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攀登杂志19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2-07-29
327

攀 登

20228月 第19期

八一建军节

盘古开天有遗篇
再造中华第二功

建军节

Army Day

2022.08.01

1927.08.01-2022.08.01

律师团动态

4-5

职业病讲堂

6-19

创作园地

20-35

建军节

1921年中共一大明确提出,“ 革命军队必须与无产阶级一起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但是直到1927年4月12日的那血腥的一天后,真正的革命军队才从八一南昌起义的烽火中诞生,从三湾改编的实践中成长,在古田会议的精神里成熟,最终于革命战争的烈火中被锻炼成坚不可摧的钢铁。
自这支军队诞生之日起,它就不断遭受到国内外反动势力的围剿和攻击,但即便势单力微,它仍是总能反败为胜。
人民军队战无不胜的力量源泉来自哪里?来自于人民的支持;这样一种纵观古今中外也绝无仅有的军民关系何以出现?因为伟人曾告诉战士们要为人民服务,因为这是一支把人民的利益更放在自身的利益之上的军队。正因为人民军队是保护人民最硬最强的盾牌和利剑,人民才用鸡毛信送出了抗日战争的敌后战场,用小推车推出了解放战争战略决战的胜利,才实现了伟人创造的独一无二的战法:人民战争;将残暴的帝国主义侵略者和反动的封建军阀武装全部赶出了中国。
只要人民军队依然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依然为人民服务,人民就将继续支持它。只要人民依然支持着人民军队,人民军队就将继续战无不胜!正如伟人曾说的:“军民团结如一人,试看天下谁能敌?”

建国以来,面对国家重建的要求,人民军队又成为了基建、扫盲和生产的先锋队、生力军;在内外敌人的围攻中,人民军队赴外抗敌,对内剿匪,又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大三线工程建设;这支军队的士气并不来自于对宗教的狂热和对财富的贪婪,而是来自于它与生俱来的政治灵魂:服务人民,保护人民。一些人曾在灾难时分编出军管谣言企图制造恐慌,但赢来的却是人民的鼓掌。值此人民解放军建军九十五周年之际,衷心祝福人民军队生日快乐,万古长青,永不褪色。(文/陈雪儿)

目录
contents

2022年7月28日,龙岗区律师工作委会(以下简称“区律工委”)专业指导中心顺利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本次会议由中心主任管铁流律师主持,特邀区律工委主任李军强律师、区律工委副主任唐毅律师、区律工委副主任刘泽华律师、区律工委秘书长罗娟律师出席。中心副主任庞瑾鲁律师、邓乃康律师、委员傅国腾律师、黄娟子律师、解明聪律师、龚文勇律师、李亚楠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伊始,区律工委李军强主任表示,中心的核心工作是对龙岗区律师进行专业类的引领,不断提高龙岗区律师专业水平,营造正向生态。明确指出不断提升整个龙岗区律师专业服务水平是区律工委的基础工作,强调中心在此项工作中必须一马当先。并对专业指导中心的后续工作开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专业化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行业涉及法律需求是全面的、综合的,而不会只涉及到某一个法律专业领域,对于已有的研究成果,可以借鉴并进行完善以满足行业的需求,无需重复研究;无现有研究成果的,要进行深入研究,并且在研究的过程中形成储备性的专业律师。
二、要正确理解东部律师论坛活动开展的意义及目的,逐步落实专业化选题、推进及宣传等工作,最终形成一个体系。
三、针对东部律师论坛活动开展的一系列筹备工作,比如“沙龙活动”等,可以灵活开展多种方式,不断挖掘龙岗区律师潜在的才能。

律师团动态

随后,区律工委副主任刘泽华主任、区律工委副主任唐毅主任、区律工委秘书处罗娟秘书长分别从不同角度、不同方向对中心的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最后,由中心管铁流主任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表示中心将积极配合区律工委的工作,培养龙岗区律师专业化意识,挖掘龙岗区律师专业能力,为龙岗区律师提供一个展示的平台,完成龙岗区有专业化律师的目标。同时,再次明确中心下半年主要工作是为论坛成功举办进行前期准备工作,比如通过举办“沙龙活动”为东部律师论坛输送专业人才、筛选东部律师论坛演讲课题、选定评委等。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
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 period
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
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
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1目的
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见附录A、附录B。
3.3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总则

