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刊物
01
Anti-money lau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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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dynamics
监管动态
★ 反洗钱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4月23日,反洗钱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共七章六十二条,围绕明确法律适用范围、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完善反洗钱义务规定等内容,对相关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修订草案规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有效实施;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了解客户身份、交易背景和风险状况;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效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修订草案还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提供便利,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等。
★ 反洗钱法修订草案进入二审
9月1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会议提出预防洗钱活动和遏制洗钱以及相关犯罪,采取反洗钱措施,与宪法关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关规定有密切联系,建议明确宪法是本法的立法依据,并对加强、规范和依法开展反洗钱工作提出要求。经研究决定,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规定“加强和规范反洗钱工作”“根据宪法”;二是增加规定反洗钱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反洗钱措施与洗钱风险相适应,保障资金流转和金融服务正常运行,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会议提出反洗钱工作涉及大量的客户身份资料和金融交易信息,应当严格保护信息安全。经研究决定,一是恢复现行反洗钱法关于严格规范反洗钱信息使用的规定,同时增加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二是进一步明确提供反洗钱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因提供服务获得的数据、信息,应当依法妥善处理,确保数据、信息安全;三是在有关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反洗钱信息的法律责任条款中,增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应行为的责任。
会议提出加大对各类新型洗钱风险的监测。经研究决定,一是增加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机关发布洗钱风险指引,及时监测与新领域、新业态相关的新型洗钱风险;二是增加规定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健全监测分析体系,提升反洗钱监测水平;三是增加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关注、评估新业务等带来的洗钱风险,根据情形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洗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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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Dynamics
监管动态
★ 主要内容
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务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明确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一是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
二是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三是明确“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
四是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的竞合处罚原则。
五是明确罚金数额标准。
六是明确从宽处罚的标准。
发布会介绍,最高检自2020年部署推进反洗钱工作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反洗钱工作措施有力,成效明显。2023年共起诉洗钱罪2971人,是2019年起诉洗钱罪人数的近20倍。2024年上半年起诉洗钱罪1391人,同比上升28.4%,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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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Dynamics
监管动态
发布《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
4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建立完善了我国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推进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建设,能够更加清晰明确地反映公司等主体的股权结构及最终控制、受益情况,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经营主体之间的信息对称和互信,提升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进一步优化我国营商环境。同时,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空壳公司、虚假注资和嵌套持股等违规行为,有助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助于预防和遏制腐败。
《管理办法》遵循法治、简化、便民原则,充分考虑我国国情,规定了哪些主体应当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设置了承诺免报条款,明确了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限定了备案信息查询使用条件等,从而更好地规范公司等主体备案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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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warning
案例警示
骗保洗钱案
被告人李某,原为某医院的医生。自2016年起,李某先后在4家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险。2022年5月,李某在体检中发现自己患有肠息肉。出于保险诈骗的动机,李某利用已故邻居申某患直肠癌住院期间的病理检查报告单和CT报告,通过修改其个人信息,伪造了自己的病理检查报告,并将这些资料提交给某平台进行病理会诊检查,成功获取了伪造的检查报告单。
为了让理赔过程更加顺利,李某在医院住院3天,并将住院记录、伪造的病理会诊检查报告单等资料提交给4家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申请。其中两家保险公司共计理赔61万元。
李某在收到保险理赔款后,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采取了一系列的资金转移和掩饰行为,意图模糊资金来源,使得非法所得难以直接追溯,并通过购买理财产品等方式,试图使非法所得合法化。
其他两家保险公司在收到李某的理赔申请后,调查发现理赔文件存在造假,随即报警,并中止了理赔流程。
★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李某在骗取保险金后,将保险诈骗犯罪所得转移至其他账户内进行资金混合、利用混合的资金购买金融理财产品、跨境转移财产,对犯罪所得的来源、性质进行掩饰、隐瞒。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全额退还了保险理赔款61万元,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犯洗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6万元。
★ 风险提示
被告人李某利用虚假医疗报告骗取保险金,并通过复杂的资金转移和掩饰行为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和社会道德准则。保险诈骗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
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反欺诈机制,有效识别和防范各类欺诈行为。
社会公众应当妥善保管个人医疗信息,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金融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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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sk Warning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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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2005年12月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年金险,并趸交保费394.91万元。保单约定被保险人117人,分担到单个被保险人的保费分别为9000余元和90000余元两种,其中,90000元的36名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系编造,出生年份均为1947年,保单约定到期领取日期为2007年12月(即36人年满60岁之日)。
某企业分别于2006年2月向保险公司申请为81人退保,于2007年12月向保险公司申请其余36人满期给付。保险公司签发转账支票退还保费,金额329万元,该笔资金退入该企业开立在银行的内部账户后,随即转入18名公司高管个人银行账户。
税务部门查实,某企业利用税收制度逃税,即通过为职工购买补充商业养老保险方式抵扣所得税,后通过退保方式逃避履行纳税义务。
逃税洗钱案
- 涉及保险产品
年金类保险产品
- 涉及保险业务
满期给付业务、退保业务
①趸交大额保费。
②不正常退保。
★ 可疑特征识别点分析
- 交易识别点
①客户身份信息异常。同年达到60周岁的员工占被保险人比例过高,不合常理。此案中,该公司利用个别保险公司对团险业务仅重视单位身份识别而忽视个人身份识别的漏洞,伪造了职工名册。
②多份职工保单签名笔迹类似。
- 客户身份识别点
客户对办理的保险基本情况不关心,如保费费率、保障情况、收益率大小、退保费用等。
- 行为识别点
“反洗钱文化建设年”主题活动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法务合规风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