以把握。在取证时,除调取受请托人不按规定报告或登记的详细过程、请托事项办理情况等证据材料外,还需要延伸调取请托人干预和插手的动机,干预和插手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印证请托人干预和插手的违规性等基础性材料。
牵连行为处理。如果受请托人接受请托后,不仅未按规定登记或报告,反而违规落实请托人要求,其中,不如实报告或登记行为构成违纪,而违规落实行为同时构成违反工作纪律等违纪行为的,前述两个行为是并罚还是择一重处,需要区分情况、个案把握。笔者认为,大多数情况下,对受请托人不如实报告和登记行为可不再认定为违纪,可作为情节考量。主要考虑是,在受请托人违规落实请托事项已构成违纪情况下,如再要求受请托人向组织如实报告受请托事项的违规性,则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丁凌)

明纪释法

3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共谋背信侵害国有
公司利益行为性质辨析

    甲,A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A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金融投资、投资管理、证券经纪和交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金融科技服务等)投资投行事业部总经理。乙,B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经营范围与A公司相同)总经理。
  2023年9月,甲考虑到自己临近退休,便与乙商议,等其正式办完退休手续,二人里应外合“赚一把”。2024年3月初,甲退休。随后便与乙成立C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金融投资、投资管理、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等),并让甲的朋友作为C公司名义法定代表人,甲、乙系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乙商议,由乙具体实施,为C公司谋取多个属于B公司的商业机会,C公司由此获取了巨额利润,也因部分投资行为存在风险导致部分损失。同时,甲退休后还担任了民营金融企业E公司的监事。
  2024年3月下旬,B公司管理的一个M基金项目成立,B公司为该基金项目的劣后级合伙人。甲、乙商议成立了D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D公司并未开展实质经营活动,不承担风险,仅系甲乙谋取利益的工具),由D公司投资3000万元作为M基金项目劣后级份额,同时,二人谋划使D公司提前转让M基金份额从而获利套现。甲提出可以游说E公司高层出资购买D公司的基金份额,E公司高层同意,但要求B公司出具担保函件。后乙未经B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研究决定,擅自决定采用会签形式,安排B公司向E公司出具担保函件。出于相信B公司经济实力,E公司出资1亿元,以3倍多溢价高价承接D公司劣后级份额。同时,为保证D公司顺利提前退出,甲乙商议,由乙主导,未经董事会决议,擅自决定改变劣后级合伙人分配协议等文件,D公司遂早于B公司顺利退出M基金项目,并获利7000万元。除去相关费用,甲与乙各分得3000万元。由于M基金项目分配协议更改,导致浮动收益分配规则更改,使得基金份额年化收益出现差别,经会计师事务所测算并由相关评估鉴定机构认定,B公司少分得投资收益2000万元。

典型案例

08

09

明纪释法

3

本案中,针对甲与乙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作为B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甲共谋,利用乙的职务便利,经营与乙所任职公司、企业具有同类营业的C公司、D公司,获取非法利益,二人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共同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乙共谋,在甲退休后,由乙具体操作,利用乙的职务便利,经营与乙所任职公司、企业具有同类营业的C公司,获取非法利益,甲乙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共犯;同时,甲乙共谋,由乙具体操作,在未经B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研究决定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向E公司出具担保函件,擅自决定更改M基金项目分配协议,D公司提前套现退出,导致B公司利益受损,甲乙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共犯,对二人应数罪并罚。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甲与乙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共同犯罪。
  本案中,甲、乙共谋设立相关公司,由乙具体操作,完成了成立C公司经营获利、通过成立D公司投资基金份额并提前套现等行为。虽然甲在退休后不具有国有公司人员的身份,但其与乙共谋并实施犯罪,根据共同犯罪原理,应当以共同犯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一、甲退休后与乙成立C公司经营获利的行为如何定性?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进行了修改。将犯罪主体由此前的“董事、经理”扩大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新增条款“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修正案关于非国有公司高管可以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以及国有公司监事和高管也可以构成该罪的规定,使得刑法与民商事法律保护更加协调。
  关于同类营业的认定问题。同类营业是指经营项目属于同一类别的营业,一般不扩展到类似营业或相关联营业。实践中,存在部分公司、企业的实际经营范围与其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不一致,有的超出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有的在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内的部分业务不再经营或暂停经营等情况。对此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同类营业,存在不同认识。司法实践中,通行观点认为,同类营业的范围应当以公司、企业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中实际经营的范围为标准;但并不要求经营范围完全一致,只要其中与任职公司、企业注册登记经营范围