职业病讲堂

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S00.002]
4.1.1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
a)一般情况下:误工15~30日,护理l~7日,营养l~7日。
b)需穿刺抽血/加压包扎: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7~15日。
4.2头皮创[S01.001]
4.2.1钝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6 cm、锐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8 cm: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大于6 cm、锐器创口长度大于8 cm:误工45~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4.3头皮撕脱伤[S08.051]4.3.1撕脱面积小于或等于20 cm2: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15~20日。
4.3.2撕脱面积大于20 cm2:误工90~120日,护理15~60日,营养20~60日。
4.4头皮缺损
4.4.1头皮缺损小于或等于10 cm2:误工30~60日,护理7~l5日,营养15~20日。
4.4.2头皮缺损大于10 cm2:误工60~120日,护理15~90日,营养20~60日。
4.5颅盖骨骨折[S02.902(颅骨开放性骨折S0 2.911)]
4.5.1单纯线状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4.5.2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
a)非手术修复: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b)手术修复:误工120~15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6颅底骨折[S02.101]
4.6.1单纯颅底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4.6.2伴有脑脊液漏和/或神经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4.6.3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7闭合型颅脑损伤[S06]
4.7.1轻型:误工30~45日,原则上不考虑护理、营养。
4.7.2中型: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4.7.3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开放型颅脑损伤[S06]
4.8.1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误工3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4.8.2伴有神经系统体征: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T90.552]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涉及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者,原则上,误工期可在原损伤条款的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前一日止;营养期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期视临床情况确定。
5面部损伤
5.1眼部损伤[S05]
5.1.1眼睑损伤:
a)眼睑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眼睑裂伤: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c)合并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90日,护理7~20日,营养7~15日;
d)行眼睑内、外翻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45日。

5.1.2眼肌损伤:
误工3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5,1.3泪器损伤[S05.852]:
a)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1~7日;
b)鼻泪管损伤:
1)非手术治疗: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2)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4结膜损伤[S05.302]:
a)出血或充血: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60日,护理30~45日,营养15~30日;
c)双眼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5角膜损伤[S05.803]:
a)无后遗症: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45日。
5.1.6虹膜睫状体损伤[S05.855]:
a)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b)外伤性瞳孔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c)前房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出血致角膜血染:误工6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d)睫状体脱离[S05.208]: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7巩膜裂伤[S05.856]:
a)单纯巩膜裂伤:误工45~60日,护理20~45日,营养20~45日;
b)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12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30~60日。
5.1.8晶状体损伤[S05.853]:
a)晶状体脱位[S05.953]: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b)外伤性白内障:误工60 - 12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c)白内障手术治疗:误工120~15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5.1.9玻璃体损伤[S05.951]:
a)玻璃体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b)玻璃体切割术:误工120~18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5.1.10眼底损伤:
a)视网膜震荡、出血[S05.804]:误工15~30日,一般无需护理和营养;较为严重的损伤,治疗期间考虑护理和营养;
b)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c)黄斑裂孔:误工3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d)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5.1.11视神经损伤[S04.001]:
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5.1.12眼球摘除[16.491]: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15~20日。
5.1.13外伤性青光眼:误工3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4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H44.102、H44.003]:
误工9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60~90日。

