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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关联交易申报和同期资料

其他分类其他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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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吴区)税务局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

关联交易申报
和同期资料

2021年4月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关联交易申报和同期资料

政策梳理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42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6号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公告2015年45号
《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6年64号
《关于明确国别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7年46号

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总局2016年42号公告

关联申报是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开展的交易情况报告,规范性说法叫做《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据实申报的居民企业且在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了业务往来,需要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通过填写附报资料一并进行关联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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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关联企业?

关联关系判定——股份控制

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总局2016年42号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股份控制
股份+借贷资金控制
股份+特许经营控制
股份+购销及劳务控制
董事或高管控制
亲属关系
其他共同利益控制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注: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2009年的《立法技术规范》第24条规定:规范年龄、期限、尺度、重量等数量关系, “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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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判定——股份+借贷资金控制

关联关系判定——股份+借贷资金控制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注:1、强调首先要有持股关系,与原2号文相比,在关联关系判定上收紧了。 2、双方都要计算,借贷双方任意一方达到50%,就构成关联关系。

举例:

 甲公司直接持有乙公司24%的股权。2019年,甲从乙借入3笔借款分别为3000万(使用50天),2000万(使用60天),1000万(使用30天)。假设甲2019年实收资本为3000万元,且全年无变化。
甲乙双方年度借贷资金总额占甲方实收资本比例为: 
(3000*50+2000*60+1000*30)/365/3000=27.4% 
从甲公司角度来看未达到50%
 如果乙2019年实收资本为1500万元,且全年无变化。 
 甲乙双方年度借贷资金总额占乙方实收资本比例为: 
(3000*50+2000*60+1000*30)/365/1500= 54.8%
 从乙公司角度来看,已经达到借贷资金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
 因此可以认定甲乙双方构成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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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判定——股份+特许经营控制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注:强调首先要有持股关系(排除仅是特许经营控制,没有持股关系的4S店、加盟店)

关联关系判定——股份+购销及劳务控制

注:“控制”的解释参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控制包含两层需要具备的要件:一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策略有决定权,比如交易条件,交易定价原则等;二是一方通过决定另一方的购买、销售、劳务等经营活动,而从该经营活动中获得现在或未来的经济利益。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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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判定——董事或高管控制

关联关系判定——亲属关系

注: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列举。 依据《公司法》第216条第(一)项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例如:丈夫与A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妻子与B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则A公司和B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注:增加亲属关系判定关联方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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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判定-其他共同利益控制

特殊规定: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总局2016年42号

除第二项借贷资金控制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至(五)项关系的,不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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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简单来说,是否构成关联企业主要把握三种情况:
 一是股权关系,比如直接或间接持有对方25%以上股权或者被对方持股25%以上,或者双方都被相同的第三方持股25%以上;
 二是股权关系+经营控制,双方有前述股权关系,但持股比例没有达到25%以上,一方通过资金借贷、无形资产或经营活动能够控制对方;
三是人员关系,从董事或高管的委派权或者姻亲、血亲关系来判定。

关联交易类型有哪些?

一: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二: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四: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五: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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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对象的确定:

国别报告报送条件:

两种居民企业需要填报国别报告表:一是跨国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二是被跨国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企业可以相关信息涉及国家安全为由,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但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特别要强调的是,国别报告并非中国税务局一家的规定,而是世界通用表式,凡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均需填报且中英文填报,将被用于国家间涉税信息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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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定义的完善:

收紧了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 
增加特定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的规定
 明确了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的计算方法
增加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的规定 
排除了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导致构成关联关系的情形

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填报的表单。

必填表 (3张):
报告企业信息报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
关联关系表
选填表—关联业务表(13张):
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             权益性投资表
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             成本分摊协议表
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             金融资产交易表
无锡资产使用权交易表             境外关联方信息表
对外支付款项信息表                 融通资金表
关联劳务表
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
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
国别报告表(6张、中英文各3张):
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
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
附加说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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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申报表—设计特点

电子税务局填报顺序

必填+根据业务选填
按交易类型设计表格
同类型交易区分关联/非关联,跨境、国内
部分表格、表格行次具有扩充性
填报内容包含文字项、数据项、勾选项
表内及表间具有逻辑性;与所得税主表有逻辑关系
与本地文档具有一致性;与财务报表具有逻辑性
个别表格数据口径为收付实现制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不需要报送纸质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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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常见错误

不需报的报了、该报的没报
勾选项、文字项错误率较高
与本地文档的一致性问题普遍存在
非同期资料准备企业的申报质量低

报告企业信息报

勾选错误:上市公司相关信息(116-118)、国别报告(120-123)、同期资料等特殊事项(124-126)
不完整、不一致:200 企业内部部门信息、300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与金三系统信息不一致:400 企业股东信息(前五位)

对外支付款项表

数据口径为收付实现制
与对外支付备案、扣缴申报信息比对差异大(合计数差异大/分项目差异大)

错误率最高的表格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关联交易申报和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基本概念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总局2016年42号公告

企业应当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14条
同期资料的类型、条件、内容、免除、保存 。 
                                  ——总局2016年42号公告

注:1、报告同期资料准备情况——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2、不准备的法律后果:可以拒绝企业提交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意向。 计算补税加收利息时,利率+5个百分点。

同期资料的类型

主体文档
本地文档
特殊事项文档

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需要准备相应同期资料,存在企业需要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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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文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需要准备:
(一)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二)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结合第十八条豁免条款,理解年度内未发生跨境关联交易的免除准备义务。
如果企业有跨境关联交易,应自行了解其最终控股企业所属集团是否已经准备主体文档,如果准备了只要翻译成中文并加以补充即可。
如果其最终控股企业所属集团没有准备主体文档,再看自身当年关联交易总额是否达到10亿。
如果没有达到,不用准备,如果达到10亿元,则需要自行准备。

主体文档准备时限

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举例:
最终控股企业2019年会计年度是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则主体文档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准备完毕。

集团最终控股企业按照所在国规定应该准备主体文档,仅仅由于与中国规定时限的时间差而未准备完毕,可以认为是符合第一项条件的情况,企业可以按照最终控股企业所在国规定时限准备完成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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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文档

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需要准备:
(一)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二)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三)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四)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转让标准中强调的是所有权,因此如果是使用权则应属于其他关联交易。
金融资产转让金额应包括关联股权转让金额,如果关联股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也需要准备本地文档。
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
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就需准备本地文档,应披露全部关联交易内容。

本地文档—第五种情形

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 上述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2016年第42号公告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2017年第6公告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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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事项文档

特殊事项文档准备条件:
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成本分摊协议

1.《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应符合本章规定。
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2.《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公告2015年45号
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3.《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42号
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应包含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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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弱化

 1.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定义
3.《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第九章资本弱化管理
4.《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42号
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应包含的内容

资本弱化——财税[2008]121号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2:1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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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资料豁免条款

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2016年42号公告第十三条(本地文档门槛)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同期资料门槛及时间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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