【分歧意见】

10

明纪释法

3

中的实际经营范围存在部分交叉并属于同一类别,就应当认定为同类营业。
     本案中,B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金融投资、投资管理、证券经纪和交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金融科技服务等,C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金融投资、投资管理、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等,甲、乙共谋,利用乙作为B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为C公司谋取了多个属于B公司的商业机会,虽然部分投资失败造成损失,但是总体上C公司获取了巨额利润,侵害了B公司的利益。甲、乙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共同犯罪。

 
      二、甲乙里应外合,由乙违规安排B公司出具担保函件并擅自决定改变劣后级合伙人分配协议行为如何定性?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是关于滥用职权行为的违规性认定问题。甲乙通谋,使乙在未经B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研究决定的情况下,擅自决定采用会签形式向E公司出具担保函件,同时未经B公司董事会决议,乙擅自决定改变劣后级合伙人分配协议等文件,违反了公司法第十五条关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规定。甲、乙上述行为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背信行为,属于明显的违规行为。
  

11

明纪释法

3

      二是关于因果关系认定问题。乙在未经B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研究决定的情况下,擅自决定采用会签形式向E公司出具担保函件,E公司高价承接D公司劣后级份额后,具担保函件,E公司高价承接D公司劣后级份额后,D公司提前退出M基金项目;同时,乙擅自决定改变了劣后级合伙人分配协议等文件,直接导致浮动收益分配规则更改,M基金份额年化收益出现差别,使得同为劣后级合伙人的B公司持有的基金份额年化收益减少,损害了B公司的利益。即甲乙所获不当利益造成B公司损失,既有甲乙通谋,让B公司违规为E公司出具担保函件使E公司购买D公司基金份额的原因,也有乙擅自决定改变劣后级合伙人分配协议的原因,甲乙二人的多因行为与B公司利益的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是关于损失后果的认定问题。实践中一般认为,客观行为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范围,包括国有公司应得而未获得的收益,对于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因介入交易规则变化、收益分配方式调整等因素,导致国有公司产生的收益损失,可以认定为渎职犯罪造成的公共财产损失。本案中,经会计师事务所测算及评估鉴定机构认定,B公司少分得投资收益2000万元,因此,甲与乙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数额为2000万元。
  三、甲乙共同犯罪的罪数及竞合问题
 
 本案中,甲、乙成立C公司、D公司后存在两种行为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甲、乙商议,由乙具体实施,为C公司谋取了多个本属于B公司的商业机会,C公司获取了巨额利润;第二种类型是甲、乙商议,由D公司投资3000万元作为M基金项目劣后级份额,再使用其他手段提前套现,获得巨额利益。
  对于第一种行为类型,由于C公司与B公司属于横向竞争关系,即C公司的经营行为与B公司的经营行为在市场机会、市场价格等方面存在竞争,谋取了本属于B公司的商业机会。在此过程中,C公司具有一定的投资经营能力,实际进行了投资经营,承担了投资经营风险,甲、乙所获取的利益系通过对本属于B公司的商业机会进行经营所得,属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
  对于第二种行为类型,甲、乙商议,由D公司投资3000万元作为M基金项目劣后级份额,同时,乙擅自决定改变了劣后级合伙人分配协议等文件,直接导致浮动收益分配规则更改,甲、乙使用该种手段提前套现。其中D公司并未开展任何实质经营活动,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仅系甲乙谋取不法利益的工具,因此,甲乙此行为不属于经营同类营业,不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此行为作为手段和工具行为被滥用职权行为吸收,仅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共同犯罪。
  综上,甲、乙二人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共犯,应数罪并罚。(白洁 )

