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吴区)税务局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政策指引
2021年4月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指引
引言
2020年以来国家出台多项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增强抗疫合力,企业所得税汇缴管理工作在危机与发展并存的新格局新形势下更具复杂性。为加大辅导宣传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知晓并用好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提高汇缴申报质量,现将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介绍如下:
目录
疫情防控专项政策
税前扣除
请点击查看《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汇算清缴事项及资料报送要求的通知》
税收优惠
税收征管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指引
第一部分 疫情防控专项政策要点
1、《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8号)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年延长至 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 (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 (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以上。
本公告自 2020年 1月 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9号)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本公告自 2020年 1月 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4号)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 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2018年第 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 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 《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三、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 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第二部分 税前扣除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43号)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 (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收入 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 (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 2021年 1月 1日起至 2025年 12月 31日止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1号)自 2021年 1月 1日起废止。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指引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指引
第三部分 税收优惠
1、《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年第 45号)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纳米 (含),且经营期在 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二、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纳米 (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 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10年。
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四、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五、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年 (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 (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本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 (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 (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指引
六、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七、本公告规定的优惠,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 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八、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原有政策规定享受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 〔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本公告自 2020年 1月 1日起执行。财税 〔2012〕27号第二条中“经认定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和第四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停止执行。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指引
2、《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29号)
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 2019年12月 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 “符合条件”是指符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2〕27号)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3、《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25号)
对电影行业企业 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年延长至
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4、《关于杭州 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年第 18号)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指引
1、《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 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10号)
2020年 5月 1日至 2020年 12月 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 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 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9年第 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第四部分 税收征管
5、《关于 2019年度和 2018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年第 31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财税 〔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 2019年度及 2018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名单略
6、《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37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 2020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2中华全国总工会
3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4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7、关于 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 2020年第 46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 2020年第 27号)有关要求,现将 2020年度———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名单略
谢 谢 观 看
扫一扫
更多精彩等你发现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税务局
202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