5.1.15眼球后血肿: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6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S05.501、S05.401]: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7眶壁骨折[S02.8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45日;
b)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耳部损伤[S09.903]
5.2.1耳廓损伤[S09.906]:
a)耳廓血肿:误工15~2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b)耳廓撕裂创、耳廓切割伤: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c)耳廓部分或全部离断: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d)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2外耳道损伤:
a)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5.2.3鼓膜穿孔[S09.251]:
a)自行愈合: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b)手术修补术: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5.2.4听骨链损伤:
a)听小骨脱位、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b)手术治疗:误工90t- 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5内耳损伤:
a)迷路震荡: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b)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15~30日
5.3鼻部损伤[S09.901]
5.3.1鼻部皮肤创[S01.201]: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5.3.2鼻翼缺损:误工60~90日,护理7~30日,营养7~15日。
5.3.3鼻骨骨折[S02.201(鼻骨开放性骨折S02.211)]:
a)线状骨折: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b)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误工30~6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5.3.4鼻窦损伤[S02.811]:误工60~9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5.4颌面部、口腔损伤
5.4.1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S00.859]:误工15~2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5.4.2颌面部皮肤创[S01.801]:
a)创口长度单条小于或等于3.5 cm或累计小于或等于5 cm:误工15~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b)创口长度单条大于3.5 cm或累计大于5 cm:误工20~45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c)颌面部穿通伤:误工30~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5.4.3上、下颌骨骨折[S02.403、S02.602]:
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
b)粉碎性骨折:误工90~120日,护理30日,营养60~90日。

(受限于篇幅,全文请移步微信公众号“职业病团队”阅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任务要求,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促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现就切实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职业病讲堂

合理提高筹资标准

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2022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中央财政继续按规定对地方实施分档补助,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80%、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统筹安排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资金,确保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不降低。探索建立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挂钩的动态筹资机制,进一步优化筹资结构。放开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切实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持居住证参保政策规定,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医保保障水平。稳定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完善门诊保障措施,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健全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门诊保障功能,探索将政策范围内的门诊高额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计算口径,统筹门诊和住院救助资金使用,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合理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切实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巩固提升待遇水平

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坚决守住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的底线。继续做好医疗救助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分类资助工作,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统筹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率,用足用好资助参保、直接救助政策,确保应资尽资、应救尽救。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完善参保动态监测、高额费用负担患者预警、部门间信息共享、风险协同处置等工作机制,确保风险早发现、早预防、早帮扶。完善依申请救助机制,对经相关部门认定核准身份的困难群众按规定实施分类救助,及时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对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费用负担仍较重的困难群众,做好与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的衔接,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合力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

促进制度规范统一

要坚决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规范决策权限,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增强医保制度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严格按照《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要求,2022年底前实现所有统筹地区制度框架统一,40%统筹地区完成清单外政策的清理规范。坚持稳扎稳打、先立后破,统筹做好资金并转和待遇衔接,促进功能融合。推动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逐步规范统一省内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政策。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提升管理服务的方向,稳步推进省级统筹,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可分类序贯推进。要严格落实重大决策、重大问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新情况、新问题和重大政策调整要及时请示报告后实施。各省份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情况将纳入相关工作绩效考核。

要全方位、多层次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集采工作,统筹协调开展国家组织和省际联盟集采。2022年底国家和省级(或跨省联盟)集采药品品种数累计不少于350个,高值医用耗材品种累计达到5个以上。做好集采结果落地实施和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工作,落实好医保基金预付、支付标准协同、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提升完善医药集采平台功能,强化绩效评价,提高公立医疗机构网采率,推广线上结算。稳妥有序推进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指导督促统筹地区做好2022年调价评估及动态调整工作。启动医药价格监测工程,编制医药价格指数,强化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常态化监管,持续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实施。

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

强化基金监管和运行分析

要加快建设完善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和执法体系,推动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打击欺诈骗保工作纳入相关工作考核。继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不断拓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广度和深度。完善医保部门主导、多部门参与的监管联动机制,健全信息共享、协同执法、联防联动、行刑衔接和行纪衔接等工作制度,推进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形成一案多查、一案多处、齐抓共管的基金监管工作格局。
要按要求做好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完善收支预算管理。综合人口老龄化、慢性病等疾病谱变化、医药新技术应用、医疗费用增长等因素,开展基金收支预测分析,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