12

党史学习

4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15年11月30日,在对津巴布韦进行国事访问前夕,国家主席习近平听到过这样一个故事:许多当年在中国国内和坦桑尼亚纳钦圭阿营地接受中方培训的津巴布韦自由战士,至今仍会哼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等歌曲。这件事令习近平主席非常感动。目光转到国内。从1998年以来,每年春节前夕,中央军委都会举行慰问驻京部队老干部迎新春文艺演出。笔者粗略查了一下有关资料,党的十八大以来,在2015年、2017年、2018年的部队迎新演出节目单中,都有《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这首歌。此外,在2017年7月28日举行的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0周年文艺晚会上,也有这首歌。连续几次在有习近平总书记等党和国家以及军队领导人出席观看的文艺演出中,都有这首歌,可见其特别之处。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是首什么歌?为什么在国内国外都会有这么大的影响?人们常说,岁月留声。在时代前进的步伐中,总会有一些歌曲会为一代代人广泛传唱,成为穿越时空的经典,历久弥新。《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无疑就是这样一首歌。那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到底是哪些内容呢?它是怎么形成的呢?它在我党我军的纪律建设史上有什么重要意义呢?故事还得从头讲起。

革命军人个个牢记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一、“三大纪律、六项注意”的提出

       在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展厅里,陈列着一幅写着红军“三大纪律、六项注意”的包袱皮。虽然历经岁月磨洗,白布已经泛黄,但上面的字迹依然清晰可见。“三大纪律、六项注意”,正是有着人民军队“第一军规”之称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前身。也就是说,“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是由“三大纪律、六项注意”发展而来的。那么,“三大纪律、六项注意”是如何提出来的呢?“大革命”失败后,面对敌强我弱的形势,中国共产党被迫从城市转向农村。在农村中如何能立住脚?关键要树形象。不能只是口头上说说我们是为穷苦百姓服务的,而且要在一切行动中都充分体现出这一点,让老百姓看到我们这支队伍跟国民党军队确实不一样。因此,这时候我们的党纪军纪就显得非常重要。严明的党纪军纪是工农红军树立良好形象的重要保证。

13

党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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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纪律、六项注意”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逐步提出来的。1927年9月,毛泽东率领的秋收起义部队在进攻长沙受挫后,决定转向敌人统治力量薄弱的农村、山区,寻求落脚点,以保存实力,再图发展。转兵南下途中,一路战斗频繁,伤员增加;连续行军,长途跋涉,士气低落,军纪松弛。针对这种情况,9月底,部队到达江西永新三湾村时,进行了著名的“三湾改编”。同时,毛泽东还花了很大精力来抓部队纪律建设。在抓部队纪律建设的过程中,毛泽东逐步完整提出了“三大纪律、六项注意”。
      三大纪律的最早雏形和条文,在1927年10月就提出来了。当时部队正处于离开三湾向井冈山进发的途中。10月初,部队出发离开三湾前,毛泽东即宣布了行军纪律:说话要和气,买卖要公平,不拿群众一个红薯,这是三大纪律的最早雏形。10月下旬,部队在江西遂川大汾镇突遭地主武装袭击,队伍被打散,战士们又累又饿,有的战士看见老表们种的红薯,不管三七二十一扒出来就吃;还有少数战士行动散漫,不听招呼,甚至还乱拿群众的东西。针对这些违纪情况,毛泽东正式向部队宣布工农革命军三项纪律:一、行动听指挥;二、不拿群众一个红薯;三、打土豪要归公。这是最早的三大纪律的条文。
      六项注意,则是在1928年初提出来的。当时,部队每到一地之后,都要分散做群众工作,宣传我们党的主张,发动群众起来革命,打土豪筹款子。要做这些具体的群众工作,光有三大纪律还不够,还需要有一些具体的注意事项,使广大官兵能够有明确的遵循。这样,到了1928年4月,毛泽东则完整提出了“三大纪律、六项注意”。当时,他宣布和解释的“三大纪律”是:第一,行动听指挥;第二,不拿工人农民一点东西;第三,打土豪要归公。“六项注意”是:一、上门板;二、捆铺草;三、说话和气;四、买卖公平;五、借东西要还;六、损坏东西要赔。由于部队当时在湖南桂东县沙田镇开展

图为:湖南桂东县沙田镇第一军规广场

 打土豪分田地运动,因此,桂东沙田也被视为“三大纪律、六项注意”的最早诞生地。1928年5月,在庆祝两军会师并宣布红四军成立大会上,毛泽东再次宣布了“三大纪律、六项注意”。因而,“三大纪律、六项注意”就成为红四军名副其实的“第一军规”。
      “三大纪律、六项注意”,不只是说说而已,而是要严格执行的。1928年8月下旬,毛泽东在率领部队从桂东回师井冈山途中,得知红军战士因为饥饿,把农民一块地里的苞米吃光了。他立即通知部队就地休息,对指战员进行群众纪律教育。他还亲自在一块竹牌子上写道,因为我军肚子饿了,为了充饥,把你的苞米吃光了,违犯了纪律。现在把两元钱(光洋)埋在土里,请收下。官兵们从这件事中,深刻体会到了我们党纪律规矩矩。“三大纪律、六项注意”的核心就是听党指挥、服务人民。“三大纪律、六项注意”的严格执行,在老百姓中树立了红军的良好作风形象。这是红军政治本色的体现,也是红军执行军事、政治、群众工作等各项任务的根本纪律保证。

二、古田会议重申和强调“三大纪律、六项注意”的执行

    1929年12月底召开的中共红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即古田会议),也是我们党和人民军队建设史上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它奠定了思 想建党、政治建军的原则。毛泽东起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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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案》中突出强调严格执行纪律,重申必须遵守“三大纪律、六项注意”的规定。
     当时,红四军在纪律执行上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偏向。第一种偏向是纪律松弛,执行纪律不严,导致一些人个人主义思想严重。第二种偏向是执行纪律不适当,主要是受旧军队不良习气影响,部队中存在强迫命令甚至体罚等现象,官兵之间不平等。针对这两种偏向,《决议》都提出了针对性的纠正措施和办法。
  
  对于红四军党内的纪律松懈现象,《决议》强调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纪律松懈,不光造成内部没有凝聚力和战斗力,也会在群众中造成不好的影响。因此《决议》指出,“红军纪律是一种对群众的实际宣传”;《决议》强调要严格执行“三大纪律、六项注意”。
    对于体罚、肉刑等不适当的纪律执行行为,《决议》强调要进行纪律教育,使纪律得到自觉遵守。《决议》旗帜鲜明提出要开展废除肉刑运动。那么,废除肉刑之后,还能有什么手段来约束部队呢?从组织一方来说,要提倡政治工作、说服精神,同时要严格纪律制裁;从广大官兵一方来说,要提倡自觉遵守纪律的精神。纪律的意义,一方面在于违反了它就要受

图为:古田会议旧址

到惩罚;另外一方面也在于在于树立一种导向。为此,《决议》强调,在士兵政治训练以及对于新兵、俘虏兵的特别教育中,不仅要进行三大纪律内容的教育,而且要进行其理由的教育。即不光要让广大官兵牢记三大纪律的具体内容,而且要让他们懂得:红军为什么要实行三大纪律?红军与一切旧军队有什么不同?
     通过这种政治教育,“三大纪律、六项注意”就不是一个死的纪律条文,而是体现着一种活的原则精神。“三大纪律、六项注意”是红军区别于一切旧军队的重要标志之一;从而自觉遵守,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仅用来严格要求自己,也用来批评他人的错误行为。