做好医保支付管理

要加强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做实做细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加强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落地监测。做好医保支付标准试点工作并加强监测。2022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各省份原自行增补药品的消化工作。规范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医保准入管理。完善医保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扎实落实《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推进DRG/DIP支付方式改革,覆盖辖区至少40%统筹地区。探索门诊按人头付费,推进中医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中医病种按病种分值付费。完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畅通复诊、取药、配送环节。

健全医保公共管理服务

要增强基层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医疗保障经办力量。全面落实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操作规范,推动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医保便民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参保管理经办规程,加强源头控制和重复参保治理,推进“参保一件事”一次办。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坚持智能化线上缴费渠道与传统线下缴费方式创新并行,持续提升缴费便利化水平。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继续深入做好转移接续“跨省通办”。积极参与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继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2022年底前实现每个县开通至少一家普通门诊费用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所有统筹地区开通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抓实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方便群众缴费,部门间要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做好舆情风险应对。

做好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6月30日

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要持续推进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深化应用,充分发挥平台效能。全面深化业务编码标准维护应用,建立标准应用的考核评估机制。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和安全管理体系,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商业银行、政务应用等渠道作用,在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应用等领域探索合作机制。

不服职业病鉴定结果
诉讼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创作园地

国中于2010年1月至2016年2月在一公司从事冲压工作,总接尘工龄6年。国中因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诊断结果有异议,于是向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申请首次职业病鉴定。经鉴定,国中无尘肺。国中对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的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向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职业病鉴定。2018年7月3日,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出具《职业病鉴定书》(编号:渝职鉴[2018]006号),作出国中无尘肺的最终鉴定。国中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业病鉴定书》不服,故起诉请求撤销此职业病鉴定书。

律师说法

出于各种原因,职业病鉴定的结果总不是尽如人意的,本案的当事人国中即认为其所在地市开具的《职业病鉴定书》与实际情况不符。在这种情况下,国中选择了起诉做出该《职业病鉴定书》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该鉴定书。然而,无论一、二审还是再审,国中的起诉都因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出具《职业病鉴定书》的行为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而被驳回。

法院驳回的理由,系根据《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版)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根据此规定,该委员会并不是行政组织,也不行使行政职权——从身份上来说,其参与人都是行业专家,而并非行政人员;从性质上来说,其行使的是专业知识而非行政权力;因此,其做出《职业病鉴定书》这一行为毫无疑问只能是一种专业意见,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后者需要由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就特定的事项向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既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自然不能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因此尽管当事人多次上诉,最终亦被法院驳回。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由此可知当对鉴定结果不服时,被鉴定人有权申请进行市级省级两次再鉴定。
不过也要注意:职业病鉴定的再鉴定次数上限为两次,也就是说省级的鉴定结论就是最终结论了。法律依据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本文作者:陈雪儿)

职业病病人退休后住院治疗期间病亡
家属能否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创作园地

患者老王1978年11月入职某石棉厂,持续工作至2006年,随后退休,按月领取退休金;2021年4月19日老王被确诊为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间皮瘤),2021年4月30日被认定为工伤,2021年8月经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贰级。2022年3月27日在住院治疗期间死亡,医院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上面的死亡原因为腹膜间皮瘤(石棉所致间皮瘤)。家属咨询:能否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律师说法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该《意见》的规定明确了退休后的劳动者仍然拥有依法申请进行工伤鉴定、申请工伤赔偿的权利,实际上也就承认了已退休职工在劳动保护层面进行追偿的权利。根据当然解释,如果工伤需要赔偿,那么工亡就更需要赔偿,即使该死亡结果从时间维度上发生在劳动关系结束后,但其工亡的性质并未改变。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的情况当然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在实务中,虽然职业病滞后诊断的情况屡有发生,但此类情况仍未被法院判决支持。用人单位也往往会以“劳动关系终止”的理由对工伤赔偿予以拒绝。但如上所述,此类答复并不正确。另一方面,即便不从“劳动关系”予以评析,在“侵权责任”方面,用人单位也是难辞其咎,粗暴的切断二者之间的联系,只是单方摒除一方权利的行为,于情于理都难以服人。