三、从“三大纪律、六项注意”到“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演变

     1928年4月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正式形成的“三大纪律、六项注意”,在后来的土地革命实践中逐步演变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而其规范表述,则是在解放战争开始期间的1947年才得到最终固定。
     1929年,三大纪律中“不拿工人农民一点东西”这一条扩充为“不拿工人、农民、小商人一点东西”。这主要是因为,部队在占领一些县城后发生了一些侵犯小商人利益的违纪行为,因此要强调保护小商人的利益。1929年2月中旬,红四军在进占宁都县城时,军长朱德、党代表毛泽东就致信宁都商界,指出“红军是为工农谋利益的军队,对于商人极力保护,纪律森严,毫无侵犯”。1929年9月1日,时任红四军前委书记陈毅在给中央的《关于朱毛红军的历史及其状况的报告》中引述三大纪律时,首要一条就是“不准乱拿工农小商人一点东西”。1929年12月底“古田会议决议”强调的三大纪律,其中第一条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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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拿工人、农民、小商人一点东西”。
      1930年以后,毛泽东又将“不拿工人、农民、小商人一点东西”改为“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应该说这个概括更科学也更形象。说它更科学,是因为群众在不同历史时期其内涵和外延是变化的,用“群众”显然比具体的“工人、农民、小商人”这样的概念更科学。说它更形象,是因为“一针一线”都不能拿,更别谈别的任何东西了。而且这一提法在文字上也更简练,易学易懂易记,便于流传。
     1930年之后,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毛泽东还将三大纪律中的“打土豪要归公”改为“筹款要归公”,后来又改为“一切缴获要归公”。对于六项注意,后来又增加了“洗澡避女人”和“不搜俘虏腰包”两项内容,从而发展成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成为红军和后来的八路军、新四军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人民军队的建设,对于正确处理军队内部关系、团结人民群众和确立人民军队对待俘虏的正确政策,都起了伟大的作用。
     值得指出的是,“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更多的是体现的一种原则精神,其具体内容在不同时期和不同部队略有出人。比如有的叫五大纪律、十项注意等。但其精神实质,与“三大纪律、八项注意”都是一样的。到了解放战争进入战略进攻阶段,1947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布关于重行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重行颁布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规范表述是:
       三大纪律:(一)一切行动听指挥;(二)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三)一切缴获要归公。
      八项注意:(一)说话和气;(二)买卖公平;(三)借东西要还;(四)损坏东西要赔;(五)不打人骂人;(六)不损坏庄稼;(七)不调戏妇女;(八)不虐待俘虏。重行颁布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依然是一种原则精神,因此训令在强调以此为准、深入教育、严格执行的同时,还要求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若干具体项目颁布施行。

四、歌曲《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的诞生和流传

      2016年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军委原副主席刘华清诞辰100周年。9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刘华清同志诞辰10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有这样一句话:刘华清“在随红25军长征途中,与战友共同将红军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改编成传诵至今的军歌”。也就是说,我们今天广为传唱的歌曲《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竟然是作为军事家的刘华清参与改编的。这不能不让人感到有些意外。那么,历史事实到底是怎样的呢?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最早诞生于1935年,是老红军程坦和刘华清共同改编的。程坦早年参加过黄麻起义,后来参加红军,当时担任红十五军团政治部秘书长。刘华清当时担任红十五军团政治部宣传科科长。1935年9月红二十五军长征到达陕北后,与陕甘苏区的红二十六、二十七军合编组成红十五军团。当时部队接连打了两个大胜仗,群众参加红军积极性很高,部队补充了大批新兵和东北军被俘战士。程坦和刘华清共同负责新兵的教育。为了提高新战士的政治素质特别是纪律意识,程坦建议,将中央红军先遣队带来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内容,改编成歌曲传唱,这样教育作用会大一些。这个建议得到刘华清的赞同。刘华清后来回忆说:“在长征路上经常进行纪律教育,那时我感觉就很麻烦,当时就有过把‘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编成歌曲的想法。但是天天走路很疲劳,没有精力,也没有音乐知识,就没有编成。这次程坦找我一讲,就不谋而合了。”
      后来,随着形势的变化,也由于“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本身内容的变化,《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歌词也随之历经多次修改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年底,解放军总政治部第一次组织专人对这首歌的歌词进行修改,并于1951年1月正式公布。歌词全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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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军人个个要牢记,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第一一切行动听指挥,步调一致才能得胜利。
第二不拿群众一针线,群众对我拥护又喜欢;
第三一切缴获要归公,努力减轻人民的负担。
三大纪律我们要做到,八项注意切莫忘记了;
第一说话态度要和好,尊重群众不要耍骄傲。
第二买卖价钱要公平,公买公卖不许逞霸道;
第三借人东西用过了,当面归还切莫遗失掉。
第四若把东西损坏了,照价赔偿不差半分毫;
第五不许打人和骂人,军阀作风坚决克服掉。
第六爱护群众的庄稼,行军作战处处注意到;
第七不许调戏妇女们,流氓习气坚决要除掉。
第八不许虐待俘虏兵,不许打骂不许搜腰包;
遵守纪律人人要自觉,互相监督切莫违犯了。
革命纪律条条要记清,人民战士处处爱人民,
保卫祖国永远向前进,全国人民拥护又欢迎。
   
    1971年八九月间,年近八旬的毛泽东决定南下到中南、华东等省市巡视。经过一年的观察,毛泽东对一年前庐山会议事情的真相看得越来越清楚了,那就是,林彪暴露出他急于获取更大权力、更高地位的野心。因此,毛泽东决定,通过这次南方视察,边调查、边“吹风”,统一各地党政军领导干部的思想。视察期间,他在武汉、长沙、杭州等多地,多次提倡要学唱《国际歌》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两首歌。他强调,不仅要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还要照着去做;特别强调要注意“三大纪律”第一条,即一切行动听指挥、步调一致才能得胜利。然而,事情的发展有时并不顺着人们的良好愿望。毛泽东刚视察回到北京,“九一三”事件即发生,林彪叛逃。一个半月后,10月28日,《人民日报》刊登《国际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两首歌的词曲,同时发表《人民日报》《解放军报》评论员文章《唱好两首革命歌曲》。此时,林彪事件已经向全国传达。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提倡唱好两首歌,自然具有特别的现实针对性,对于加强官兵团结、军民团结,不断加强革命纪律性,都具有很重

要的意义。
      毛泽东 1973年提倡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则是在那年年底的八大军区司令员对调期间,主要是防止司令员在一个军区干久要的意义。
      毛泽东 1973年提倡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则是在那年年底的八大军区司令员对调期间,主要是防止司令员在一个军区干久了,容易产生山头主义。在此期间,毛泽东先后在多个场合,提议中央政治局委员和高级将领们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有时还亲自指挥大家唱。同样地,他仍然是特别强调,歌词的第一段最要紧,也就是一切行动听指挥、步调要一致,才能得胜利。很显然,此时毛泽东提倡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意在提醒大家,不管时代如何变化,不要忘了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和光荣传统、优良作风。而经过实践经验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正是人民军队性质宗旨和光荣传统、优良作风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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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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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分行纪委打好以案促改“组合拳” 

       为充分发挥邓洪春、宋建忠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和标本兼治作用,用身边案教育身边人,眉山分行纪委坚守职责定位,发挥监督协助推动作用,深入推进以案促改工作,以整改实效助力全面从严管党治行向纵深发展。

      一是推动方案先行。组织党委中心组专题学习,纪委书记领学以案促改相关制度办法,协助拟定眉山分行以案促改工作方案,报市分行党委审议通过后行文下发。对丹棱支行以案促改工作方案前置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督促修改完善后行文印发。二是抓实警示教育。协助召开警示教育大会,通报案情、传阅忏悔反思材料、重点岗位代表表态发言。收集全辖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心得体会66份,督促全辖81个党支部召开纪法教育专题党员大会,并派员列席信贷前后台4个支部党员大会。三是召开专题会议。省分行纪委办负责人列席眉山分行专题民主生活会,市分行纪委书记列席丹棱支行专题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对照检查、相互批评,深刻查摆问题,深挖问题根源,拟定整改措施。其他县支行召开专题党委会,开展专题学习。