(本文作者:陈雪儿)

职业病工伤相较于其他工伤,其特点是发现时间相对滞后,因此职工在退休或离职后发现自身患有工伤的情形时有发生,而此时职工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早已依法终止,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主张自身的权利?这正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也是许多劳动者十分关心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我们来看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离职后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
起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败诉

创作园地

患者老蔡于2008年8月20日至2010年10月25日在某矿业公司从事破碎工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老蔡离职后于2010年11月5日被诊断为两肺纹理增强,2014年11月11日被诊断为矽肺贰期。2016年3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公司不服该工伤决定,起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理由是老蔡经过离岗体检后已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之后老蔡又到其他单位工作(老蔡自述从该公司离职后一直在家务农),所以并不能认定老蔡的职业病与公司有必然联系。同时,该公司于一审诉讼期间申请职业病重新鉴定,后鉴定结果为职业性矽肺叁期。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一二审法院均认为,矽肺病具有一定潜伏期,且公司主张的“老蔡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又到其他单位打工”并无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律师说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由此看来,职业病的鉴定并不以劳动者是否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为前提,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老蔡既已被诊断为职业病,那么就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与两者之间是否存续劳动关系没有联系。
职业病与一般工伤的区别在此案件中得以体现,其有潜伏期较一般工伤而言更长,且随着时间愈长,职业病的症状也愈加严重。因此并不能简单地以劳动关系终止、在单位任职期间未发病等为由割断职业病与用人单位的联系。
最后,联系上一篇的退休后因职业病工亡的案例(以案说法|职业病病人退休后住院治疗期间病亡,家属能否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已经被诊断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劳动关系终止”为由拒绝工伤赔偿,是合理的吗?

(本文作者:陈雪儿)

用人单位
在职业病诊断鉴定中的权利和义务

创作园地

王某胜入职某工勘岩公司期间患职业病,依法向职业病防治院申请鉴定,2018年5月25日,职业病防治院对王某胜作出1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某工勘岩公司不服该诊断证明向职业病防治院提出对王某胜进行首次职业病鉴定。职业病防治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号《职业病鉴定书》。
2021年1月15日,某工勘岩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其未收到鉴定机构做出的2号《职业病鉴定书》,致使其无法就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职业病鉴定的管理规定》。
法院查明某工勘岩公司已于2018年通过电话查询知晓王某胜的鉴定结果,其起诉已超法定起诉期限,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律师说法

从上述案例中,虽然用人单位最后被法院驳回,但是不难看出当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鉴定结果不服时,有权因申请的再鉴定,这是属于用人单位的权利。那么进一步探索,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患职业病后具有什么权利和义务?笔者整理了如下资料以供读者参考:
一、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范的责任
职业病的发生无论对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将会是一场严重的损失,相信这是两方都不愿意发生的,因此最好职业病防范工作是预防职业病的重中之重,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体现了国家对职业病防范工作的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主要有如下义务:
1、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3、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本文作者:陈雪儿)

二、职业病鉴定过程,用人单位的权利及义务
(一)义务:
1、诊断安排:用人单位得到劳动者可能患有职业病期间应当及时安排诊断。
2、劳动关系保障: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职业病认定协助:
(1)资料提供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2)调查协助: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4、工资及费用支付: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的工资继续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权利:
1、知情权: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用人党单位有权得知该情况。
2、异议权:诸如在认定职业病过程中,对于鉴定机构认定的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不服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还是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本文作者:陈雪儿)

三、确诊职业病后,用人单位有什么责任?
1、劳动者待遇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2、依法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保险待遇:如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被认定为为职业病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将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4、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剧画:《毛泽东传》
作者:(日)藤子不二雄A

创作园地

Copyright © 2024 陕西妙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陕B2-20210327 | 陕ICP备13005001号 陕公网安备 61102302611033号