二、突出履职尽责,扛牢监督责任。

      一是强化组织推动。组织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2次,对以案促改工作方案及监督方案研究会商,对推进中的短板缺项督促提醒,确保方案可行并高效执行。组织支行纪委书记召开推进会,要求各行纪委履行监督职责,推动工作抓实抓细、取得实效。二是注重提示提醒。强化正反面教育,制发廉洁微课堂和警示微刊共4期,组织签订廉洁承诺书282份。对一级支行纪委书记、前台部

      一是强化清单推进。协助制定《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查摆问题情况表》《以案促改工作任务进度表》,要求职能部门按月上报,推动班子成员对照检查、逐项整改到位,督促各部门序时推进、全面完成。二是做实联动协同。保持常态化沟通联系,及时了解部门推进情况,督促提醒围绕“关键少数监督、信贷廉洁风险防控、员工行为排查”等22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细化措施、信息互通、协作配合,以更大合力实现更大成效。三是突出建章立制。协助推动信贷前后台部门分别细化公司、农户、个贷、信用卡4个条线廉洁风险点18条,拟定风险防控措施30条,联合召开培训会,采取“现场+视频”方式培训信贷人员150人次,不断增强识假防假能力。

一、突出贯通协同,压实主体责任。

门负责人开展廉政谈话,督促以案为鉴、牢守底线。对受党纪处分3名党员干部开展教育回访,帮助其卸下包袱、重振信心开展工作。三是开展监督检查。制定信贷从业人员纪律作风专项监督方案,落实“十四查”工作法,组织支行纪委书记交叉检查,选取信贷客户现场走访,截至6月末,全市纪委共走访客户85户,填制调查问卷85份,督促签订廉洁从业告知书4419份。

三、突出督导推动,形成部门合力。

绵阳分行纪委坚持“三个结合”
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
问题集中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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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分行纪委始终把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摆在首位,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坚持三个措施相结合,推动集中整治工作走深走实。

      严查线索纠风治乱

       制定集中整治重点问题清单,对7类问题研究拟定21条措施,结合日常监督序时推进。建立重点问题线索台账,将已办结问题线索2条、在办问题线索1条纳入重点问题线索管理,分类提出办理意见。对4家“零线索”一级支行开展一对一辅导,持续开展核查方法技巧培训,提升支行纪检干部发现处理线索的能力。召开条线部门会议,专题研究两级行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切实解决基层监督发现问题线索不多、处置问题线索不准、纪律审查不规范等问题。

日常监督增强震慑

      市分行纪委围绕监督要求,紧盯业务经营管理中的热难点问题,以2024年“纪委书记盯乡村振兴”、服务实体经济重点领域监管指标达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行业作风等为切入点,强化对部门党支部的监督提醒,对一些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支部书记,督促其加强从严管理责任。同时,梳理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向支行纪委发送监督提示16期,向市分行内设部门发送监督提示3期,通过有针对性的监督工作夯实集中整治基础,以集中整治带动日常监督提质增效。

内外联动凝聚合力

      及时向党委汇报,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推动工作落实。强化贯通协同,通过会商联席会等方式,加强与行内监督部门、业务部门的协调联动,梳理排查线索。畅通外部渠道,定期走访地方纪委、金监局、人民银行等机构,加强沟通对接形成监督合力,首批将全行纪检干部及科级支行干部员工共67人信息纳入绵阳市监督信息协作平台,后续将根据市纪委统一安排将全行员工纳入该系统。
       绵阳分行纪委将以此次集中整治为契机,分类施策,靶向施治,源头治理,形成长治长效的专项治理格局,进一步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SI CHUAN
JI JIAN GONG ZUO
XIN XI

电话:028-63935671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666号

中共中国农业银行四川分行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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